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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的优化

2023-04-05李云霞

法制博览 2023年6期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保护文明

李云霞

山东财经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结合历史发展历程可知,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后的必然产物,属于人类文明的高级形态,是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相继发展之后的一种新的文明形式,是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最佳状态。其中从狭义的角度来分析,生态文明表示的是人类以文明的方式来对待自然环境,并尝试不断改善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最终目的在于维护生态平衡;或者还可以从广义角度分析,生态文明指的是在全面认识自然和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利用自然资源造福人类的过程,最终不仅能够保持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还能够取得文明成果。在充分了解“生态文明”的基础上,探寻完善和优化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的有效方式,最终能够将生态文明的最新理念和价值取向融入到环境立法体系建设中。

一、生态文明优化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的现实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发展属于粗放型模式,虽然我们的社会经济蓬勃发展、政治文化空前繁盛,但是生态环境却不容乐观,其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资源匮乏的问题日益严峻,并且逐渐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与此同时,生态文明建设是落实国家战略方针的重要内容,同样也是科学发展观建设的重要目标,鉴于此,国家应提高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关注程度和重视程度,最终能够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落实需要借助各种先进技术和设备来解决现存的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究其根本,需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生态文明建设可以是社会问题,同时也可以是法治问题,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结合笔者的社会科学研究可知,增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制的建设力度,是实现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提升生态文明管理水准的重要体现。

现阶段,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与社会、自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甚至导致生态环境被破坏,经济发展被制约。很多情况下,一些个体会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破坏生态环境,也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有必要处理好个体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处理好个体与社会和自然三者之间的关系,以上内容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为了能够梳理好生态文明建设内在和外在的各种关系,需要全面建设生态管理制度,将生态理念融入到法律制度制定中,最终能够依靠法律制度来制约个体,并缓解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1]

二、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立法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环境保护指导思想相对滞后

伴随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环境责任立法应紧跟其后,以此来调整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虽然现如今国内已经建立有一些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并未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深入分析后了解到是环境责任立法思想滞后导致的,并未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无形中拉大了环境法律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无法发挥立法体系功效。除此之外,国内建立的环境立法体系更加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其立法原则与内容有着鲜明的政治色彩,很难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

(二)缺乏生态保护法律体系

如今,国内所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多是针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设立的,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并未渗透生态文明理念,也并未围绕生态环境来制定与之相关的法律内容。近些年,国内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但是仍未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完整法律体系。[2]

(三)环境立法可操作性较低

环境法属于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法律范畴,与其他部分法律相比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并未纳入到基本法律中,国家对环境法的重视度较低,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国内环境责任立法工作的进程,并且还阻碍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工作进程。除此之外,法律法规的功能作用能够有效发挥的关键在于其权威性,能够给予犯罪分子强有力的处罚。环境法的建立能够为保护自然环境、规范个人行为提供立法支持,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应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在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环境法对违规者处罚力度较轻,并未达到警醒或是规范的目的,无法充分发挥环境法的有效功能。与此同时,部分环境法律法规只需要对违规人员进行口头教育,具体表现为现行环境法律法规缺乏一定的可行性,无法发挥其法律功效。

(四)环境法律追责方式单一

一般而言,任何人和组织都是可以对破坏环境的违法人员进行监督或是诉讼的,但是,目前国内并未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法规定的法律追责形式较为单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指的是社会个体或组织有权利以法律为武器来与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实际上,《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只有机关或是组织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对公民个体开放诉讼权,这方面的法律漏洞也打击了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无法及时遏制或是制裁破坏环境的行为,从而限制了环境保护和文明生态的建设进程。

三、生态文明与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的优化路径

(一)强化生态文明指导

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力度,避免自然环境遭遇破坏,最终能够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仅凭人们的自主意识和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处于市场经济背景下,很多个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损害自然环境,他们的环保意识较为淡薄。此时,仅仅依靠具有环保观念的人维护环境是无法保障生态平衡的。为此,有必要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科学发展观全面且深入地融入到整个环保工作中,其中为了实现绿色发展和循环发展,有必要建立强而有力的法律制度。换言之,建立完善的环境法律法规是保障生态文明的基础保障,也是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3]

