环境损害*
——环境法学核心范畴
2023-04-16徐祥民
徐祥民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环境法学,或称环境保护法学,同其它学科一样,有其一系列基本范畴,或迟早会形成若干基本范畴。如果说法学的基本范畴已经经过了许多法学大家的反复拣选,那么,环境法学的基本范畴还需要环境法学者投入发现的努力。环境损害就是被发现不久,因而还不能说已经被广泛接受或广泛使用的一个环境法学基本范畴。
一、环境损害是对人类环境不利变化的抽象
就像法学之有法范畴一样,环境法学必然少不了环境损害这个核心范畴。没有环境损害便不可能建立起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没有环境损害这个核心范畴作支撑的知识体系或理论体系一定不是环境法学。
(一)环境损害释义
环境损害,简单说就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或者由人类活动与自然过程共同作用引起的自然环境的不利变化。环境法学中的环境损害显然不是自然界自然发生的损害,不是作为自然过程的上行性或下行性变化。曾经适宜恐龙生存的自然条件(人们可以称其为恐龙的生存环境)丧失了,这种变化不是环境损害。彗星撞地球的事即使真的发生了,地球遭遇的打击也不是环境损害。环境损害只是与人类活动的影响有关的损毁或其他不利情况。对于地球这个自然世界来说,人类只是居民而不是缔造者。对于自然世界自身的变化而言,人类只是得以存在的“适者”而不是挽救地球命运的勇士。法律是人类创造的武器,不管其威力有多强大,都只能用来解决人类社会自身发生的问题或由人类自身行为引起的问题。这种武器虽然可以对自然世界某些局部造成某种程度的毁损或给自然运行过程的某些细节造成某些轻微的改变,但却不能对自然世界产生决定性影响。它既不可能阻止诸如太阳黑子之类现象的出现,或延缓太阳黑子扩大或缩小的过程,也不可能给作为宇宙间星体之一的地球带来兴衰存亡之类的影响。环境法律能够解决的和环境法学探索的都只限于由人类活动引起的或由人类活动与自然过程共同作用引起的损害。
环境法学中的环境损害总起来说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自然世界的损害,由上述“对自然世界某些局部造成某种程度的毁损或给自然运行过程的某些细节造成某些轻微的改变”引起的损害。人类正面临的不可再生资源减少、鱼类等生物资源再生能力降低、臭氧层出现空洞等都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自然环境损害。人类活动引起环境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类活动直接或单独地引起环境损害。美国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v. Hill)案中的泰利库大坝的修建将掩埋一种濒临灭绝的小鲈鱼蜗牛镖(the Snail Darter)的唯一栖息地,从而导致蜗牛镖的灭绝。[1]蜗牛镖灭绝,生物物种绝对数自然减少,这是生物多样性降低的环境损害。如果该案中的濒危物种灭绝成为现实,这种损害就是由人类活动,也就是该案中修建泰利库大坝的活动单独引起的环境损害。稀土等矿产资源因人类的开采而减少甚至枯竭,也是由人类活动单独引起的环境损害。另一种情况是人类活动引发自然力的异常释放,或扩大自然运动的冲击力或影响力,造成环境损害。人为引入水葫芦,水葫芦对本地水生生物种(土著生物种)造成毁灭性打击,就是由人为活动(引入外来物种)和自然力(水葫芦疯狂的生长力繁殖力)共同作用引起的环境损害。水葫芦在入侵地的疯狂生长繁殖是该物种生长力繁殖力的异常释放。沿岸海砂被开采,海浪侵袭海岸引起海岸侵蚀,这是人为活动(挖掘海砂)和自然力(海浪对海岸的冲击力)两者共同作用造成的环境损害。海浪对海岸的冲击力的影响因护岸海砂被挖掘而得以扩大,使原本已经形成的海陆平衡关系被打破。
环境损害是人类环境发生的对人类不利的变化。大自然的变化,不管是沧海桑田之变,还是春夏秋冬周而复始的变化,都无所谓善恶,无所谓有利无利。环境损害概念中的不利变化是以人类需要为尺度得出的评价结论,也就是说,环境的不利变化是环境发生的对人类不利的变化,是对人类而言的不利变化,更具体一点说是对满足人类需要而言的不利变化。不管是资源减少、可再生资源再生能力降低等资源损害,环境污染损害,还是生态多样性降低等生态损害,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都是自然世界发生的或发生在自然世界的对人类而言的不利变化。环境损害是人类活动引起的或人类活动与自然力共同作用引起的损害,这种损害是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人类活动产生的副产品。修建泰利库大坝是为了蓄水发电,而威胁蜗牛镖种的存续是经济建设活动的“副产品”。挖掘海砂可以满足工程建设对海砂资源的需求,而扩大海浪对海岸的影响力造成海岸侵蚀是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副产品”。开采不可再生资源造成的资源减少、捕捞猎取生物资源造成的生物资源再生能力降低、释放氟利昂造成的臭氧层破坏等等,都是“副产品”,都是人类活动引起的不属于人类追求目标的结果。
(二)环境损害是对人类环境发生的各种不利变化现象的抽象
环境损害并不是一个常用词,在二十世纪之前的人类历史上很难找到使用这个语词的文献,它的出现,以其在我国的出现为例,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推动它出现的是自然环境出现的对人类不利的变化,包括由自然环境的不利变化引起的对人的日常生活的不利影响。起初,这类变化被人们概括为环境问题。我国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发生的或在那个时段被发现的北京官厅水库、河北白洋淀、桂林漓江等水体污染,沈阳、太原等城市大气污染,被当时的人们称为“环境问题”[2]P6。例如,1973年3月,在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万里同志把由“三废”治理不当、工业企业等“布局”不合理等引起的水源污染、由水污染“连锁”引发的土壤污染、水体污染等称为“环境问题”,并认为北京市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环境问题”[3]P5。同一年,在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李先念副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都把“‘三废’污染问题”称为“环境污染问题”或“环境问题”[4]P240-244。环境损害就是对被人们称为“环境问题”的那些感性现象所作的抽象形成的认识成果,是作为认识活动的抽象取得的抽象概念。
我国环境法学学科的早期建设留下了对环境问题开展抽象的印迹。其突出表现是:最初出版的若干环境法学教科书都以分析“环境问题”作为各自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或把“环境问题”当作它们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构建工程的开端。例如,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的第一章第三节论述的是“环境问题”,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第一章第一节中的第二目论述的是“环境问题及其本质”,吕忠梅著《环境法学》第一章第一节论述的是“环境与环境问题”,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的第一章第二节论述的是“环境资源问题”。所有这些著作都从论述“环境问题”展开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这表明,对于环境法学学科来说具有开创性的这些著作的作者都把环境问题作为关键认识对象,而在这些著作中展开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都以对环境问题的理解为建构基础。
