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数字能力障碍群体权利保障的策略选择研究
——基于从“数字排斥”到“数字赋能”的转变视角
2023-03-18沈费伟方颖峰
沈费伟,方颖峰
(杭州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述评
随着中国社会加速向数字时代转型,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乡村社会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对此,党和国家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从顶层设计、硬件配套、场景打造、政策支持等方面深入实施开展数字乡村发展行动,促进乡村振兴绩效提升。然而,乡村数字化转型的深入发展也给许多数字素养偏低的村民带来了难以逾越的技术屏障,使他们沦为“数字弱势群体”。 从主体类型来看,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主体多样,既包括传统的弱势群体,例如老年人、受教育程度低者、残障人等,也包括部分流入城市的边缘群体,例如农民工等[1]。 从发展效益来看,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广泛存在不仅限制了乡村的整体发展,也不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从地区分布来看,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数量规模远大于城市地区。 根据第5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2 年12 月我国非网民规模为3.44 亿,其中农村地区非网民占比为55.2%,约1.9亿,远超城镇地区①。 现阶段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规模数量的日益增长,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更多村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进而阻碍了乡村在产业、生态、文化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基于此,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合理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已成为重要的现实命题,迫切需要学术界高度重视和深入探讨。
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借助政治经济学中“弱势群体”的概念,我们可将“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定义为在数字技术运用以及数字信息获取与使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村民群体。 据笔者考察,当前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日常出行受到限制。 随着网约车平台快速发展,以及公共交通扫码出行的普及,现阶段数字化出行方式已成为主流。 然而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在操作智能手机方面存在困难,他们在进入城市后难以使用数字化方式出行,进而使其在交通出行中处处受限。 有数据显示,当前约74%的老年人不会用手机叫车②。 第二,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政务服务遇到障碍。 当前许多地区的村委会已陆续开通线上服务,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民众的时间成本。 但是此类线上政务的设计没有充分考虑到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适用能力。 第三,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医疗服务获取困难。 近年来网络挂号、在线问诊、线上购药等服务逐渐成为人们的主流选择,然而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无法适应智慧医疗的就医模式。 综合而言,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主要表现为其无法适应数字化的生产生活,究其原因是数字技术的不均衡发展导致乡村出现数字鸿沟,进而引发了社会分化和数字排斥问题。
从学术层面来看,当前学者们围绕“如何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主题已形成制度设计、治理结构、技术应用、数字人权等不同的研究视角。第一,制度设计视角。学者们主张完善顶层制度设计来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出发,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要立足司法现实,这有助于明确保护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义务主体及其救济责任[2]。此外,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更要充分发挥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优势,形成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二元共治”格局[3]。 第二,治理结构视角。 学者们认为要构建高效协同的多元治理网络结构以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实践中不仅要促进治理主体、治理客体与治理工具之间的深度融合[4],也要从情感、价值、利益、文化、责任等方面构建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5]。 第三,技术应用视角。 学者们认为信息技术的应用是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关键因素。 一方面要重点加强数字基础设施薄弱地区的数字建设,提升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对数字技术的可及性[6]。 另一方面要针对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分类设计适用性的技术产品[7]。 第四,数字人权视角。 学者们认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关键在于保护“数字人权”[8]。 虽然数字基础服务权利的客观法属性要求国家对弱势群体负有保护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9],但政府有责任打破数字空间中的资本极权,将数字人权的保护由道德人权迈向制度人权[10]。
