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家庭教育政策的主要特征及当代启示*①
2023-03-08冯永刚佘翠花
冯永刚 佘翠花,2
(1.山东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山东 济南,250014;2.山东管理学院 艺术学院,山东 济南,250357)
受社会和人口双重变迁影响,家庭教育成为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基点,在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然而,当前家庭教育面临着社会变革快速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等新机遇与新挑战,致使家庭养育压力加大、养育困境凸显,引发家庭教育主责意识不强、家长缺乏先进教育理念和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等系列问题,以致部分家庭存在着养而不教、重养轻教、教而无方等不良现象。为此,家长迫切需要在家庭教育理念上获得引领与启发,在家庭教育实践上得到指导与帮助。有效解决现代家庭教育面临的上述现实问题,亟需政府提供更多的家庭教育支持性政策和公共体系援助,已成为国际国内基本共识。
澳大利亚作为典型的福利国家,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出台支持与服务家庭及家庭教育的相关政策,帮助家庭不断适应变化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建构了卓有成效的家庭教育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和提升家庭教育功能,促进有韧性的家庭建设。澳大利亚在家庭教育政策方面的一些有益尝试,对完善我国家庭教育政策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家庭教育政策作为国家提升家庭教育功能的有力工具,已成为促进现代家庭可持续发展和家庭教育高质量建构的重要保障条件。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重申了“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至关重要性,这为推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指明了前进方向,为我国家庭教育政策的未来走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共识理念。我国现有家庭教育政策体系坚持普惠性的价值取向,旨在面向所有家庭提供指导服务,满足家庭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并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然而,我国家庭教育政策仍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一是党和国家对家庭教育日益重视,但家庭教育的专业化、规范化进程还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培养家庭教育的专门人才,加强家庭教育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二是我国的家庭教育服务水平不高,存在着政策内容不够细化、政策资源较为分散、经费支持不够充分等问题。三是虽然已基本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政策体系的国家宏观布局,但缺乏家庭教育立法后的配套政策支持体系,亟待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四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为我国家庭教育政策的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有效保障,但家庭教育政策的保障机制与监督机制尚未充分发挥成效,影响政策落地及其实效性。
我国与澳大利亚的社会制度和经济水平虽有不同,但两国在家庭教育层面上所面临的一些现实困境具有相似之处:两国均幅员辽阔,人口分布不均,城乡差距明显,家庭教育呈现明显的地区差异和群体差异(1)Moloney, Lawrie, et al., “Families, life events and family service delivery (Research Report No. 20)”, Melbourne: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Family Studies, 2012, p. 55.;两国家庭教育均不断经受着市场经济化、价值多元化、信息网络化等时代变革的冲击和挑战,家庭教育的性质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外部国家政策和社会力量的支持。澳大利亚政府一直致力于从适度干预和及早介入的角度提升家庭教育功能,专门设立政府主管的家庭教育研究机构,着力促进家庭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成功构建了富有成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促使家庭教育质量得到了有效保障与大幅提升。通过梳理和总结我国的相关研究成果,发现已有研究大多关注的是澳大利亚家庭或家庭教育相关的单项政策的引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有:从儿童权益保障角度介绍澳大利亚家庭法改革的作用(2)陈苇、王鹍:《澳大利亚儿童权益保护立法评介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以家庭法和子女抚养(评估)法为研究对象》,《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针对澳大利亚离婚家庭儿童的照顾与抚养政策的梳理(3)陈苇、胡苷用:《离婚诉讼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的一种新机制——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评介及其启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4期。