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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初“附郭縣止令州府官兼領”詔文新釋

2023-03-17宋亮李大海

文史 2023年4期
关键词:元代

宋亮 李大海

提要:以往對元初“附郭縣止令州府官兼領”詔文存在誤解。其應指户少諸州的附郭縣,除官員裁撤外,行政建置亦被省併,故州官須親民統領包括治城在内原附郭縣的轄境。按照不領縣、領縣無附郭縣、領縣且有附郭縣三種情況統計《元史 ·地理志》可知,三類州各有 183、55和 123個。其中大部分領縣無附郭縣之州,正是元初針對户少諸州施行“不須更設附郭縣”政策的結果。以往認爲凡州之附郭縣皆晚至洪武初年始被省併的看法理應修正。

關鍵詞:元代 附郭縣 州 縣級政區 統縣政區

至元初年忽必烈頒行省併州縣詔令,是討論元初北方行政區劃調整的珍貴史料,也是

。以往諸家對該詔令的釋讀長期存在誤(1) 考察唐宋以降諸州領屬關係發生轉變的重要依據

解,以致後人無法復原當時州縣格局演化的全部事實,進而亦使有關地方行政區劃演變的宏觀認識産生紕繆。有鑒於過往觀念根深蒂固,難以藉助文獻校勘使其“疑”自見,故本文嘗試轉換思路,擬從詔令的具體實踐切入,梳理至元初年諸州附郭縣的沿革過程,從而印證和推論政策原貌,爲消弭以往偏見提供參考。

至元元年(1264)八月,忽必烈在北方中原地區飽受戰亂影響的背景下,“詔新立條格:

。翌年閏五月復頒布詔令曰:(2)定官吏員數”省併州縣,

(1)唐宋中原諸州皆領縣且州治一般設在所轄某縣(即附郭縣)縣城内。這種凡州必有附郭縣的完備建置,在元初發生根本

性變化,詳下。(2)《元史》卷五《世祖紀二》,中華書局,1976年,第 98頁。

諸路州府,若自古名郡,户數繁庶,且當衝要者,不須改併。其户不滿千者,可併則

併之。各投下者,併入所隸州城。其散府州郡户少者,

不須更設録事司及司候司。附

郭縣止令州府官兼領。括諸路未占籍户任差職者以聞。

(1)

以往史家對“附郭縣止令州府官兼領”一句的釋讀,與中華書局點校本句讀表義基本一致(2)。諸説又可分爲兩種意見。一以清人顧炎武爲代表,近人吕思勉、顧頡剛等附和,主張元代領縣諸州皆設附郭縣,唯無縣官而以州官兼領縣事(3)。二以嚴耕望、張金銑爲代表,他們將元代領縣諸州分爲有、無附郭縣兩類,且亦認爲有附郭縣之州,治縣無官而以州官兼領(4)。《元史·地理志》明確記有五十餘個領縣無附郭縣的州(詳下),故第一種看法失之偏頗自不待言。無論怎樣,諸家關於元代州官兼領附郭縣政的解讀,與正史所謂“附郭縣止令州府官兼領”的表義儼然若合符契。

以嚴耕望説爲準,既符合元代諸州存在三種領轄關係的實際狀況(5),又與元初詔令内容“吻合”,故似可視爲定讞。不過元代如何産生如此之多領縣而無附郭縣的州,以往却少有深究(6),以致學界長期認爲明清領縣諸州皆罷附郭縣,乃是肇始於洪武初年的大規模舉措,以爲提高“地方行政管理效率”(7)。上述共識與元代業已存在領縣而無附郭縣之州的事實之間的矛盾,長期未能引起重視。更爲重要的是,史家歷來根據“附郭縣止令州府官兼領”詔文的記載,認爲元代諸州附郭縣的縣官被裁撤,由州官親民兼領縣事。今按元代諸州附郭縣依然大量設有縣官及其僚屬,“縣存官廢”的現象不僅缺乏史實根基,也不符合體國經野、設官分職的政區設立準則,頗值懷疑。

(1)《元史》卷六《世祖紀三》,第 107頁。(2)柯劭忞撰,張京華、黄曙輝點校《新元史》卷八《世祖本紀二》同(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8年,第 98頁)。(3)顧炎武《日知録》卷八《府》謂:“凡唐、宋舊設之州,并有附郭縣,而州不親民事。元初省冗官,令州官兼領。洪武初,併