综上所述,当前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为本研究奠定了基础。 但也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现有研究只关注宏观层面的权利保障内容,而没有从微观实践层面研究实现权利保障的具体路径。 第二,当前大多数研究将数字弱势群体权利遭受侵害简单归因为法律不完善,缺少更深层次的系统检思。 第三,随着数字化时代深入推进,数字技术赋能已然成为热点议题,然而当前学术界缺少将“数字赋能”理论引入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议题研究。 2021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中国乡村数字素养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我国城乡居民数字素养差距达37.5%,农民数字素养得分显著低于其他职业类型群体,由此导致其长期处于数字排斥的状态③。 基于此,现阶段如何合理消除数字排斥、增强数字赋能,进而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政治问题。 本文尝试引入“数字排斥”转为“数字赋能”的理论框架,总结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遭受侵害的现实症结,提出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合法权利的优化策略,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与实践意义。 “数字排斥”转为“数字赋能”驱动乡村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框架图如图1 所示。
图1 “数字排斥”转为“数字赋能”驱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框架图
二、“数字排斥”转为“数字赋能”:剖析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理论框架
(一)“数字排斥”的理论内涵解读
“数字排斥”(Digital Exclusion)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美国社会逐渐分化成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也就是“有信息的人”和“没有信息的人”两部分[11]。 在此基础上,麦克·霍德尼斯(Mike Holderness)进一步指出,“数字排斥”首先关注的是国家之间获得技术的不平等,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12]。 与此不同,阿米特·舍伊特(Amit Schejter)认为数字排斥包括使用信息和获取通信技术(ICT)的不平等能力,这种能力是充分进行社会参与的关键[13]。 克里斯蒂安·富克斯(Christian Fuchs)认为,数字排斥可以从国家层面的基础设施、监管和社会经济不平等方面来解释[14]。 随着数字技术对社会负面影响的加深,索拉·帕克(Sora Park)等学者开始关注到了弱势群体,指出数字排斥是与数字包容相对的概念,它与数字包容涉及的要素与影响因素相同,只是动作的方向相反。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数字排斥可能会加剧弱势群体的数字劣势,进而形成恶性循环[15]。 综上所述,西方学者从解释何谓“数字排斥”以及如何消除信息领域中的“马太效应”,进而打破“使弱者更弱”的恶性循环等方面对“数字排斥”现象进行了重点研究。
从国内的研究来看,“数字排斥”最早被用来研究数字普惠金融客观上引发的“数字鸿沟”问题:金融科技可能会加剧不同人群获取金融服务的差异,从而产生新的金融不平等。 近年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排斥”的研究也得到了深化拓展。 其一,从社会学视角出发,学者们高度关注数字排斥与社会排斥的关系。 例如,董君等认为数字排斥是社会排斥的表现之一[16],同时也会导致社会排斥[17]。 其二,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学者们从数字普惠金融角度深入剖析数字排斥产生的原因。 例如,李牧辰等认为居民收入低,难以支付智能手机、网络费用等固定支出是造成数字排斥主要原因[18]。 刘林平等指出数字排斥是信息时代的基本问题,而无接触经济会加强数字排斥的强度,使消费者受到“协同式双重剥削”[19]。 其三,从政治传播学视角出发,学者们将“数字排斥”作为一种现象进行深入研究。 李敢等认为数字排斥在全球、区域和本地等不同的地理层次上运作,适用于城市和农村地区,但有些因素在农村地区可能更容易造成特别的共鸣[20]。 简言之,数字排斥作为全球性的一种社会现象,基于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而产生,广泛存在于城市、乡村等区域,并且乡村地区的数字弱势群体面临的“数字排斥”更为严重。
综合而言,本文认为“数字排斥”是指在数字化背景下,部分群体出于主客观原因无法享受数字化红利,被社会最新的数字信息与技术排斥在外,进而导致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数字排斥的内涵可以从制度排斥、技术排斥、组织排斥与文化排斥四个维度来理解。 一是制度排斥,即政治层面上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侵害。 当前不完善的政策和差异化的制度设计,没有真正将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难以有效回应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基本诉求。 二是技术排斥,即发展层面上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侵害。 在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成为促进个人能力增长的重要因素,然而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欠缺必要的数字素养,无法享受“数字红利”。 三是组织排斥,即社会层面上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侵害。 社会自身的系统性缺陷以及组织的逐利性心理忽视了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固化并放大了数字不平等。 四是文化排斥,即环境层面上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侵害。 长期以来,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处于沉默的状态,媒体报道和舆论的倾向促使人们形成刻板印象,从而导致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受到社会文化环境的排斥。 在上述数字排斥的环境下,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权、经济发展权、社会保障权等受到侵害,严重阻碍了乡村振兴的发展进程。