(4)张晏辄、邹博文:《澳大利亚离婚家庭子女经济支持政策及其影响》,《人口学刊》2020年第2期。,澳大利亚家庭教育税减免新规定的简要介绍(5)张安梅:《澳大利亚出台家庭教育税减免新政策》,《比较教育研究》2010年第5期。,以及澳大利亚积极教养项目对我国的启示作用等(6)贾雪、卢清:《澳大利亚积极教养项目对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启示》,《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7)蔡迎旗、张春艳:《澳大利亚积极教养项目运行模式及启示》,《外国教育研究》2020年第12期。。但是,纵观已有研究,鲜有从澳大利亚家庭教育政策的整体特征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系统探讨,这不得不说是一大缺憾。据此,有待于我们从整体的视角出发,深入探讨澳大利亚家庭教育政策的主要特征,从而为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家庭教育政策体系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澳大利亚家庭教育政策的主要特征
澳大利亚地域辽阔、人员分散、种族及家庭多元,致使家庭支持服务和教育工作具有极大的挑战性。但澳大利亚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家庭教育,推出的一系列家庭教育政策不仅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和教育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而且为家庭教育的变革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和行动指南。纵观澳大利亚家庭教育政策的制定及实施过程,其主要特征可总结如下。
(一)全民共享家庭教育普惠服务
澳大利亚政府坚持公益性与普惠性的政策价值取向,致力于为所有家庭,尤其是处境不利家庭,提供全民共享的家庭教育服务,有力推动了家庭教育的蓬勃发展。
1.为所有家庭提供的普惠服务
澳大利亚享有家庭福利先驱的美誉,面向所有家庭提供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普惠服务,既有普及式家庭津贴、教育税退税或减免等财税支持服务,也有提供儿童保育服务、带薪产假等亲职工作—家庭平衡的时间保障服务。《家庭法改革法》(Family Law Reform Act, 1995)、《家庭援助法》(Family Assistance Act, 1999)指出,政府为抚育子女的所有家庭提供津贴支持,包括第三方看护津贴、残疾儿童看护津贴等,近80%的澳大利亚家庭可以享受该项家庭援助服务。2006年7月1日起,产妇津贴提高至每个新生儿4000澳元(8)陈彤晶:《澳大利亚:抚育儿童将获更多税收支持》,《中国税务报》2006年12月13日。,儿童保育税收减免占实际支付的儿童保育费用的30%,这一比例在2022年提高至最高95%(9)Australian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Budget 2021-22. https://www.education.gov.au/about-us/corporate-reporting/budget/budget-202122#toc-early-childhood-and-child-care.。
除多类型财税支持服务外,政府还通过提供儿童保育服务,以解决女性因工作无法照顾儿童的家庭教育困境。1972年通过《儿童照顾法案》(Child Care Act, 1972),首次明确指出政府对儿童保育服务的义务与保障责任;1975年,《家庭法法案》(Family Law Act, 1975)指出,政府是儿童最终的监护人,抚养和教育孩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强调政府提供儿童保育服务,以增强家庭教育功能。《更强大的家庭和社区战略》(Stronger Families and Communities Strategy,2000—2004)指出,为协调父母工作需要和家庭责任承担之间的平衡,政府将增加对产后女性再就业的支持,以确保女性能够较为自由地选择工作。
2.为处境不利家庭提供的普惠服务
澳大利亚家庭结构多元而异质,处境不利家庭主要有社会经济地位低下家庭、农村和偏远地区家庭、原住民家庭、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等。政府根据家庭及成员情况,为不同处境家庭的特殊需要提供分类服务。为了进一步解决处境不利家庭的育儿经济困境,政府颁布《儿童援助法案,1919》、《家庭援助法案,1927》、《联邦儿童援助计划,1941》等系列政策,旨在通过贫困母亲津贴、育儿津贴、家庭津贴等援助服务形式分担家庭的育儿成本,以缓解家庭育儿的经济困境(10)Forry, Nicole D., “The Impact of Child Care Subsidies on Low-Income Single Parents: An Examination of Child Care Expenditures and Family Finances”, Journal of Family and Economic Issues, Vol. 30, No. 1, 2009, pp. 43-54.。此外,为更好地保障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经济利益,《儿童抚养(登记和收取)法》(Child Support (Registration and Collection) Act, 1988)和《儿童抚养(评估)法》(Child Support (Assessment) Act, 1989)都要求与子女不同住的父亲或母亲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定期为子女提供经济资助。
由于澳大利亚原住民的家庭教育困境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政府自20世纪下半期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既有直接的经济援助服务,也有针对原住民家庭的工作技能培训服务,以不断提高原住民家庭教育质量。《2009—2020年澳大利亚保护儿童国家框架》(the National Framework for Protection of Australia’s Children 2009-2020)指出,为避免过多的原住民儿童被带离家庭,政府应当帮助儿童在原住民家庭和社区中安全成长。《早期投入—国家早期儿童发展战略》(Investing in the Early Years-A National 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 Strategy, 2009)要求政府新建儿童和家庭中心,帮扶原住民家庭获得产前保健、儿童保育、青少年性健康教育等普惠服务。
