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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文书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叙事”模式

2023-03-08刘树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指导性叙事援引

刘树德 刘 贝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湘潭 411105)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赋予指导性案例在类案裁判中“应当参照”的效力;2015年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当将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作为裁判理由引述;2018年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法官可以运用指导性案例作为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可以说,随着前述若干制度性文件的层层细化,2011年11月20日至2022年3月4日共32批指导性案例的连续发布及个案的实践运用,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已逐步落地生根。

一、裁判文书援引案例裁判要点叙事的意义

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完善与运行,使类案裁判文书的叙事语境发生变迁。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援引,意味着其将以具象化的裁判规则作为叙事内容被嵌入传统的文书叙事模式之中,进而带来裁判文书整体的叙事风格的转变。

(一)传统型裁判文书中体现的叙事学理念

法律叙事学对传统司法裁判文书与叙事的关系讨论由来已久,与文学领域的自由式研究对象不同,对传统裁判文书的叙事研究受限于其较为严格、规范的写作程序与结构。但不可否认,法官基于其裁判思维对裁判事实的构建与表达仍是文书写作的重心,而厘清传统裁判文书中裁判事实的构建及内部证成逻辑结构对叙事的需求,有助于更清晰地探讨嵌套式裁判文书叙事风格的转变。

1.案件事实的本体构建对叙事的需求

探究传统裁判文书的案件事实与叙事的关系应当思考案件事实从何而来。案件事实的前身是具有历史性的、本体意义上的客观存在①参见杨知文:《指导性案例中的案件事实陈述及其编撰》,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5期,第41页。,但法官无法直观获取到这种客观存在,当然,即使是历经客观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也是无法获取全知视角下的客观事实的。法官在整个个案司法程序中都在探寻案件的真相。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法官获得事实要素的两个核心来源。证据是发生于过去的客观事实所遗留至今的痕迹,每个证据材料本身所能体现的事实是片段的、支离的,证据堆积的是事实的构成要素,而非片段化事实本身。②参见刘燕:《法庭上的修辞—案件事实叙事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年版,第161-164页。法官对证据所体现的案件事实的推论、判断是一种先于语言的思维活动;而客观事实等待着语言的表达与构建,此时语言构建的证据事实已不等同于客观事实本体。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法官将证据事实粘合成完整的故事化的案件事实的最直接来源。司法过程中当事人以证据事实作为基础及界限,通过语言、逻辑和制度规则等粘合、弥补证据事实的断层以构建和陈述案件情况,而法官需要依据制度规则从这种对抗性叙事文本中论证与认定案件事实。这实质上是基于他方语言叙事文本下的事实文本再构建,而此时的叙事在文本中发挥的构建作用之于案件事实而言是本体的,即叙事构建了案件事实。

2.内部证成的逻辑表达对叙事的需求

被传统裁判文书陈述的案件事实并不全然获得演绎推理闭环上的参与者身份,法官运用演绎(涵摄)在事实与法条之间往返求证、周延论断以获得正当性裁判结论的过程,前置于文书制作的裁判思维活动,是裁判文书说理的立意及归途。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通过逻辑结构及表达策略使其思维活动外化以获取受众的认同与接受。法官为封闭其法律推理的逻辑链条以获得结论的权威性,将依法条的抽象事实要件来筛选、裁剪构成裁判理由的案件事实要件,法条的射程成为裁判文书要件事实筛选与表达叙述的边界,以案件事实要件的勾勒、排序隐性关联法条规范,以对案件事实要件归入法律概念的阐释论述显性连接事实与法条。此时文书表达逻辑结构的周延即是司法裁判中法律推理逻辑结构的周延,裁判结论的说服力来源于裁判文书有力的理性叙事逻辑。

值得注意的是,内部证成中逻辑表达的周延性与结构元素的粘合度需要理性叙事技巧的运用,但作为大前提的法条规范(规则)本身,其构建与表达的形成遵循着严格的程序、方法,文书在援引时体现出任何积极的叙事痕迹都会影响受众对其权威性的认可程度,因叙事无法摆脱的主观性决定了裁判者对文书中法条规范运用叙事技巧的消极与克制。

