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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應隨著 科技及社會發展而加以完善

2023-04-10

澳门月刊 2023年4期
关键词:數據資料問題

我們注意到澳門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沿用長達十多年,未必能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步伐,而且因應現代科技及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亦帶來個人資料保護的新問題。您認為都存在哪些問題?應如何完善規範,使之適應社會發展的步伐?

澳門金融法律學會崔天立理事長:隨著經濟發展及互聯網技術的不斷進步和普及化,個人資料保護的安全及隱私也變得越來越重要,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應針對其科技及社會的發展,而加以進行修改及完善,如有關現時電子平台與個人資料的問題,往往使用者都會在無意識下產生一些數位資訊。由於科技技術所帶來的便捷性,使用者可能會因而缺少考慮到個人資料可能會被侵犯所帶來的風險,現時法規法制確切存在個人資料保護的新問題;然而,另一方面資料當事人也需要與時俱進提高其對個人資料保護的認識。

澳門群力智庫雷民強副理事長:澳門的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當時來說是相當嚴謹的,但沒有考慮到互聯網的發展。早在2021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正式施行,據了解該法聚焦數據安全領域的突出問題,確立了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建立了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數據安全審查等基本制度,並明確了相關主體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我認為對澳門完善《個人資料保護法》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在此我認爲有以下問題值得思考:一是特區政府在這個法律的修改上,首先要適應到政府的法律應用,現在居民的個人資料在澳門身份證明局保存之後,其中有一個欄目是,澳門居民將自己的個人資料傳送到澳門的其他政府部門,需要選擇同意與否,據悉很多居民未選擇“同意”這一選項,因此在澳門政府部門申請不同的文件或證明的時候,需要重複輸入資料,這種情況缺失效率。我認爲在這項法律的修改上,要適應電子數據的應用,這其中包含個人資料。我們對政府的個人資料應用,應采取絕對信任的態度,同時建議有一個政府部門來統籌澳門居民個人資料的登記及變更等。

此外隨著互聯網經濟及電子應用的發展,一些手機APP過度索取個人資料,如果用戶不同意,在應用上就會被限制;不應將手機聯絡清單,用預設同意就可以索取。還有隨時跟踪個人的地理位置,我認為這些都可謂“過度索取”。希望將來個人資料保護法律對於手機APP這種過度索取行為有所規管,對其有限制性。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施麗君常務副會長:我認為目前澳門發展當中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問題:

一、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再加上,過往三年疫情的影響下,加速人們的生活方式與習慣出現較大轉變,公眾的社交、學習、工作、娛樂等日常活動正加速向網絡轉移。其中,尤以網絡購物的發展最為迅速,因應其便利性、多樣性、跨地區性及非接觸性等優勢,再加上網上支付、移動支付的日益普及,使得網絡購物成為疫情下大眾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當中對於個人資料收集、使用或洩露亦會隨之增加,為犯罪份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實施相關的網絡詐騙、網絡竊密等犯罪行為,對公眾個人隱私存在較大挑戰及風險。

二、推動智慧城市建設是未來發展的主要趨勢,特區政府於近年來積極建設智慧城市,並與阿里巴巴簽定合作協助,推動澳門在政務、交通、旅遊和醫療等領域的智慧化,同時,亦建設本澳雲計算中心,以推動澳門智慧城市急速發展。這當中涉及到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高新技術的應用,因此,對於數據處理、應用,甚至是公開,都需要建立全面數據應用及安全系統,以做好隱私的保護。

三、近年本澳企業受到網絡攻擊情況不斷增加,去年更出現常用的支付平臺因受到網絡攻擊使市民無法使用,情況嚴峻。事實上,有關網絡攻擊不單是攻擊系統,還有可能會盜取大量用戶資料,甚至被網上公開或放售。澳門社會以中小企業為主,在這方面資源缺少,當發生嚴重網絡安全問題時,澳門大多數中小企業將無所適從,因此,隨著日益嚴峻的網絡安全威脅之下,保障網絡安全,增加中小企業數據安全應要加倍重視,更需要進一步提高他們的網絡安全防範意識,讓中小企有足夠能力降低被攻擊風險率。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何駿豪大律師:關於澳門特區的個人私隱保護,主要由本澳《第8/2005號法律》(以下簡稱:《個資法》)所規範;根據該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定義,明確了“個人資訊”是指某個身份已確定或身份可確定的自然人(資料當事人)有關的任何資訊,當中包括聲音和影像。參考有關當局過往所公佈的案例,其中涉及的投訴個案,大都是以不當披露或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影像、證件資料、出生日期、聯絡電話、職業及地址為主。隨著現代科技及互聯網的迅猛發展,我們也逐步邁向大數據年代,通過數據科技應用,人類的個人生活習慣,以致日常的行為模式,例如:消費、喜好、出行等等,均有機會透過智能手機、社交平台、電子支付、智慧城市的不斷發展,上傳到不同的數據庫,尤其針對下載手機應用程式的情況,資料當事人更往往是被要求同意及允許其“私隱條款”,才可以使用相關的應用程式。

因此,為避免應用程式所有人濫用有關《個資法》第六條所指的當事人明確同意,立法者可以考慮,針對上述所指的“私隱條款”訂明一些強制性法規,以禁止應用程式所有人利用“同意”來侵害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及不正當地偏離原有之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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