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3-04-05唐君
唐 君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眉山 620010)
1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建账进行会计核算
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代理记账方式进行会计核算,极少单位自行设立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但仍有40%左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建账。在未建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收申报时要么采用零申报,要么随意申报,甚至有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年以来一直未报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按照我国税收实务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查账征收,税务方面也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账。
1.2 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多
作为农业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会计制度选择方面,9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不足1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顺应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于2007年12月20日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无论从发布时间来看,还是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1.3 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代理记账不符合规定
建账进行会计核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9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代理记账方式进行会计核算。这部分采用代理记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没有配备日常进行货币资金核算的出纳,没有专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均由代理记账公司完成登记。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代理记账方式进行会计核算而不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收支和保管显然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
1.4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建账记账核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存在最严重的问题是取得会计凭证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常见的是采购业务常常以配送单等代替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所以不依法取得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是因为在采购业务时支付价款要明显低于取得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的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基于成本考虑,不愿意取得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存在未依法取得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还存在会计年度采用农历会计年度而没有采用公历会计年度、每年没有更换账簿等问题。
2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不到位、市场主体注销难
2019年2月19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等六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清理。但该工作方案存在多头管理,最终无人管理的严重问题,以致实际工作远未落实,上述需进行整理的六大类公司仍然大量存在。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众多、农闲进城务工甚至死亡等原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注销时一般难以满足市场主体注销条件,事实上也是造成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空壳社”的原因。
2.2 外部监督管理不到位
很多部门能够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管理,但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主管税务部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当地财政部门,但事实上这些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都没有起到监督管理作用。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税赋很低,大量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常年零申报,当地税务部门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事实上没有起到管理作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的是进行生产技术管理,缺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财务、会计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事实上也没有起到管理作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年检、注销等工作进行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事实上也没有起到管理作用。当地财政部门虽然主管当地会计工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也没有专门的政策措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事实上也没有起到管理作用。
2.3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对会计工作认识有偏差
一是因为国家为了鼓励农业生产,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均免税政策税收优惠,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既然能够享受免税政策的税收优惠,也可以不建账的错误认识。二是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建账认识不足,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要建账了就可以了,而对是否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建账没有要求,导致大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账时没有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三是目前国家针对农业的补贴主要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补贴,农民如果不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载体,农民基本上不能够取得国家对农民的补贴。
3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的建议
3.1 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新一轮清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
国家应该重新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应当明确主导部门以及配合部门,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所辖区内所有农民专业合作进行一次清理,对每一农民专业合作会计核算、税收申报、成员账户设置、实收股金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分类处置要求进行处置,该注销的进行注销,该规范的进行规范,该帮扶的进行帮扶。
3.2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应当具体落实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管理部门,避免目前多个部门可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都有管理职责,而各个部门实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事实上均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管理工作方面,首要的是要加强当地税务部门的外部监督管理工作。
3.3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会计人员、负责人的培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会计核算水平
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也应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方面的培训,让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树立会计核算的观点、意识,促使其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还应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的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培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的水平。
3.4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会计支持
一是国家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免费使用的财务、会计软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二是国家可以对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记账补贴等方式,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账务处理;三是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甚至合作社负责人进行会计培训补贴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财务、会计工作。
4 结语
至2007年,国家制定并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国成立了大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仍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亟待完善。只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才能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才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才能为国家落实正确惠农补贴提供必要依据,才能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