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民至上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遵循*
2023-03-08徐国亮
徐国亮 于 茜
(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把全面依法治国与人民幸福安康紧密联系在一起,坚持“人民至上”的重大原则。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人民至上,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幸福安康。早在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2)《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8日。党的根基和力量在人民,党执政的深厚基础和最大底气在人民。坚持人民至上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必须要把握的根本遵循。
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人民至上的理论溯源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人民至上,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它缘起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律要服务人民、保障人民利益等理论,发展于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关于法治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其一,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律要服务人民、保障人民利益等理论。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51-152页。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每一个民族的法律产生于人们直接的物质活动,离开了人,法律就无从谈起。法律由人创造,必然要维护人的利益,并且要随着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需要而历史性地完善着。因而,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回归到人本身,成为维护人的利益不受侵犯的有力武器。在资本主义这个“虚假共同体”中,资产阶级大肆宣扬的人人平等思想,实质上只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并且用来奴役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工具。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对资产者来说,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是资产者本身的创造物,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18页。马克思在带领工人群众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的过程中,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属性和立场,深恶痛绝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法律的虚假性与伪善性。马克思深刻指出:“这一切美妙的玩意儿都建立在承认所谓人民主权的基础上,所以它们只有在民主共和国内才是适宜的。”(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74页。也就是说,只有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共产主义社会里,法律作为人民群众的真正创造物才能真正发挥为人民服务的作用,才能依靠人民群众建设法治社会并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列宁则大力批判资本主义法律的虚伪性,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全体公民似乎一律平等了”,但实际情形是“法律对大家都同样保护,对任何人所拥有的财产都加以保护,使其不受那些没有财产的、除了双手以外一无所有的、日益贫穷破产而变成无产者的群众的侵犯”(6)《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5页。。这就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律虚伪性的基础上,指明社会主义法律要立足无产阶级的利益,保护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其二,发展于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关于法治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中国共产党在带领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征程之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的人民观点,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新境界。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从中国国情出发,在法治实践中不断践行和拓展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毛泽东同志在1954年起草宪法时就明确指出:“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7)《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288-289页。,并以此作为指导社会主义建设的纲领。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8)《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9页。江泽民同志则强调,“国家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一经制定并付诸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一律遵照执行”(9)《江泽民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644页。,从而指明了国家法律与人民意志的密切关系。胡锦涛同志从执法为民的角度阐释了依法治国的人民性,明确指出:“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执法为民就要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执法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10)《胡锦涛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428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基本立场、观点、方法的基础上,再次明确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至上的重要原则,将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实际需要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1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289页。总的来说,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关于依法治国的思想具有鲜明的人民性,体现了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至上的重要原则,从而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人民至上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
其三,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1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中国古代以儒家德治思想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理念,辅之以法治思想,构成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社会治理模式。法治是中华民族传统社会治理方式之一,是维系中国社会稳定发展必不可少的社会管理手段。中国古代法治思想虽然本质上是维护统治者利益的思想,但是其把法作为富国强民的有效方式,强调法律、法令、制度、守则的公开性、公正性、强制性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现代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社会稳定,保护了人民利益不受侵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先人传承下来的文化和道德规范,要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基础上,采取兼收并蓄的态度,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法,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13)《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139页。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人民至上就是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中跨越时空仍具有时代价值和意义的有益成分。可以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人民至上奠定了深厚的思想根基。
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人民至上的核心要义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人民至上,就是要以人民立场为根本立场、以人民群众为依靠力量、以人民需要为发展动力、以人民幸福为价值旨归。
(一)人民立场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
人民立场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回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为了谁”的问题。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立场是国家性质的深刻彰显。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的一大区别就是中国共产党无论何时都始终坚持人民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1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136页。。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必须始终坚守人民立场,不断为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创建更加和谐、稳定、有序的环境,切实为人民群众谋幸福。正如马克思所说:“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11页。资产阶级运动和无产阶级运动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资产阶级运动只是代表少数资产阶级利益,而无产阶级运动则是代表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民”与“法”的深度融合中彰显鲜明的人民立场。早在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就从司法方面指出“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16)《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69页。。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要始终站在人民立场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因为“任何时候,人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人权得不到保障,人民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法治建设就将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甚至停滞、倒退”(17)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9年,第42页。。只有坚守根本立场,才能确保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得到有效推进。
(二)人民群众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依靠力量
人民群众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最核心、最可靠、最强大的依靠力量,这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依靠谁”的问题。人民群众历来是我党的力量之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1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135页。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要以人民群众为依靠力量,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广泛汲取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这就要求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要精准聚焦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在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智慧凝聚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来,始终依靠人民群众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十分重视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践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时刻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否支持、是否拥护作为衡量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成效的重要尺度。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始终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政于民;要坚持法务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将人民的声音和需求反映于法治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要通过提高立法质量、执法力度和司法公信力,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迈上历史新台阶。
(三)人民需要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动力