以环境问题为起点的认识过程、以对环境问题的理解为基础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构建实践必然引起对环境问题认识的加深。环境损害就是对环境问题加深认识的结果,而这个“加深认识”的过程就是对具体环境问题的抽象。不管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问题,还是自然资源减少问题①、土地资源短缺问题②,抑或是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环境问题[5]P57-58,虽然各自有不同,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对原有状态的背离。原本大气清洁,在晴朗的夜晚,亿万光年以外的星体也会把它们发出的光送到人们的眼里。原本资源丰富,以至于一代又一代的人们都习惯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来赞美大自然的富有。原本生物种类、生态系统类型等数不胜数,即使把五彩缤纷、五颜六色、千姿百态、万紫千红等词语全用上都不足以充分说明大自然的丰富。这是大自然本来的模样。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环境原本是这个模样,人们所说的环境问题就是环境出现的问题或出现在环境上的问题,而人们说环境出了问题的基本依据是通过如下的观察所得出的结论:环境不再像以前那个模样了。空气里出现了杂质,这些杂质虽然无法用肉眼看见,但却可以阻挡亿万星辰发送给地球人的友谊之光。资源不再丰富,海里无鱼可打,煤矿挖不出煤来。儒艮、华南虎、白暨豚等人们熟知的动物难觅其踪,朱鹮、丹顶鹤、大熊猫等动物陷入濒危。非常明显,空气有杂质是对大气清洁状态的背离,海里无鱼可捕捞是对资源丰富状况的背离,儒艮、白暨豚、伍德苏铁灭绝是对生物世界万千气象的背离。上述这些背离,对于人类来说是不利的,是负价值。从原本的正价值到背离后的负价值,这个过程对人类来说显然不是价值增益,而是价值毁损,利益损害。用上述事例来说,所谓环境问题就是大气污染的损害、资源减少的损害、生物多样性降低的损害。
二、环境损害的种类
环境损害是由人类活动对自然所造成的损害,环境损害的种类一方面与人类对环境的需要有关,另一方面与人类活动对大自然的作用类型有关。人类对环境的需要的类型和人类活动对自然的作用类型决定了环境损害的类型。人类的全部历史都是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历史。在人类历史的较早的时期,人类是大自然的利用者、改造者;在这个历史的最近阶段,人类变成了自己环境的利用者和改造者。作为大自然的利用者、改造者的人类是自由的利用者、改造者,因为大自然足够宽阔深厚丰富。作为自己环境的利用者、改造者的人类是受限制的利用者、改造者,因为环境的宽度、广度、深度、丰富度都是可以被人类的利用、改造行为穷尽的。人类对环境的基本需要可以概括为提供和收纳两类。提供就是提供人类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各种各样的物;收纳就是承受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创造的或产生的有用的和没有用的、认识的和未被认识的物。人类对其环境的“提供”和“收纳”需要的实现必然对环境施加影响。人类活动对人类环境的影响可以概括为四种类型,即取、放、移、扰。所谓取,也可以称提取。汲水而饮是最直观的提取。所谓放,也可以称释放、排放,就是放烟花之放——烟花脱离包装物在无羁束的空气中的释放,就是人类对其环境的“放”这种类型的影响。所谓移,或称为移动,指物理空间物理结构上的移动。移山填海表达的就是对人类环境的物理意义上的移动。所谓扰,也可称为扰动、搅扰,指对生物间关系的改变。自然演化形成不同的植物区系,向本不存在某种生物的地域引入该生物就是对由特定的植物科、属、种等组成的生物世界的搅扰。人类对其环境的影响有这样四种类型,从而由这四种影响造成的环境损害也就有四种类型。这四种类型即是:取竭型环境损害、放累型环境损害、移易型环境损害、扰乱型环境损害。
(一)取竭型环境损害
取竭型环境损害是由人类从自然环境中提取物品给环境造成的物品源枯竭或趋于枯竭的损害。这种损害的致害机理可以概括为“取而竭”。
人类对环境的“提供”需要突出表现为对资源的需要。人们把存在于大自然中的有用的物品或可以加工出有用物品的物质称为资源,比如地下水资源、林木资源等。存在于自然环境中的对人类有用的物品或可以加工出这类物品的物质是多种多样的,作为人类提取对象的资源也就是多种多样的。除水资源、林木资源外,还有鱼虾等水生生物资源、牛羊等陆生生物资源、煤炭等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海岛资源等等。人类对资源的利用,包括对环境中的有用物品的利用、对可以加工出有用物品的物质的加工等,需要经过提取过程,也就是“汲水而饮”中的“汲”的过程。人类从自然环境中提取资源既包括从自然环境中抽取出水、斩伐树木、捕捞鱼虾,也包括从大地上分割出土地,从海洋上分割出海域、海岛,从山体、地下、水下挖掘出含金、银等贵金属的矿石,从水体中分离出盐等物质,等等。人类从环境中抽取(出)、斩伐(下)、捕捞(出)、分割(出)、挖掘(出)、分离(出)有用物质的活动超过一定限度时就会造成取竭型环境损害。枯竭,也就是资源枯竭,其含义不是无。资源趋于枯竭也不是趋近于无。资源枯竭是在提取需要和供提取存量之间前者(需要)明显不能满足或越来越不能满足的状态。我们可以把这种状态称作资源减少或可再生资源产量降低。用供需关系作比较,枯竭就是“供”出现了对原本稳定的供需关系的偏离,以至于只能在较低的程度上满足“需”。
取竭型环境损害是环境满足人类资源需要(或资源“提供”需要)能力的损害。所以,我们也可以把这类环境损害直接称为资源损害。人类需要从环境中获取的资源按其是否可再生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两类。由资源是否可以再生的特性所决定,资源损害在表现形态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资源存量减少。矿产资源赋存量因长期开采而限于枯竭就是这类资源损害。另一类是可再生资源产量降低或可再生资源再生能力下降。非由气象等自然原因或遭遇疫病等异常情况,渔区或其他海域、水域中可捕捞鱼虾等水产品量降低属于此类资源损害。
(二)放累型环境损害
放累型环境损害是由人类向自然环境释放物质或能量给环境造成的环境不堪负累的损害。这种损害的致害机理可以概括为“放而累”。人类的生产生活不能不产生目标产品之外的物品、丧失使用价值的物品等物质,不能不排出能量。为冶炼钢铁燃烧煤炭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为享受美味佳肴,将厨余垃圾扔进小溪,这些都是对环境的释放。大自然具有容纳人类排放的此类物质、能量的条件,形象一点说就是容纳空间。自然世界的活动、过程不断引起不同物体或事物间的物质或能量交换。水往低处流、春暖花开、母牛食草产奶、水积成渊生蛟龙、土积成山兴风雨,等等,都是大自然本身展开的物质或能量的交换或此类交换产生的结果。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排出或释放的物质、能量可以被运动着的大自然的物质或能量交换所吸收,大自然自然地接纳人类释放的物质和能量是人类环境的重要功能。大自然接纳人类释放物质和能量的能力范围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空间,是人类环境利益的重要方面。
大自然是博大的,大自然原本具有容纳人类释放的物质、能量的广大空间。但在人类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之后,环境的容纳空间的有限性突然显现出来。在人类活动向环境释放的物质超过或逼近环境的容纳极限时,就会出现放累型环境损害。放累型环境损害不是人类向大自然释放物质或能量的损害,而是人类对大自然的物质或能量的人为添加使大自然不堪负累的损害。环境不堪负累的损害直观上表现为给原本纯粹的环境添加异样的物,破坏环境原本的纯净,就像给洁白的布涂抹污泥,在清澈的水塘里滴洒墨汁,所以,人们习惯于把它称为污染。常见的放累型环境损害有淡水污染(人们习惯将其称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海洋污染、噪声污染、核污染等。