(二)健全生态补偿制度

传统的环境法制度包含有“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上制度存有诸多问题。特别是现如今国内存在中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城镇发展不均衡的特点,在全国区域内推行和实施统一的环境法律法规是存有诸多困难的,并且也很难达到预期的实施成效。因此,政府需要划定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其中禁止开发区域包含有经国务院批准并建立的各类自然资源、动物保护区,此类区域是法律禁止开发的,并且是强制性的;而限制开发区域则包含有资源承载能力或是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为保障环境法律能够切实落实,有必要健全生态补偿制度,旨在进一步强化政府转移支付的能力,最终能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中需要国家适当调整经济发展形式,调整产业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强化生态建设,在此过程中,发达省份的资源与财富应适当向贫困地区转移,最终能够实现资源和财富的流动,缩小贫富差距。

(三)树立环境立法思想

结合实践调研可知,国内的环境法律责任立法指导思想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无法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趋势。如今,国内颁布的多项政策方针中已经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位置上,旨在保证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最终能够实现既定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鉴于此,需要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下进行环境法律责任立法,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深入分析社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优化国内的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的内涵和深度。

(四)强制落实环境法律

《环境保护法》属于国内法律法规中的部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有时未得到广大群众和执法机关的关注和重视,最终导致其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基于这一背景,需要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将其纳入国家基本法律范畴内,从而能够直观地提高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引起广大群众的关注,最终能够保障《环境保护法》顺利实施适用,发挥其应有的效力。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法》的权威性。众所周知,平衡状态下的生态环境是人们生活和生产的必要条件,而建立和实施《环境保护法》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条件。鉴于此,应拿起法律武器与危害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勇敢斗争,最终能够切实保障《环境保护法》的权威性,有效保护自然环境。[4]

四、生态文明视野下的法治实践路径

(一)满足生态建设需求

生态现代化指的是在彰显生态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现代化建设,是生态化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所要秉承的重要理念,侧重于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避免因为发展经济而破坏自然环境。为适应生态现代化发展需求,须推进环境法律责任立法向生态化方向发展,最终能够实现环境法生态化发展。不断健全完善《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不是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便捷渠道,而是维持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其真正的目的是法治实践。综合来讲,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前提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但是这一发展战略仅仅依靠政府建立法律是远远不足的,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群众能够积极参与和自主落实环境保护,最终能够形成合力,协同推进生态现代化建设。

(二)切实推进生态建设

1.转变政府职能。现如今,我国《环境保护法》在政府责任的规定上仍是需要完善的,也间接导致政府承担着繁重的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压力。一是政府承担着繁重的工作任务,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同时,还限制了《环境保护法》的贯彻落实。二是若将各种繁琐的事务推给政府负责,也会限制环保部门的职责发挥,鉴于此,有必要适当转变政府职能,可以采取公示违规企业信息等措施,使得企业能够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下规范行为,即便他们未来还会追求更多利润,但是就会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科学衡量,从而能够自觉推进环境法治建设。

2.建立绿色财务管理机制。结合相关专家对各种污染物来源的综合分析可知,如今,损害自然环境的污染物中有80%来自企业,换言之,企业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因此,企业有必要承担起治理环境、恢复环境以及保护环境的重要责任。如今,生态文明属于新的文明形式,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主要包含以下两点: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处于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往往会选择追求最大效益,有时会损害环境,严重的话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事件,最终限制企业发展。鉴于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善:一是企业在进行财务单独核算时,可以将环境因素纳入核算体系中,并在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出来;二是财务管理人员应学习与环境会计相关的专业知识,或者企业在录取工作人员时可以优先录取掌握环境科学和环境法知识的员工;三是可以设立专门的绿色财务管理机制,贯彻落实绿色财务理念,以保障最终能够实现绿色会计与审计;四是企业还应采取有效措施来检测生态文明建设成效。[5]

3.增强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若是单单依靠严苛法律来禁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是远远不足的,需要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人们的生活和生产中,最终能够实现生态现代化发展。其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环境法治建设进程:一是进一步强化对群众的生态文明教育和环境法治教育,基于群众所处的文化层次不同,他们对环境保护的理解层次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鉴于此,地方政府应针对受教育情况和环境质量的不同来制定与之匹配的管理条例;二是还可以由各级政府部门牵头来组织企事业单位、各大高校开展相关的环境课程教学,例如播放环境教育宣传片,张贴环境宣传海报;或者还可以组织群众参与到环境公益活动中;三是还可以制定重大项目公民听证制度,以此来激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践行环境保护理念的热情和动力,最终最大程度上减少环境被污染、生态被破坏。

五、结语

处于现代化发展视域下,国家应不断提高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而不断优化环境法律责任立法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其中可以通过满足生态建设需求、推进生态建设来切实推进法治实践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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