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供给多元主体网络联结行动的实现
2023-03-22盛莉波
盛莉波
(云南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云南 昆明 650500)
一、问题缘起
建设多层级、多元化的农村养老供给体系以应对和解决当前我国农村严峻的老龄化和养老问题已成为学界共识。但如何从单一供给向多元供给转变、从注重局部完善到系统性重构转变、从双层运作到整体协同接续,既有研究对此分析不足,甚至存在分歧:(1)养老供给主体及其角色方面。有学者提出“一核多元”的协同增效模式[1],强调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的不可或缺性和主导性;有学者根据不同主体的角色定位提出“家庭为基础、政府兜底底线、市场定位中高端”的养老服务体系构建[2]。(2)养老治理的结构重构方面。学者们从挖掘农村养老供给内生性发展动力角度提出了“复合供给”的合作社养老模式[3],以及以“老老相助”和“集中供养”为主要形式的互助养老模式[4],着重强调利用和开发村社内部资源以摆脱对外部行政力量的依赖;刘艺等人认为,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既要细分养老服务内容层次,又要对服务对象与供给主体、服务内容与方式等进行系统考量,以共建共治为目的构建农村养老供给主体支持体系[5]。(3)养老供给体系运作机制方面。一直以来,我国的社会福利供给体系存在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双层治理逻辑,两者各行其道,引发了农村养老供需脱的风险。学者们提出了“包容性协同”[6]“多元合作”[7]“放权与自主相结合”[8]等解决该问题的可能路径,但均未对双层运作和整体协同之间的接续方式和过程做详细阐释。如上所述,现有研究未能对农村养老供给的学理机理进行深入研究,导致所提出来的对策不具备针对性的指导价值,实效性不强,尤其缺乏对农村养老供给不同主体之间耦合和动力机制的统筹思考。
诞生于20 世纪80 年代的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Theory,ANT)打破了自然与社会、主体与客体、人与非人的二分法,创立了由人类与非人类因素共同参与、能动作用的行动者网络,为解释社会科学具体场域的存在问题和发展对策提供了新的视角。该理论于20 世纪90 年代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9],被广泛应用于科学技术、社区治理、卫生保健、教育研究、文化地理等研究领域。相较之下,鲜见行动者网络理论在农村社会福利供给领域的研究和应用。本文将在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下,探讨内嵌于农村社会福利供给过程中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和网络运行机制,重点剖析农村养老供给体系的重构过程和网络效应,为审视当前农村养老服务载体的现实样态提供理论依据,为探寻多元行动者的优化整合和可持续重构提供一种全新视界。
二、农村养老供给的行动者网络
(一)行动者及其关系
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基础是行动者概念。在布鲁诺·拉图尔(Bruno Latour)看来,不论是人类抑或非人类,任何通过制造差别而改变事物状态的东西都可以被称为行动者[10]。这种“去人类中心”视野赋予“物”以本体论地位,“物”不但高度自治,而且在与人的关联中彼此创造、相互成就[11]。当然,作为“物”,非人类行动者能动性的实现离不开“代言人”。非人类行动者是人类的创造物,本身并非主体性存在,不具备独立自主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它们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对象凝结了人类的需要和价值,通过人的代言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发生作用。因此,非人类行动者能动性的实现得益于其与人类行动者能动性的互生共现,并通过人类行动者的代言,其存在得以展现,利益得以表达,能动性得以实现。
非人类行动者是如何被引入特定网络并与人产生关联的?其关键在于转译。每个行动者都在用自身语言和行为将其他行动者的问题和角色进行转译,所有行动者均随时随地处于转译和被转译过程。因此,转译“是联系,是普遍联系的内在机制”[11]。经由转译,异质行动者联结为两种关系的同盟系统,“它们被联系地那么好,以至威胁前者就等于威胁后者”[12]。作为转译的特定功能,网络体现为一种关系维度。即人类行动者与非人类行动者在互动、流动和变化过程中,通过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征召以及动员和排除异议等一系列行动结成“关系性联动”[13],形成网络效应。由此,行动者网络以异质行动者的互动和联结获得动态稳定性[14],体现出转译行为的“价值倾向性”以及网络的“时空建构性”[9],不但能为优化多元行动者互动效能提供理论框架和分析范式,更被视为理解世界复杂性及其问题的一系列实践[11]。
