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当代中国史视阈下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述评

2023-03-23刘维芳王静文

关键词:参政婚姻法权益

刘维芳,王静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 当代中国研究所, 北京 100009;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2401)

妇女权益,广义上可被称为妇女人权,即“妇女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尊严及其权利和利益”,就其内容来看,既包括“保障妇女作为个人所应享有的尊重、权利和利益”,也包含“保障妇女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利益”。(1)蒋永萍主编:《世纪之交中国性别平等与法律发展状况》,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8年,第139—140页。狭义上的妇女权益则是指妇女依照法律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和利益。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这一规定其实是从广义上对妇女权益的概括,它既涵盖了妇女作为个人应享有的权利,也包括了其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利益。本文所采用的妇女权益的概念即是广义上的。

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和贯彻,以及妇女史研究向纵深发展,学界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研究也日益丰富。就现有成果而言,学者们多侧重妇女权益保障的某一方面展开研究,但对此问题研究的整体状况尚缺乏一个完整的学术史梳理。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首部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在该法实施30周年之际迎来了对它的第三次修订。(2)2005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8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先后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当年10月3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由此可见党和国家对保障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目前,人权保障事业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方面,保障妇女权益也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系统梳理国史领域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研究,对进一步推进该方面研究提出相关建议,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通过全面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史领域有关妇女保障问题的相关成果,勾勒出学界有关此方面研究的大致轮廓,剖析其学术脉络,总结其学术热点,思考其学术走向,以期为妇女生存与发展、妇女权益保障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价值、多视角的理论和历史借鉴。

一、当代中国史视阈下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概览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将保障妇女权益、实现妇女解放写在自己的旗帜上。新中国的成立,也同时开启了全面保障妇女各方面权益的历史新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的妇女保障事业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以及国际妇女运动的推动,进一步推进了中国妇女的权益保障事业,也助推了此方面研究的日益兴盛。

从已有研究来看,相关成果中期刊、学位论文居多,著作相对较少。就内容而言,从单一视角或就妇女权益某一方面保障展开研究的较多,宏观性的系统研究还比较缺乏。《20世纪中国妇女运动史》宏观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运动的历程,书中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婚姻家庭等方面妇女权益保障的历史状况。(3)顾秀莲主编:《20世纪中国妇女运动史》(上卷),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8年;顾秀莲主编:《20世纪中国妇女运动史》(中卷)(下卷),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13年。《当代中国妇女》一书主要考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运动的历史,同时论述了不同时期、各族各界妇女权益保障的概况和现实问题。(4)《当代中国丛书编委会》主编:《当代中国妇女》,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香港祖国出版社,2009年。此外,《当代中国妇女运动简史(1949—2000)》《中国妇女运动史》都在长时段审视中国妇女运动史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状况进行了综合性的探讨。(5)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当代中国妇女运动简史(1949—2000)》,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17年。(6)计荣主编:《中国妇女运动史》,长沙:湖南出版社,1992年。《中国的妇女人权》《妇女与人权》部分章节通过考察中国妇女人权从无到有的历史进程,论述了中国妇女人权的基本内容和保障现状。(7)董云虎、张世平主编:《中国的妇女人权》,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8)张晓玲:《妇女与人权》,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史》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妇女工作政策和方针的历史演变,考察了中共开展的推动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建设和维护妇女权益的主要活动。(9)耿化敏:《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史1949~197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新中国妇女参政的足迹》展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各阶层妇女参政的发展历程。(10)《新中国妇女参政的足迹》编写组编:《新中国妇女参政的足迹》,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妇女参政:新中国60年的制度演进(1949—2009)》以社会性别为视角,对照新中国60年妇女参政的历史与现实,对比其他国家与中国妇女参政的概况,以专题研究形式阐述了以《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对妇女参政权益的保障。(11)周长鲜:《妇女参政:新中国60年的制度演进(1949—2009)》,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多学科视野下的女性社会保障研究》引入社会性别方法,概述了中国女性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生育保险制度、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女性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变革,针对妇女社会保障现实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究。(12)金一虹、保剑:《多学科视野下的女性社会保障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年。《中国女子教育通史》部分章节梳理了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90年代党和政府发展女子教育、保护女性受教育权的政策和措施,简要介绍了女子教育的发展阶段和概况,对中国女子教育史进行了长时段、较为全面的回顾。(13)杜学元:《中国女子教育通史》,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1995年。