(二)裁判文书援引案例带来叙事风格的转变

传统的裁判文书中,法官是文本事实唯一的叙述者,其倚仗司法权威及符号化的演绎推理性叙事方式所获得的裁判结论,容易脱离现实语境,使受众理解受阻,进而影响裁判结果的接受度。①参见钟林燕:《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修辞及其限度》,载《法学》2022年第3期,第22页。在法官垄断法律知识的格局被打破、多元主义、共识真理占主导地位的今天,面对受众对文书叙事的开放性、对话性需求的增加,传统文书的叙事方式显然无法满足需求。裁判文书改革的推进、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出台与运行,为满足该需求提供了更具张力的文本叙事形式。援引案例的当事人成了文书中部分内容的转述者,其转述立场在裁判文书中受到回应,求证性的表达需求受到尊重,文书的对话性、说服性特点突显。②参见孙跃:《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现实困境、成因及出路》,载《理论月刊》2018年第9期,第128-129页。

1.案例裁判要点援引为裁判文书叙事理念带来的意义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是由案例判决的法律观点所转化,它较之法律规范更具象化,与案例基本案情结合更为紧密,能够弥补法律规范因为过于抽象遇到具体问题时无法涵摄演绎的困境。同时,为了摆脱个案过于具体的情景描述对其指导性造成的限制,裁判要点应该是具体案例情景的归纳与抽象。它介于个案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是细化的规则。③参见孙万怀:《判例的类比要素:情景、中项与等值以刑事裁判为视角》,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6期,第1524页。作为被嵌入裁判文书的叙事元素,裁判要点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情景性。即具象性,它不同于缺乏情景性的法律规范,裁判要点是具体案件叙事情节的类型化,它作为叙事元素本身即描述了一定情景下的叙事情节。二是完整性。裁判要点本身的叙事结构是独立且完整的,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完整的叙事内容。三是预测性。裁判要点作为细化的裁判规则,其必然具备裁判规则具有的预测性。四是中立性。通过对案例事实的抽象、归纳,裁判要点尽可能摒弃了案例事实中的积极性叙事,体现为更加消极、中立的规则构建。

在待决案件中,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裁判要点的显性嵌入,将辅助裁判文书制作的全过程与裁判事实构建及叙事结构表达的核心文本内容。一是裁判要点嵌入裁判文书的内部证成部分时④参见雷磊:《从“看得见的正义”到“说得出的正义”——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解读与反思》,载《法学》2019年第1期,第181页。,因其是从具体情境的案例事实中归纳提取出来的类型化事实,能够搭建待决案件事实与法条的桥梁,辅助涵摄(演绎)以获得裁判结论。或者在法律空白时,其直接作为大前提予以涵摄待决案件事实以推动裁判结论的获得。二是为了论证裁判要点在待决案件中的适用性,法官必将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等作为对标隐性帮助法官对作为外部证成的待决案件事实要件进行挑选、裁剪及陈述。此情形下的隐性援引与显性援引一道维护着裁判文书全文叙事的统一性和融贯性。⑤参见贾建军:《论裁判文书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方式》,载《法律方法》2019年第2期,第187-188页。

2.案例裁判要点援引为裁判文书叙事结构带来的转换

嵌入案例的裁判文书打破演绎式叙事的闭合逻辑链条,呈现出嵌套式的文本结构。嵌套式结构又称递归式结构,属于分形学的概念,是指结构与结构之间的相互嵌套,不同尺度、层级上内容与形式的相似性对称。①杨健:《创作法——电影剧本的创作理论与方法》,作家出版社2012版,第54页。其体现在文书中即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事实文本间结构关系的互嵌。②参见贾兵:《电影嵌套式结构叙事功能研究》,载《电影文学》2018年第16期,第30-32页。裁判文书中的待决案件事实元素及逻辑结构是整个文书表达的基本框架、故事主线。③参见贾兵:《论电影嵌套式结构的内涵与类型》,载《电影文学》2017年第24期,第51-52页。在处理抽象法律概念归入前,为了方便表达案例嵌入文书的目的性,法官会以案例文本作为标准来排列、表达待决案件事实,以体现两者间更加融合的相似性对称。