(二)“数字赋能”驱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的框架
“赋能”意味着通过各种手段与方式赋予弱势群体参与活动、处理事务、获取资源、控制生活和融入社会的能力、权力与权利,以此激发他们内在的自我效能感,增强他们对外界与他人的影响力,从而使之达到更好的生活状态[21]。 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将“数字赋能”理解为在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大数据、智能设备等新兴数字技术对特定的主体进行赋能,使其获得相应的能力来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 换言之,“数字赋能”能够赋予各主体强大的内生发展动力,驱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一方面,数字技术能够改善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生存状态。物联网、云计算、AI 等数字技术在农村地区的应用,能够有效解决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在生活、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能够提升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数字素养。 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掌握了多元化的知识获取渠道,并对“数字人权”形成了清晰认识,从而全面提升了个人的数字素养。 由此观之,在当前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如何使“数字赋能”合理驱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从而更科学地回应村民的现实需求,是当前乡村振兴研究的重要议题。
本研究之所以将“数字排斥”转为“数字赋能”的框架引入到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研究,既因为“数字赋能”是对“数字排斥”的针对性回应,也在于“数字赋能”与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存在契合性。其一,目标导向的契合。“数字排斥”转为“数字赋能”理论关注的是如何通过数字技术驱动社会的发展,致力于提升民众的生活水平,而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问题作为数字化时代的关键议题,研究的重点在于如何保护处于智慧社会边缘群体,两者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 其二,基本内涵的契合。 “数字排斥”转为“数字赋能”理论重点关注借助数字技术的优势,不断弥合数字鸿沟,而实现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实际是回应新兴科技问题,数字社会的发展不仅要注重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深度融合,更要以服务民生为落脚点,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两者在基本内涵层面存在契合。其三,价值追求的契合。“数字排斥”转为“数字赋能”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反映的是数字化时代保护数字人权的价值取向,而实现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增进民生福祉,两者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由此可见,“数字排斥”转为“数字赋能”理论框架与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研究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两者的有效结合对于顺利开展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数字赋能”是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的内生需求,其深层内涵是加入“赋能”的发展思想,最终形成公平、协调、共享、效率的价值追求。 依据数字赋能理论,“赋能”的核心在于“帮助别人(或组织)成功”[22],在这个意义上,当前“数字赋能”驱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可以从个体赋能、家庭赋能、社会赋能、政府赋能四方面来理解。 首先,个体赋能是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前提。现代信息技术为村民群众提供了快速获取知识信息的广阔渠道,村民群众通过知识学习、提升认知、积极参与可以增强自身的发展能力。其次,家庭赋能是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关键。数字技术推动了家庭的数字化转型,使家庭观念得以更新、家庭教育得以提升以及家庭韧性得以加强,最终构建出以家庭为核心的保障网络。再次,社会赋能是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核心。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技术开发、公共服务优化、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等方面提供了强大动力,进而形成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长效机制。最后,政府赋能是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目标。 实践中要实现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离不开政府的统筹安排,而数字技术赋能政府决策、政务服务、政府管理,为实现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提供有力支持。
三、“数字排斥”: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侵害的现实症结
“排斥不是关于不平等的发展,而是将人群从社会主流中分离出来的机制”[23]。 换言之,数字排斥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社会排斥机制,其排斥的对象是数字弱势群体。 据笔者考察,当前制度排斥、技术排斥、组织排斥、文化排斥分别是造成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侵害的政治因素、发展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