相较于专著,期刊、学位论文关于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成果在数量上更胜一筹。在相关热点问题上,期刊、学位论文多以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妇女政治权利、经济社会与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某一方面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时段选择上,相当数量的研究选择以新中国成立初期作为研究重点,议题涉及妇女参政、娼妓改造、婚姻法等。这些成果研究内容呈现多样化,研究方法日益多元、逐渐科学化,研究范围不断拓展、由大到小,研究视角渐趋丰富、区域化、呈现跨学科研究的趋势,选题突破原本妇女史的选题范围,涉及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跨学科领域。

在研究方法上,越来越多的研究注重多视角研究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在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之外,逐渐引入口述法、田野调查法等方法。孙桂燕以社会性别研究视角审视当代中国妇女权利的发展历程,总结妇女权利发展过程中遭遇的现实问题和取得的显著成就。(14)孙桂燕:《社会性别视角下中国妇女权利》,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王瀛培关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旧产婆改造,并对当时的医师、妇女等群体进行了深入访谈。(15)王瀛培:《团结与改造:从旧产婆到社会主义接生员——以上海为例的讨论》,《妇女研究论丛》2017年第4期。

总之,当代中国史研究视阈下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考察历史,观照现实,一方面体现了学术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从理论层面试图寻求解决时代更迭中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良方。学者们纷纷从不同视角出发,对妇女权益保障问题进行历史回溯与现实分析,并试图不断拓宽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为构建中国性别平等的社会、促进中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发展进一步总结历史经验。

二、当代中国史视阈下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主要研究热点

妇女权益保障研究在不同历史时期侧重点会有所不同,纵观已有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热点:

(一)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研究

妇女政治参与状况是衡量妇女政治地位的主要指标,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是提高妇女政治地位的重要途径。目前学界关于妇女政治权利保障研究主要围绕妇女参政权保障问题展开,在研究时段上多集中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近年来也有向改革开放以来妇女参政权方向延伸的趋向。

就中国共产党保障妇女参政权的政策与经验,有研究指出,中国共产党为妇女参政起到了强有力的政策优势、可靠的组织保障(16)王凤华:《试论党的领导对妇女参政的作用》,《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不断提高妇女参政的比例,保障妇女的监督权,从理论和实践上保障妇女真正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17)孙苹:《中国共产党妇女参政政策探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有研究从纵向、横向比较了不同历史时期中外妇女参政的实践,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参政权得以保障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体系,提出中国妇女参政已基本迈入正轨的观点。(18)段蕾:《论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妇女参政的扶持》,《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也有研究认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妇女参政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制度、妇女权益的机构、组织建设都取得长足进步,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干的妇女立法体系在妇女权益保障上发挥着重要作用。(19)周长鲜:《妇女参政:新中国60年的制度演进(1949—2009)》,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

