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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让“理越辨越清”

2023-03-19唐姗姗通讯员张伟

人民监督 2023年1期
关键词:南关中级法院服刑

文/ 本刊记者 唐姗姗 通讯员 张伟

减刑案件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最大程度地规范减刑工作,让人民群众深刻地感受到“大墙内”的司法公正

减刑对激励罪犯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意义重大。而对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的毕某某来说,自己到底适用有期减刑还是无期减刑,两者会相差十几年的服刑年限。

2022年9月27日,辽宁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柳忠清在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会议室主持召开了毕某某减刑案件公开听证会,三名听证员终让“理越辨越清”。

有期减刑还是无期减刑?

2009年11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毕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其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2月8日,毕某某被投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2015年11月18日,又转投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5年11月27 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对毕某某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在此期间,毕某某的亲属认为对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刑属于错误判决,一直在广东省四处信访。

2016年2月3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发现了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毕某某的判决错误,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其再审。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再审判决,纠正原判决对其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和决定执行刑罚部分的适用法律错误,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自再审判决后,毕某某在大连南关岭监狱一直被执行无期徒刑。大连南关岭监狱曾于2018年4月向大连市中级法院对罪犯毕某某提请有期徒刑减刑,但大连市中级法院认为广东省高级法院无期徒刑减刑已失效,应先经过无期徒刑减刑。2018年12月,大连市中级法院准予大连南关岭监狱撤回减刑提请。

2020年12月14日,大连南关岭监狱向辽宁省高级法院对毕某某提请无期徒刑减刑,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辽宁省高级法院以无期徒刑减刑开庭通知辽宁省检察院参加庭审。

与此同时,辽宁省检察院收到毕某某申诉,毕某某称自己于2015年已被广东省高级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自己在改造期间遵守监规,服从改造,没有犯错,不能重新给我执行无期徒刑,并按照无期徒刑进行减刑,这会导致我多服十几年刑”。

辽宁省检察院认真研究案情,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且司法机关认识不统一,意见存在分歧,决定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办理本案。

考虑到毕某某在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受疫情影响监狱封闭管理,且听证会涉及多方,辽宁省检察院决定将会场设在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毕某某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参加听证。为确保听证效果,选定的三名听证员中一人兼有人民监督员身份,另外两人虽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均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辽宁省检察院同时也邀请辽宁省高级法院派代表出席听证会。

“不能把内部纠错问题转嫁到服刑人员身上”

听证前,主办检察官向听证员详细介绍案情、听证焦点问题和有关法律法规,并提供了相关听证资料。

2022年9月27日,毕某某减刑案件检察听证会以远程方式召开。

2022年9月27日,听证会正式开始。争议的焦点在于“深圳市中级法院2016年11月18日作出再审判决,是否改变原判决、广东省高级法院无期减为有期徒刑裁定是否继续有效”。

对此,大连南关岭监狱和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认为,虽然深圳市中级法院再审仅改变了原判决附加刑,也应认定为改变了原判决,应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减刑裁定失效,对毕某某应按照无期徒刑减刑,并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辽宁省检察院认为,虽然深圳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但仅是对附加刑适用错误部分进行了纠正,原案事实没有变化,主刑量刑没有变化,应视为再审没有改变原判决,应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无期徒刑减为十九年四个月有期徒刑的减刑裁定应当继续有效。

三名听证员现场提问,并通过远程视频询问了毕某某有关情况后,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在评议室进行了独立评议。

复会后,听证员依次发表意见,他们均认为:“深圳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仅仅是改变了附加刑,案件事实、主刑没有改变,不应该机械地适用司法解释。”“减刑是对罪犯服刑改造的评价,如果把深圳市中级法院内部纠错问题转嫁到服刑人员身上,不仅不符合一般的正义观念和群众朴素认知,也损害了罪犯合法权益,显失公平。”听证员一致同意辽宁省检察院意见,认定广东省高级法院2015年减刑裁定有效,既可以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也避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毕某某通过远程视频在听证会上作了最后陈述,重申他的申诉理由,并讲述了法院错误判决对自己服刑改造的不良影响。

根据听证意见,辽宁省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函,建议其应认定深圳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未改变原判决,2015年减刑裁定继续有效。辽宁省高级法院采纳辽宁省检察院的意见,将毕某某提请无期徒刑减刑案件退回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并协调大连市中级法院以有期徒刑减刑受理毕某某减刑案件。

减刑案件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最大程度地规范减刑工作,让人民群众深刻地感受到“大墙内”的司法公正。毕某某减刑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听证员通过广泛听取监狱、检察机关、司法行政、申诉人等各方意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发表了比较专业、客观公正的听证意见,为问题的解决提供较好的参考意见,不仅维护了司法的公平正义,还维护了毕某某的合法权益,促进罪犯改造,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类似减刑案件的办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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