(三)移易型环境损害
移易型环境损害是人类活动改变大自然原有的物理形态、空间结构等造成自然地理环境变迁,丧失或部分丧失原有功能的损害。这种损害的致害机理是“移而易”,或“移易而衰减”。人类环境是大自然亿万年演化形成的表现在空间形态——海陆关系,海气关系,水、气运动及降水分布,季节周期变化,气候等方面的稳定的物理形态。大自然的稳定的物理形态是生命发生的基础,是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生物群落生成、演替的自然根据,是各种生物资源繁盛不衰的前提性条件。像地球上不同区域的矿产资源的赋存是大自然运行的结果一样,不同国家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诸如风力资源、水利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状况是更广大的自然世界运行造就的客观状态,生物群落、生态系统在不同地区的分布及其多样性等是由物理性的自然条件先行决定的。
移易型环境损害中的移,本意是移动,指物理性改变,包括空间位置的改变。人类活动常常对自然实施移动或其他形式的物理改变。把水从地下抽到地面上来,把山上的石头拉到山下来,用水坝改变水流的方向或提升水位,等等,都是物理性改变。京杭大运河建设工程联通不同水系,今人填海造地、围堰成塘也是对环境的改变。对大自然的许多物理性改变都是必要的。人类文明进步需要通过改造环境来实现,而用以实现人类文明进步的改造包括对人类环境的物理性改变;人类文明进步以人类改造环境能力的提高为条件,而支持人类文明进步的改造环境的能力包括对人类环境实施物理性改变的能力。人类活动对环境的“移”在给人类带来福利的同时,往往会产生改造活动追求目标之外的影响。海底挖沙、在海岸附近区域提取地下水、向大气释放氟利昂、从地表挖取草木等就是可能带来有意追求目标之外影响的改造活动。移易型环境损害中的易也是改变,但这个改变与“移”所表达的改变不同。移是人类活动直接引出的改变:海底挖沙将水下海沙移走、在海岸附近区域将地下水提出、从河道将河沙挖出运走、释放氟利昂等臭氧消耗物质使之进入大气层、将地表的草木挖掘出砍伐掉等等,都是人类活动直接引起的改变,可以称“一度改变”。“一度改变”会引发另外的改变,可以说是人类追求目标之外的改变。移走海沙会因海浪冲击影响力的扩大造成局部海岸形态的改变;在近海区域将地下水提出会引起海水入侵;释放氟利昂等臭氧消耗物质进入大气层会造成臭氧在大气中的浓度降低,臭氧层变薄,甚至出现空洞;割草伐木会造成大地植被残破。与“一度改变”相对称,这类改变可以叫“二度改变”。“二度改变”都是有害的改变,都是环境损害。
海岸侵蚀是环境损害,植被残破使易于受风雨侵蚀的地表丧失保护层是环境损害,臭氧层出现空洞这种变化使原来被拦截在平流层的太阳紫外线直射大地(可以概括为太阳紫外线无拦截直射)也是环境损害。这些环境损害的发生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一般都是人类活动与自然过程共同作用的结果。以海岸侵蚀为例。取走海沙改变海岸形态,这是人类活动的影响;海浪冲击,海岸泥沙对海岸的支撑发生改变,这是自然过程。两者共同作用,出现海岸坍塌的结果。再以太阳紫外线无拦截直射为例。释放臭氧消耗物质进入大气平流层,这是人类活动的结果;臭氧被消耗,臭氧层出现空洞,使太阳紫外线无拦截直射大地,这是自然过程。在人类活动将过多的臭氧消耗物质输送到大气平流层之后,接踵而至的便是臭氧层被大量耗损,太阳紫外线直射大地。
移易型环境损害都是因气候、气象、地理、地质等自然地理状况的改变而引起的环境损害,所以,其恰当的称谓是气候与地理、地质环境损害,简练一点说就是自然地理环境损害。常见的自然地理环境损害有全球气候变暖③、臭氧层破坏、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
(四)扰乱型环境损害
扰乱型环境损害是由人类活动扰动自然生态造成的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平衡破坏等损害。这种损害的致害机理可以概括为“扰而乱”。笼统说来,人类的“周围情况”是一个活的世界。这个活的世界不仅存在生命,而且存在生命之间的联系、生命和由生命组成的系统与无机世界的联系。绿色植物(自养生物)利用太阳光进行光合作用,吸收无机物质,把无机碳转化为有机碳(如葡萄糖、淀粉等),给地球创造有机物质。异养生物作为第二营养级生物通过摄食绿色植物获取能量。肉食动物(作为第三营养级或第四营养级生物)通过捕食植食性动物获取营养。绿色植物吸收无机物质是生物世界与无机世界的联系。肉食动物与植食性动物、绿色植物之间是生物与生物的联系。生物之间不仅存在营养关系,还存在“成境关系”“助布关系”。在一定的自然区域内,存在营养关系、成境关系、助布关系的不同生物种构成生物群落。生物群落内的生物往往是多样的,不同的生物群落内因生长形式(如森林、灌木丛、草地、沼泽等)和结构(空间结构、时间组配和种类结构)、优势种、相对丰盛度、营养结构等不同而具有多样性。此外,生物群落还会发生演替。
大自然这个活的世界是经亿万年演化而成的世界。这个世界上的各种生态系统、生物群落等自然地保持稳定,维持平衡,进行有规律的演替等。比如,具有稳定的产草量的草原上生长、延续着相对确定的草食性动物物种,这些物种保持着相对稳定的种群数量,这些相对确定的种和相对稳定的生物数量为一种或若干种肉食性动物提供食物。这是一个稳定的自然系统,是处于动态平衡之中的自然系统。处于动态平衡中的生态系统、生物群落具有一定的抗搅扰能力,甚至具有很强的抗搅扰能力。“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诗句反映了生物世界抗搅扰能力的强大。在马群中选择几匹纯色的马给皇家卫队拉车,不会对草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从湖里捞出几条金色鲤鱼给王祥的继母治病,不会改变湖泊里的生物群落结构。但当人类的搅扰超出生态系统或生物群落的抗搅扰能力的极限时,比如,草原上的鹰被大量捕杀、藕塘里被植入外来物种水葫芦等,平衡就会被失衡取代,有序就会变成无序,稳定就会变成变动不居,“活的世界”的活力就会减弱,就会变成病残的世界,比如发生草原鼠害、莲藕等水生植物无法正常生长,甚至使一些物种、生态系统等消失。扰乱型环境损害说到底就是人类的搅扰活动超出生态系统或生物群落的抗搅扰能力极限时造成的生物世界的病残,甚至“活的世界”的某些局部消失。“活的世界”是人类环境的重要方面。人类从这个世界获取绿色植物,如海带、韭菜、菊花;获取植食性动物,如兔、羊、海蜇等;获取肉食性动物,比如鲸鱼、虎、鳄鱼等。那些经常性地被人类获取的生物就是人类的生物资源,而某些取竭型环境损害就是人类从这个活的世界获取生物资源造成的。人类还从这个活的世界获得其他好处。比如呼吸绿色植物产生的氧气,人类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气体被绿色植物吸收。绿色植物吸收二氧化碳等气体的能力构成人类活动的排放空间。某些放累型环境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由人类过度利用这个“活的世界”的容纳能力造成的。
