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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劳动法方面的适用性及应对思路

2023-04-05余德义

法制博览 2023年6期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人工智能

余德义

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000

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提升与广泛应用取代了部分传统工作岗位,从侧面上解决了大量紧缺岗位或技术岗位需求的“燃眉之急”,但也意味着会发生大规模失业的问题,剩余劳动力的问题由此诞生,且越来越严重,而现行劳动法体系对劳动者相关权益的保护是否能够起到相应的作用,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和质疑。很多专家提出,在人工智能时代下,劳动法需要做出改变,甚至可以说是升级,以确保劳动法能够适用于不同时代发展的特点及具体需求。

纵观历史上发生的相关事件,可以从中看出一些端倪,例如,在工业革命当中所爆发的机械化热潮引发了大批量劳动者失业,很多劳动者都出现了危机感和恐慌,综合19世纪的工业化发展来看,其所总结的经验也充分说明了就业必不会湮灭,反而会为人们带来全新修整和新的发展契机。所以,时代的发展意味着新的工业或技术必将涌现,也必然会取代一些工作岗位或淘汰一些劳动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时代抛弃了这些劳动者,而是给这些劳动者新的发展契机,教育和福利制度也会变化。因此,人工智能究竟是毁掉就业以及对人类的侵害,或是会为人类文明进步带来更大动力,这显然是一个值得思考并且有着明确答案的问题。

一、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是开展智能化实质性分析的学科,是在计算机技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的基础上,所产生出的一种新技术,其可以模仿人类神经网络与思维来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筛选、分析与处理,以对人类思维的模拟来进行各种信息的反馈,是属于一种智能型的机器设备。

人工智能是在数据分析和神经网络模拟基础上,效仿人的思维进行一些信息的分析、处理,尤其注重对人大脑处理信息的逻辑和思维方式进行模拟。但无论怎么进行模拟,其毕竟只是对人思维及大脑运行方式的一种模拟,本质上甚至可以在未来无限接近于人脑,但却始终是属于机器,即便能够如同人一样思考,甚至于在某些方面的功能和“思考能力”会超越人的大脑功能,但却依然被归为对人的模仿,而不是真正的“人”。但自人工智能理论和技术提出以来,通过人们的不断实践以及完善,其技术水平日益“精进”,所能够发挥的功能也越来越强大,应用范围和适用性也与日俱增,甚至可以预见未来人工智能技术下所研发的先进科技产品必然会成为承载人们智慧的又一大“圣器”[1]。

二、人工智能成为新时代劳动者的可能

伴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机器人的功能和对人智能的模拟水平越来越高,很多生产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始使用机器人来取代人工,从而导致这些产业的就业率开始逐渐下降。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人工智能的应用对就业结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未来能够肯定的是,必然会出现由自动化、智能化技术设备取代一批低技能岗位的情况。

三、人工智能对劳动法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对劳动法主体价值所带来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立法时本身所谨守的基本理念是人权,最早提及这一基本理念是在国际人权理论中,我国的《劳动法》制定中主要是将“以人为本”作为核心理念,并重点对《联合国宪章》中与自由、人权相关思想进行了参考。

而从承认人工智能“合法劳动者”身份这一角度来分析,其是属于间接对人工智能具有人权和自由这一属性的认可,这就意味着人工智能在《劳动法》相关规定中有“一席之地”,且是属于合法地位。

但《劳动法》所保护的主要核心载体是“人”,是属于约束人和保护人的法律,所凸显出的立法价值观直接标示了人工智能并不归属或适用于《劳动法》的设计初衷与核心理念,《劳动法》是通过促进就业等政策的实施,保护劳动者权益,是针对人的权利给予的特殊保护,从而确保劳动者生存权和自由、民主、作业安全等权利,并以人权为指导思想,建立起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法制体系,并明确了其所需担负的责任。然而,对于人工智能却无法套用人权相关的规制,当前科学界也并没有真正达成共识,虽然所研究、制作和生产的机器人模拟了人类的智慧和思维,但毕竟是在人类掌控范畴当中,无法作为独立社会劳动主体来参与到生产和其他各项活动当中[2]。

《劳动法》的制定和严格执行,其主要的目标任务是维持劳动者与雇佣者间利益关系的平衡,维护双方权益,既是对两者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及义务的明确界定,同时也构建出了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

人工智能所形成的劳动成果并不涉及到人的权益,所引出的是机器人设计者、机器人本身及雇佣者之间责任涉及的矛盾关系,很难真正清晰界定出人工智能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也无法采用明确的法律体系来进行各项关系的归属划分。例如,人工智能下的机器人无时长要求,不会提出最低保障,环境安全、生理卫生条件与真实的工人要求可谓“不可同日而语”,所以,将机器人放到劳动者规范体系中不具备任何的实质性价值[3]。

(二)人工智能对《劳动法》主体资格的影响

从劳动关系角度来说,其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引发了两种社会关系之间的紧密关联,也正因凸显出的双重属性,导致从属性和平等性两者出现了明显的重叠,对于人工智能是否满足劳动属性要求,需要依据民事主体和劳动主体这两个方向来进行分析和确定,从民事主体角度来说,这一领域并没有针对人工智能劳动主体达成共识。

