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音乐学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的现状、不足和建议
2023-03-10王传历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文|王传历 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在教育部的指导和各大招生培养单位的摸索下,我国在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里形成了三种固定的博士招生方式: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和直接攻读。[1]在此期间,复旦大学和北京大学等一批知名院校率先引进了在英美等国早已普遍施行的“申请制”考试方式,取得了不错的成效。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2]之后,“申请制”迅速在国内院校铺开,中国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音乐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子学科,见证了“申请-考核”制在我国的成长历程。①文章通过对14所“音乐与舞蹈学”一级学科博士点院校2022年的招生简章进行分析,全面总结我国音乐学博士招生考试采取“申请-考核”制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议,为进一步深化招生改革尽绵薄之力。
1.我国音乐学博士招生方式的现状
1981年11月,中央音乐学院成为全国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启了我国音乐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大门。2011年2月,艺术学从文学门类独立,升级为第13个门类学科。相应地,音乐学从原来的二级学科升级为一级学科,与舞蹈学合并在一起统称为“音乐与舞蹈学”。2021年10月,山东师范大学顺利成为我国第14所具备音乐与舞蹈学一级学科博士招生资格的院校。②为了便于在学校和二级学院两个层面区分音乐学专业应用“申请-考核”制的情况,笔者把这14所院校分为专业音乐院校、专业艺术院校和非专业艺术院校三类(见表1)。
1.1.“平分秋色”的普通招考制
从表1可以看出,普通招考制与“申请-考核”制两种招生方式目前在我国音乐学博士招生院校中的占比不相上下,影响力“势均力敌”。首先,8所非专业艺术院校虽然在学校层面已经全部都引入了“申请-考核”制,但还是有3所院校的音乐学院依然采用普通招考制。其次,2所专业艺术院校在音乐学专业均采用传统的普通招考制。最后,在4所专业音乐院校中,只有哈尔滨音乐学院在所有专业全部施行“申请-考核”制,中央音乐学院目前只在指挥系、钢琴系、管弦系、民乐系、声乐歌剧系各方向及音乐人工智能与音乐信息科技方向采取“申请-考核”制方式招生,其余专业仍沿用普通招考制。中国音乐学院和上海音乐学院在招生简章中均未提及“申请-考核”制。
1.2.席卷而来的“申请-考核”制
事实上,“申请-考核”制已是大势所趋。首先,从大的教育环境来说,“申请-考核”制在我国各大招生单位正如火如荼地推广,尤其是在双一流高校的发展速度惊人。从表1也可以发现,这14所院校中在学校层面已经引入“申请-考核”制的有11所,占比78%。从这个趋势来看,剩下几所招生单位覆盖到音乐学院只是时间问题。其次,一些院校虽然在音乐学专业博士招生中未冠以“申请-考核”制之名,却在行“申请-考核”制之实,判断的依据就在于是否在初试之前实施资格审查。所谓资格审查,就是说即使是以普通招考形式报名的考生也必须先向报考院校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通过审核之后才有资格参加该校组织的初试考试。笔者梳理了一下14所院校考前资格审查的实施情况,发现目前只有华南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3所院校在音乐学专业依然沿用传统的考试方式,所有考生只要报名都可以参加初试。事实上,这三所院校在学校层面也都引入了“申请-考核”制。也就是说,目前在音乐学专业完全实行或正在探索“申请-考核”制的已有11所(见表2)。在学校层面,无一所院校完全置“申请-考核”制于事外。从这个趋势来看,“申请-考核”制在未来几年也会越来越明确地出现在专业艺术(音乐)院校的招生简章里。
表1:14所院校2022年采用“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统计表
表2:14所院校2022年实施资格审查情况统计表