随着老龄化进程加速,养老问题成为当前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老年人养老需求的分化原则上要求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养老供给,多元供给主体间以有效的整合和衔接机制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实现养老供给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一直以来,人类和社会结成的二维空间束缚了农村养老供给体系的可能突破和发展,由人之外的一切“非人”的存在和力量组成的“物”世界一直被忽视,游离于供给体系之外,使得其养老价值潜力转换可能性小,价值实现程度低,很难在农村养老供给体系中有所作为。根据行动者网络理论,人类行动者和非人类行动者共处于同一种关系维度,经由转译结成具有特定功能的养老供给行动者聚合体,在互生共现过程中彼此互动与联结,其边界处于不断变化、流通、非确定的灵活且开放状态。农村养老供给不是单个养老供给行动者的简单叠加,而是异质行动者动态且稳定联结关系的网络效应表征;农村养老供给也不是简单的社会成就呈现,而是异质行动者嵌入特定场域和具体养老实践的网络效应聚焦。因此,将行动者网络理论应用于农村养老供给研究,以构建“供给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养老供给体系,破解农村现有养老供给行动者关系碎片化以及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效率低下等困境,不但具备理论上的自洽性,而且具有实践上的契合性。
(二)农村养老供给行动者
农村养老供给实质上是一个跨主体的社会-物质关系网络体系,该体系囊括了一切生成和维系网络所必不可少的人类与非人类行动者。
农村养老供给人类行动者的主要构成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老年人自身及其配偶,其养老方式被称为“自我养老”。自我养老既是国家、社会和家庭为年老体衰个体提供养老帮助和养老资源以“兑现”其在年富力强时作出的贡献和积累的过程[15],也体现为老年人的经济自立、生活自理和精神自强。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自我养老是对“产出性老龄化”理念的呼应和践行,能够充分调动老年人的主动性与能动性。因此,老年人及其配偶以所拥有的自身资源为基础并联结为农村养老供给的人类行动者。第二类是儿女等家庭成员。家庭养老运作机制一直存在着农业文化家本位与现代工业文化个人本位的纠缠和转变,其核心是代际关系的平衡。儿女作为家庭养老行动者做出的适当性养老行为选择带有强烈的个人理性和制度功效[16],凸显着家庭养老模式在现实社会条件下的践行形态。虽然农村养老主体的流动和养老空间的变动已表现出养老的“去家庭化”趋向,但是家庭养老的成本效率、亲情维系和社会稳定功能依然不可取代。因此,儿女等家庭成员以血亲关系为基础并联结的养老人类行动者仍然是重要的养老力量之一。第三类人类行动者以拥有的社会性资源为基础并联结,如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家庭养老边界的溢出拓展了养老职能承担者的范围,养老成为一个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领域。政府作为农村地区社会福利供给主导者的地位和责任不但不应减弱,反而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升和加强,以公共权威为基础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公共福利,体现平等、保障的社会价值。同时,社会组织以其非营利性、志愿化和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社会效益的理念以及出色的资源整合能力等优势在养老供给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是实现公共福利供给主体多元化和分权化的重要行动者构成。
农村养老供给非人类行动者主要包括了实体的非人类行动者以及以市场和科学技术为代表的非实体的非人类行动者。前者是与养老供给密切相关的、有具体形态或可实际接触、认知和利用的人类创造物,它们并非人类的附属或陪衬,其功能和象征意义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类的观念和行为。它们既是老年人在从事劳动生产时所需的资料和对象,也是用以为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提供便利、帮助的器具,或老年人为达到某一目的或促成某一结果的手段;既涵盖了老年人日常生活或活动的主要处所(包括有特定建筑物和养老服务发生的具体场所),也是可以用文字、语言等符号形态表现人类文化活动的结果和痕迹,或是与老年人养老生活关系密切的或用以达到特定养老目的其他物质类因素。非实体的非人类行动者没有具体形态,也不能被实际感知,但均产生于现实世界,是存在于人们意识系统的、抽象的概念、对象或联系,其典型代表是市场和科学技术。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通过价格、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对养老资源配置起重要作用,是家庭、政府和社会之外的社会福利再分配。“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到来使许多新兴科学技术进一步嵌入养老服务领域,让老年人能够获得高效、便捷、个性化的一站式智能养老服务[17]。智慧养老成为当前养老服务供给的新路径,从技术角度拓展了养老概念的外延。