(一)制度排斥: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侵害的政治因素
制度以正义为内在价值,合理、公平的政治制度对社会的规范至关重要。 正如约翰·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好比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24]”当前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利应当受到国家政策倾斜性的关注以实现正义。 然而实践中政府部门对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在制度安排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合理。 一是技术使用的保护条款不全面。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使用智能设备存在较高的技术门槛,迫切需要制度支撑加以消除。但目前国务院仅出台了一部《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无法有效解决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中的残疾人、教育程度低等人群的技术使用难题。二是数字安全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意识薄弱,亟需采用政策法律手段进行重点保护。 但当前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在大数据的发展态势前已稍显落后,没有形成保障数字安全的法律法规网络[25]。 三是数字平等的保障政策不完善。 数字平等权着重于技术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扶持,但目前弱势群体的平等权主要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条款中,缺乏维护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数字平等权利的具体手段和程序规定,无法有效保障其权利诉求。
(二)技术排斥: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侵害的发展因素
美国著名学者阿尔文·托夫勒在《权力的转移》中提出了“数字鸿沟”的概念,他指出数字鸿沟主要是信息和电子技术方面的鸿沟[26]。 当前,乡村数字弱势群体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在本质上体现为信息和数字技术的排斥。 一是数字基础设施的“接入排斥”。 城市与农村在数字基础设施的接入和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等方面存在数量与质量的差距,阻碍了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融入数字社会的进程。据CNNIC 第51 次报告,截至2022 年12 月,我国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83.1%,而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仅为61.9%,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缺乏接触智能化基础设施机会④。 二是数字智能产品的“使用排斥”。 当前由于很多技术开发者设计的软件聚焦于数字强势群体,致使村民个体在使用各种技术或产品时的体验存在较大差别。 例如,在数字乡村建设进程中地方政府开发的各类政务平台和小程序没有进行适弱化,使得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即使拥有智能手机也无法独立熟练地使用各类政务软件。三是数字素养的“能力排斥”。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在知识获取、资源占有等方面的不足使其难以使用数字技术,与其他群体存在能力上的差距。例如,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有32.9%的农村居民认为手机或电脑的应用对个人就业、创业以及收入提升“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意味着有众多村民数字素养较低,没有利用技术的能力⑤。
(三)组织排斥: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侵害的社会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各类组织的能动性与自我管理能力存在不足,使得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和产品时会排斥乡村数字弱势群体。 一是受到政府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斥。 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政府公共服务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进行供给。 但乡村数字弱势群体难以有效获取数字化的政务服务,由此客观上被公共服务“排斥”在外。 例如,现实中许多政务中心提供的公共服务大都以互联网为平台,而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只能到现场进行业务办理,无形中增加了其办理成本。 二是受到市场组织提供智能产品的排斥。 实践中互联网公司往往以盈利为导向提供产品服务,其不愿意增加开发成本去回应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产品诉求,从而导致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被排斥。 例如,广东省梅州市的铁塔公司为当地乡村打造了“智慧农业系统”,但使用该系统需要农民具备较高的数字素养,这导致数字能力较弱的村民被排斥在外。三是受到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的排斥。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弱势”更多体现在数字技术的使用领域,因此当社会组织提供数字化的社会服务时,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在客观上就被排斥在外。 例如,河南省南阳市设立的“慈善超市”采取线上网络呼叫模式为人们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服务,而乡村数字弱势群体难以通过线上的方式获取服务。
(四)文化排斥: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侵害的环境因素