笔者按照初试和复试的考试内容把这些院校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最传统的考试方式,初试沿用两门专业课与外语成绩总和来测试一个考生的基础知识。第二类和第三类看似流程是一样的,但本质却大有不同。因为第二类虽然引入了资格审查环节,但通过审核的学生依然要通过笔试淘汰才能进入复试环节,所以它们实际上是第一类的“进化”。③如果按照“申请-考核”两个步骤分别对应“初试-复试”的话,只有第三类才称得上是纯粹的“申请-考核”制,也可以称第二类为“申请-考核”制的过渡阶段。
按照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的重点在于“优化初试科目和内容”和“强化复试考核”[3],而资格审查其实就是优化初试内容的典型手段。资格审查在第三类院校中直接替代了初试,有效地规避了传统笔试带来的“高分低能”现象。在第二类院校中虽然只是初试的补充,但它把博士招生从“全民皆可考”演变为以科研能力为导向的“优中选优”,同样符合“申请-考核”制的宗旨,是优化初试内容的积极探索。所以本文接下来所探讨的不足和建议,就是以这11所院校(第二类和第三类院校)为研究对象。
2.我国音乐学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的不足
2.1.“申请-考核”制进展缓慢
教育部2013年提出“申请-审核”制,至今已有九个年头了。但表2的“橄榄型”分布又在某种程度上暴露了我国音乐学博士招生在借鉴“申请-考核”制的道路上进程缓慢,或者说呈现出过渡阶段特征。具体而言就是目前只有一小部分院校(第三类院校)把“申请-考核”制的效力发挥到了最佳。
周文辉等人依据迪马吉奥和鲍威尔的三种机制——强制性机制、模仿性机制和规范性机制原理,阐释了目前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存在着较高的趋同化现象的原因。具体而言就是我国有一批博士生培养单位或者学科实行“申请-考核”制并不是自愿的,而是身不由己的。从被动方面来说,它们是在国家政策和周围环境推动下被迫做出的“理性选择”;从主动方面来说,它们是在通过模仿较高声誉、重点示范院校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4]联系我国音乐学博士招生在借鉴“申请-考核”制上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格局,不排除第一类和第二类中的一些学校也在趋同的行列之中,背后其实是一种准备不足和犹豫不定的心理。
2.2.资格审查“重能力轻潜力”
从这11所院校的资格审查过程来看,不少院校存在“重能力轻潜力”的倾向,主要表现为过度重视核心期刊。据笔者的观察,其实在“申请-考核”制刚刚推行的前几年,很多院校在把核心期刊作为门槛条件时都碰到了报考生源严重不足的问题。所以后来一部分院校逐渐放弃了这个标准。事实上,在报考条件中不提核心期刊也绝不代表学校层次就一定低。以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和上海音乐学院为例,恰恰在这三所音乐与舞蹈学一流专业学科建设高校2022年的博士招生简章中都没有提及“核心期刊”条件。然而,通过对其他院校的调查发现,把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硬性条件的院校还是有不少。
对核心期刊标准的运用或者借鉴,实质上牵扯到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申请-考核”制考查考生能力和潜力的导向问题。教育部在提出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的时候,除了强调对考生科研创新能力的考察,还同时提出了加强对考生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2]甚至上级部门在提出对这两个相近又有区别的素质进行考察的时候,并没有有意强调先后。但不得不说,对核心期刊的过度依赖就是一种重能力轻潜力的做法。
2.3.资格审查“重质不重量”
在当下的人才评价体系中,代表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在这11所院校中,调查发现,有不少院校在资格审查环节除了对考生提交的材料划定截止时间以外,还提出“最多提交N(多在3~5之间)项能反映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且须按重要程度排序”的要求。应该说这项要求,就是受了代表作制度的影响。事实上,限定成果时间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它反映了一个考生在最近几年内从事学术工作的兴趣和能力,这也直接关系到该生在即将到来的三到四年从事科研工作的耐力。但在限制时间的基础上,又限制数量似乎有“重质不重量”之嫌。