人民需要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动力,这回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动力源泉”问题。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1页。。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方面的美好需求日益渐长,不断呼唤更加系统完善的法治体系,因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年,第4页。与时俱进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现实需要,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注入新的发展动力。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只有在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要的过程中,才能不断发现自身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不断获得新的发展。新时代以来,党中央不断推进法治领域的深层次改革,深刻解决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领域中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顽瘴痼疾以及疑难杂症,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在回应、满足和保障人民需要的过程中谱写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新篇章,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这就要求根据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需要不断对我国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有效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法治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需要,推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四)人民幸福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旨归
人民幸福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旨归,这回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价值指向”的问题。把人民幸福作为价值旨归历来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优良传统。19世纪三四十年代,欧洲资本主义快速发展,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日益尖锐。与此相对应的是工人运动的相继爆发,工人运动的目的是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摆脱被奴役、被压迫、被剥削的处境。简而言之,就是要让无产阶级过上幸福的生活。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关注无产阶级的现实需求,明确要建立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目的就是让无产阶级过上自由的、自主的幸福生活。在资本主义异化劳动下,无产阶级无法通过自身的劳动过上幸福的生活,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的法律实质上只是维护少数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则关照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就是用法律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这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区别所在。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坚持人民至上,把人民幸福作为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人民幸福是一条核心主线,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全过程。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运用法治方式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人民的劳动成果不受侵犯,保证人民合理、合法的生活诉求,为人民追求理想、建功立业、创造价值提供规范化、制度化的行为遵循,让人民幸福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更为充分。
三、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人民至上的实践进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2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301页。因此,要把坚持人民至上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整个过程,做到在科学立法中反映人民意愿、在严格执法中体现人民利益、在公正司法中维护人民权益、在全面守法中增进人民福祉。
(一)在科学立法中反映人民意愿
科学立法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要在科学立法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保每一项立法都依据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为新时代我国立法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这是党领导人民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大创举,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始终将人民意愿放在科学立法的首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22)《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43页。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人民群众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立法权,使人民意愿在科学立法中得到有效彰显。因此,只有不断地完善立法机制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才能切实反映人民愿望,把民主、科学立法落到实处。
在遵循宪法精神的基础上,只有根据人民意志,把全体人民群众最期盼、最关心、最重视的问题纳入立法程序当中,以法律的刚性约束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得到实现,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才能真正做到科学立法。这就要求立法要充分、及时地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及现实问题,把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需要、新期盼有机融入科学立法的过程中,使立法切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从科学立法层面完善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
(二)在严格执法中体现人民利益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落脚于执行,因而严格执法是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和关键所在。人民利益是否得到实际的维护往往就看在执法过程中是否保障人民利益。严格执法过程就是人民利益的维护过程,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在严格执法中体现人民利益,切实维护人民正当利益,严厉打击非法分子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
一方面,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让执法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23)《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60页。。相关部门在严格执法过程中要始终做到公开透明,把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在官方平台和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建议,将执法权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确保在严格执法中体现人民的合法利益,从而不断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避免陷入“塔西佗陷阱”。因而要在执法过程中体现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执法全过程深刻感受到法律权威与法律效力,深切体会到干部清正、法治清明就在身边,就在眼前。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抓住“关键少数”的带头作用。执法队伍是执法工作的主体,其专业素养、法律意识、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等事关执法工作的成效。相关部门要根据党中央要求,通过专业培训、党课教育、实践训练等途径不断加强执法工作队伍建设,坚持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同时,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抓住执法领域战线上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切实让领导干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三)在公正司法中维护人民权益
公正是中国核心价值观之一,是法治的生命线,更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根本诉求。司法是维护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必须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规范司法运行程序,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改革,健全司法权监督制约体系,不断建设公正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24)《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722页。,从而用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美好需求。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司法部门坚持公正原则,在司法过程中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让人民权益得到司法的保护,让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让违法犯罪行为和活动受到严厉的制裁。一旦司法出现不公平现象,不仅损害人民权益,还会破坏法治的尊严和威信,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中感受和体验公平正义,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因而,必须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意识,健全司法运行机制,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以及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度,切实以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同时,司法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严厉打击以权谋私的违法行为,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增强人民对公正司法的信心,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部门要在更高水平和更深领域上推进审判体系现代化,着力解决好司法领域中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特殊困难的重点、难点和焦点等问题,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更加切实高效的司法保障。
(四)在全民守法中增进人民福祉
全民守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要在全民守法中得到推进和发展。法治的真谛在于全体人民的真诚信仰和忠实践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引导全体人民共同参与法治建设,并通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让宪法飞入寻常百姓家,最终“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25)《为千秋伟业夯基固本——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纪实》,《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9日。,让人民在尊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过程中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理诉求和正当权益,从而增进人民福祉。
一方面,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要通过加强法治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在全民守法中建设美好生活。在推动全民守法的日常实践中,将全民普法教育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26)《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91页。,使遵守法律成为全社会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方式,切实引导人民群众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建设美好生活。另一方面,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要秉承德润人心的理念,引导人民群众在全民守法中提升幸福感和安全感。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不断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使道德和法治形成同频共振的合力,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使人民福祉在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德法共治”的治理格局中不断得到彰显和实现。
总之,进入新时代新阶段新征程,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砥砺前行,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不断汇聚亿万人民投身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