还有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文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等历史事件为时间节点,对新中国妇女参政状况的变化阶段进行了划分,董妙玲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妇女参政的历史进程分为第一次高潮、曲折发展、巨大挫折、恢复与波动、良好发展五个阶段,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广大妇女参政能力和意识不断得到增强。(20)董妙玲:《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的妇女参政》,《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3期。师凤莲将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的历史划分为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妇女参政多为动员型、信念型参与,受苏联模式影响较大,“男性化”倾向明显且参与规模较大,后一阶段女性政治认知水平、关注和参与公共事务等程度都有所提高,在这一阶段保障女性参政的法律与政策进一步得到完善。(21)师凤莲:《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问题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年。段蕾以’95世妇会召开为标志,将改革开放以来妇女参政划分为反思改进阶段和深化改革阶段,提出党、政府领导下的妇女参政虽经历了短暂的增减反复,但妇女参政水平与改革开放前相比较有了较大的提升。(22)段蕾:《论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妇女参政的扶持》,《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此外,许多研究结合新中国成立初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政治运动探讨妇女参政权保障状况,从妇女参政概况、妇女参政权的实现途径、中共保障妇女参政权的措施等角度予以探究。马慧芳、张新民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妇女为研究对象,在梳理这一时期部分省份农村妇女参政基本状况、参政渠道的基础上,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权益受保障主要在于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的颁布实施、党和政府实行带有倾斜性的保护政策,以及基层妇联解决妇女参政的实际困难。(23)马慧芳、张新民:《建国初期农村妇女参政状况研究》,《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张致森针对第一次全国普选运动中多地妇女消极参选,妇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没有得到充分实现的问题,回顾了党和政府发动妇女参选的具体措施,认为在此进程中妇女参加选举,为后期妇女政治权利的提升奠定基础。(24)张致森:《第一次全国普选运动中的妇女发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2期。就妇女参政权的实现途径,刘维芳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参政议政的第一次高潮,这一时期广大妇女关注到自身特殊权益的保护,人大和政协是妇女参政议政的主要渠道,一些基层妇女、女劳模走上领导岗位成为妇女参政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新生的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为妇女参政提供政策性的保障。(25)刘维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妇女参政议政初探》,《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一些研究还通过梳理妇女政治权利保障的历史实践,从多个层面提出关于妇女政治权利保障的相关建议。张永英强调应在不同历史时期发扬重视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传统,采取比例保障对女干部的倾斜政策、重视公共政策对妇女参政的保障,扩大基层妇女的政治参与,关注和研究女干部的特殊需求。(26)张永英:《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关于妇女参政的理论认识与实践经验》,《妇女研究论丛》2001年第A1期。妇女政策的制定者要将性别观点纳入参政政策之中,促进妇女政策逐渐法制化、制度化,妇联应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人大和政府部门应健全选举制度、规定性别比例。(27)孙苹:《中国共产党妇女参政政策探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二)妇女经济社会与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研究

新中国成立以来,亿万妇女在中国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半边天作用,在不同历史阶段彰显出高涨的生产热情、高度的主人翁意识,逐渐成为各行各业的重要建设者。伴随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妇女经济社会权益保障在不断变化的历史时期展现差异性的历史概况和发展态势。学界关于妇女经济社会权益保障研究集中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等方面,研究时段上以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主,长时段、区域性研究成果近年来较为丰富。

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现有研究一方面将视角下移,探讨土改时期湖北、江西等地推动妇女积极参与运动的历史过程,另一方面指出农村妇女在参与土地改革过程中获得平等地权,实现和保障了自身的土地经济权益以及与此相关其他方面的社会权益。(28)孙浩:《湖北土改时期的农村妇女翻身研究(1950—1952)》,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29)杨亚娟:《土改时期江西农村妇女工作研究(1950—1952)》,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有研究宏观审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百年变迁历程,将这一历程划分为土地革命时期与妇女地权的提出、集体经济的建立与土地性别分配制度确立、土地承包与妇女地权博弈探索三个阶段,指出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探索的百年历程事实上触动了农村父权制的婚嫁组织机构,改变着传统农村固化的男女性别文化与村规民约,这一历程中妇女土地权益逐渐得到保障。(30)李慧英:《我国农村妇女地权的百年变迁》,《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

关于部分妇女劳动权益、就业权难以保障的现实问题,有研究从长时段探究中国共产党鼓励妇女全面就业、保障妇女就业权的政策变迁过程,认为中国共产党鼓励妇女全面就业的政策冲击了传统落后的性别观念,传播了先进的性别意识,使中国妇女获得自尊自立,经济社会地位空前提高,同时由于受生产发展水平的限制,一些妇女就业的现实问题仍然存在。(31)袁秀贞:《1949—1978年中国共产党鼓励妇女全面就业的政策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还有研究从妇女劳动保护这一视角考察新中国成立初期北京市女工劳动保护的相关举措,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北京女工劳动权益总体上受到较好保护,既改善了女工的身心健康状况,也促进了生产发展和社会和谐。(32)孟丽媛:《新中国成立初期北京女工的劳动保护》,《北京党史》2012年第2期。

在保障妇女经济社会权益的同时,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扫盲运动,降低女性文盲率到新时期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水平实现新高,越来越多的女性通过教育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提高自身经济地位,保障了应有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教育权益。妇女受教育水平是妇女解放的一个重要尺度,妇女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研究内容多见于教育史整体性研究中,主要涉及中国共产党妇女教育工作方针与政策研究。有研究认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不仅保障了妇女受教育权,还将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通过法律制度确定下来。(33)安树芬主编:《中国女性高等教育的历史与现状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有研究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苏北农村妇女教育的实践经验,认为教育是农村妇女实现自身素质提高、自身解放的重要路径。(34)杨方:《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教育研究(1949—1956)——以江苏泰兴为例》,扬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21年。还有研究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受市场经济影响妇女受教育权遭到侵犯的现实问题,较为系统地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的主要经验,强调必须切实保障妇女的受教育权。(35)韩廉、沈波濒:《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对妇女教育的新推进》,《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三)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研究