扰乱型环境损害是对生态系统的损害,可以称之为生态损害。常见的生态损害有物种入侵(或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系统退化。外来物种一般指出现在其自然分布范围和自然分布位置以外的物种或其亚种、低级分类群等。从发生过程看,外来物种入侵就是指生物物种由原生存繁衍地迁移到新环境。作为一种环境损害,外来物种入侵指由原生存繁衍地走进新环境的生物物种对进入环境中的生物种、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的其他方面带来的损害。我国是遭受外来物种入侵比较严重的国家。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分别于2003年、2010年、2014年、2016年分4批发布《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公布外来入侵物种71个。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截至《公报》发布时,“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损害”或对自然生态系统“具有潜在威胁”。根据对6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作的调查,“215种外来入侵物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是多种多样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活的有机体有规律地生存繁衍于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生物世界的特性。其基本特征有三,其一,“活的有机体”种类众多。包括生物、生态系统、遗传资源等的种类众多。其二,有机性。众多的生物种、生态系统、遗传信息等相互作用,由它们构成的生物世界充满生机。其三,稳定性。众多生物、生态系统、遗传资源等之间有规律地相互作用,在再生、演进等方面形成互促的结构状态,与外部环境形成适应关系,因而呈稳定状态。生物多样性降低的最突出表现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物种减少。有科学家所做研究显示,二十世纪前半期每天有1-3个物种消灭,而当下,每小时有1-3个物种灭绝,每年有约0.8×104至2.6×104种灭绝。[6]P338另一个方面是部分物种受威胁。所谓物种受威胁表现在越来越多的物种被宣布为濒危物种。根据《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报告,我国“34450种已知高等植物的评估结果显示,需要重点关注和保护的高等植物10102种,占评估物种总数的29.3%,其中受威胁的3767种、近危等级(NT)的2723种、数据缺乏等级(DD)的3612种”。对4357种已知脊椎动物(除海洋鱼类)的评估结果显示,“需要重点关注和保护的脊椎动物2471种,占评估物种总数的56.7%,其中受威胁的932种、近危等级的598种、数据缺乏等级的941种”。对9302种已知大型真菌的评估结果显示,“需要重点关注和保护的大型真菌6538种,占评估物种总数的70.3%,其中受威胁的97种、近危等级的101种、数据缺乏等级的6340种”。
取竭型、放累型、移易型和扰乱型环境损害四个类型是根据人类活动对人类环境的影响形式——取、放、移、扰与它们引起的直接环境损害——竭、累、易、乱——以及致害机理而作的划分。它们是环境损害的基本类型,但它们之间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界限。这是因为,由人类活动造成的竭、累、易、乱损害还会引起可以称为叠加损害的环境损害。比如,水污染是放累型环境损害,而这种损害可能引发资源损害。鱼虾等可能因水体污染而死亡,鱼虾等的繁殖能力可能因水体污染而受到影响,而鱼虾死亡、繁殖能力下降可能造成相关水域生物资源产生量下降。再如,水资源减少属于取竭型环境损害,而这种损害可能引发水体污染。一般来说,水量小的水体更容易被污染,取竭型环境损害可能造成特定水体水量减少到易受污染的程度。又如,生物资源枯竭属于取竭型环境损害,而生物资源枯竭又可能造成生态损害。当特定生物资源陷入枯竭以至于特定生物种的种群数量极度下降时,该物种的存续就陷入危险之中,该物种就会成为需要挽救的濒危物种。全球气候变暖,作为移易型环境损害,是可以引发多种环境损害的典型。全球气候变暖会引起冰川融化、极端天气与气候现象增加等直接物理性影响,这是移易型环境损害的典型表现形式。但全球气候变暖可能引起的变化远不止这些。比如,全球气候变暖会引起“山地冰川”“退缩”,也就是“冰川面积和冰储量”“减少”,这一变化会引起“以冰川融水为主要来源的河川径流”资源量下降,这是资源损害,属于取竭型环境损害。再如,全球气候变暖会造成海水温度升高,而后者会引起珊瑚等物种及其所在生态系统衰退。变暖的气候“搅扰”了以稳定的海水温度为必要条件的珊瑚生态系统。[7]在这个特例中,移易型环境损害又引发了扰乱型环境损害。
三、环境损害既不等于也不包含环境侵权损害
环境损害是人类遭遇的最严重的损害。这种损害具有广泛性,即在世界各地广泛发生,且已经展现出愈演愈烈之势甚至一些类型的环境损害具有不可逆性。或许正与其广泛、深重、不可逆等有关,环境损害久久没有被人们认识,或者说它的真实面貌久久没有向人类全面展开。
(一)关于环境损害的早期认识成果——环境公害
人类遭遇的环境损害有四类,而这四类损害对人类环境的影响深度也有不同。比如,自然地理环境损害治理难度极大,一般来说无法实现民法上所说的恢复原状那样的救治,而环境污染损害,比如大气污染损害有时却很容易救治——等待风吹。“一阵风即可烟消云散”,这句话可以用来说明消除或减轻大气污染之容易。但是,在四类环境损害中,哪一种首先成为人类关于环境损害的认识对象或吸引人类更多的注意力,却与损害的烈度或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深度没有直接的关系。最早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损害是环境污染,也就是曾被万里同志、李先念副总理等领导称为“环境问题”的那些水污染、大气污染等。1972年6月10日,唐克团长在人类环境会议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把发生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大气、河流、海洋污染“影响动物和植物的生长繁殖,阻碍经济的发展,严重威胁和损害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的情况,称为“公害”[4]P4。毕季龙代表《在宣言工作组会议上关于中国对〈人类环境宣言〉基本立场和主要观点的发言》中提出“反对公害”[4]P16的口号。显然,上面这些看法、主张等都是对环境污染的反映。人类环境会议之前被媒体串联起来的“八大公害事件”都是污染事件,或者说都是由污染所引起的事件、与环境损害中的污染损害相关联的事件。“八大公害事件”被概括为一个整体明显是对污染这种环境损害及其严重性的反映。环境污染引起的社会关注不论是从广度上说还是从其强烈程度上看,都大大超过了资源损害、生态损害、自然地理环境损害,其基本原因是环境被污染常常伴随着发生人身财产的损害。在一些环境污染的个案中,在污染发生后或污染持续时,客观上发生了数量巨大的人的利益损害,甚至是十分严重的人的利益损害。正是因为有众多的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了损害,污染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因为有众多的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遭受了异常严重的损害,污染才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资源损害、生态损害、自然地理环境损害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的深度都大大超过污染损害,它们虽然也能推动政府对诸如由自然地理环境损害偶或引起的具体个人的损害做救济处理,比如对土地沙化严重地区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予以“妥善安排”④等,但这些损害却从未像环境污染那样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被各国政府作为政治问题来处理[8]。污染,常常引起人的利益损害的环境污染,既吸引了人们认识“环境问题”的注意力,又影响了国家的政治。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将环境污染定格为环境公害。污染或者包含污染的环境公害掩盖了其他类型的环境损害,掩盖了那些其深重程度或超过污染的环境损害,阻碍了资源损害、生态损害等环境损害与政治决策、社会舆论、学术研究的接触或通融。在一个时期,在关于环境损害的人类认识历史的一个阶段,环境公害就相当于是全部环境损害,环境公害的特征就是环境损害的全部规定性。这是一个只有环境公害没有环境损害的认识阶段,也是一个只有环境公害概念没有环境损害概念的认识阶段。