在农村养老供给过程中,非人类行动者常常成为人类行动者之间建立特定关系的中介,并促使农村养老供给网络发生动态演化。例如,老年人与其儿女除了经由血缘所造就的直接互动和亲情关系外,当儿女以金钱支持或改善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时,农村养老供给网络中的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特殊的、稳定的赡养关系通过金钱这一“非人”要素得以建立,并由于儿女供给的金钱的多寡和老年人在养老生活中对金钱需求的大小等要素变化,展现了异质行动者之间复杂的作用方式和动态关系。
三、农村养老供给行动者的网络联动
(一)“必经之点”的问题呈现
在老年人养老需求日益旺盛和农村养老供给不足的双重挤压下,重构多元供给行动者关系网络势在必行。这不仅是各异质行动者通过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征召、动员和排除异议等结成动态网络的过程,也是各异质行动者价值偏好、利益诉求及行为选择的协同联结过程。在这其中,政府因其享有的主导性话语权与决定性主宰权[18]成为农村养老供给体系的核心行动者,其他异质行动者以追随核心行动者的方式,共同建构动态的多元合作网络关系。
在问题呈现阶段,政府作为核心行动者将整个农村养老供给网络要面对的关键问题予以界定并聚焦为所有行动者实现目标的“必经之点”,使异质行动者关注的对象问题化。政府在确认“农村多元合作养老供给体系”为各行动者集体养老实践“必经之点”的同时,坚持农村养老供给主导地位,通过职能转变引导和动员其他行动者共同参与供给过程,建立互利共赢的“共生”关系。其他行动者追随核心行动者,明确各自角色和主体目标:老年人行动者面对的关键问题是多样化养老需要的满足和提高自我养老能力;减轻家庭养老的物质负担和精神负担是儿女等赡养行动者面对的关键问题;社会组织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将“农村多元合作养老供给体系”作为“试水”领域,结合农村现实条件,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纵深介入养老供给;实体的非人类行动者地位长期被忽视,价值难以转化,养老支持力弱,因而,挖掘和提升应有地位和价值是其面对的关键问题;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市场化和产业化改革,在充分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前提下发挥市场在养老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是市场面对的关键问题;以新兴科学技术为核心支撑的智慧养老在我国的实践还处于探索阶段,应用范围小,资源整合程度低,其所面对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下沉到农村地区,在积极回应农村老年人真实养老需求的基础上,以信息化、智能化方式整合利用存量资源,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19]。
(二)相关行动者的利益赋予
利益赋予是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政府明确其他行动者的利益及其实现途径、建立协调和共商机制以稳定行动者网络的过程。其包含两个基本环节:其一,以政府为代表的核心行动者赋予其他行动者利益目标,明确利益实现的具体途径;其二,各行动者依靠自身资源和优势主动表达利益诉求,寻求利益实现途径,并将来自政府的利益赋予与自身追求进行协调和整合。
政府对其他行动者的利益赋予体现为六个方面:第一,政府为农业生产者增权,提升其生产能力和经营能力;开拓增产增收渠道,探索农村自我保障的多种可能方式;积极引导老年人树立经济自立、生活自理和精神自强的意识;第二,政府帮助农村居民因地制宜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为其提供增收、创收机会,提高赡养行动者的赡养能力和养老资源积累;第三,政府通过合理的公共职能退出和公共权力让渡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培育适宜的外部环境,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等价值补偿方式满足社会组织的营利性需要,实施张弛有度的监管,拓宽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第四,政府通过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性投入和加强技术帮扶等形式对实体的非人类行动者价值予以转换,赋予农村居民更多的财产权利,维护和增加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收益;第五,政府厘清权责边界,从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资助周期等方面刺激农村养老服务市场的发育,通过“有管制的市场化”扩大市场化养老机构的发展空间;第六,政府以协调作为智慧养老模式运作的根本机制,从供给导向、资源深层整合、组织变革等制度层面为智慧养老服务的“整体性治理”提供创新路径[20]。