指导案例23号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嵌套式文书中的叙事元素关系网络发生改变。④参见张洪涛:《从经济的嵌入性看法律的嵌入性及其基本形态》,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第44页。传统裁判文书由法律事实、客观事实、裁判依据等叙事元素构成,法官通过长期以来的经验积累,以叙事目的为中心,以待决案件的法律事实情节为本位,遵循演绎推理逻辑,在传统裁判文书中为各个叙事元素建立起固定的关系网络。但是,存在独立关系主体和关系网络的指导性案例的嵌入,使之发生改变。如23号指导案例中“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内容是该裁判规则所明确的必要性事实元素A,“购买时是(B+)否(B-)”后面的情节“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是可选择的事实内容,即选择性事实元素B。两者所构成的,笔者暂称为裁判规则中的具象化事实元素S。其选择性情节元素的前缀“无论”及“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的内容描述P是类似于裁判依据的规则性结论,与事实元素的具象化及历时性不同,它具有抽象性及预测性,暂称为结果性类规则元素。而当案例的上述元素结构被嵌入文书关系网络中时,法官为保持各元素互动关系的统一,必然需依网络构建目的对嵌入的元素进行裁剪、重组,以期其与原关系网络中的元素能够紧密合作,共同完成裁判文书的叙事效果。⑤参见谢舜、王天维:《社会组织的嵌入性与本土化培育》,载《江汉论坛》2021年第5期,第134页。

3.嵌套式文书中的双线叙事逻辑的建构

传统型裁判文书中,法官通过“演绎式”的逻辑结构来体现法律事实、客观事实、裁判依据等叙事元素的关系网络。指导性案例文本包含的具象化事实元素S,即A+B(B+,B-)=S,其与结果性类规则元素P完成整个案例内部的叙事逻辑结构即S-P。案例嵌入的前提是待决案件的事实元素是与S具有类似性的S1。指导性案例援引的叙事模式,是将与案件核心事实情节具有类似性的案例事实及裁判规则嵌入传统型裁判文书中,形成本体事实与案例事实为双中心的文本表达结构,从演绎推理与类比推理的双逻辑关系、多维度的排列方式来呈现叙事,表现为新型的“演绎+类比”文书结构。新叙事结构以演绎推理描述结论的逻辑力,以类比推理辅助结论的认同感,将受众多维度地包裹在其构建的立体思维结论之中,使文书叙事更具说服力,这亦是法官处理文书中两者嵌套关系的动力与目的。

(三)裁判要点的援引分流裁判文书叙事重心

如何妥善安置裁判文书内案例叙事元素与待决案件叙事元素关系网络,以达到文本叙事目的,应着手于分流案例援引的微观情景,区分构建叙事模式。如前所述,裁判要点在形式和内容上是裁判观点及规则的载体,可视为法律在具体类型化情境下的细化①孙跃:《日本司法判例援引技术初探及启示——基于民事判例的考察》,载《海峡法学》2018年第2期,第92页。。案例的援引,使传统的“单一型”演绎式叙事情境产生差异。在宏观的“演绎+类比式”结构下,两文本间嵌套关系的处理,因受案例类型、援引情境差异化影响,微观上的“分流型”叙事模式显现。进言之,待嵌套的各文本内部逻辑结构均将被拆解成多部分,以待法官依差异“分流”完成裁判文书中案件元素与案例元素的再组合及逻辑结构的融合构建。

图1 嵌入式叙事模式构建

1.主动援引案例型裁判文书的叙事

依《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该规定所构建的是裁判文书主动援引案例说理的情境。在此情境下,法官作为文书中论述的唯一主体,声音清晰而单一,故裁判文书说理的核心内容应是案例,其他诸如案件的事实元素等均应围绕其嵌入进行铺陈。而在铺陈模式的构建上,区分案例内容功能则成为法官处理文书关系结构的中心。