附郭縣入州。”(黄汝成集釋,欒保群、吕宗力校點,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上册,第 469頁)吕思勉《吕著中國通史》認爲:“以州府領縣,爲唐宋相沿之制。元時,令知州兼理附郭縣事,明時遂省縣入州,于是州無附郭縣。 ”(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 100頁)另參顧頡剛、史念海《中國疆域沿革史》,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 193頁。

(4)嚴耕望《中國政治制度史綱》,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3年,第 216頁;張金銑《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安徽大學出版社, 2001年,第 221— 222頁。(5)嚴耕望《中國政治制度史綱》將元州分爲三種:“一爲最低級行政區,不别領縣;二爲最低級行政區而别領少數縣;三爲轄縣,且有倚郭縣,但以州官兼領之。”(第 216頁)

(6)張金銑《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曾專論元代領縣無附郭縣之州(第 222頁),但不無可議。如他以爲“州府所在地不再設録事司和司候司,部分州城由州直接統領”,便與《元史·百官志》録事司條“若城市民少,則不置司,歸之倚郭縣”(第 2317頁)矛盾。此外,他認爲附郭縣“由州官兼領,不再另設官員”,即《地理志》所謂“併入州”者,亦屬似是而非。蓋兼領係因縣官被裁,併州則指省去縣份,兩者迥然有别。

(7)郭紅、靳潤成《中國行政區劃通史·明代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 2版,第 10頁。

有鑒於此,本文擬解決如下問題:一是元代領縣無附郭縣之州如何産生及演變?二是元代諸州附郭縣是否由州官兼領?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探討至元二年“附郭縣止令州府官兼領”詔文的真實含義。

元代設有數量不容忽視的領縣而無附郭縣之州。從《元史·地理志》所載 361個州中可找到這一類型的州合計 55個,約占總州數的 15.2%。表 1將其按照腹裏和諸行省分别列出。這些州在北方地區(中書省、河南江北及陝西行省)至少有 21個,南方在雲南、四川數量較多,而江浙、江西、湖廣則分布極稀。

《元史·地理志》所載上述 55州,雖可證元代確有領縣無附郭縣之州,但慮及該志沿革史料的斷限已晚至天曆、至順年間(1328— 1333),故表 1只能反映元代中期以後的狀態。今爬梳志文,初步復原至元初年北方諸州附郭縣的省併情況,詳見表 2。

合計  40州

表 2所示 40個州,附郭縣在至元二年到八年之間皆被省併。如中書省上都路松州

“至元二年,省縣入州”、雲州“至元二年,州存縣廢”;衞輝路輝州“至元三年,省蘇門縣……入本州”、淇州附郭臨淇縣“至元三年”省;益都路嶧州“至元二年,省蘭陵入本州”等等。逐一排比省併上述附郭縣的時間,可以看出朝廷廢除治縣政策在北方地區漸次展開的歷史進程,大致分爲三個階段。首先集中於至元二年,少數遷延到三年;區域涉及中書省上都、永平、真定、衞輝、益都、太原、平陽諸路,以及河南江北行省北部黃淮之間的歸德、汝寧、南陽諸府。其次在至元四年,以中書省西北部大同路和鄰近的陝西行省延安路諸州爲主。最後是至元七年,裁縣諸州集中在陝西行省西部地區。蒙元時期在北方地區省併的諸州附郭縣肯定不止 40個。由於受到蒙金和宋蒙戰争的影響,一些州的治縣在前四汗時期已被廢除或不知所終。如原金河東北路管州附郭静樂縣,“太祖十六年”(1221)省入本州。保德州倚郭保德縣“元憲宗七年”(1257)廢(1)。又如

(1)《新元史》卷四六《地理志一》,第 1203頁。《元史》卷五八《地理志一》,第 1378頁。

原南宋利州路金州,“舊領西城……六縣。國朝置爲散州。以六縣地荒,不復設立”(1),按西城即該州附郭縣。京兆府路商州,“元以州治上洛縣省入”(2)。在至元二年詔令下達前,忽必烈實已着手開展省併舉措。如太原路代州“中統四年,併雁門縣入州”(3),按雁門即附郭縣。又如陝西京兆路耀、乾等州,至元元年各將附郭華原、奉天二縣省併。同路同、華二州附郭馮翊、鄭縣,忖之也應在此時遭廢(4)。