人身权利是妇女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具体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妇女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学界针对妇女人身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以探讨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为主。部分研究议题同属于医疗卫生史研究的范围,如娼妓改造、妇女生育保健等。

旧社会大多数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只能选择依附于他人生活,一些妇女受胁迫、拐卖、欺骗与生活所迫走上卖淫的道路,丧失本属于个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在身心的双重剥削下成为封建社会的牺牲品。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相继制定和颁布一系列禁娼规定,许多城市掀起轰轰烈烈的禁娼运动,在该运动中深受旧社会荼毒的妇女逐渐摆脱娼妓身份,第一次拥有完整独立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娼妓改造问题研究,区域性研究成为热点,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禁娼方式、改造妓女的举措与经验等。较多研究以新中国成立之初京、津、沪等大城市规模性的娼妓业改造作为区域性研究的对象。针对禁娼方式的探讨,目前学界有“两种方式说”和“三种方式说”。 部分研究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初,城市禁娼工作大体按照两种方式,一种是以天津等大城市采取“寓禁于限”的方针,一种是以北京等地为代表一举封闭全部妓院的方式。(36)马维纲:《建国初期禁娼述略》,《公安研究》1994年第2期。也有研究在前两种禁娼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第三种方式,即上海“规范有序”的禁娼方式。(37)于海洋:《新中国成立初期娼妓业改造述评——以京津沪为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针对各地改造妓女的经验与举措,学界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是帮助妓女治疗性病,使得她们免受性病的折磨;二是党和政府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使妓女重新树立人生观、提高自身素质;三是通过劳动改造,使之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四是妥善安置妓女,安排适当的工作。

生命健康权、生育权都属于妇女的人身权利。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为保障妇女的生育健康,逐渐在全国开展旧产婆改造、生育保健相关的事业。李洪河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旧产婆和落后的接生方法存在广泛的危害,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各地旧产婆改造工作取得很大的成绩,旧产婆改造和新法接生工作的推广大大降低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革除了生育陋俗。(38)李洪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旧产婆改造》,《中共党史研究》2014年第6期。李晨阳、王瀛培分别以山西、上海为例,考察新中国成立初期为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推广新法接生、改造管理旧产婆和保障妇幼健康的历史过程。(39)李晨阳:《生育的现代性:1950年代山西省的新法接生与产婆改造》,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40)王瀛培:《团结与改造:从旧产婆到社会主义接生员——以上海为例的讨论》,《妇女研究论丛》2017年第4期。

除此之外,由于妇女生育健康保障不仅在于妇女个体,还涉及新生儿的健康保障,因此学界针对妇女生育健康逐渐扩展到生育保健、妇幼保健等相关议题,其区域化的研究趋势较为明显。现有研究大多选择大城市妇幼保健事业为研究对象,关于农村妇幼保健问题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邓红、王利娟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运用政治力量将妇幼保健纳入国家公共卫生整体事业之中,建立从上至下的保健组织,宣传现代妇幼卫生知识,保障妇女的生育安全,达到党和国家解放妇女和赢得妇女政治信任的双重目的。(41)邓红、王利娟:《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主导下妇幼保健事业的起步与发展——基于天津的考察》,《河北学刊》2015年第2期。虞洁文通过考察南京地区开展妇幼保健工作两个阶段的主要举措,提出20世纪50年代南京地区开展妇幼保健工作既是受到苏联模式的影响,也是国家降低妇婴死亡率现实需要的观点。(42)虞洁文:《20世纪50年代南京地区妇幼保健工作研究》,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刘燕花以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安市坚持党和国家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为例,总结西安市妇幼健康工作的主要经验,认为党和国家根本上扭转了新中国成立之前妇幼健康无法得到保障的现实。(43)刘燕花:《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安市妇幼保健事业研究(1950—1959)》,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

(四)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研究

新中国成立之初,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便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新中国第一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到当前以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单行法律法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确立,都将妇女婚姻家庭合法权益保障纳入其中,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所涉及的权益事实上与其经济、人身等方面的权益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婚姻家庭领域的个人财产权、继承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权等方面。