从学理层面来看,“文化排斥”通常指普遍流行的文化和社会舆论所倡导宣扬的价值观念,与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实际生活状态之间的差距。 当前由于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沉默”,现有文化环境非但没有消弭数字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反而将之固定化与扩大化,最终导致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受到系统性排斥。 一是观念上的文化排斥。 社会公众普遍认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处于社会边缘化地位是由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因而忽视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有力的社会支持。 例如,有研究指出当前社会各界尤其是年轻人对老人上网还不理解,老人上网的最大障碍是缺乏支持⑥。 二是身份上的文化排斥。 “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成员多为中年劳工、农民工等处于社会边缘的人,容易引发公众对其身份的歧视。例如,数据显示农民工受到“有点”“比较强烈”和“感觉强烈”的身份歧视占47.74%,说明有近一半的农民工在劳动市场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⑦。三是态度上的文化排斥。数字化时代信息传播呈现速度快、波及范围大等特点,而实践中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负面信息往往被媒体夸大宣传,最终导致社会公众对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形成刻板印象。 例如,有统计资料显示,大众传媒报道关于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被帮助”的新闻占样本总数的32.2%,这容易塑造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衰弱无用、需要他人帮助的媒介形象,进而使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受到社会的不公平对待⑧。
四、“数字赋能”: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的内生需求
数字技术的快速普及和推广带来了不可逆转的社会生产、 政治文化和经济业态的变革与创新[27]。这样的变革创新对社会各层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突出表现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赋予各领域新的发展动力与进步空间。 “数字赋能”是伴随着数字技术出现的新理论命题,是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内生需求。 从构建全面权利保障体系角度来看,数字赋能应从个体赋能、家庭赋能、社会赋能、政府赋能四个维度来理解。
(一)个体赋能: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前提
现代数字技术为村民群众提供了广阔的信息获取渠道,数字技术的普及不仅可以使村民开阔视野、提升见识,而且可以提升村民的数字素养、权利认知、公共参与的能力,进而促进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实现。其一,数字技术促进村民数字素养的提升。村民可以运用现代数字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改善生活质量,并通过学习提高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例如,云南省楚雄市本东村的村民为发展智慧农业学习数字技术,形成了规模化的绿色产业,数字素养不断提升。 其二,数字技术促进村民数字权利认知的强化。 随着数字科技的发展,数字人权成为一项重要的权利,村民的数字权利意识也在数字技术进入乡村的过程中逐渐强化。 例如,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牵涉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政府出台各项政策保护人们的数据,推动数字权利意识的进一步强化。 其三,数字技术促进村民公共参与能力的提高。 村民利用数字技术参与乡村治理,在数字空间中建言献策,有助于畅通乡村治理的自下而上沟通渠道。 例如,浙江省湖州市推动“基层治理四平台”向村级延伸,按照“人人都是网格员,小事不出村”的理念,实时呈现村民的事件反映及分类处理反馈情况,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提高村民的参与能力。
(二)家庭赋能: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关键
家庭赋能指数字技术赋予家庭内部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能力。 家庭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数字技术对乡村家庭进行赋能,主要体现为更新家庭观念、加强家庭教育以及提高家庭韧性,最终促进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融入数字社会。 其一,数字技术引发家庭观念的更新。 互联网接入乡村促使大量外界信息冲击乡村传统观念,使得乡村家庭观念逐渐与城市趋同,进而形成重视数字技术学习和使用的思想。 例如,河北省保定市大力推进乡村数字化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升级,众多乡村家庭开始重视学习数字技术,进行数字化农业生产。 其二,数字技术提升家庭教育的能力。 众多智慧型数字教育产品投入市场,为家庭提供学习现代化技术和了解时代发展趋势的渠道,以强有力的家庭教育推动个人整体数字素养的提高。 例如,上海市长宁区推出“智学手机仿真系统”,使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得以在家中进行学习培训,提升数字技术使用能力。 其三,数字技术提高乡村家庭的韧性。 家庭韧性指家庭成员运用内外部资源成功适应压力性环境的家庭能力和特性, 是反映家庭因素的重要指标。 数字技术通过赋能家庭积极的行为模式和应对策略,有效加强家庭抵御危机和保护家中弱势群体的能力。 例如,上海市推出的“暖心家园”项目,使乡村家庭得以通过互联网实时监测居家安全、老人健康等数据,并针对数据进行实时反应,提高了家庭应对危机的能力。
(三)社会赋能: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核心
