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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现状与对策建议

2023-03-22肖南娇刘艳刘彪

农业灾害研究 2023年12期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江西

肖南娇 刘艳 刘彪

摘要 针对2022年9—10月江西省开展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部省联合帮扶工作,讨论了南昌市、赣州市和宜春市部分污水处理厂的自行监测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等,并提出了自行监测管理对策建议,以期为江西省其他企业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江西;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305(2023)12–0-03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Self-monitoring of Sewage Treatment Plants in Jiangxi Province

Xiao Nan-jiao et al(Jiangxi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Center, Nanchang, Jiangxi 330039)

Abstract In response to the joint assistance work of the pollution discharge unit self monitoring department and the province carried out in Jiangxi Province from September to October 2022, discuss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asons of self monitoring in some sewage treatment plants in Nanchang City, Ganzhou City, and Yichun City, 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self monitoring management. The research results provided reference for other enterprises in Jiangxi Province to guide their self monitoring and assistance work.

Key words Jiangxi; Sewage treatment plant; Self monitoring

生态环境保护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污染源排放管控是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水、气、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实现,最终都需要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落实到污染源管控,而管控措施的落实效果有赖于及时、客观、准确的污染源监测数据支撑。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是指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要求自发组织并开展环境监测的行为[1]。排污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对自身排污状况进行监测,采取利用自身能力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方式开展监测,包括自动监测设备在线监测和手工监测。工作目的是使排污单位掌握自身排污状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及其影响程度等,从而加强环境管理。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染源废水治理的末端企业,稳定达标运行对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提高水环境整体质量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商请联合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的函》(监测函〔2022〕9号)等文件要求,2022年9—10月,江西省开展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部省联合帮扶工作,完成了对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部分污水处理厂的自行监测帮扶指导。

1 江西省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现状

1.1 评估及抽测数量

江西省2022年央地合作帮扶指导现场评估了34家污水处理厂,其中,南昌13家、赣州9家、宜春12家,宜春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袁州机电基地污水处理厂由于疫情未开展现场评估;抽测了35家污水处理厂,其中南昌13家、赣州9家、宜春13家。

1.2 评估结果

总体评估结果为较为规范的企业13家,基本规范的企业1家,无不规范的企业。自行监测规范性评估统计见表1。

分项自行监测方案制订评估结果方面为较为规范的企业占97.1%,基本规范的占2.9%,无不规范的企业(表2)。

分项自行监测开展评估结果为较为规范的企业占82.4%,基本规范的占17.6%,无不规范的企业。

分项信息公开评估结果为较为规范的企业占97.1%,无基本规范的企业,不规范的占2.9%。评估结果为不规范的企业为联熹水务(奉新)有限公司。

1.3 抽测工作开展情况

1.3.1 抽测基本情况 抽测了35家污水处理厂,其中处理生活污水的有18家,处理工业废水的有4家,处理生活与工业混合废水的有13家(表5)。

35家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除赣州市4家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B标准外,其余31家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

1.3.2 抽测结果分析 每家污水处理厂均在进口和出口布设了监测点位,共有39个进口(2家污水处理厂有2个进口,1家有3个进口,32家有1个进口)和35个出口。每个监测点位按照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抽测的35家污水处理厂的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均达标。

进口监测结果:39个进口主要污染物监测情况见表6。化学需氧量进口浓度范围为59~904 mg/L,氨氮进口浓度范围为1.27~40.60 mg/L,总磷进口浓度范围为0.33~17.30 mg/L,总氮进口浓度范围为2.13~57.40 mg/L,主要污染物进口浓度差异较大。

出口监测结果。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排放及处理效率情况见表7。化学需氧量出口浓度范围为8~49 mg/L,去除效率范围为64.4%~97.3%,氨氮出口浓度范围为0.063~4.020 mg/L,去除效率范围为75.4%~99.7%,总磷出口浓度范围为0.020~0.690 mg/L,去除效率范围为21.2%~98.9%,总氮出口浓度范围为0.780~14.300 mg/L,去除效率范圍为24.7%~96.2%。氨氮排放浓度差异较大,总磷和总氮去除率差异较大。

2 江西省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1 主要问题

评估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存在问题企业数≥5家)有以下4个方面。

第一,自行监测方案制订方面。部分企业监测点位示意图不规范、执行排放标准不正确。有较多企业采样和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仪器设备选择不正确。大部分企业的质控措施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自行监测开展工作中的委托手工监测方面。有较多企业分析方法不符合相关标准、监测结果计算与表征等不符合规范要求;大量企业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不能完全符合自测指南要求。部分企业的被委托单位未与外包单位签订合同,外包报告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不符合自测指南要求[2]。

第三,自行监测开展工作中的废水在线监测方面。部分企业的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不符合HJ353要求;设备内部管路不清洁;管道电磁流量计部分未检定;水质自动分析仪未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较多企业的在线监测系统无法对核查数据或异常数据进行自动标识,使得核查数据或异常数据均作为水样监测结果参与计算及评价,影响在线结果有效性;自动监测设备技术档案及运行记录填写不及时、内容不齐全。

第四,监测信息公开方面。不少企业的公开数据与监测报告(原始记录)不一致;监测结果公开不及时、不完整。

2.2 原因分析

第一,排污单位普遍缺乏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意识,多数排污单位将自行监测委托给社会化检测公司后即认为此项工作与己无关,对这些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不查不看,在检查中甚至发现有超标报告而企业人员自身不知道的情況。

第二,社会化检测公司检测结果真实性存疑,检查时发现部分企业监测点位采样口尺寸根本无法满足采样要求,但委托的检测公司却提供了盖有“CMA”章的有效检测报告。部分企业只考虑成本,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只考虑价格,对自行监测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根本不予考虑,甚至默认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部分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量程及日常维护校准使用的标准物质浓度过高,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甚至低于校准所用标准物质浓度的5%,测量结果完全受仪器本身系统误差的影响,根本无法反映企业的实际排放状况,同时也是造成在线设备比对合格率低的原因之一[3]。

3 江西省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管理对策建议

3.1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充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厘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制定完整、规范的自行监测方案。借助排污许可证核发,倒逼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4]。

3.2 规范社会监测市场

从源头倒查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发现弄虚作假严厉查处,切实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所有排污单位应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公司不仅提供检测报告,还应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复印件或影印件,并落实原始记录保管年限要求,切实保证自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3.3 增强自行监测帮扶有效性

通过持续、针对性的帮扶指导活动,能够推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持续改善。国家聚焦重点问题、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以提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为核心目的,进一步加强跨区域的自行监测质量帮扶,推动各地履行监管职责。省、市、县三级分别根据监管职能分工,开展辖区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市县级在采取多种灵活帮扶方式的基础上,做到帮扶指导全覆盖[5]。

4 结束语

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不仅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和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排污单位要牢固树立“谁排污、谁监测、谁说清排污状况”的理念,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监测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和技术培训,定期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考文献

[1] 余晓玲,刘艳,张慧敏.江西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状问题及对策[J].江西科学,2021,39(3):572-574.

[2] 余晶京,褚天高,陈亮,等.安徽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J].资源节约与环保,2022(7):128-131.

[3] 刘艳,余晓玲,张慧敏.新形势下江西省污染源监测工作发展思路[J].江西科学,2019,37(6):1002-1004.

[4] 敬红,陈乾坤,王军霞,等.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发展回顾及“十四五”建议[J].中国环境监测,2022,38(5):1-8.

[5] 张艳艳,李莉莉.污水处理厂自测质量问题及建议[J].环境与发展,2020,32(9): 14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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