(二)科学制定家庭教育政策内容
由于家庭教育问题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政府的政策制定与执行要基于高质量的政策研究,才能使政策内容更符合公众利益,从而获得预期的政策效果。历届澳大利亚政府都非常重视家庭指导服务及家庭教育工作研究,注重以研究和证据为基础的政策制定过程。
作为政府特设的专门家庭及家庭教育研究机构,澳大利亚家庭研究所(the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Family Studies,AIFS)于1980年根据《家庭法法案》成立,隶属于澳大利亚社会服务部,研究经费充足,其工作由政府主导,主要是进行家庭教育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建设大型研究资料库、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等,从而为家庭教育政策的制定提供循证的政策依据。澳大利亚家庭研究所的工作方式主要是与高校研究机构、民间研究机构、家庭教育协会等合作,基于现实问题,对家庭及儿童进行长期追踪的调查与研究,协助政府将家庭教育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依据,进一步增强家庭教育政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例如,一项针对学龄期儿童家庭支持的长期追踪研究——澳大利亚更强大的家庭(Stronger Families in Australia),由澳大利亚家庭研究所与新南威尔士大学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合作完成,经由反复的调查研究与论证修改,其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制定的立论基础,促使政府作出科学的政策规划,从而为落实社区服务与家庭支持计划提供了有效的决策依据。
(三)提供适度干预与及早介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为全方位提升家庭教育质量,澳大利亚政府致力于为所有家庭提供适度干预和及早介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并不断更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内容和体系,旨在帮助家长能更好地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1.构建综合性父母教养干预体系
澳大利亚政府强调,由专业人员对家长教养行为进行针对性的干预指导,为不同年龄阶段的家庭提供相应的适度干预与专业指导,构建起一个综合性的父母教养干预体系,并不断对其进行更新和完善。《家庭支持计划》(Families Support Program, 2012)为支持和发展积极的家庭教育提供了政策支持框架。其具体做法是,通过成立家庭教育支持计划小组,为新手父母提供所需的养育资讯与支持资源,对未成年人家庭所需的亲子关系提供教育建议与咨询援助,从而帮助父母提升家庭教育能力。
2.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项目
澳大利亚专项家庭教育指导项目的研发与引介,大大提升了父母家庭教育能力。澳大利亚各大高校研究中心是研发适度干预与及早介入的专项家庭教育指导项目的重要力量。研究中心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发家庭教育指导项目,并对项目内容进行评估和更新。目前国际上较为推崇的“积极父母教养项目”(Triple P-Positive Parenting Program)(11)Sanders, Matthew R., “Development, Evaluation, and Multinational Dissemination of the Triple P-Positive Parenting Program”, Annual Review of Clinical Psychology, Vol. 8, No. 1, 2012, pp. 345-379.,主要为0—16岁儿童和青少年的家长提供育儿活动指导,旨在满足不同家庭的差异化需求,并基于干预强度、受众广度以及授课形式的不同,提供五个不同级别的干预指导方案(12)刘洋、郭明春:《父母积极教养课程及其在中国的社会和文化适应》,《心理科学》2020年第6期。。Triple P的指导内容系统全面、人员专业化程度较高,并开设有专门的网站资源(www.triplep-parenting.net),方便有意向的家庭能及时获取相关资源,从而满足父母对提升自身育儿能力的现实需求。此外,引介较为成熟的国际性家庭教育指导项目也是一大重要途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学前儿童家长的家庭指导项目”(Home Instruction for Parents of Preschool Youngsters, HIPPY),该项目于2007年由澳大利亚政府引介推进,对其进行本土化解读与开发,主要面向学龄前低幼儿童进行为期两年的家庭教育介入指导,重点关注亲子互动的指导、家庭教育环境的营造,帮助家长获取家庭教育的支持和信息,使其更好地承担家庭育儿职责。
(四)有效整合面向“整体政府”的家庭教育服务资源
跨部门协同和资源整合共享是澳大利亚政府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的核心。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提高“整体政府”(13)[挪威] Christensen, Tom &Lægreid, Per:《后新公共管理改革——作为一种新趋势的整体政府》,张丽娜、袁何俊译,《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9期。(Whole-Of-Government, WOG)跨部门协同运行机制的效率和效能,保障家庭教育服务资源的整体性开发和利用,澳大利亚政府将多个职能部门整合改组为家庭、住房、社区服务及原住民事务部(Department of Families, Housing, Community Services and Indigenous Affairs,简称FaHCSIA)。FaHCSIA统一管理家庭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落实和监督反馈。其主要职责为推动跨部门协同合作,整合跨部门优质资源,帮助不同群体、不同类型、不同生命周期的家庭满足各种差异性需求,以提升家庭、社区和个人的生活品质。再者,FaHCSIA的整体运行注重制度建设,明确联邦政府、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等各级协同部门的职责作用与工作机制,强调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保证家庭教育政策落实到位。