理由有两点。第一,代表作制度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申请-考核”制的资格审查环节?代表作制度的程序是通过突破性成果认定拔尖型人才,但就“申请-考核”制的对象来说,拔尖型人才往往可遇不可求。或者说,“申请-考核”制是通过寻找可塑之才来培养拔尖型人才,二者的适用范围并不在同一个层次上。并且如果沿着代表作制度的思维继续深究下去,似乎又回到前文讨论的“过度重视核心期刊——重能力轻潜力”这个话题上了。第二,如果不是对代表作制度的借用,那么此举显然就是招生办无暇顾及工作量的无奈之举了。由此一来,这种做法的合理性以及公平性显然是受到质疑的。从根本上来说,这也是一个不太正确的导向。对于大部分还没有取得博士入学资格的学生来说,多写多练是提高科研能力的唯一方法,只有量变才会引发质变。
2.4.资格审查结果公开程度低
实施“申请-考核”制以后,学生的成果得分就相当于传统考试的分数,所以它是每位考生最关注的信息。从这11所院校近两年的招生流程来看,只有中国传媒大学公示了通过学校设定的“绿色通道”④的考生的达标成果信息,剩余的学校基本上都只公示了通过考核考生的报名号和姓名两栏信息。尽管下面附有详细的投诉电话和邮箱,但不得不说这种监督形同虚设。因为在这个过程中,考生既互不相识,也不了解他人的成果,更无法核实。尽管现在有了知网这类网络知识平台,“在共享所有人的学术成果的过程中也赋予了所有人知情权和监督权”。[5]但是问题依然存在,并不是所有的成果在这些平台都查得到,于是也就有了落榜考生即使查不到对方信息,也依然不敢认定对方有问题,也就谈不上监督。甚至这都不能称为一个公示,因为它缺乏公示这种公文体最核心的要素,也就是结果。当当事人的姓名和结果二者割裂时,它就只能算是一个通知。
当然,笔者深知这项工程会给研究生院带来巨大的工作量,但好在所有人都只关心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的成果。并且资格审查这项工作一般都放在二级学院,即使是最后由研究生院来公示,也只是汇总。各二级学院只需要公示考生最重要的2到3项达标信息即可,所以工作量尚可控。并且如果是工作量问题,又可以追溯到本文提出的第一个不足,那就是“申请-考核”制进程缓慢。那么多院校明明能够用资格审查一步到位,把初试完全用资格审查取代掉,把面试候选人控制在1:3左右,但它们偏偏选择了留有余地。
2.5.外语考核忽视音乐学考生的特殊性
“申请-考核”制的资格审查改变了传统的考试形式,形成了专业素质看成果、外语水平看证书的局面。应用最多的就是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雅思和托福成绩,有的学校还认俄语和日语考级证书等等。一些开明的学校还提出了补救措施,如果外语达不到学校规定的条件,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统考。但不得不说,相当一部分音乐学专业学生在高考选拔过程中就有外语能力的劣势,即使专业素质不错依然无法享受“申请-考核”制的红利。
此外,外语统考的做法是全校考一张卷子,各二级学院根据结果按照门类学科给外语划线。事实上,这种做法有时候也并不能够有效地兼顾到每个子学科的特殊情况。总而言之,从音乐学博士招生院校目前对外语能力的考核来看,“申请-考核”制还没有很好地抓到这个制度设定的“不拘一格降人才”的核心要义,把它的有效性发挥到最佳。
3.我国音乐学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的建议
3.1.稳步推进“申请-考核”制
我国自1981年启动博士研究生教育,至今已有四十多个年头。在此期间,普通招考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用“一考定终身”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才选拔的公平性。对中国这样一个具有14亿人口的泱泱大国来说,普通招考不仅有它的合理性,也是普通百姓最能接受的方式。“申请-考核”制之所以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才得以推广,应该说最大的阻碍便是透明度不足。如果不是《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的出台,持观望态度的院校只怕会更多。此外,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博士研究生教育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博士招生入口处出现了考生排队驻守现象;另一方面,出口处相当一部分博士无法在三年学制内完成学业任务。所以,博士招生方式改革已经是势在必行。“申请-考核”制的有效性是显而易见的,它直接以结果来衡量考生,无疑是一种釜底抽薪的改革,将从根本上扭转当前的困局。
