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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探究:可能性与困境

2023-03-09席学志

西部学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主体资格宠物权利

席学志

2019年2月,在德国西部博霍尔特市有一只鸽子以每小时43公里的速度飞过了一处测速仪,远远超过该市每小时30公里的限速,当地警方经过调查认为这只鸽子在当时的情况下存在与行人和过往车辆相撞的风险,于是按照德国法律给鸽子开出了25欧元的罚单①。该事件一经媒体报道,引起了各国网友的讨论:动物是否可以成为法律主体,是否可以被罚款?

得益于人类社会道德观念的进步以及动物解放运动的影响,关注动物权利、动物福利的呼声日益高涨。由此,有动物保护主义者呼吁,应当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使之可以名正言顺地享有动物权利,正当合法地继承财产、参与诉讼,最终使动物得到更加充分的尊重和更好的保护。

一、动物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

(一)动物的概念

《辞海》中对动物的定义是“生物的一大类,与植物和微生物共同组成生物界。包括原生动物、腔肠动物、扁形动物、线形动物、环节动物、软体动物、节肢动物、棘皮动物和脊索动物等”[1]。随着显微镜技术的应用,人们观察到了生物最基础的结构——细胞,人们对动物的定义也在日趋精确,如《大美百科全书》将动物的特征做了列举:“多细胞的个体组织、在生命周期中至少有一阶段能移动、须以现存食物摄取养分、能产生两种不同的生殖细胞、通常会形成胚胎。”[2]

但是,是不是所有符合上述特征的动物都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在动物分类系统中,从最低等的原生生物到与人类关系最密切的脊椎动物,共分为34门[3]。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是脊椎动物,因其具有大脑和脊椎,存在意识,可以感受到痛苦。它们什么时候是痛苦的、以怎样的方式感受痛苦,均可以通过研究发现,这样才能进一步去探究如何保护它们免受这样的痛苦。如果将研究的范围扩大,讨论是否应当赋予眼虫这样的单细胞原生生物以主体资格来更好的维护动物的权利,显然没有意义[4]。

(二)动物的法律属性

长久以来,动物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一直被视为物,即法律关系的客体。目前尚未出现一部将动物视作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但是,随着宠物进入更多的家庭,人类与动物的关系愈发紧密,对于常伴身旁的宠物,很多人都将其当作家人一般,甚至死后也希望能由宠物继承遗产,这对动物单纯是物的观点提出了挑战。

此外,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愈发无节制,导致了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人类大量猎杀珍稀动物,导致许多物种濒临灭绝。近年来,人类逐渐意识到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动物的重要性,动物权利、动物福利逐渐成为动物保护运动的主旋律。

基于上述情形,各国的法律适时地做出了修改。如1990年《德国民法典》第九十条增加了相关的条款,其a款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虽然没有赋予动物法律主体的地位,但明确提出了“动物非物”的观点,是对传统学说的重大突破。

在西方,甚至有判例将无生命物体视作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著名的美国“矿石王国诉墨顿案”中,道格拉斯法官认为无生命物体有时可以作为诉讼中的当事人。当山谷、河流、湖泊、沙滩、树木、甚至空气遭受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生活的破坏性压力时,应当尊重它们的感受②。这一案件反映为了缓和日益严峻的生态矛盾,保护共同的家园,不能刻板地运用法律,将动物和其他自然资源单纯视为物。

二、动物具备主体资格存在可能性

(一)符合中西方传统价值观念

在道家思想中,正如老子所谓“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人类并不是天地间最高的存在,而是倡导尊重天地间的所有生命的价值[5]。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亦认为,从动物到倾倒的雕像、任何非人类的杀人犯都应当被起诉,然后被弃置城外,只有闪电才能例外[6]。由此可见,在中西方的传统观念中,动物应当被关怀,它们的生命、价值应当被尊重和保护,不能被随意歧视和奴役;当它们触犯规则造成损害时,也应当像人类一样受到起诉,按照正当的程序受到惩罚。