指导性案例的类型划分是妥善分流嵌入裁判文书的前提。就如何分类指导性案例,学者已有诸多探讨。如陈兴良教授曾就“两高”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实体内容的不同,将指导性案例分类为规则创制型、政策宣示型、工作指导型②陈兴良:《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考察》,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第126-127页。。资琳副教授则依据前64个指导性案例所实现的主要功能、法律适用方式的不同,将指导性案例分类为造法型、释法型、宣法型。③资琳:《指导性案例同质化处理的困境及突破》,载《法学》2017年第1期,第144页。瞿灵敏博士在其文章中将最高法院公布的前五批指导性案例按照其对法规范的适用方式的不同,区分为法条重述型、释法型和造法型④瞿灵敏:《指导性案例类型化基础上的“参照”解读——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分析对象》,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3期,第91页。,等等。

上述学者对指导性案例的分类标准多源于案例的功能及适用方式视角。为切实满足司法裁判文书援引指导性案例释法说理视角下分流叙事文本的需求,笔者借鉴上述观点,以援引目的及主要功能为标准,将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分为法律阐释型、规则创设型及法条重申型。法律阐释型案例是指对于法律规范中模糊、抽象的规定作具体、明确的合理阐释,进而作出裁判的案例类型,其确定了比司法解释更具象化的裁判规则,为宏观的法条与微观的案件事实间搭建中观桥梁,解释或延伸法律涵摄范围以致能容纳案件事实情节,增加文书裁判依据推导裁判结论的权威性①参见付玉明、汪萨日乃:《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证成与司法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为分析进路》,载《法学》2018年第9期,第174页。,如前述指导案例23号,其对“消费者”进行解释,即“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均属于“消费者”范畴,并受相关法律的保护。规则创设型即法官借助法律适用方法创设新的裁判依据填补法律空白而做出裁判的案例,如指导案例15号,法官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认定及适用的裁判规则并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涵摄,而系该案例所创设。法条重申型案例并无规则的创设及解释,仅单纯地重复法条或司法解释,以叠加的手段增强说服力。如指导案例168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即为典型的法条重申型案例。它明确的“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规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5条的直接适用,而违约赔偿责任及相应减轻赔偿责任情形的规则也未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第592条规范的涵摄。

2.被动援引案例型裁判文书的叙事

依《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查询案例,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即该规定所构建的系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被动援引案例说理的情境。因法官对案例的类似性判断发生在裁判文书之中,故其必然产生两种情境:一是法官通过比对判断案例事实与案件事实具有类似性的肯定情境;二是案例事实与案件事实不具类似性的否定情境。此间,法官的论述应当重点处理好其与援引者叙述的对话及案例与案件事实元素的差异,完成援引者与案例事实对裁判文本的“二元性嵌入”。

主、被动交互模式发生于被动回应时当事人援引案例事实与待决案件不具有类似性,但具有类似性的案例存在的情境。法官的被动回应制度与案例主动查询制度使多案例文本被嵌入案件裁判文书中成为可能。在此情境下,传统的文书结构体系被拆分得更加细腻,两个独立的案例文本被共同嵌入裁判文书的结构中,与案件的事实要件作更为细致的区分性描述,三者间各自原有的独立结构被打破,法官将已拆分好的事实要件进行重构连接,事实间的双向性嵌入让三者间的关系更为融通。

二、主动援引型裁判文书的叙事模式构建

(一)法条重申型案例的观点印证强效化叙事模式

该类型指导性案例的事实情节元素及后果性类规则元素均明显涵摄于相关法条之内,仅是在情节表述上更加细节化。其嵌入与否均不影响文书结构及事实情节的完整性。故指导性案例内部结构S+P无需被拆解,与裁判文书中的事实情节关系并不紧密,嵌入性程度低。故法官在其案件表达逻辑结构外对案例作单纯叠加即可,即在连贯的演绎逻辑之上的“叙事流”,以案例事实和结论与案件间的类似性来强化已有的裁判推理。因嵌入者并未实质性改变案件内部证成的封闭式逻辑,故案件中的演绎(涵摄)逻辑仍系裁判文书表达的核心。在此模式中,文书仅在完成案件释法说理后将案例作为外围性辅助简略提及即可。