(二)环境侵权不等于环境损害
环境公害是由工业文明带来的表现为环境不利变化的副产品,按《巴黎协定》的提法,是“工业化”带来的副产品,但不是“工业化”给人类环境带来的损害本身,环境公害概念没有揭示环境损害的本质。它是以世界“八大公害事件”等经验模型为依据形成的关于环境不利变化的认识,是对由环境损害引发的人的利益损害的概括性描述,而不是对实际发生的环境损害本身的真实反映。
环境公害作为一种认识成果,产生于法律救济文化,或者救济弱者或受害者的法律文化。中国文化有同情弱者的道德长城,发端于西方的权利文明其实也不过是弱者自救的文明。当具体的强弱关系建立且出现弱者承受强者施加的侵害,或弱者遭受其他不适当对待的情况时,人们会按照道德的召唤或法律的指引作出支持弱者的选择,以行动帮助弱者或者为改变弱者受害的局面表达看法,甚至设计政治改造方案。当具体的权利人受到伤害或遭受其他不利于权利实现的对待时,人们会按照其所信奉的法理以社会的方式、调动公共机关力量的方式等支持权利人,甚至起而建立有利于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公害其实就是在这种文化背景下社会、政治国家对环境污染及其所引发的社会后果所作出的道德评判。
伦敦烟雾、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等形成后,面对遮天蔽日的烟雾,人们虽不喜欢但却找不到反对的理由,因为在人们拥有的道德和法律武库中原本没有反对烟雾的武器储备。但是,当有人因烟雾而丧失生命(伦敦烟雾事件先后有约4000人死亡),有人因烟雾而患呼吸道疾病(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导致6000多人患病),有人因食用河里生长的鱼虾而成为“猫舞蹈症”等疾病的患者时,尤其是当人的死亡、疾病与烟雾、水污染等之间的联系得到证实之后,社会便立刻行动起来,担当道德执行官和法律实施者。人的死亡、疾病是支持人们反对光化学污染、汞污染、噪声污染等的充足理由。在这种理由的支持下,司法机关或其他类型的国家法律机关将人的死亡、疾病称为侵权损害,将排污企业或其他主体称为侵权人,将排污行为称为侵权行为,将引起人死亡、疾病等后果的排污行为称为侵权,将排污致人损害的企业与遭受死亡、疾病等不幸的人之间关系称为侵权关系。总之,现代法律文明为人们救济弱者或受害者提供了现成的法律武器,人们可以用现代法律文明实现对工业文明摧残下的弱者、受害者以符合他们内心道德尺度的救济。环境公害就是这种法律文明对以往人类文明史上没有发生过的环境损害所作的解释,对环境损害的侵权法解释。
环境侵权可以对环境损害给出符合侵权法原理的解释,但却没有触及环境损害的本质特征。在对环境污染的侵权法解释中存在着污染者、污染受害者两种主体,存在着排污行为与受害结果两者间关系。在这一对主体、一组关系之外,还有侵权法解释忽略了的一个重要环节——环境污染或环境被污染。我们可以按发生的先后把排污行为、污染受害者遭受损害、环境被污染复原为一个过程(姑且称之为排污致害过程)。环境侵权是对“排污致害过程”中从环境被污染(中间环节)到人的利益受损害(尾端)这个阶段情况的反映,而不是对“排污致害过程”全过程的反映。以日本水俣病事件为例。这个阶段就是从河流被含有机汞物质污染这个中间环节到人遭受“猫舞蹈症”等利益损害(尾端)。如果把这个阶段称作致人损害阶段,那么,在“排污致害过程”中还存在另外一个阶段,与“致人损害阶段”相对称,这另一个阶段可称“致环境损害阶段”。
环境侵权反映的只是在“致人损害阶段”发生的事,不包括“致环境损害阶段”发生的情况。在环境侵权司法研究和环境侵权学理研究中,研究者们虽也回答了排污行为和人的利益受损害(环境侵权损害)之间的关系,甚至创立了“疫病学因果关系”认定规则[9]P49-51、无过错归责原则[10]等,但此类探讨回答的是这里被称为中间环节的环境被污染与排污行为、侵权损害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不是环境遭受了多么严重的污染的问题,也不是“致环境损害”阶段发生了什么的问题。可以这样说,即使对环境侵权损害作尽可能扩大的估计,环境侵权也不能代表环境损害。从量上看,如果环境侵权和环境损害两者间可以作量的比较的话,在“致人损害”阶段发生的侵权损害显然不等于环境损害。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如下不等式来表示:环境侵权损害≠环境损害。还是从量上看,如果“致人损害”阶段的致害力和“致环境损害”阶段的致害力可以换算为同样的度量单位的话,“致人损害”的致害力显然不等于“致环境损害”的致害力。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用一个不等式来表示:“致人损害”的致害力≠“致环境损害”的致害力。从性质上看,即使把环境侵权损害作夸大的处理,环境侵权损害也无法与环境损害成为同类。环境损害是发生在自然环境上的损害,而环境侵权损害是现代民法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遭受的损害。如果把环境侵权损害称为社会性损害的话,那么,环境损害则是自然性损害。
(三)环境损害不包含环境侵权
环境公害概念下的环境侵权因出自侵权责任法,以两造间关系(可称“造间关系”)的存在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上述强者和弱者的关系、权利人与侵权者的关系都可以概括为“造间关系”。在当代,“造间关系”是最典型的社会关系,它既是人们认识社会的观念尺度,又是社会建设和社会改造的制度蓝本。人们运用这个观念尺度和制度蓝本成功解答了由环境污染引起的人的利益损害的救济问题,但人们却无法运用这个观念尺度和制度蓝本对“致环境损害”阶段作出看起来同样合理的解释。这是因为,环境损害与侵权损害不只是有不同,而是在本质上不属于同类。
环境损害是对人类环境的损害,是人类环境遭受的损害。环境损害是发生在“致环境损害”阶段的损害。不管是资源损害、生态损害,还是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都是发生在“致环境损害”阶段的损害。这类损害,暂时忽略判断损害的价值依据,是人类活动造成的大自然的损害。这类损害可以概括为一对因果关系,即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之因与环境损害之果的关系。环境损害是发生在“致环境损害”阶段的损害。在这个阶段只有一种社会主体,而这种主体处在“造间关系”之外,是孤立存在的环境开发利用者。在这个阶段,只有一种损害,即作为工业化副产品的环境损害。不管是资源损害、生态损害还是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都不具有属人性,正像环境损害发生之前的环境状况也不具有属人性一样。环境的原本状态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社会道德上都不归属于任何具体的个人,社会道德和法律不支持任何人任何国家对环境宣示主权或其他形式的领有。同样,发生了某种变化的环境,发生了被人类运用其价值观判定为损害的不利变化的环境,对于具体的人也不存在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归属关系,社会道德和法律也不支持具体的人和国家对发生了变化的环境宣示主权或其他形式的领有。因此,资源损害、生态损害、自然地理环境损害的发生并不引起“造间关系”的形成,没有启用侵权法的条件。
从环境损害看环境侵权,后者是粘连在环境污染之后的侵权法制度。粘连在环境污染上的侵权法制度并不是环境污染本身,不是作为环境损害的环境污染损害本身。一方面,并非所有的环境损害都可以与侵权法建立这样的粘连;另一方面,“粘连”并不是事物本身的有机联系,而是事物之外的人为认定的联系。水俣病不是水污染的必然结果,呼吸道疾病不是锅炉排放烟尘(污染大气)的必然结果。水污染和水俣病是两种事物,大气污染和呼吸道疾病是两种事物。人类活动造成的环境损害仅仅是水被污染、大气被污染。没有理由把环境侵权损害装进环境损害,就像没有理由将由高速铁路作业引起的侵权当作高速铁路系统,没有理由将民用核设施运营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当作民用核设施一样。被污染的水对人具有致害危险性、被污染的大气对人具有致害的可能性,这是环境污染的损害之所在。但是,危险性、可能性并不等于实际发生的水俣病、哮喘病。民用核设施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高速运输工具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这是把它们归入高度危险作业的理由。但是,高度危险性并不等于具体的人的造血功能损伤,具体的人或其牛马葬身车底。