统一专门的整体性政府机构不仅有助于家庭教育行政部门的协同联动,而且能提高管理效率,整合服务资源,优化监管体系。一方面,职责明确,跨部门协同性强。FaHCSIA为联邦政府主管,在地方层面设有派出办事机构,直接服务社区和家庭。因其具有全国统一协调的优势,有利于贯彻落实家庭教育政策,节省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事权统一,资源共享性高。FaHCSIA负责政府1/4的整体预算支持,能够促进区域间家庭教育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从而将家庭教育政策的效能予以充分发挥。
三、对我国家庭教育政策的启示
澳大利亚家庭教育政策的成功探索为完善我国家庭教育政策体系提供了决策依据,也为我国发展家庭教育事业提供了参考借鉴。
(一)根据家庭类型精准施策,增强家庭教育服务的普惠性
澳大利亚家庭教育政策基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强调将所有家庭和儿童的发展权益置于政策首位,政府提供的家庭教育服务全民、普惠共享,并给予处境不利家庭特别关注。仿效澳大利亚的有效做法,应增强各级政府对家庭教育服务的主体责任意识与财政投入力度,强化家庭教育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保障所有的家庭对家庭教育服务的可获得性和可支付性,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基石作用。
1.制定家庭教育援助专项预算,加大对家庭教育服务的财政投入
使用直接请求策略,主要有两种状态,其一:直接表达会话核心,只用中心行为语。其二:使用称呼语引起注意,然后表达核心内容,即起始行为语+中心行为语。如(1)“帮我拿那件衣服看看。”“我要这个。”(2)“爸爸,给我打点钱。”“爷爷,您能给我讲讲你们时代的事吗?”“xxx,清明一起去旅游吧?”采访发现,留学生直接请求策略使用频率相对不高,表意较委婉。
要全面推进各级政府财政对家庭教育投入的制度化和长效化。充分利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契机,研制政府对家庭教育财政投入的政策法规,提高家庭教育财政投入主体的政府层级,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家庭教育工作获得必需的财政支持。形成政府对家庭教育财政投入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严密的家庭教育经费预算执行监测机制,逐步对经费的预算、下拨、使用、监管等环节进行完善,形成相互嵌套、互为依托且系统高效的经费运行机制。
此外,各级政府财政应将专项预算的标准化和差异化相结合。推动政府将家庭教育援助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通过人均划拨、统筹列支、纳入相关民生工程等方式确保经费来源。设定明确的经费投入率作为标准,将经费投入率与家庭教育服务成本挂钩,随着服务成本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研制面向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差异化家庭教育经费倾斜标准。
2.扩大政府资助的家庭范围,基于家庭类型提供差异化家庭服务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会的获得存在不均衡性。(14)雷万鹏、向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双重差异与政策启示》,《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坚持普惠性政策价值取向,在巩固家庭固有优势的基础上,关注多样化的家庭形态,提供精准差异化服务,促进现代家庭教育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首先,对普通家庭,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服务指导,做到预防为先、干预与发展并重,使家庭有信心、有能力承担育儿责任。其次,对处境不利家庭,提供必要的财政援助,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专项经费等。对津贴补贴进行类别划分与标准确定,提高我国的家庭教育补贴效率,帮助家庭获得可负担的家庭教育服务。再次,对弱势地区实施补偿制度,给予财政经费的倾斜支持,建立家庭教育财政资金兜底保障机制,增强家庭教育政策供给的针对性,不断提高弱势地区家庭教育服务的经费支付能力。
3.明确分层的财政分担机制,拓宽家庭教育服务经费筹措渠道
借鉴澳大利亚家庭教育财政补贴中的类别划分与标准,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家庭教育事业发展成本中的财政责任进行明确划分,明确成本分担比例标准和经费增长目标。中央政府通过财政激励的方式,增强地方政府的成本分担力度,运用中央财政投入、省市区级财政等额配套投入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实现区域间协调发展。与此同时,也要加大对偏远贫困地区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以弥补地方政府财政的不足。发挥政府投资的带动作用,充分吸纳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进一步拓宽经费渠道,保障家庭教育事业的健康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家庭教育政策研究,细化完善家庭教育政策内容
