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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作:位卑任重的古代法医

2023-03-23观欹室

新传奇 2023年8期
关键词:阳气司法检验

“仵作”为什么取了这么一个略显奇怪的名字,有何深意?古人认为,用“仵”命名,是借助“午”时阳气最盛,以防止死者阴气过重对生者造成伤害,这和古代行刑杀人选定在“午时三刻”阳气最重时是一个道理,都是一种禁忌和化解。

随着很多古代探案剧的热播,引起了人们对“仵作”这种类似现代法医职业的好奇心,今天来谈谈仵作这一职业的前世今生和发展演变。

《洗冤集录》中的“检骨图”

什么是“仵作”

《辞海》《辞源》等辞书解释“仵作”说:“旧时官署中检验死伤的吏役。”据考证,“仵作”一词,原为“仵作行人”,本意是指经营殡葬行业者,最早见于五代时期王仁裕所著《玉堂闲话》及和凝等著《疑狱集》。在宋代,某一行当称为“某某行人”(仵作一行被称为“仵作行人”),又称“团头”。如《水浒传》第二十六回里,潘金莲毒死武大郎后,王婆说道:“只有一件事最要紧,地方上团头何九叔,他是个精细的人,只怕他看出破绽,不肯敛。”此处“团头”即仵作别称。

“仵作”为什么取了这么一个略显奇怪的名字,有何深意?东汉刘熙所著《释名》中解释:“午,仵也,阴气从下上,与阳相忤逆也。”“仵”字表示阴阳相克、忤逆之意。古人认为活人属阳,身上充满阳气,人死之后,阳气消散,充斥阴气,即俗话所说的“阴森森”的。元代徐元瑞在其所著《吏学指南》“狱讼”篇中解释“仵作”说:“仵作,中人也。仵者,偶也;作者,任事也。仵字从人从午,故万物至午则中正也。又午位属火,火明破诸幽暗,所以仵作名中人也。”意思是说,仵作是介于死人和活人中间的“中人”,即“中间人”,因为其既和死人打交道又和活人打交道。之所以用“仵”命名,是借助“午”时阳气最盛,以防止死者阴气过重对生者造成伤害,这和古代行刑杀人选定在“午时三刻”阳气最重时是一个道理,都是一种禁忌和化解。

“仵作”一词虽然出现相对较晚,但这种职业的历史却很悠久,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据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考证,古代有关法医学检验最早的记载出自《礼记》。《礼记·月令·孟秋之月》中记载:“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这里“理”指“理官”,在古代是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官员,后世“大理寺”“大理寺卿”即源于此。“理官”进行的“瞻伤、察创、视折、审断”行为即后世检验之法。可见,我国法医学检验在先秦时期已经出现了。

唐代司法检验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唐律》中对司法检验的程序、对象以及责任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到了宋代,对司法检验机构、人员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 年)设置提点刑狱司,负责本路州县的刑狱。提点刑狱官员必须在断案过程中赶赴现场亲自进行检验,以免仵作从中做手脚。自元代开始,司法检验的主体变为仵作,官员虽然也必须到场,但并不亲自动手进行尸检,只是起监督作用。这种变化一直延续到清代。

清雍正六年(1728 年),朝廷就仵作一职进行明确规定:“大县额设仵作三名,中县额设两名,小县额设一名。仍于额设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随学习,预备顶补。”即使是在户口稀少的小县,至少也有仵作一人、候补一人。至此,司法检验制度和专门人员已经完善、定型。

仵作的日常工作

清代仵作都是面向社会招募,在京师由五城兵马司、在地方由州县进行招募,一般是在原设仵作出现缺额、亡故或被辞退等情况下遇缺即补。招募之后,官府要进行一段时期的培训,给每名仵作发《洗冤录》(即《洗冤集录》)一部,选派对该书明白晓畅的师傅进行详细讲解。官府每年要对仵作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形式是让每名仵作讲解《洗冤录》中的一节,讲解明白的给予奖励,讲解悖谬的进行批评,勒令限期学习整改或予以辞退。

仵作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跟随长官赶赴命案现场进行检验。清代对人命案件非常重视,以州县为例,地方上如果发生“斗杀、故杀、谋杀”等案件,知州、知县等正印官必须立刻带人赶赴现场。如果正印官因故外出,则由知事、吏目、典史等官员,带领资深仵作赶赴现场查验,写明查验情况,等正印官回来之后填写上报。如果正印官暂时不能回来,就请临近的州县正印官前来查验填报。

仵作检验尸体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操作流程,按照《尸图》《尸格》等规定的项目逐一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要进行“喝报”,即大声报出检验情况,如死者身长、五官七窍是否流血、身上是否有伤,伤口的长短、深浅、颜色,所受伤害是刀伤、烧伤、摔伤、溺亡等何种性质。除了要完整报出尸体情况外,还要对死亡原因作出判断,以便官员断案。

检验完成后,仵作要填写“甘结”,即担保所写内容属实,甘愿承担相应后果的检验文书,将刚才喝报的内容以文字形式记载下来,防止漏报、错报,以消除当事人及亲属的争议,也为后来断案保存基本资料。事后,官员要根据仵作所写甘结及其他材料汇总写成司法文书逐级上报。

仵作的尴尬地位

清代仵作的境况可以用“位卑任重”四字来概括。“位卑”即地位卑贱,清代律令明确规定,“凡衙署应役之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一个“贱”字决定了仵作地位的低下和卑贱。《大清律例》明确规定,仵作不得参加科举考试,违者要处以杖刑一百。不但仵作本人不行,其子孙后代也不能参加科考,哪怕是过继给良民为嗣也不行。这样一来,许多仵作只能世代相传、以此为业。

仵作不但地位卑贱,官府发放的工食银(即俸禄)也不高。京城中刑部仵作算是工资最高的,每月二两工食银、二两饭食银,一年有48 两的收入,地方郡县的仵作一年只有6 至12 两左右。

一方面仵作地位卑贱,另一方面其作用却很重要。无论什么样的人命官司,仵作的检验是最基本的程序,其检验结果是案件定罪最重要的证据之一。由于责任重大,清代律法对仵作检验疏漏、不实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按照《大清律例》记载,仵作如果“检验尸伤不实”要杖责八十,如果因检验有误造成他人无辜入狱,以故意陷害他人罪论处。仵作收受贿赂,轻者要予以开除,数额巨大要处以绞刑。不但如此,如果仵作工作出现疏漏造成冤假错案,其所在州、县长官也要追究连带责任,以此督促州、县长官对仵作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所以说,夹在中间的仵作不是那么好干的,有时候还会身不由己地卷入朝堂权力角逐和官场派系争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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