四、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环境损害既不等于也不包含环境侵权损害,它是以往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过的损害,也是一旦发生就轻易难以治愈的损害。作为理性认识成果的环境损害将环境损害与环境侵权绝然隔离,为不同于民法的环境保护法确定了独立的保护对象,[11]为不同于民法学,尤其是其中的侵权责任法学的环境法学规定了独有的研究领域。环境损害对于作为完整理论体系的环境法学(虽然尚待完善)的更重大的意义还不在于扫除掺杂在这门学问中的环境侵权论之类的异物,而在于为环境法学奠定逻辑起点。
(一)逻辑起点及其意义
任何理论研究都应该有自己的逻辑起点,任何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都有自己合理的逻辑起点,环境法学理论体系也不例外。[12]任何一门学问都涉及无数个概念、范畴或无数个知识点,但是,一方面,并非所有的知识点都一定被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所接纳;另一方面,并非所有作为“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之组成部分的知识点对“理论体系”的成立以及走向“成熟”都具有相同的意义。只有作为逻辑起点的范畴对“理论体系”的成立和走向“成熟”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逻辑起点是决定一个学科能够形成理论体系并走向“成熟”的“起点”。霍布斯将其描写为指引探索者“走向豁然开朗的境界”的“指路明灯”[13]P4。只有按这盏“明灯”的指引前进,才能构筑起一个理论体系并使之走向“成熟”。逻辑起点的重要性还在于,它是整体理论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和根据。[14]P54按照马克思的看法,逻辑起点包含研究对象及其整个发展过程中“一切矛盾的胚芽”,从这里出发可以发现研究对象的本质,构筑起阐释研究对象及其所在的广大世界的完整理论体系。[15]P713
环境法学作为一门年轻的学问,已经展示出不同于其他学问的某些特质。全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普遍关注、世界各国政治家对“环境危机”等说法的认同,是支持由环境问题召唤来的或由应对环境问题的需要召唤来的环境法学成长为完整理论体系的坚实社会基础和强大政治推动力。这门学问要成长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富有当代特征的法学理论体系,必须找到对这个理论体系的生长发育具有基因价值的逻辑起点,这个逻辑起点就是环境损害。
(二)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是环境损害
在并不太久远的环境法学研究历史上,中外学者在编织环境法学知识网络时使用或创造了一系列重要概念,在某个时段、某个学术群体、某个理论或实践问题的讨论中被反复使用甚至反复琢磨的概念,诸如环境问题、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破坏、环境危机、生态危机、环境侵权、环境公害、环境伦理、大地伦理、动物权利、自然体权利、动物福利、动物解放、环境正义、环境权益、自然资源主权、后代人权利、代际公平,甚至环境权等等,但这些概念都不是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也不都是构成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概念,有些甚至连环境法学的元素都算不上。为论证方便,我们可以把这些概念大致归入五类:第一类是环境问题类。环境问题、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破坏、环境危机、生态危机等属于这一类;第二类是环境侵权类。环境侵权、环境公害属于该类;第三类是环境伦理类。环境伦理、大地伦理、动物权利、自然体权利、动物福利、动物解放等属于这一类;第四类是环境权益类。环境正义、环境权益、自然资源主权等属于此类。第五类是环境权类。后代人权利、代际公平、环境权等属于此类。
如上所述,环境侵权虽与具体自然人、法人等的人身财产利益有关,但它只是民事侵权的一种,是侵权责任法发展的当代历史上新出现的特殊侵权种类。⑤它是对上文所述“排污致害过程”中“致人损害”阶段的反映,而不是对完整的“排污致害过程”的反映。人们对环境侵权、环境公害等的讨论,忽略了工业化对自然世界带来的负面影响本身,因而无法发现“环境问题”的本质。环境伦理、大地伦理、动物权利、自然体权利、动物福利、动物解放等概念可以与人类道德观念产生共鸣,容易从社会大众的同情心那里获得支持,但简单地将人类的权利观、善恶观、苦乐观等贴附于自然世界,除了可以让持论者和动物福利鼓吹者获得类似帮动物解除痛苦之类似是而非的满足外,不能引导人们走出由工业化带来的环境问题迷雾。[16]P1-404环境正义、环境权益、自然资源主权等概念以资源短缺、资源占有上的贫富不均等现象为关注焦点,从个体权利出发,希望用“分配的正义”解决社会冲突。这些概念与环境问题隐含的人与自然关系无涉,这些概念指导下的环境运动无助于人与自然紧张关系的纾解。[17]P1-254这些概念和这些概念指导下的环境运动无助于以环境问题为发生根据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及其完善。后代人权利、代际公平、环境权等概念充分利用了当代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权利、公平,可以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那里获得呼应,但广泛的呼应并不等于科学,当代法律价值的正当并不等于扯当代法律价值旗帜的队伍就是正义之师。这些概念以及以这些概念为中心的论述,除了匆忙堆砌留下的难以自圆的致命缺陷外,[18]P1257被它们生硬披挂的权利、公平价值引入歧途。环境问题不是权利未能实现或未能充分实现的社会疾患,权利的呼唤,不管是以后代人名义发出的呼唤还是以公民的名义发出的呼唤,都无益于人与自然之间关系重回和谐。[19]P1-239环境问题概念以及反映更具体环境问题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概念,都是对工业化带来的消极现象的直观反映。这些概念以及这些概念所反映的那些现象,⑥都是人们认识工业文明带来的首先表现为自然环境的某些变化的环境问题的起点,是等待作为加深认识必经阶段的抽象活动加工的对象。各种各样的具体的环境问题,不管最初是被称为环境污染,还是被看作是环境破坏,都不过是人类环境的不利变化。而人类环境的各种各样的不利变化都可以抽象为环境损害。
马克思把建设理论体系的“思维行程”分成两条道路或两个阶段,在其中一个阶段,“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20]P103。在环境法学研究的这个阶段,人们从反映环境问题的各种概念那里获得“抽象的规定”——环境损害。环境损害就是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就是在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建设中“指引我们走向豁然开朗的境界”的“指路明灯”。接下来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循着马克思所说的第二条道路前进,寻求环境损害这一“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20]P103。