裁判文书样本1①参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2民终582号民事判决书。:在当事人主张援引指导案例19号的情况下,法官并未回应,并在文书中说理如下,“……因此,北汽公司作为被套牌车辆的所有权人,提供该公司其他车辆的临时号牌给周飞龙使用的行为即是同意周飞龙套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对涉案事故导致张某2、董某、张某1死亡及蔡丰卉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余文俊在无责任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应由周飞龙与北汽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裁判文书样本1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作为大前提,其完整的涵摄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该文书的叙述者在演绎式逻辑结构下已就待决案件事实情节进行了完整的描述。指导案例19号的S“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道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与P“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几乎没有脱离法条的涵摄范围,故两案情节不具有互补及解释性,是典型的法条重申。

1.符号式

演绎:(本院认为)北汽公司作为被套牌车辆的所有权人,提供该公司其他车辆的临时号牌给周某使用的行为即是同意周某某套牌。指导案例19号裁判要点与其相似,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涉案事故导致各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余文俊在无责任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应由周飞龙与北汽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类援引仅为印证和强效化裁判文书中裁判结论的权威性,故仅将案例简化成地标性、符号性的“指导案例∗号”,在案件的逻辑结构中作简单的点缀。该模型系在法官对案件的事实元素S1作完整叙述后、在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例后果性类规则元素P引入前,用“其与指导案例∗号类似”即完成案例嵌入。此间,既强固了受众对案件与案例事实类似性的认知,亦铺垫了法官结论获得的权威性,即:

待决案件事实情节元素S1,因S1与指导案例∗号裁判要点相似,依法条R的规定,S1-P。②文中模型构建均参见栗峥:《合理怀疑的本土类型与法理构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第61-67页。

2.复述式

演绎:(本院认为)北汽公司作为被套牌车辆的所有权人,提供该公司其他车辆的临时号牌给周某使用的行为即是同意周某某套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涉案事故导致各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余文俊在无责任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应由周飞龙与北汽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该部分事实与指导案例19号裁判要点所述情形具有相似性,其亦重申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种模式中,法官通过对案例后果性类规则元素P内容的机械重申,以防止受众受其他因素干扰而出现理解差异,并以此为待决案件裁判结论的权威性及公正性加持。同时,将案例元素置于整个裁判文书文本结构的末端,系防止演绎式逻辑结构的完整性被打破,提升整体阅读感。作为裁判依据即大前提的法条R中抽象性事实要素描述为M,因法律后果/法律规则描述与指导性案例中后果性类规则元素具有一致性,故为P。复述型观点印证强效化叙事模式为:

因M→P,S1-M,所以S1-P。此案与指导案例∗号的S具有相似性,其亦重申了S-P的论断。

(二)法律阐释型案例的法律解释权威化叙事模式

该类案例的事实元素不被法条的抽象性事实元素所涵摄,但仍置于立法原则及立法目的辐射范围之内。其嵌入目的系确立案件事实元素与法律规则间的涵摄关系,以减免法官在完成案件事实描述后对后果裁量的叙述负担。作为连接案件与法条间事实元素的桥梁,嵌入的案例内容应是裁判文书论述中内部证成的核心环节,并以构建案例与案件间各叙事元素之间互补融合的关系为论述重点。法官应当以案例事实元素的内部结构为模板,将各案件事实元素进行细化的再拆分与再建构,后将案例嵌入裁判文书中案件事实最中心的叙事环节即因果关系链条论证中。这样,通过案件事实元素对嵌入的案例事实元素间关系的改变及嵌入元素对裁判文书表达方式的融合,实现文书内部二事实文本的双向嵌入。

裁判文书样本2①参见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9)闽0982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被害人汪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损。经鉴定,汪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外伤在血栓形成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外伤参与度75%。“本院认为……外伤参与度问题,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24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特征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对参与度的主张,不予采信。”