笔者在上文中按照对“申请-考核”制借鉴的强弱程度,把14所院校分为三类。第三类院校属于博士招生方式改革的领头羊,它们在对“申请-考核”制的使用上已经摸索出自己的一套体系。第二类最多,也是稳步推进“申请-考核”制的中坚力量。至于第一类的学校,应积极探索“申请-考核”制。当然,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每个院校依据自己的校情制定各自的招生方式和设置考试内容,只要是围绕“提高生源质量”这个目标都是值得肯定的。并且“申请-考核”制在中国的发展时间也还并不长,甚至可以说现在还只是初级阶段,未来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推进我国教育向纵深发展,却是每个院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不得不说“申请-考核”制是一个不错的招生改革方式。
3.2.重视非核心期刊的上游期刊
鉴于我国音乐学博士招生审查过程存在“重能力轻潜力”的情况,笔者认为首要任务就是打破对核心期刊的过度依赖,正视非核心期刊的上游期刊。“恰恰非核心期刊的上游期刊带有更多的非功利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在核心期刊金字塔中长期形成的身份歧视、人情世故、论文交易等负面因素,从而更全面地考量一个学生的潜质。”[6]
长久以来,非核心期刊的上游期刊的重要性被严重忽视。一个尴尬且现实的情况就是,当所有的人才选拔方式都向核心期刊看齐的时候,大多数人对期刊的划分都是“万般皆下品,唯有核心高。”往往只有当非核心期刊的上游期刊入选新一轮核心期刊以后,人们才突然意识到它们的存在和价值。当然,还是有一小部分人是在关注非核心期刊的上游期刊的发展的。尽管这个人群的规模很小,但他们之中上至每个专业内的领军人物,下至名不见经传的在读硕士甚至本科生,作者成分“复杂”恰恰体现了学术期刊的“纯粹”。因此,非核心期刊的上游期刊不仅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纳入“申请-考核”制的考核范围也非常合理。至于哪些期刊属于非核心期刊的上游期刊,各个专业的博士生导师组是非常有发言权的。这也符合教育部文件中提及的“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要求。[2]由此,“申请-考核”制才能围绕“提高生源质量”这个目标大步向前。
最后,就学术论文的认定,笔者认为像福建师范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学校提出的“高水平”这个界定就恰到好处。首先,考生提交的成果必须跟报考方向高度相关。其次,考生为第一作者。⑤再次,单篇字数不少于7000字。⑥最后,学生提交的成果必须在近几年。看似“高水平”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但这样几个条件组合起来,其实既包含了核心期刊论文,又对核心期刊中的一些不能真实反映考生科研能力的论文进行了排除,⑦还有效地兼顾到了一些学术水平并不低的非核心期刊的上游期刊论文。
3.3.考生提交材料“限时保质不限量”
针对考生提交材料的限制问题,笔者认为就大部分参加“申请-考核”制考生的实际水平来说,“限时保质不限量”较为合适。因为不限量也不是完全没有限度,只是这个限度应建立在成果的最低质量线上。比如对论文可以限制不得提交在专辑(刊)、增(特)刊、准印证、旬刊、半月刊等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南京大学CSSCI、北京大学核心收录的期刊除外)。在限时保质的基础上,完全可以放开考生提交成果的数量。尤其是非核心期刊上游期刊的论文,多多益善。
与此同时,“限时不限量”并非没有可操作性。首先,多数院校都是把考生提交成果的时间限定为近三年,最多近五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面,一个硕士学历的考生又能有多少成果呢?毕竟高产的学生是少数。但纯粹因工作量去限制数量无疑就是南辕北辙了。其次,据笔者了解,很多院校的资格审查环节,并非全部是由专家组独立完成的,基本上和东北师范大学的情况差不多。在东北师范大学2022年的招生简章中,明确提到学院的材料审核小组包括两组成员:第一组是材料形式审核,也就是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第二组是材料评价审核,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学术背景、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专家推荐作出评价,给出材料审核成绩。很显然第二组才是由教授组成的重量级成员组,第一组更多是教辅人员。所以,只要是符合基本条件且有质量保证的成果进入到最后的审核环节,专家组也并不一定会排斥。但跨出这一步,对那些勤奋高产的考生来说,是一种莫大的鼓舞。