数字技术带来了根本性的社会变迁,极大地推动了企业产品研发、社会公共服务供给和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其一,数字技术促进社会智能产品研发。科技的进步使得企业开始思考研发适合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技术,即“适老化”“适弱化”技术。 数字技术的发展推动企业的技术积累,使得企业开发适合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技术成为可能。 例如,各地运营商不断进行“无障碍化APP”改造,借此推出适合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智能化终端。其二,数字技术优化社会公共服务供给。利用数字技术的精准化特性可以实现向个体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产品,进而满足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对公共服务的多层次需求[28]。 例如,江苏省盐城市为帮助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融入数字生活,将全市329 家移动营业厅进行“适老化”改造,并定期开展“手机大讲堂”活动。 其三,数字技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 作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工具载体,数字技术可以赋能形成“去结构化”的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开放、流通的网络公共空间,推动社会多方联动保障机制的形成[29]。 例如,浙江省德清县与阿里巴巴软件有限公司合作,率先构建“数字乡村一张图”平台,实现多元协同开展精准化治理,有利于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
(四)政府赋能: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目标
政府赋能指数字技术赋予政府更高效的决策、服务、治理能力。 数字技术具有重塑服务价值、整合公共服务功能、提升治理主体性的作用[30]。 数字技术对政府赋能,是从基层政府的决策、服务、管理层面加强对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效能,维护社会公平。 其一,数字技术优化基层政府决策。如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运用,可以使政府获得更加全面的信息,不断提升政府在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权利中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例如,山东省德州市打造一体化大数据平台,通过提升数据汇聚、计算等能力助力科学决策与经济发展,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提供更科学的决策。 其二,数字技术提升基层政府服务。 在数字技术助力政务服务的情况下,政府建设的政务一体化平台有效提高了现代政府的治理能力,推动了政务服务供给从传统到线上的数字化转型。 例如,四川省石泉县通过打造乡村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倒逼治理主体能力的提升,从而显著提升乡村政务服务的效能。 其三,数字技术强化基层政府管理。 数字技术具有快速处理、实时收集、高效分析等特点,简化了办事流程,并且能够满足村民的个性化需求。 例如,山东省济宁市的新一代政务云按照“分级建设、分级管理”模式推进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实现了市、县、乡三级全覆盖数字化管理,进一步畅通了数据上下共享渠道,有效保障了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现实需求。
五、消解“数字排斥”、赋能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优化策略
数字赋能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遵循数据驱动、内生发展的理念,这不仅有利于发挥数字技术的乘数效应,破解乡村发展瓶颈,也有助于以村民个体为核心激发带动乡村振兴绩效。为更好地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合法权利,未来需从政府赋能、社会赋能、家庭赋能和个体赋能层面来消解制度排斥、文化排斥、组织排斥和技术排斥,从而促进乡村振兴目标实现和乡村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一)消解制度排斥,促进政府赋能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
实现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首先需要消除导致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政治因素,即制度层面的不合理。 因此政府需要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完善治理机制和创新治理模式,从国家战略层面落实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措施。 其一,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国家顶层制度设计。 国家应以尊重与保障人权为基础,整合现有的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条款,制定一部系统全面的保护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并明确规定在技术使用、数据安全、防止电信诈骗等方面对其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原则。 其二,完善治理机制,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一方面,通过对数字权利保护、技术无障碍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进一步规范市场数字服务和产品的准入,监督数字技术的研发推广。 另一方面,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整合社会资源嵌入乡村,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互联网企业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切实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获取优质数字服务。 其三,创新治理模式,构筑数字权利保障网络。 一方面,基层政府应因地制宜研究制定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保障措施等核心内容。 另一方面,政府要统筹确立不同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诸如老人、残疾人等人群的数字生活保障标准,为构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保障网络夯实基础。