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基本涵盖上述内容,较为突出的是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主题、研究时段选择呈现明显的趋同性,研究大多以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涉及对《婚姻法》的文本研究以及该法在各地的贯彻实施等,研究区域既包括华北、华东、华中等地,也涉及西北、西南等偏远少数民族地区。

研究认为,《婚姻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以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为主要特征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向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挑战。(44)张成洁、莫宏伟:《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与贯彻运动述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该法为新中国的婚姻法制初步奠定法律框架,使女性从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并推动了中国整体性的社会变迁。(45)王思梅:《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党的文献》2010年第3期。全国性的《婚姻法》贯彻运动主要分为初步宣传执行、婚姻法执法大检查、大规模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三个阶段,这一运动涤荡封建婚姻观念,树立新的婚姻制度,同时推动建立男女平等、和睦团结的新家庭。(46)马冀:《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述论》,《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婚姻法》的贯彻研究成果还集中体现在区域性研究上,有相当数量学者以多样化研究视角,考察了《婚姻法》在华北、华东、华中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状况及贯彻成效。(47)代表性成果有:欧阳小松:《新中国〈婚姻法〉在福建的宣传与贯彻(1950—1953)》,《党史研究与教学》1995年第2期;庆格勒图:《建国初期绥远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0年第2期;杨丽萍:《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1期;李洪河:《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社会问题及其解决——以河南省为中心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7期;范连生:《构建与嬗变——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在黔东南民族地区的推行》,《当代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6期;王冬梅:《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以福建省惠安县惠东地区为例》,《妇女研究论丛》2017年第1期,等等。这些研究表明不同地区在开展《婚姻法》贯彻运动时间、方式方法等方面虽有所区别,但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颁布使广大妇女真正获得婚姻自由,妇女婚姻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贯彻《婚姻法》运动日趋消灭封建婚姻行为和残害妇女行为,纠正了许多干部和群众错误的婚姻观,传播男女权利平等的观念,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还有研究尝试探究《婚姻法》文本的制定与出台的过程。姚红梅认为,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以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重婚纳妾,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男尊女卑,实行男女平等为基本原则。(48)姚红梅:《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若干问题探讨》,中共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韩志提出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明确且具体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其中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是特别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49)韩志:《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秦燕、李亚娟认为,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是对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继承与发展,为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起到了铺垫作用。(50)秦燕、李亚娟:《20世纪80年代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吕伟俊、马荟从妇女地位和心理变化的角度审视两部法律,强调1950年的《婚姻法》促进妇女自我意识的觉醒,起到对婚姻制度破旧立新的作用;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的颁布反映了妇女社会地位和思想观念的变迁,以及党和国家在拨乱反正中不断维护妇女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51)吕伟俊、马荟:《新中国建立后三十年中国妇女地位的提高、心理的变化与两部婚姻法的变更》,《中国现代社会心理和社会思潮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8月。刘维芳认为《婚姻法》的颁布以及此后的历次修改与完善,反映了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持续关注婚姻家庭问题,并根据现实变化运用法律手段整合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塑造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在此过程中,《婚姻法》逐渐走向民间、回归本位的趋势日益明显。(52)刘维芳:《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历史演进》,《当代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1期。

近年来,还有研究关注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妇女婚姻自由权和财产权难以得到保障等问题,尝试从婚姻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妇女权益保障问题,考察党和政府在婚姻司法实践上采取的系列措施,认为党和政府通过采取广泛开展婚姻法宣传活动、提高司法工作者思想认识、注重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等措施,较好地解决了婚姻司法实践中妇女权益难以保障的诸多难题,取得了明显成效。(53)李洪河:《建国初期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救助》,《党史研究与教学》2008年第6期。(54)郭凯:《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司法实践的挑战与应对》,《中州学刊》2013年第10期。