各行动者的利益诉求则表现为:第一,老年人要树立“积极老龄化”意识、增强主动选择意识、提高自我保障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提高经济自立能力,从被动养老转化为主动养老,整合个体与社区资源,以互助小组形式实现“老老相助”;第二,儿女等赡养行动者在理解养老制度和明确赡养权责关系的基础上,在生活、情感和精神等方面尊重和关心老年人,尽可能满足其高层次养老需要;第三,社会组织积极主动参与到农村养老供给布局中,实现价值理念和供给行为的最优化;第四,市场提高内生增长动力,明确社会责任,推进专业化进程,创新养老服务内容,拓展优质、高端的养老服务供给;第五,智慧养老在农村地区的推行不能简单化为“科学技术应用于农村养老”,而是以农村老年人的独特需求为前提,以新兴技术驱动养老技术和养老服务智慧化、精细化、个性化发展,为农村老年群体赋能。
(三)核心行动者的征召
在关系网络联结过程中,如果只是通过民间行动者的松散联系和自发组织很难达成集体行动共识,这需要核心行动者以征召方式赋予各行动者彼此相关且可接受的任务。政府的征召方式一般包括职能征召、行政征召、购买养老服务征召和专业化征召四种。
1.职能征召
严格意义上的职能征召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征召。农村多元合作养老供给体系建立的关键之一在于政府内部职能部门间的共治与横向联动。职能部门的内部征召可以避免职能部门之间松散联系导致养老供给效率低下、效果有限等问题。例如,为了应对严峻的老龄化现实,2015 年,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九部委在“健康中国”战略基础上联合颁发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为农村养老供给侧改革提供了具体指向;2020 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跻身国家战略,与“健康中国”等并列最高层级国家战略。
2.行政征召
核心行动者通过政策制定、制度保障等“制度嵌入”方式鼓励异质行动者依据各自优势为老年人提供普遍性和个性化养老服务。例如,我国的《宪法》与《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个体,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2000 年)《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3 年)《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2016年)《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19 年)等政策的推出不断推进着我国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政府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2012 年)《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2016 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2017 年)等政策措施,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5 年)《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 年)》《“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2022 年)等政策从顶层规划、技术、产业发展等角度为智慧养老的实践和探索提供指导。
3.购买农村养老服务征召
政府购买农村养老服务的公共福利供给模式能够实现行政与市场的深度契合以及政府责任和市场机制的高度互动。常见的购买服务有委托授权式、体制外合作购买式和竞争性购买式三种方式[21]。通过购买农村养老服务,社会力量、政府和老年人之间定位清晰、职责明确:社会力量是养老服务的生产者,政府是购买者,老年人是消费者或使用者。三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服务从生产、供给到消费的完整环节。
4.专业化征召
养老供给领域是专业化分工要求较高的公共服务领域,专业化是衡量养老供给可及性的重要指标之一。农村养老供给的专业化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服务人员专业化。即,农村多元合作养老供给体系应该是一个以老年人的养老需要为导向、集合了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各方面人才的完善团队,包括“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理疗康复师、营养师及专业管理者等各类人员”[22]。其二,服务专业化,具体表现为服务分工专门化和服务标准专业化。
(四)行动者网络动员和排除异议
经过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和征召三个阶段,异质行动者面对的关键问题得以澄清,各自的地位、功能得以重新确立,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农村多元合作养老供给”行动者网络。由于异质行动者的利益诉求和资源优势各不相同会导致异议和矛盾的出现,这是正常的,但如若处理不当也会影响整体网络效应。常见的异议大致集中在老年人和赡养人、政府与社会组织、政府与市场之间,它们可以通过动员、互动、协商等相互调整方式排除异议、解决争端,共同促使网络朝着健康和良性方向发展。
1.协调自我养老和家庭养老的关系,提高自我养老的地位