(二)消解文化排斥,提升社会赋能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
文化排斥意味着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缺乏物质帮助和精神支持,而社会支持包括三个关键方面,即个体感觉到自己被关心、满足个体的自尊需求和价值感、个体感觉自己是集体的一员[31]。 因此,从提升社会支持的角度出发营造保护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社会文化环境,可以促使大众向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支持,从而促进其更好地应对环境挑战。 其一,强化乡村文化宣传,重塑公众价值。 政府相关部门应鼓励大众传媒如网络、报刊等通过多种渠道宣扬正确的价值观,提高社会对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正确认知和社会整体文化包容性。 同时大力宣传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相关政策制度,提高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维权意识。 其二,整合乡村文化资源,构建长效机制。 当前我国乡村基础文化设施匮乏、建设不到位、文化资源分散,迫切需要通过整合文化资源,构建乡村文化发展的长效机制,从文化层面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 其三,鼓励“文化反哺”,提升文化素养。 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要融入现代社会,消解文化对他们的排斥,就需要吸纳现代文化知识。 因此,提升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文化素养最有效的方式是“文化反哺”,在代际互动中让有数字知识的年轻一代帮助数字弱势群体,使其更好地融入现代社会。
(三)消解组织排斥,增强家庭赋能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
从社会整合的组织角度出发,诸多组织在社会生产分工与交换的推动下,强化了归属关系密切、结构等同、文化认知趋势等要素构建起的组织场域[32]。 因此,消解组织排斥需要构建社会组织支持网络,加强多元组织间的协作,成立村民学习小组,以此增强家庭赋能。 其一,以平台为支撑,构建社会组织支持网络。 社会组织支持网络即家庭、村委会、社会机构等组织联动构建的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网络。 各主体借助数字技术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充分进行沟通交流,形成明晰的权责关系,进一步加强以家庭为中心的支持网络,构建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行动网格。 其二,以政府为主导,强化社会多元组织协作。 当前迫切需要建构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机制,鼓励互联网企业、非营利组织等积极参与,从而促进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保障。 在宏观层面,政府组织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特定的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问题进行公共干预;在微观层面,社会组织作为提供服务的载体,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解决现实问题。其三,以家庭为单位,引导村民成立学习小组。乡村基层组织可以根据村情民意,倡导村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成立数字媒介村民学习小组,主动学习接触数字媒介、交流技术体验以及与村民相关的信息,在互帮互助中提升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数字素养。
(四)消解技术排斥,强化个体赋能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
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需要消除技术导致的社会数字壁垒,从而缩小村民在数字技术接触、使用、素养等方面的个体差异。 其一,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增大数字媒介可及性。 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能够降低技术在农村推广的成本。 因此政府部门要加大对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积极推动农村千兆光网、第五代移动通信、移动物联网与城市同步规划建设。其二,打破数字技术使用壁垒,提升数字技术普适性。 政府相关部门一方面要通过政策支持,例如设立开发适弱化技术的专项贷款,激励互联网企业在相应领域的技术研发,另一方面要引导企业跳出盈利思维,提升社会责任感,更加重视技术使用的普适性。 其三,加强数字技术使用指引,提高智慧服务便利性。 地方政府在推进智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要考虑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现实需要,重视传统的公共行政策略,持续改进线下公共服务。 尤其在就医、消费、交通等基本民生方面,相关部门要通过简化办事流程,帮助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克服“不能用、不敢用、不会用”数字技术的困难,确保公共服务的公平。
六、讨论:数字排斥、数字赋能与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
在实施数字乡村战略的实践中,国家大力倡导应用现代数字技术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 尽管数字乡村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在此过程中,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却面临着越发严重的“数字排斥”问题,这也是我国实施数字乡村发展战略不能回避的现实挑战。因此,在乡村振兴和数字乡村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正视乡村数字排斥与数字赋能之间的非对称性,以及由为消除此非对称性而面临的强化数字赋能、消解数字排斥的迫切性,深入理解数字技术驱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逻辑。