澳大利亚政府一直将家庭教育研究作为其制定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基于此,我国家庭教育工作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1.强化以证据为基础的家庭教育政策研究
家庭教育政策应基于充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调查来解决问题,提供支持,从而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实施的有效性。如此,有益于构建起更加全面、规范的家庭教育政策体系。(15)孙艺格、曲建武:《我国家庭教育政策的演变、特征及展望》,《教育科学》2020年第3期。
一方面,要建立政府主导的专门研究机构,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政策体系提供科学而充足的依据。专门机构与高校、民间家庭教育研究机构合作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项目,共同对重大现实问题进行系统的、长期的研究,并将研究结果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另一方面,以家庭教育政策数据库为平台,构建科学的家庭教育政策体系。建立长期的家庭教育政策数据库,定期采集所需要的数据,整合不同地区的数据资源,实现数据库的共建与共享。完善研究成果推广机制,强化家庭教育政策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我国的家庭教育发展服务。
2.增加在家庭教育政策研究上的经费投入
加大对家庭教育政策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的国家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细化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省社会科学规划等基础研究的资助类别,特设家庭教育研究的专款资助项目,发挥高校学科齐全、人才集聚的优势,加强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先期研究、事中事后研究。逐步形成稳定性和竞争性相结合的科研经费投入格局,并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
引导企业和市场力量加大对家庭教育政策研究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投资家庭教育相关的项目,支持相关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研发机构和联合工作室,加强面向家庭教育现实问题的研究。创新经费投入方式,推动家庭教育政策研究经费的多元化。以非营利性组织和机构为载体,鼓励民间团体、慈善福利机构、基金会等以捐赠或赞助的方式加大经费投入,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学者开展家庭教育政策研究,从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教育政策研究的优势与效能。
(三)整合家庭教育服务资源,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
进入新时代以来,健全家庭教育政策体系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要求。但是,当前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呈现出需求高、数量少、质量低的供需矛盾,家庭教育服务资源亟需整合。借鉴澳大利亚家庭教育发展的先进经验,应着力从三个方面提升我国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
1.建设信息化家庭服务与教育资讯平台
现代互联网技术和电子产品赋能家庭教育资源高效共享。探索直接面向终端家庭的智能化远程家庭教育服务系统,使农村地区与边远贫困地区家庭享有丰富、便捷的家庭服务与教育资讯成为现实。依据儿童的发展需求,系统性放置不同类型的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开设不同年龄段的线上家庭教育课程,更新传播形式与载体,设计多样化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以便家庭成员从中获取自己需要的服务资讯和学习资源。
2.建立一站式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
政府应在各级教育机关下设立一站式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并推动其建设,形成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体系,为所有家庭提供方便灵活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该中心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是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具言之,包括研发家庭教育课程及教材,举办家庭教育讲座与宣导活动,提供家庭教育咨询与志愿服务等。二是统筹协调家庭教育资源公开平台,健全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共建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积极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利用家庭教育的多元资源,不断拓展家庭教育服务范围,为不同地区的家庭提供优质的服务项目,进而实现对各类家庭教育资源的整合与优化。一言以蔽之,既要积极发挥政府的行政权威力量,也要重视社会力量尤其是学术机构对家庭教育的介入。三是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宣传与引导,鼓励学校、社会教育机构开展各项家庭教育推广活动。重视家庭教育的学科建设,推进家庭教育专业化研究队伍建设。倡导高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引进专业人士参与,定期为家庭教育工作者提供理论指导与实务咨询。建立统一的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和培训制度,提高家庭教育专业人员的从业标准,确保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3.提供及早介入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