《元史·地理志》對至元初年省併附郭縣的記載並不完整。如靠近大都的順州,金時設附郭温陽縣,入元後志文僅言“廢縣存州”,《元一統志》曰“國朝廢縣而州存”,《新元史》則稱“元初省縣入州”,皆不載其年份(5)。又如保定路安肅州“舊領安肅一縣,元初省”(6)。大名路濬州附郭黎陽縣入元不見於史,志文亦未提及;《讀史方輿紀要》謂“元初以州治黎陽縣省入”,《新元史》進而曰“至元二年……後併黎陽入本州”(7)。此外,進入元代中期以後仍不斷有州之附郭縣被省併。如大德八年(1304),陝西行省“併隴干縣入德順州”(8)。又如延祐四年(1317)省併附郭“汧源縣入隴州”(9)。總而言之,省併諸州附郭縣之舉幾乎貫穿整個蒙元時期。

在表 2所列省併的附郭縣中,不少後來復又設立。如徐州至正七年(1347)“負郭之民,置彭城縣治之”(10)。而灤州義豐、冀州信都、忻州秀容、邳州下邳諸縣,則在被省後很短時間内就被復置,這與當地户口快速恢復直接相關。以蠡州博野縣爲例,元人王惲(1227— 1304)《論復立博野縣事狀》曰:

照得至元三年欽奉聖旨節該:“州城畸零去處,不滿千户者斟酌改併,民户多者從長定奪,更當衝要驛程,不須改併。 ”欽此。今體知得:自去年新抄户後,隨路州縣往往有至三四千户者,至今依舊合併管領,極有不便當者。略舉順天路祁州博野縣併

(1)孛蘭盻等撰,趙萬里校輯《元一統志》,中華書局,1966年,第 439頁。(2)顧祖禹撰,賀次君、施和金點校《讀史方輿紀要》卷五四《陝西三》,中華書局,2005年,第 2593頁。(3)《元史》卷五八《地理志一》,第 1379頁。(4)《元史》卷六〇《地理志三》,第 1424—1425頁。(5)《元史》卷五八《地理志一》,第 1349頁。孛蘭盻等撰,趙萬里校輯《元一統志》,第 5頁。《新元史》卷四六《地理志一》,

第 1173頁。(6)《新元史》卷四六《地理志一》,第 1180頁。(7)《金史》(點校本二十四史修訂本)卷二五《地理志中》,中華書局, 2020年,第 652頁。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卷一六

《北直七》,第 716頁;《新元史》卷四六《地理志一》,第 1185頁。(8)《元史》卷二一《成宗紀四》,第 457頁。(9)《元史》卷二六《仁宗紀三》,第 581頁。(10)蘇天爵撰,陳高華、孟繁清點校《滋溪文稿》卷三《新升徐州路記》,中華書局,1997年,第 39頁。

入蒲陰縣分是也。其博野縣即目諸色人户二千八百餘户,中間百姓事不便當者非一。如……又兼本縣蠡州南至安平界首,相去七十餘里,正當衝要驛程,爰自合併以來,節次失過盜賊截劫訖官民財物、致傷人命者,無慮十數。就問得本處人户賈佐等,與所察相同。參詳博野正縣,理合依舊復立縣事,深爲安便。(1)

廢置博野雖導致差役不均、賦税詞訟往復遠窵等民生難題,但真正促使其復設的原因,主要是人户達到“二千八百餘”,大大超過“不滿千户”的廢縣標準。王惲提到的至元三年“聖旨”,當即至元二年詔令。博野復縣,可視爲此番省併州縣執行中的自我糾偏與調適,符合詔文“户數繁庶且當衝要者,不須改併”的基本原則。

一般來説,體國經野與設官分職相輔相成,皆爲構建行政區劃的必要條件。然而,按照以往的認識,元代凡有附郭縣之州,其附郭縣政皆由州官兼領。倘若果真如此,那麽附郭縣建置本身作爲行政實踐的意義何在?既然元代存在頗多領縣無附郭縣之州,那麽已經被裁撤縣官的有附郭縣之州,又何必保留附郭縣的建置?目前學界根據“附郭縣止令州府官兼領”詔文所得出的結論,令人疑竇叢生。

今以《元史·地理志》 123個領縣且有附郭縣的州爲對象爬梳相關史料,確定 89個州的附郭縣仍然設有縣級官員,詳見表 3。這一數量已超過元代中後期有附郭縣之州總數的三分之二(72.4%)。由此可見,元代大量有附郭縣之州的附郭縣政,根本不可能、也不必由州官兼領。

(1)王惲《論復立博野縣事狀》,《烏臺筆補·事狀》(《秋澗先生大全文集》卷八九),趙承禧等編撰,王曉欣點校《憲臺通紀(外三種)》,浙江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 434— 435頁。

