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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视角下关于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研究

2023-03-22李鸿莲

中国储运 2023年2期
关键词:供应链监管绿色

文/李鸿莲

在全球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突出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关键问题,为了保障生态建设的平衡性,需要对传统的供应链形式予以优化和完善,摒弃落后生产制造理念,坚持可持续发展要求,加大对生态自然环境的保护力度,充分节约资源和能源,促进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的推广和发展。现阶段需要站在公共管理的视角下,对新型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予以分析,积极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确保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的创新性。在公共治理多元化管理模式落实到前期阶段,所形成的政府治理和市场主导机制呈现出了相互对立的效果,所以存在治理缺陷问题。为了发挥出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的实效性,并保障管理模式的创新性,需要站在公共管理视角,增进政府、市场和第三方部门的沟通与交流,从而形成最佳合作方式,提高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水平。

一、公共管理视角下创新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的有效对策

(一)制定绿色供应链发展奖惩条款。政府部门需要对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的开展予以高度重视,并结合绿色企业和企业污染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形成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体系,积极引进绿色生产技术和操作工艺[1]。政府需要结合绿色供应链的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奖惩条款,根据相关企业的费用成本予以全方位了解,从企业利润、材料价格、绿色管理等方面的运营费用入手,发挥出政府部门的引导作用,使政府能够为相关企业提供补贴政策,根据影响生态环境发展的企业予以适当惩罚。国家政府机构可以在绿色供应链检查过程中,对检查费用予以缩减,调动政府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能够邀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以监察机构和认证机构为主,使其能够使用专业化的检查方法,有效降低检查环节的费用成本[2]。不仅如此,政府机构还应加大对绿色供应链的投入力度,发挥出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责,为绿色技术的引进提供便利性支持,通过提高实际的报酬率,提升绿色供应链的管理水平,为绿色供应链的引入和发展提供优良条件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障最终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完善性,还应加大对监察机构与认证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第三方机构能够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有序执行检查作业,保障机构经营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在第三方机构的运营过程中,还应对机构的资质予以认证,全面掌握机构的收费情况,确保制度制定的合理性,提高政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水平。(二)改进产品绿色监管技术。从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予以分析,可以看出在发布产品绿色信息时,应坚持及时性和有效性原则,保障信息收集的全面性,通过深层次的分析与研究,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有效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的实时性,对绿色供应链的安全操作环节予以改进。在打造管理工作环节的过程中,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力度,为了形成系统化的绿色供应链产品监管形式,需要对关企业予以积极鼓励,使其能够投入系统建设阶段,并提供充足成本支持,保障体系设的完整性。不仅如此,还需要在互联网平台的作用下,打造统一化的管理模式,并促进公共服务平台的稳定运行,形成规范标准为绿色供应链的发展提供助力,将其作为产品绿色风险管控工作的重要手段,促进绿色供应链的循环发展[3]。除此之外,在产品绿色追溯体制构建完善后,由于在短期之内无法看到明显效果,为了能够提高企业的接收程度,还需要将相关数据和信息予以发布,保障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将社会公众作为信息主要接收主体,使公众能够结合产品信息进行判断,引导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生产问题。(三)构建绿色供应链监管群控网络。一方面,需要打造完善的政府治理体系,为了充分满足群众对于绿色产品的需求,加大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维护力度,需要结合绿色供应链的实际情况,构建以监管工作为主的群控网络。国家现阶段所打造的法律法规,要求单位、个人或者政府各项活动在落实的过程中,都能够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要求,坚持严格性与严谨性的规定,依据法律规范行使相关权利。不仅如此,需要遵循“先立法、后改制”的基本原则,确保法律框架配置的合理性,对相关部门的职能和权限作出明确划分。法律法规中需要对监管政府部门的职能和权限予以说明,对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部分进行重新分配,保障盲区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借助清晰的分工形式解决职能交叉问题。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强调法律内容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结合现实要求发挥出法律程序的实际效用。在建立绿色供应链监管体系时,需要与国家的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结合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确保相关人员能够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产品绿色委员会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对盲区和交叉重叠现象予以妥善处理,保障执法阶段的协调性,及时根据不符合情况的法规内容进行修改,避免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之间产生矛盾,确保治理工作的全面性,使相关部门能够正确使用权利。为了保障中央政府部门检查和管理工作的公平性与合法性,需要派遣专业人员对相关绿色产品生产企业予以检查和管理,对于跨市域的产品加工企业来说,还应要求省级监管部门能够对相关产品的生产予以直接监管,保障绿色供应链监管模式的有效性。此外,还应保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监管权限配置的合理性,在制定标准化产品绿色责任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依靠地方政府,还应根据相关绿色产品的溢出范围,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监管权限作出调整,保障权限设置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还需要鼓励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工作。由于媒介是信息在传递阶段的主要载体,能够发挥出新闻媒介的载体功能,结合绿色供应链等安全事件的关键信息进行整合,保障信息发布的真实性与及时性,强化社会各界对于新闻媒介的信任度和认可度。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需要为新闻媒体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环境,创设宽松的环境条件,为新闻媒体行业予以积极鼓励,使其能够基于深层次角度,加大对舆论的监督力度,并配合绿色供应链产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报道工作的开展,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时,新闻媒体承担着公共舆论的传播者职能,需要使其能够明确自身的社会角色,并为信息的传播提供明确引导,占据公共舆论引导环节的绝对优势[4]。当相关绿色供应链中的产品影响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时,新闻媒体需要及时负责报道工作,并保障信息传递的真实性,通过深入挖掘报道内容并揭露事实真相,为社会公众提供正确的引导。

二、基于公共管理视角优化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有效经验

(一)构建绿色业务流程。在国外企业绿色供应链实践活动的实施过程中,会将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作为主要内容,基于创新型的产品生产模式,充分改善产品的生产流程,有效提高新型能源技术的利用效率,改进企业的产品生产业务流程,朝着绿色化和环保化的方向转型,生产出满足绿色生产标准的产品。在推广新型技术时,由于我国的流程再造能力较为欠缺,无法实现对新能源的充分利用,所以导致绿色供应链全过程绿色动态监控体系难以达标,无法生产出以绿色化和环保化为主的产品[5]。为此,需要从核心企业入手,引导企业积极的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构建以绿色和环保化为主的业务流程,及时引进绿色材料,从源头入手加大对污染问题的控制力度,通过改善社会的绿色消费观念,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综合提高企业的产品生产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形成绿色发展文化。(二)制定企业协调合作机制。国外部分企业在打造绿色供应链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产品生产方式较为先进,可以基于链条的上下游部分,明确企业成本的使用途径,形成长效化的合作机制。我国由于受到了成本风险和社会责任等干扰因素所带来的影响,通常是以经营实体的形式为主,在链条分布过程中存在分散化的弊端,且不同地区对于企业带来的影响具有差异性。为此,需要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增进各企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解决绿色供应链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影响,实现利润最大化发目标,并且能够同步改善外界环境条件[6]。在绿色供应链建设的过程中,能够改善企业过度追求经济效益的思想观念,并将环保理念贯穿于供应链的整体运作模式中,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能够配合环保理念落实工作开展,不仅可以强化企业的技术能力,还可以在提高信息化发展水平的基础上,促进各个企业之间的协调合作。

结束语:

在绿色供应链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站在公共管理的视角对管理模式予以创新,基于系统化的管理形式,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低碳经济理念,为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的重新构建提供明确指导。在公共管理背景的影响下,应强化我国企业的管理意识,促进低碳环境保护理念的贯彻落实,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使多数企业都能够自觉投入绿色供应链管理阶段,促进企业的长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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