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意“好干部”被“围猎”
2023-03-28殷晓章
文/殷晓章
失意干部被“围猎”
2021年12月3日,祁阳市纪委监委收到有关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陶藜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承建商中标工程项目,非法收受贿赂的问题线索。经批准,祁阳市纪委监委成立核查组,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于12月20日对陶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12月24日,陶藜主动向祁阳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调查机关退出人民币522.14万元。
“好干部”陶藜心理失衡后,思想开始蜕化。短短几年间,他受贿近300万元,其中靠借款获取高息共计119万余元。2022年9月29日,祁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陶藜是土生土长的祁阳人,1968年10月出生,1988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祁阳县(现为祁阳市,下同)委办副主任,祁阳县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总编辑等职。2017年3月起,他任祁阳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中心(简称“祁阳城建中心”)主任兼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案发时是祁阳市财政局财政事务中心的正科级干部。
陶藜参加工作30多年来,担任科级干部时间长达23年,其中担任科局级一把手15年,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有110多本,到祁阳城投公司任职前,是人们眼中的“好干部”。但调到祁阳城投公司后,陶藜心灰意冷,心理开始不平衡了。
祁阳城投公司(后更名为湖南浯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祁阳城建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下设祁阳县开元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开元城建公司”)、祁阳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祁阳县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
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陶藜在工程项目承揽、施工等方面都有重大决定权,因此也成了诸多商人“围猎”的对象。祁阳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先后承揽了祁阳某小学异地新建工程、祁阳火车站附近某配套项目。为了感谢陶藜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帮助,2018年8月,刘某邀请陶藜夫妇一起去内蒙古旅游,刘某为其支付旅游费用共计2万元。
特殊的收息“癖好”
陶藜任职城投公司董事长才两个月左右,就有老板向他委婉地提出,是否有剩余资金可以借给他们,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老板高息借钱是为了输送好处,以便承揽项目。起初,陶藜因为与老板不熟而谢绝了。但经不住老板三番五次来借,他最终“下水”了。
2017年上半年,祁阳城投公司拟通过下属开元城建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祁阳宝塔小学整体搬迁工程。王某得知后,为顺利中标和承揽该工程,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陶藜提出“借款”50万元,并承诺按照2.5%的月利率支付利息,陶藜答应了。之后,陶藜约王某到家里将50万元现金借给他,王某当即写下100万元的借条。
向陶藜“借款”后,王某多次打听这个小学整体搬迁项目的招标情况。在陶藜的帮助下,王某拿下了该项目。此后,王某还拿下了祁阳县消防大队特勤消防站等工程。
2019年2月,王某分两次给陶藜100万元。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陶藜办公室里又送给他现金5万元。2019年3月的一天,王某在陶藜办公室里送给他现金7万元。
一来二去,老板都知晓了陶藜借款收息的“癖好”,来找陶藜“借”钱的老板就越来越多了。至案发时,陶藜通过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收息,先后获得高额回报共计119.15万元。
左手办事,右手取利
通过借款获取高息,是陶藜较为隐蔽的敛财手段之一。大多数时候,他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赤裸裸地受贿。
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间,谭某挂靠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了浯溪路提质改造项目(第二标段)、祁阳县王府坪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祁阳县××公租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期工程)等项目。陶藜在资金拨付等方面为谭某谋取利益。2017年至2019年,谭某借中秋节、春节、陶藜生日等机会送给陶藜现金14.5万元。
2015年至2019年,陶藜为文某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2016年至2020年,文某借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陶藜夫妇生日及住房装修之机,分10次送给陶藜感谢费共计12.5万元。
2017年11月,祁阳城投公司以祁阳县中医医院为平台向抚州××投资咨询中心牵头的某租赁公司融资1亿元。2018年3月的一天,项目介绍人葛某为感谢陶藜给予的关照,送给陶藜现金10万元。
2017年至2018年,陶藜为石家庄某公司在项目设计、业务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8月的一天,该公司介绍人刘某送给陶藜现金10万元;2017年至2018年,陶藜为湖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亮化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7月至2019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甲借春节、中秋节拜访等机会分5次送给陶藜现金共计9万元。
陶藜负责城投公司后,在解决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城区学位建设、加快棚户区改造等民生领域难题的过程中,仍不忘收好处费。
2017年6月,陶藜任职城投公司不到三个月,就先后有多名拆迁户来反映拆迁安置未到位,他们生活都十分困难。其中4户拖了近20年都没有安置。这4户人家向当时的县委、县政府申请就地安置建房,领导批示由祁阳城投公司予以解决。随后,陶藜安排工作人员对他们反映的拆迁安置事项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为了让陶藜帮忙尽快解决拆迁安置和补偿事宜,伍某等人纷纷奉上感谢费,陶藜一一笑纳,用于日常开支。
2017年,陶藜为浯溪镇某村村民伍某家在拆迁安置方面谋取利益。2017年6月的一天,伍某夫妇在陶藜办公室里送给他现金5万元。2018年至2019年,陶藜为祁阳县住户莫某家在拆迁安置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11月的一天,莫某在陶藜家中送给他现金2万元。2018年至2019年,陶藜为浯溪镇某村村民唐某在拆迁安置方面谋取利益。2019年初的一天,唐某托陶藜侄子送给陶藜现金1万元。
有自首等情节获轻判
2022年4月22日,陶藜被祁阳市公安局刑拘,2022年7月5日,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藜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被告人陶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应认定为被告人陶藜受贿,指控的犯罪数额应扣除123.5万元;被告人陶藜虽然收受了相关人员的贿赂,但没有对送钱的人员进行特殊照顾,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社会危险性小。被告人在公诉机关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监委又出具了从宽处罚的建议,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悔罪、敢于自我剖析、担责的态度,及在庭审中积极配合警示教育的良好社会、法律效果,同时考虑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恳请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调整至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内。
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陶藜主动投案,到案后除向调查机关如实供述本人以借款收息为名变相收取王某21.25万元和收受曾某3万元等调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之外,还主动交代多次收受唐某等工程承建商给予的275.14万元贿赂款的受贿事实,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陶藜积极退赃、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
2022年9月29日,祁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陶藜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到案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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