由表 3所列足以印證,以往對至元二年詔令“附郭縣止令州府官兼領”一句的理解與

歷史事實不符。需要回到《元史》本紀,重新釋讀這句詔文的真正含義。

前引至元二年詔令“諸路州府……其散府州郡户少者,不須更設録事司及司候司。附郭縣止令州府官兼領”(1),按照通行句讀,“附郭縣止令州府官兼領”獨立成句,其主語往往被釋爲“所有設立附郭縣的州”。然根據前文所述,元代並不存在該情況。至此唯有一種可能,即古往今來史家對《元史·世祖紀》的相應句讀有誤。重讀原文可知,“附郭縣止令州府官兼領”一句的主語當是“其散府州郡户少者”。也就是説,這句詔令的對象正是前文表 2所列至元初年因户少而須省併的諸州附郭縣。在原文司候司與附郭縣之間,不應以句號點斷,而應以頓號並列分隔:其散府州郡户少者,不須更設録事司及司候司、附郭縣,止令州府官兼領。

一些實例可證上述結論成立。如詔令原文尚提到“散府”,那麽按照本文提出的新釋,元代散府是否存在因户少而致其府城及周邊地區“止令(州)府官兼領”?陝西慶陽府附郭安化縣至元七年被省併,該府在元代僅别領合水一縣—位於“府東七十里”(2)。安化縣作爲附郭明初始得復置。又如按照新的句讀,亦完全符合《元史·百官志》録事司條“若城市民少,則不置司,歸之倚郭縣”的規定。也就是説,只有將録事司、司候司、附郭縣皆罷省後,治城的管理纔會劃撥給上級政區,否則即便治城不設兩司,管轄權也應先歸附郭縣,不可能出現附郭縣建置尚在,却由州官兼領的奇怪現象。再如統計“止令”一詞可知,《元史》通篇共使用該詞 23次,其中 21次皆置於句首與前文點斷。僅從“止令”書寫的通例而言,這裏附郭縣與止令之間也當以點斷爲宜。

綜上,本文在嚴耕望對元州領轄關係做出三種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修正意見,即所謂“轄縣且有倚郭縣”的一類州,不存在附郭縣由州官兼領的現象。或者説,元代諸州長吏或如諸縣,僅親民領土;或既别領縣,又親民領土;或純粹爲牧官之官,無親民之責(3)。所謂元代州官兼領附郭縣又親民領土者,完全是因誤讀而致的無由之説。這一事實的澄清,有助於修正長期以來認爲明清諸州附郭縣的消失僅僅是明初地方行政體制發生變革産物

(1)《元史》卷六《世祖紀三》,第 107頁。(2)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卷五七《陝西六》,第 2761頁;《金史》卷二六《地理志下》,第 697頁。

(3)這類州中有領縣且只領附郭縣的“州縣同域”情形,如《元史·地理志》所載保安、梁山、唐、寧、梅、新、連等 7州。其中梁山、寧、梅、連 4州詳見表 3。這些州應被視爲統縣政區,所領附郭縣是縣級政區,州官並不親民領土。

的錯誤結論。從這一角度而言,元明州制演變的行政邏輯可視爲從量變到質變的推進,絶非完全割裂(1)。

(本文第一作者爲西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歷史地理研究所講師,第二作者爲中山大學歷史學系〔珠海〕副教授)

占據主導地位。之所以清人得以對族群問題輕描淡寫,實因夷民在南明的軍事壓力下已然

勢力衰微,不再構成肘腋之患。可以説,就城池修建和族群關係而言,清廷可謂是南明遺産

的受益者。

最後需要補充的是,族群衝突只是當時雲南族群關係的一個面相,夷民絶非逆來順受、

靜默無爲的“他者”。爲了應對南明的政治介入、經濟需索和軍事壓力,土司也會主動謀求

與南明政權的合作。例如,當永昌、順寧一帶蔣氏土司起兵時,蒙化左氏土司選擇爲南明效

力,焚燒橋梁以阻止亂兵(2)。此外,夷民參軍、土司出任營莊長官、乃至廣南的“皇姑”崇拜

都是夷民利益訴求的表達與實踐。這些都構成了南明治下族群關係的另一面相,留待今後

再加探研。

(本文作者爲武漢大學歷史學院博士研究生)

(1)有關元明州制沿大於革的歷史特點,郭潤濤《明朝“州”的建設與特點》早有闡發(王天有、徐凱主編《紀念許大齡教授誕

辰八十五周年學術論文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 144頁),唯所聚焦之話題與本文不盡相同。(2)《(雍正)順寧府志》卷四《建設志·津梁》,第 2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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