3.4.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对通过资格审查考生成果的公示,不仅是对招生培养单位制定条款的最佳解释,也是对落榜学生的一个交代。关键在于,通过落榜学生的监督,能让“申请-考核”制的公平性前进一大步:一方面,材料审核组的评判结果(乃至过程)得到了监督,能有效扼制徇私舞弊;另一方面,考生成果的真实性得到了监督,能有效扼制学术不端。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其实也催促着我国音乐学博士招生在“申请-考核”制的应用上应加快速度,尤其是资格审查一步到位。从部分院校在2022年的实践来看,中国音乐学院通过资格审查以后留下的比例是1:4,哈尔滨音乐学院是1:3,福建师范大学直接是1:2。这些做法既没有刻意抹杀人才之嫌,也谈不上妨碍教育的公平性。资格审查一步到位,直接决定着公示通过审核学生的达标信息的工作量,而这项工作的开展又直接决定着“申请-考核”制的公平性能否再上一个台阶。
3.5.外语考核“后置”
从11所院校2022年的招生简章来看,已经有一小批学校考虑到了音乐学学生的特殊性。比如中国传媒大学和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都把外语水平测试放到复试中以听说的方式来考核,只是前者在资格审查中只让考生提交外语水平证书作为参考而不作为准入条件,后者在初审收集材料时直接跳过了外语水平证书。不得不说,这些把外语能力测试“后置”的做法不仅最大地扩容了报名生源,同时也有效地保证了考查学生专业素质的主体地位。还有如哈尔滨音乐学院等一部分学校在复试环节把外语考核只划合格线,成绩不计入最后的总分,这也算是为人才松绑的一种方式。看起来这些只是一小步,却是了不起的一大步,值得其他院校借鉴。
注释:
①在此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2013年教育部最先提出的是“申请-审核”制,但最后在大多数高校的招生简章里却都变成了“申请-考核”制。并且,在笔者阅读的相当多的文章中,都不同程度地把二者进行了混用。为此,笔者专门对比了现在依然采用“申请-审核”制的清华大学和采用“申请-考核”制的北京大学部分学院的招生简章,发现招生流程大同小异。因此也可以说,二者虽然在名字上有一字之差,但本质上是相同的。在本文中,笔者也沿用了大多数院校称呼的“申请-考核”制。
②数据转自全国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周星博客(2021-8-3)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f2e1ec0102zszq.html。2021年7月2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2020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对外进行公示,并于10月26日正式发文。而在周星博客中列举的名单里,有一处错误在此更正。哈尔滨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于2018年不再招收博士层次研究生,所有班底挪到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最后,除中国传媒大学是以音乐学(1302L1)二级学科招生,其他13所院校均以音乐与舞蹈学(130200)一级学科招生。
③其中南京师范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和中央音乐学院大部分专业虽然在招生简章里都明确地提到了“申请-考核”制,但它们在资格审查之后,又再次组织笔试才确定复试名单,所以笔者依然把它们归为第二类。
④绿色通道是中国传媒大学专门为一些取得突出的学术成果考生而设的类似“保护机制”的条款。2021年,进入绿色通道的考生可以直接免试进入复试环节。2022年,可能是考虑到公平性,进入绿色通道的考生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初试考核,但其合格线可适当降低。
⑤在这11所院校中,部分学校把导师一作、学生二作的学术论文等同于学生一作。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方法存在很大的公平性嫌疑,因为第二作者署名有时候并不能够准确地反映其在该论文上的贡献度。作为导师,要把这样一份人情送给学生,也几乎是不费吹灰之力。因此,只有考查学生为第一作者的成果才最合理。
⑥尽管文章字数不能成为衡量一篇论文学术价值的标准,但从各大专业的重要期刊的投稿须知来看,都对文章字数有要求。另外,从中宣部出版局于2021年10月初发布的《关于开展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来看,整治的头号问题就是控制各大期刊发表文章的数量,其实也是剑指单篇文章的字数。
⑦比如核心期刊的书评,以及一些在业界被公认的“负面期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