(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动物

动物作为一种独立的生命表现形式,必然需要拥有自己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当动物享有法律主体的地位时,人们就可以在立法中明确动物享有的权利,如野生动物的生存权、饲养动物的不受虐待权。此时,当出现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过度开发导致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不足,或者对饲养的动物进行虐待,有关的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从而解决当下时常发生的直播虐待猫、狗等普通动物的情形,其虽然引起舆论的一致谴责,但在处罚时却“无法可依”的问题。

(三)有利于维护生态秩序

赋予动物法律主体的地位,似乎与整体的生态秩序并不存在关联。但事实上,人类虽然作为高智商的群体,具备其他生物所没有的科技和理性思维,但人类仍然处于生物圈之中,对于其他种群的轻视,很容易导致过度采伐、过度捕猎等情形,打破生态系统的平衡,不利于生态秩序的稳定[7]。

将动物视为主体纳入法律制度之中,表明人类对于动物地位的承认,并将其作为与自己平等存在的生物予以对等对待,而不是将动物当作人类发展过程中的奴仆和娱乐的对象。通过确立动物的主体地位这种途径,可以缓和人类与动物在自然、社会等领域的冲突,从而维护正常的生态秩序。

(四)有利于满足人类的情感需要

当前,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愈发密切,如猫、狗等,它们作为宠物早已融入了人类社会。特别是一些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家中的宠物可能是自己唯一的伙伴。由此可见,宠物在当下不仅是人们休息娱乐时的伴侣,更是精神上的寄托。与宠物进行持续的交流互动,也有助于减少人们的孤独感,极大地改善人们的心理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人在去世时会希望选择让宠物成为自己财产的继承人,这一点在国外尤为明显。但在我国,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动物不能成为继承人,即使通过遗嘱指定由动物继承,也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赋予动物法律主体的地位,就可以通过立法让动物继承财产,让人们有机会在自己即将离世时以自己的方式表达对长期陪伴自己的宠物的感谢,以实现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也解决了主人离世后宠物无人、无资金喂养照顾的问题。

三、当前赋予动物主体资格存在的问题

(一)逻辑问题

首先,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在研究动物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时,动物主体论者更多所考虑到的是动物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享有哪些权利,很少考虑动物应当承担哪些义务,以及如何履行这些义务。如果认为动物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只享有人类法律规定的权利,无需履行义务,这显然和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相去甚远。

其次,即便承认动物具有主体的资格,对人类可以主张某些权利,在逻辑上会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动物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何仅仅针对人类才可以主张权利,那同样都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动物之间为何就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在逻辑上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即便有学者主张动物享有的道德权利是“非获得性权利”,尊重此等权利的义务是“非获得性义务”[8],也无法回答为什么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之中只有人才是义务主体,而动物仅是权利主体而非义务主体。

(二)道德问题

人之所以能成为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主体,并不仅仅是因为在生物层面属于人类,而是因为人类具有其他生物所没有的实践理性。一个理性的人在社会中为了满足其他理性的人的需求而需要承担义务,他也因为其他理性的人需要承担的义务而享有了权利,此时道德和法律便逐渐产生了。但即便是其他脊椎动物,它们具有大脑和脊椎,存在意识感,但或许除了一些高级猿类之外,所有动物的行为都没有表现出它们能够理性地了解道德生活的证据[9]。既然动物之间没有道德可言,它们无法理解自己的行为在道德上有什么样的意义,那又怎么能将人类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套用到动物身上?