(一)数字排斥与数字赋能之间的非对称性
乡村数字赋能实际上就是为解决数字技术发展在与乡村社会磨合中产生的现实问题,并最终帮助乡村成功发展的过程[33]。 然而从我国乡村社会现实来看,当前“数字排斥”现象依然广泛存在,它影响了数字赋能的质量和效果。 换言之,现阶段数字技术的赋能效应未能充分发挥出来,数字技术下乡也没有完全消灭数字排斥的存在。上述数字排斥与数字赋能之间的非对称性表现是多维度的。第一,从功能维度出发,数字赋能的目的是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提供精准化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但是,数字技术需要先进的物理设备去执行功能,而目前乡村地区实际上缺乏完备的数字基础设施,这必然会导致数字排斥的长期存在,也会制约数字赋能的实际效果。第二,从观念维度出发,乡村社会具有保守求稳、安于现状的“乡土性”思想观念。 正如费孝通所说:“从基层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34]因此,当面对数字技术的“赋能”时,传统的农民往往无法适应现代技术给生活生产带来的改变。 这样,观念上的“数字排斥”难以消除,数字赋能也就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从结构维度出发,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成员往往年龄大、知识水平低,不容易接受技术赋予的能力,然而数字赋能要求提升人的数字素养,这种矛盾导致数字赋能实际上陷入内生技术困境。
(二)强化数字赋能、消解数字排斥的迫切性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乡村振兴,然而数字排斥现象普遍存在。 现实中数字赋能尚未充分发挥效能,民生福祉亟待保障。 首先,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曼纽卡·卡斯特尔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中指出:“这个世界上有许多地区和相当部分的人群被网络技术体系所抛弃,不同人群、地区和国家接触到新技术力量的不同时间,构成了当代社会不平等的重要来源。[35]”换言之,数字技术的发展、分布存在的地区差异,导致了乡村地区存在大量的数字弱势群体。 其次,乡村治理数字化赋能的投入存在缺口。 当前数字乡村建设投入短期性、阶段性的问题较为突出,缺乏系统性长期发展的思维。 现实中尤其是少数僵化系统和大量新生系统并存,极大地耗费了乡村发展资源。 最后,政策法规统筹相对缺位。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化会不断加深,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由于接受新信息和新事物的能力薄弱,会陷入“弱者更弱”的恶性循环。 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还未出台强有力的措施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这使得面临数字鸿沟的他们的处境越来越严峻。 综上所述,当前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工作中强化数字赋能、消解数字排斥的迫切性尤为明显。
(三)数字技术驱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逻辑
伴随着数字乡村建设的快速推进,技术的嵌入使乡村治理秩序由“行政权威主导”向“数字多元共治”转变[36]。 这种转变也是数字技术驱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遵循的实践逻辑,突出表现为以下三方面:首先,动力激活维度的村民群体数字素养提升。 现代数字技术的应用能将数量庞大的知识与信息聚合,从而有效促进村民进行学习,提高自身数字能力,最终在现代农业生产、乡村治理、乡村规划等方面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其次,主体共建维度的多元协同治理格局形塑。当前将数字技术嵌入乡村治理,可以显著增强社会组织、企业和村民等多元主体的话语权和行动权,并且可以为治理主体之间对话、协商提供平台和渠道。 上述过程有助于重塑乡村治理主体间关系,形成多元协同的治理格局,从而更好地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 最后,资源整合维度的城乡资源合理分配推进。 现阶段我国城乡资源还存在较大差距,而有序推进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需要信息资源、技术资源、治理资源作为支撑,因此未来需要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打破资源壁垒,进而弥合城乡资源分配不平等现象,最终形成开放、共享的资源信息网络,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
注释:
①参见第5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s://cnnic.cn/n4/2023/0302/c199-10755.html。
②参见 《加速数字技术适老化改造,助力 “银发族” 跨越 “数字鸿沟”》,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1602073111378121&wfr=spider&for=pc。
③参见《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中国乡村数字素养调查分析报告》,http://iqte.cssn.cn/yjjg/fstyjzx/xxhyjzx/xsdt/202103/P020210311318247184884.pdf。
④参见第5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s://cnnic.cn/n4/2023/0302/c199-10755.html。
⑤参见《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中国乡村数字素养调查分析报告》,http://iqte.cssn.cn/yjjg/fstyjzx/xxhyjzx/xsdt/202103/P020210311318247184884.pdf。
⑥参见 《老年人使用电脑和网络状况调查》,https://wenku.baidu.com/view/8a98006c1eb91a37f1115cdf.html?fr=sogou&_wkts_=1681386791229。
⑦参见《近半数中西部农民工称在劳动市场受歧视》,https://www.163.com/news/article/BKJG34TF00014AEE.html。
⑧参见《框架理论下老年人的媒介形象研究》,http://media.people.com.cn/n1/2017/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