(三)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范畴体系
学科理论体系的关键构成材料是基本范畴,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总有由其“关键构成材料”组成的一个范畴体系。尚处在成长过程中,建构的“思维行程”仍在继续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其基本范畴体系已初步形成。从环境损害这个逻辑起点出发,我们可以努力触摸到这个范畴体系的大致轮廓。
1.环境损害。环境损害既是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范畴。在环境法学范畴体系中,环境损害是整座大厦的奠基石。环境损害在作为理论体系的环境法学中不是一个理论分支,不是理论末梢上的一个孤立概念,而是流淌在整个理论体系中的血液,它规定了理论体系的基本特质——应对性。如果把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互动看作是一个系统(可称之为“人天系统”),那么,环境损害反映的是这个系统以往的输出造成的系统功能衰减。在人为设计系统下,这种功能衰减就是对系统设计目标的偏离。在出现了功能衰减或目标偏离的结果时,系统需要通过负反馈调整其输入。“人天系统”既然已经出现了目标偏离——环境损害,就需要通过负反馈缩小系统输出与系统目标之间的“误差”。按人为设计系统来看待,就是通过改变输入使系统趋于稳定。在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建设上,作为“人天系统”显现出来的目标偏离的环境损害就是向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发出的负反馈需求。这一需求决定了环境法学范畴体系是一个由一系列具有“负反馈”特征的范畴构成的体系。
2.环境单元。环境单元是人类生存繁衍所依的由水文、地质等地理连续性,风、气等自然力,生物习性等规定的自然整体。[21]人类环境概念中的“周围情况”就是指环境单元,指环境单元的情况或环境单元内的情况。出现环境损害的“人天系统”并不总是指由整个人类和整体地球构成的系统,而是由水文、地质等地理连续性,风、气等自然力,生物习性等规定的各种自然整体。比如以分水岭为外部边界的流域,由山脉高度和走向、风向和惯常风速、其他气象因素等决定的大气聚集区域。环境损害所反映的“人天系统”输出的目标偏离,一般都是发生在一定环境单元里的偏离,从环境损害这里发出的“负反馈”信号的信息源也是特定环境单元,而不是自然世界的其他区域。比如,可计量、可通过按负反馈信号采取措施实现弥补或修复的水资源短缺都是一定环境单元的环境损害,比如黄河流域的水资源短缺。再如,在我国多次大范围发生的雾霾中,最有代表性的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上空雾霾,顾名思义,是发生在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这个环境单元里的环境损害。[22]环境单元既是准确评估环境损害的空间单元,也就是习总书记曾提到过的“地理单元”[23],也是防治环境损害的自然依据。在长江流域开展的节水行动无助于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问题的解决。⑦亚马孙河流域茂盛的森林不能用来给藏羚羊遮风挡雨。习总书记提出的“有多少汤泡多少馍”的决策原则以及“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具体要求,[24]都以具体的环境单元为依据。
3.环境共同体。环境共同体是处于一定环境单元中享受环境给予的恩惠,其行为又会给环境单元带来影响的人们构成的利益共同体。人类环境概念中的“中心事务”不是泛指一切人,也不是不加限制的人类集合,而是处在一定环境单元中与环境发生信息交换,或与环境互相影响的人群。环境损害不是自然环境的绝对残损,而是人类需要与自然供给能力之间后者相对不足的状态。发生在一定环境单元中的环境损害则是该环境单元的供给能力不能满足享受环境恩惠的人们的需要的状态,对享受恩惠的人们来说的不利状态。环境共同体就是一起承受环境单元出现的不利状态的人的集合。一方面,它们共同地、无差别地承受环境单元不利状态带来的痛苦甚至是灾难。共同地、无差别地承受环境损害的人们被他们的需要和供给能力有限的环境单元挤压在一起,形成“患难与共”的整体,尽管它们中的个体并非都能意识到这一点。另一方面,它们必须共同努力才能摆脱环境单元不利状态带来的痛苦,重返人天和谐状态。它们中的个体无法独自摆脱环境单元有限性带来的压力,也不能通过将这种压力施加给或转移给所在群体中的其他个体给自己换来欢乐。环境共同体既是共同承受环境损害的整体,也是只有同心协力才能重新迎来人天和谐的被规定的环境利益共同体。⑧
4.人天关系。人天关系指其行为或活动对环境造成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的人或人的组织(人)与承受这些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的环境单元(自然)之间的关系。环境损害不是自然环境的一切变化,也不是人类眼光下的一切不利变化,而是存在于环境单元和仰赖环境单元荫蔽的人们对环境的需求之间关系中的损害,一种人类需要尺度下自然不足的状态。“环境单元和仰赖环境单元荫蔽的人们对环境的需要之间关系”,简化点说,环境单元与人类需要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概括为人天关系。[25]人类与自然系统之间的互相影响构成“人天系统”,存在于这个系统中的以人类为一个方面的关系就是人天关系。人天关系概念不仅有助于我们认识环境损害,弄清环境损害所在的方位,把握环境损害的特质,而且给我们指出了寻找应对环境问题方法的方向——到人天关系中去寻找,而不是在人际关系、群际关系、国际关系中寻找。在人际关系、群际关系、国际关系中寻找化解环境损害出路的努力很难取得成功。只有以人天关系为出发点,按处理人天关系的要求提出的人际关系、群际关系、国际关系处理方案才能对防治环境损害发挥根本性作用。后代人权利论、环境正义论、环境权论等之所以不能帮助人类走出环境危机,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理论或学说、主张没有走进人天关系结构。
5.环境行为。环境行为是在人天关系中作用于环境,对环境产生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的人类行为,包括人或人的组织的行为。在“人天系统”中,环境行为是系统的输入,包括在负反馈作用下调整的输入。行为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用影响解释环境行为,环境行为是指在“人天系统”中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行为。这是环境行为与日常生活中讨论的行为、法典定义的行为、法学教科书解析的行为等的最大区别。上文确认,环境损害是“人类需要与自然供给能力之间后者相对不足的状态”。这个界定中的“人类需要”不是人类的意愿、消费计划、建设规划包含的自然开发计划,而是人类的环境行为,从环境“收取”物质或能量的行为、向环境“弃置”物质或能量的行为,也就是前述用以满足“提供”和“收纳”需要的行为。所谓“自然供给能力不足”是人类实施“收取”和“弃置”产生的影响。环境行为既是造成“自然供给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是衡量“自然供给能力不足”程度的尺度,还是环境损害的“系铃人”,即消除环境损害医治环境创伤的“解铃人”。从环境“收取”物质或能量的行为、向环境“弃置”物质或能量的行为是“人天系统”的输入,环境损害是系统的输出,反映系统目标偏离的输出。要终结系统目标偏离,使系统回归平衡,必须调整系统输入——收缩或限缩从环境“收取”物质或能量的行为和向环境“弃置”物质或能量的行为。在一般机械控制系统中,反馈影响系统输入。在“人天系统”中,人类可以通过决策系统将环境损害的“反馈”信息转化为调整系统输入即环境行为的命令。“人天系统”能否实现符合人类需求的系统目标,决定于对环境行为的收缩或限缩是否具备使系统达于平衡的条件。