(三)现实问题

赋予动物法律主体的资格,在现实操作层面也会面临许多困难。首先,即便是鹦鹉、黑猩猩等动物,经过长期的训练,可能可以达到人类四岁幼儿的智力水平,但要想让它们理解复杂的法律条文,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当承担哪些义务、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显然是不可能的。

其次,在动物权利范围的划定上存在困难[10]。从大的方面来说,需要研究动物能否享有身体权和财产权。在身体权方面,如果动物享有身体权,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动物都享有身体权?野生动物可以享有身体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牟利。那人类饲养的动物是否享有身体权?如果享有,那牲畜被人类宰杀食用,是否会侵犯牲畜的身体权?如果因其是专供食用的而不享有身体权,那当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时,因其不享有身体权,法律又陷入无法惩治这些行径的局面,将动物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目的仍然没有实现。在财产权上,动物可以因他人的赠与或者遗嘱而继承财产,此时动物对所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当动物受到伤害时,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时动物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就享有债权。但是,这仍然需要配套的制度加以保障,比如动物的姓名登记制度,防止冒名顶替。当拥有财产的动物死亡后,其后代是否可以继承财产?这需要建立从确定动物血缘关系到规定继承顺序的一整套制度。当动物遭到侵害主张损害赔偿时,其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又需要一套制度。如果无法顺利解决这些问题,赋予动物主体资格显然为时过早。

再次,在动物权利和人类权利的协调上存在困难。如果承认动物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当宠物受到伤害时,宠物作为法律主体,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主人因为宠物对自己具有特殊的意义,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的一个侵权行为,却要面临多重赔偿,显然不合理。

最后,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会影响生物医药发展。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动物实验是否会严重侵犯了这些作为实验品的动物的生命权、身体权?一切可能造成巨大痛苦的动物实验是不是都将面临被禁止的结局?除此之外,在我国博大精深的中医药文化中,很多药材的原材料都来源于动物,如鹿角、牛黄等。如果动物具备了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这些可以救人性命的中药材也将落入停止使用的境地。

四、非主体条件下动物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提出动物应当成为法律主体的观点其初衷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诸如虐待动物、动物继承、动物致害等问题,以此推动动物保护的完善。在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存在较大困难的情况下,与其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并试图解决随之而来的复杂问题,不如回归问题本身,对症下药。

(一)完善动物福利制度

所谓福利,通常是指一种康乐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而痛苦被减少到最小[11]。当前,我国动物的福利现状令人担忧,例如马戏团会将猛兽的牙齿、爪子拔掉以加快驯化。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动物,建议我国出台动物福利的相关法律,根据动物的不同状态,如野生动物、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等进行立法,保障动物在康乐状态下的生活。采取分类保护的目的在于,不同动物对人类社会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应当根据动物的性质、动物的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此种情形下,动物满足何种条件可以达到最基本的康乐。

(二)设立动物信托

动物信托与普通信托类似,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并表明自己的意愿是希望受托人可以妥善照顾自己的宠物,受托人在妥善照顾宠物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支配委托人的财产;如果受托人没有妥善照顾宠物,导致资金流失、宠物伤病,则受托人将变更为信托机构,原受托人按过错赔偿损失。通过动物信托,可以有效缓解被继承人对自己死后宠物得不到照料的忧虑。

(三)确立最密切联系人原则

针对流浪动物、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由于其饲养人、管理人难以找到,被害人往往被迫游走于各个部门之间,面临“救济难”的困境;遭受虐待的动物,因为其自身的原因无法发声,而众多网民可能在屏幕前目睹了一切,却因为并非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而无法提出任何主张。按照最密切联系人规则,一切都指向与动物有着最密切关系的人类来代表动物参加诉讼,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或者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以维护自己被妨碍、威胁或者遭受损害的权益。

五、结语

在当前情况下,虽然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会带来一些好处,但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人类作为地球最具智慧的物种,作为这个世界的改造者和使用者,应当肩负起为整个地球生物圈的生命发声的义务和责任,这才是目前最有效率的解决途径。人类是整个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动物亦是如此。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非人类中心主义”,以平等的视角看待动物,重视动物的价值和尊严,不仅是社会现实的紧迫需要,也是对法律技术发展的重要需求,更是彰显人类社会文明道德的需要。对动物的尊重与关怀,就是尊重与关怀人类自身。

注 释:

①《德国警方:鸽子你超速了来交罚款!》,载百家号: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3039341091702545&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2月25日。

②SIERRA CLUB v.MORTON,http://likeyao.blogbus.com/logs/4125328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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