除了上述几种权益之外,一些关于妇女解放思想研究、妇女地位等的研究也试图从妇女权益保障角度创新原有的研究视角。刘维芳通过对比旧社会,从政治、经济、教育、婚姻家庭、特殊权益五个方面阐释了新中国成立后60年间妇女地位发生的历史性巨变。(55)刘维芳:《新中国妇女地位的历史巨变》,《当代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5期;张小宝探讨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推动男女平等的法律政策和取得的成果,并考察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的确立和逐步完善的历史过程、推行经验和不足之处。(56)张小宝:《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9年。王为衡梳理了刘少奇在《婚姻法》颁布前后、制定起草等工作中做出的主要贡献。(57)王为衡:《刘少奇与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党的文献》2010年第3期。李蓉论述了毛泽东在不同历史时期维护妇女权利思想的主要内容。(58)李蓉:《毛泽东妇女权利观初探》,《妇女研究论丛》1994年第1期。

三、对进一步推进当代中国史领域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的几点建议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经过四十余年的发展,学界关于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进入兴旺发展时期,形成了不同的研究路径,呈现出跨学科、多视角的研究趋势。笔者通过梳理挖掘,在回顾评析基础上对未来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提供以下几点陋见:

其一,拓展研究时段,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尤其是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取得的历史性进步。在研究时段上,改革开放之前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历史考察成为热点,大部分研究选择新中国成立初期作为研究重心,而针对其他时段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存在重视不够的问题。事实上,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妇女权益保障的历程与改革开放以前的探索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同属于中国妇女权益保障从无到有的奋斗历程。重视改革开放以来的妇女权益保障研究,既不能与改革开放之前的历史相割裂,也不能仅局限于某一时段。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历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妇女权益保障的历史经验为现实问题提供借鉴,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探索为未来发展铺垫道路。如何突破改革开放以来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的瓶颈,创新改革开放以前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的范式、探究未来妇女权益保障研究的方向应是学界必须关注的内容。

其二,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并重,将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大背景下进行考察,避免碎片化。当下区域化、微观、个案研究逐渐增多,许多研究视角下移,尝试以个案研究透视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问题,与此同时出现了对宏观研究的忽视、从上至下视角探讨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缺失。如何平衡妇女权益保障的区域特色和整体特征,如何在对时间、地域界定的同时置于国家建构和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整体历程之中,如何做到提供新的历史认识并对学科发展有所裨益,成为区域、微观、个案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不单是个人的解放,或是区域群体权益的保障,而是关系中国一半左右人口、全部家庭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历程,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并重才能避免碎片化。

其三,丰富妇女权益保障议题,以现实为导向深入对妇女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社会权益、婚姻家庭、文化教育等权益研究。妇女权益保障涵盖与妇女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同时每一方面权益保障都涉及国家、社会和个体的互动与参与过程,缺乏任一方面的研究都是对妇女人权的漠视。学界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目前仍有留白,缺少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体系、妇女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个体维权等多重视角研究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对妇女经济社会权益、人身权益、受教育权、发展权等研究略有不足;对残障妇女、少数民族妇女等群体的权益保障研究存在欠缺。历史学者在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上应拓宽研究视野,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深入,避免重复研究,以现实为导向,联系当下妇女问题的解决困境探究妇女权益保障的可行方案。

其四,界定历史学学科中妇女权益、妇女人权、妇女解放等相关概念。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在法学领域已有长足发展,与之相关的概念、内涵界定也具有丰富的学术成果。相较法学学科,历史学学科领域妇女权益保障的内涵、定义等有待学者们界定商榷,妇女人权、妇女解放与妇女权益保障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值得进一步挖掘定义。

其五,加大妇女权益保障资料建设与整理力度。当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多以妇女史研究资料为基础,资料更新整理上偏向妇女地位调查、妇女口述研究、妇女发展报告等的收集撰写。有关部门仍需深入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基础性资料建设,尤其针对偏远地区妇女生存状况,有待收集更加翔实的调查数据和访谈资料。除此之外,现有的中国妇女的生活状况统计、发展报告、妇女人权事业进展概况有待及时更新。全国和地方妇联组织也应加大对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及一些省市偏远贫困地区妇女群体的调研力度,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提供更多扎实可靠且完善的资料。

猜你喜欢

参政婚姻法权益
意外伤害与权益保护
颜回之乐
漫话权益
在立法与现实之间: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法》的制定及其修改
平等与差异:《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规定的性别再解读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婚姻法》的社会动员——以上海地区因婚自杀的报道为例
绍兴后期高宗对中枢体制的调整——以汤思退再次“兼权”参政为中心的考察
广场舞“健身权益”与“休息权益”保障研究
你的权益被什么保证?
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举证规则——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不足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