6.环保责任。环保责任,可以说就是保护环境的责任。环保责任至少有以下两个突出特征:第一,环保责任的责任主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成员,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自然人,而是环境共同体的成员。环保责任是环境共同体成员对环境共同体利益的责任。第二,环保责任概念中责任不是某种行为,比如不合道德的行为引起的不利后果,而是主体对自己处于其中的某种不良状态的积极反映。环保责任是主体,是环境共同体成员对自己的要求,是这种主体在维护环境利益或消除环境损害上积极作为的要求。环境共同体是环保责任发生的社会依据。共同体的利益是共同体成员“处于其中”的利益。环保责任就是环境共同体成员对自己“处于其中”的利益的责任。环境共同体也使环保责任的存在成为必要。如果不是把存亡寄托于共同体之外的某种力量的保佑,共同体成员是仅有的共同体利益维护力量。环保责任,作为环境共同体成员对环境共同体利益的积极作为要求,是自为的环境共同体的基本凝聚力量。没有这种力量,共同体就会丧失自为能力,变成自在的共同体,而自在的共同体是没有能力成就共同体的事业的。
7.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就是防治环境损害的法。从立法的角度可以把环境保护法定义为调整环境损害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使用者与环境管理者之间、不同环境使用者之间和不同环境管理者之间关系的法。不过,本文说的环境保护法不只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它也是一个符号,表达作为环境法学基本范畴的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法学基本范畴的环境保护法是环境单元、环境共同体等范畴反射的应对环境损害的理性之光共同指向的推进目标。按防治环境损害的需要,环境单元、环境共同体、人天关系等范畴必然产生构筑环境保护法的要求。环境保护法是人天关系、环境行为、环保责任等共同构建的环境法学范畴体系的重要支柱。没有这根支柱,环境法学范畴体系大厦将无法建立。没有环境保护法,环境单元、环境共同体、人天关系等都无法找到恰当的表达形式。没有环境保护法,环境单元、环境行为、环保责任等就都只是知识碎片。没有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学的认识之旅也无法走完马克思所说的“思维行程”的第二段,无法迎来其“萌芽”包含在“环境损害”之中的那个“具体”的“再现”。
在与人天关系等范畴的关系上,环境保护法范畴主要承担以下两个方面的任务:一个方面,将人天关系、环境行为等所有环境法学基本范畴融入一个逻辑体系。环境保护法须发挥其体系性优势,将各项范畴安排在统一的体系之中。另一个方面,对人天关系、环境行为、环保责任等基本范畴做规范表达。环境保护法应赋予环境行为、环保责任,赋予处理人天关系的作为等以规范的表达形式。环境保护法的全部重要品质都来自防治环境损害的需要,都是按防治环境损害的需要发育出来的。比如,作为规范体系,环境保护法以防治环境损害为其做功的唯一设计目标。再如,按法的一般逻辑,环境保护法也处理关系,但它对具体的人际关系等关系的处理以对既存的处于不和谐状态的人天关系的处理为依据。
8.环境利益。环境利益就是以人类为尺度的自然环境的良好状态或良好品质。[26]按照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探索第一阶段获得的“抽象的规定”的判断,环境利益则是“思维行程”第二阶段发生的“具体的再现”。环境法学探索的“思维行程”,先是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感性具体”那里抽取出一般本质,获得环境损害这一“抽象规定”,继而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展开“思维行程”新阶段,经过一系列中介,最终进入“具体的再现”境界。环境利益既是环境法学理论探索逻辑中的“具体的再现”,也是黑格尔所说的那个“最后的东西”[14]P54。从环境损害到环境利益,始终贯穿其中的是人类需要或人类对环境的需要。人类对环境有“提供”和“收纳”的需要,因而才出现取竭型、放累型等类型的环境损害。把自然世界发生的生物多样性降低等称为环境损害的依据是此类变化不符合人类需要或不利于人类需要的实现。环境损害这个“最初的东西”包含环境利益的“一般本质”,所有环境损害都是对环境利益的损害。环境利益这个“最后的东西”的本质规定性都存在于环境损害之中,环境利益的实现必然表现为环境损害的消除。
注释:
① 参加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的中国代表在大会的发言中多次提到与帝国主义掠夺性开发相关的“资源破坏”问题。参见毕季龙:《在宣言工作组会议上关于中国对〈人类环境宣言〉基本立场和主要观点的发言》,载曲格平、彭近新主编:《环境觉醒——人类环境会议和中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页。
② 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在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的讲话主要谈了三点看法,其中第三点就是“少占地”或“不准占好地”。讲话的基本要求是工业建设“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参见曲格平、彭近新主编:《环境觉醒——人类环境会议和中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我国实际上面临着土地资源短缺的问题。曾接受李先念副总理指示的万里同志在几年后的一次会议上不仅明确指出“土地是个大问题”,而且指出了问题的实质——人多地少。参见万里:《万里环境保护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③ 地表植物破坏、水面减少等对温室效应也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限于主题,兹不赘述。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⑤ 我国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就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用7章依次规定了“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等特殊侵权责任,其第八章则是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现行《民法典》延续了这些规定。
⑥ 这一组概念中还有环境危机等。所谓环境危机,说到底就是表达环境问题或环境损害严重性的一个政治用语。在环境法学中,这一用语以及其他与其相近的术语,都没有特别的理论内涵。限于篇幅,兹不赘述。
⑦ 从外地调水解决的不是环境损害问题,而是对水资源的市场需求问题。
⑧ 全球气候变化之所以是“全球性挑战”是因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只有一个地球气候系统,处在这唯一的大气系统中的人们是被规定的共同体。习总书记强调面对全球气候变化,“任何一国都无法置身事外”。参见习近平:《在接受路透社采访时的答问》,《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9日。习总书记号召世界“同舟共济”,就是要将自在的共同体提升为自为的共同体,用共同体的力量战胜气候灾难。参见习近平:《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求是》201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