提出人工智能属于工具的众多专家学者还曾表明:人工智能与人类主体之间不存在十分明显的相似性特征,其不过是对人思维的一种模仿,不具备人的精神、思想、情感,更加没有产生独立的意识,只能够是辅助人类开展各项劳动的工具[4]。而提出由人类进行人工智能控制这一说法的相关学者则认为,人类控制人工智能所承担的责任,也是由实际控制机器人的人类来予以承担,所以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是一种不必要的多余行为,人工智能与实际控制人是属于被雇佣者和雇主之间的关系。而部分提出要赋予人工智能法律资格的研究人员则认为,人工智能所具有的先进性和功能性,在实际应用中所起到的作用、所具有的价值、所替代的内容,与劳动主体无异,所以应该赋予人工智能适当的法律主体资格[5]。

在国际上也有很多权威机构提出:人工智能是属于由人类创造的高级计算机算法,其本身并不存在智慧,也就不具备自然人或自然团体所具有的主体特征,是一种在人类控制下产生的一些模拟行为,并不是源自于人工智能自身所产生的一种自发行为,也不代表自身的意识,代表的是操控人工智能的人的意志。因此,人工智能控制的机器人可以算作是一种劳动工具,而民事法律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其进行解释。由此可见,人工智能是属于拟主体,其是受到民法控制,不具备获得符合法律认可的主体资格,也就没有对人工智能开展保护性措施或以法律进行保护的必要[6]。

四、《劳动法》如何应对人工智能的策略

(一)及时进行《劳动法》及社会保障体系的更新

目前,现有先进技术已经能够支撑大部分生产密集型企业进行各项生产活动的自动化,在人力成本不断增加的基础上,高新技术成本却在大幅度下降。

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的广泛应用下,失业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一大重要因素,国家需要适当进行各项税收政策的调整,将研究重点放在人工智能和真实劳动力之间的平衡上,需要明确禁止所有自动化企业降低税收的请求,并真实反映出当前的税收政策,给予企业适当且合理的工人税收优惠,同时还需要求企业增加自动化税率与税收,保持税收中立[7]。

此外,各地区政府还需构建科学健全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体系,并加大失业保险等相关计划投资,购进全新的工资保险机制、紧急援助规划,大力扩大工人的议价水平,并组建统一化的社会就业再培训方案,要以人为主体,以人工智能为辅助型劳动力进行地位的明确划分。在人工智能时代,要能够设定与之特点及具体需求相匹配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各项详细的劳动法条例,提高各职业技术培训力度,真正以现有《劳动法》为中心,打造符合当前实际发展趋势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执行模式,并逐渐向以公民身份为核心的社会保障方式迈进,推动《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扩大。

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大数据算法能够存在隐性偏见,需要加强对雇主的鼓励,并严格进行申请人的人工审查,并关注审查工作,申请继续进行面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隐性偏见问题,有效解决职业定位问题,从而改善社会当中所发生的失业矛盾[8]。

(二)构建人工智能与工人通力合作的协作机制

人工智能代替人力是时代发展和科技文明进步下所产生的必然结果,虽然能够大幅度提升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但也会引起人与机器之间的矛盾。近年来频频出现的一些科幻类影视作品中常会抛出这一问题:“人与机器之间的共存到底需要以哪种关系来维持”“机器是否能够代替人”,甚至于人们开始关注“机器人如果诞生智慧,是否可以将其视为新的生命体”,这些问题的出现也意味着现代的人们已经开始意识到人工智能与人之间关系的微妙变化以及如何看待其中所存在的矛盾。而目前为止,只能通过构建协作型机器人与人类之间良性互动关系来缓和这些较为尖锐的社会矛盾。采用辅助型人工智能能够使工人摆脱十分繁重的体力劳动,以及一些较为简单但却有一定危险性的劳动,尤其协作型机器人能够降低与工作相关的压力和潜在风险,减少人工受到生命威胁的风险。当前,人类与人工智能之间可以实现更加紧密的协作,人与人工智能联盟在全球范围内均能够实现广泛渗透,并且成为更多人的日常体验,这也需要加大以人工智能开发研究和代表的高科技人才技术培养,要以贴近《劳动法》的目标为基础,创造性地制定全新解决方案[9]。在这种研究结果中可能会发现,一些人力不应为人工智能所服务,而是要做到人力与人工智能协作,在劳动力市场也可能以人力作为监督员,搭配辅助型人工智能设备进行协同工作,但需要注意利用《劳动法》来做好机器人与辅助机器人的区分,需要依据具体活动本身所显现出的特殊性与特殊关系来进行不同人力与人工智能之间关系的确定。

人工智能是在技术革新下引入的一项新生事物,其所表现的功能和对人动作的精准模仿必然会引发就业问题,对于这一点,可以由其他领域来予以补偿,例如国有企业或可直接引入补偿机制对职工进行补偿,或采用永久性社会保障制度以维系职工正常生活[10]。

结合上文所述,近些年来,我国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进步速度不断加快,已经越来越接近发达国家,且国家已经将人工智能列入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执行计划当中,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及相关技术的突飞猛进已经是科技文明快速进步下一种必然趋势。而从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所占比重角度来说,越是密集型产业,其人工被人工智能取代的可能性就越大,人工智能取代一些低工资与低技术含量的岗位已成必然,这肯定会引发大规模失业,企业需建立健全的失业补偿金制度体系,以此为出发点维系人与人工智能之间的稳定关系,并通过对应用机器人的企业予以征税等方式,确保未来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得以妥善解决,这也是目前所必须引起重视和全面清晰认知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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