老年人和赡养人之间的冲突实质是如何看待自我养老和家庭养老的地位和功能,这是自我养老获得合理地位和体现应有价值的逻辑起点。其一,自我养老和家庭养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的特殊联系。当前,家庭在农村老年人养老生活中的支持力减弱以及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家庭养老的“退”迫使自我养老做出“长”的回应。因此,虽然老年人的自我养老是对家庭养老弱化的一种适应性生存策略,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从长远来看,自我养老是现代化和城镇化演进的必然结果,是大势所趋。其二,自我养老和家庭养老相互补充。一方面,儿女外出务工不但极大改善了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而且直接提高了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水平;另一方面,老年人的劳动参与在增加经济收入和减轻家庭养老负担的同时,其自养行为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部分不利影响。其三,自我养老和家庭养老实际上是两个独立并行的养老模式。在分析自我养老的应有价值和地位时,既要承认当前农村老年人的自我养老是一种生存策略的适应性调整,但是也应看到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积极意义,是老年人分担家庭养老负担、规避养老风险的有效形式之一。因此,自我养老是与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并驾齐驱的养老模式,是农村老年人获取经济支撑、获得精神寄托、体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重要渠道。
2.厘清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地位和角色,实现资源有效整合
农村养老供给行动者构成中之所以鲜见社会组织的身影,既有政府部门“管理过度”或“管理真空”的原因存在,也有社会组织的内部问题。因而,政府动员社会组织广泛、深入地参与农村养老供给最重要的就是正视社会组织的优势,通过协商机制和契约式合作厘清关系,排除异议,建立共存共赢的关系。其一,政府应充分重视社会组织的社会资源凝聚力,通过“财政+社会资源”的组合方式实现养老资金的可持续发展。其二,发挥社会组织对老年人养老需要和市场动向灵敏的反映、机动灵活的组织以及高效的行动弥补政府部门由于科层制导致的“时滞性”。其三,利用社会组织的弹性管理特点以及志愿服务的方式对养老领域的最新动态和供需结构做出迅速反应,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方式,拓展供给范围。其四,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农村养老供给,培育和引导老年人的独立意识和主动选择意识。
3.建立“强政府+强市场”的农村多元合作养老供给格局
农村养老供给属于准公共服务,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受益群体的非排他性注定其具备社会公益性,另一方面由于养老服务边界溢出,养老服务消费者数量的增多增加了边际拥挤成本而表现出消费上的竞争性。农村养老供给的竞争性特点为市场进入该领域创造了机会和条件。如果说2000—2010 年我国农村基本养老保障是“强政府+弱市场”格局的话,那么2011 年以后我国的养老服务市场开始进入全面开放阶段。其中,重要标志是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 年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这是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进行的顶层设计,从准入条件、市场环境两方面对市场实行了增权,为养老服务市场的深化改革奠定了法制化、制度化保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有助于形成“强政府+强市场”的多元合作养老服务供给格局,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转型升级,以市场联动机制促进各养老供给行动者之间的集约化运作和分工协作。
四、结束语
当养老问题作为彰显人性和人类福祉的基本命题与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密切相关,并成为个体需要和社会需要的集中体现时,构建多元合作养老供给体系成为发挥“供给诱导需求”效应、优化农村养老供给结构、提升农村养老供给水平的重要应对策略。一方面,农村多元合作养老供给体系是一个牵涉了人类行动者和非人类行动者等多重利益主体在内的开放性、多层次互动网络,异质行动者在多元合作思维下以动感的关联性彼此构建。另一方面,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23]的农村养老供给行动者网络是异质行动者通过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征召、动员和排除异议等转译造就平等、动态、多元合作网络的过程,不仅有助于建立优势互补、共建共治共享的养老供给新格局,而且可以整合、优化养老资源为网络提质增效,为所有农村老年人增益及解决特定养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