为预防可能出现的家庭教育问题,促进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家庭稳定,我国需要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与做法,重点强调家庭教育支持服务的及早介入,积极运用侧重于预防策略的政策措施和手段。首先,提供丰富而灵活的家庭教育服务项目。各级政府应当为有需要的家长设立专门的网络教育资源公开平台,向家长提供自我成长的学习机会;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积极进行家校合作,开设各种育儿讲座和家庭教育公益论坛;通过社会教育机构开展专项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为家长提供及早介入的教育策略;利用社会团体的灵活性与广泛性,推出早期教育和儿童保育、卫生健康服务、亲子交流与沟通服务。其次,政府出资购买优质家庭教育服务项目,并将相关服务纳入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聘请专家学者对我国的家庭教育政策进行解读和研究,帮助家长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内容;吸引非营利性机构加入家庭教育服务项目的建设工作,加强家庭与社会群体之间的联系。(16)刘晗、吴坚:《超越“双重缺陷”:政府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定制供给模式》,《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8期。最后,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家庭教育差异性,提供现金转移支付、早期筛查与干预服务、税收优惠等及早介入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从而给予家长全面必要的支持。
(四)优化政策保障监督机制,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家庭教育政策法治化建设的制度保障,为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提供了方向性指引与法律依据。但毋庸讳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相对缓慢,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具体实施仍缺乏细则规定,致使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立足本国实际,参考与汲取澳大利亚基于“整体政府”的家庭教育政策保障监督机制及其成功经验,我国家庭教育政策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1.完善家庭教育立法后的配套政策支持体系
认真研究并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细则以及地方性家庭教育政策实践条例和规则,弥合宏观政策导向与微观政策落实之间的差异;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人员的选拔、聘任、培养办法或方案,加快补齐家庭教育专业人才缺口;鼓励政府、企业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机会,完善带薪产假、双亲育儿假、托育服务等福利机制,帮助亲职实现工作与家庭的平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覆盖范围,拓宽家庭需求表达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对家庭教育政策的知晓度、满意度、认同度和参与度。
2.落实家庭教育政策的组织保障机制
家庭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需要形成党中央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筹负责、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全社会通力合作的体制机制,从而为贯彻落实家庭教育政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机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联动协同机制能够促使各利益主体释放活力与创造力,有利于实现家庭教育政策目标,进而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政策的实效性。同时,经费保障是家庭教育政策保障机制的重要因素。实有必要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政策经费的使用效益。
3.健全家庭教育政策的监督机制与反馈机制
为高效落实家庭教育政策,使其预期效果得到有效发挥,应健全家庭教育政策的监督机制与反馈机制。其一,应服务于家庭教育政策的国家战略布局,以家庭教育质量提升和儿童健康成长为价值取向,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监督机制,提高政府对家庭教育政策执行的监督能力。同时,确保家庭教育政策的监督制度化、长期化,以便能采取措施纠正偏离目标的误差,以期更好地督促家庭教育事业有序发展。其二,建立统一的反馈机制,使政府能够及时、高效地获取家庭教育政策实施的相关信息,以帮助政府准确掌握家庭教育的执行状况和真实效果。更为重要的是,要明确监督机制与反馈机制的统筹管理部门,保证政策“制定—执行—反馈”的整体运行,从而形成良好的闭环互动体系。其三,实行监督机制与反馈机制的多元主体化。要让家庭教育政策的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协同评估,共同保证监督结果与反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从而切实提高家庭教育政策的执行力与实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