指导案例24号的裁判要点所确定的裁判规则,“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的文义解释中无法获得,故其归属法律阐释型案例。法官需要对两个事实文本中具有类似性的事实情节进行叙述,如待决案件中被害人汪某某的无过错、外伤即已有的体质特征对血栓形成的影响等情节。在嵌入指导性案例时,其与文书中各内容和结构的不同处理,所带来的结构变化及效果又存在差异:

1.分离式

演绎:(本院认为)指导案例24号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在汪某某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汪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外伤在血栓形成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外伤参与度75%”,即认定汪某某个人体质状况对血栓的形成存在影响,与上述案例具有类似性。故本院认定该情形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被告应就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无其他减免情形下)。

指导案例∗号裁判要点为F[S(Aa/Ba+Ab/Bb+Ac/Bc+...)-P],本案案件事实为S1(A1a/B1a+A1b/B1b+A1c/B1c+...),与该案例具有类似性,故本院认定S1被法条R所涵摄,即S1-P。

2.融合式

演绎:(本院认为)在汪某某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汪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外伤在血栓形成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外伤参与度75%”,系认定汪某某个人体质状况对血栓的形成存在影响。因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裁判要点所确认的事实情形,即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存在影响,与前述事实具有相似性。参照该指导案例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对被告某某以汪某某个人体质状况为由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之规定的,本院不予支持。

此模型中案例介入到案件演绎推理性结构内部,它强调的是案例与案件中的事实元素的深度合作,以及案例结构对裁判文书双向性嵌入的体现,即先依案例事实元素内部节点及结构顺序对案件事实元素作描述,后以其与案例事实元素所具有的类似性作为获得案例类规则元素的“因”,推导出案例类裁判规则的参照效力,进而完成作为“果”的法条适用及结论获得的逻辑性表达。此类叙事模式公式为:

待决案件的事实元素为S1(A1a/B1a+A1b/B1b+A1c/B1c+...),因指导案例∗号的事实元素S与其具有相似性。参照该案例裁判要点F(S-P),对原/被告主张因适用法条R(M-P)而获得结论P,本院予以支持/不支持。

(三)规则创设型案例的法律续造理据化叙事模式

依此类案例所叙述的事实元素S与后果性类规则元素P之间的关系即S-P,不论是法条还是该法条立法目的、原则,均无法涵摄的,是具有创设性的元关系结构。嵌入该类案例,是为了弥补法官在遇到与其事实情节具有相似性的待决案件时,无裁判后果可预测、无裁判依据可适用的情形。因该类案例的后果性类规则元素是待决案件裁判文书论述内容得以完整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嵌入程度极高。因裁判要点是作为类裁判依据所适用,故对裁判要点确立规则的说理论证成为了叙事的中心。

裁判文书样本3①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466号民事判决书。:南沙胜得公司与香港胜得公司系关联公司,关于南沙胜得公司应否对香港胜得公司本案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判决书所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5号》的裁判要点“……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结果因素,是指人格混同的程度必须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后果时,法院才否认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让关联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加力果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表示香港胜得公司具有履行支付本案货款的能力,香港胜得公司和南沙胜得公司分别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即使香港胜得公司和南沙胜得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公司的关系且构成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但尚没有导致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形出现,故加力果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南沙胜得公司对香港胜得公司所负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近几年,中心的科研创新、标准化以及国际交流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立足科研创新,不断提升高端检验水平,中心多项课题获得奖励,多项研究成果获专利授权。依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断引领检验技术新高度。中心归口起草的外科植入物以及物理治疗国家、行业标准有150余项,占目前全国医疗器械标准数量的11%。

在裁判文书样本3中,指导案例15号所确立的是无法条可演绎(涵摄)的创设性裁判规则,其事实情节元素S由必要性事实元素Aa“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与Ab“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共同构成,法官于说理开端援引裁判要点,即是作为内部证成中的“大前提”,考量Aa与Ab间关系叙述出现断层,法官进一步阐述是“人格混同的程度必须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后果”。法官通过对待决案件事实情节元素A1a“香港胜得公司具有履行支付本案货款的能力,香港胜得公司和南沙胜得公司分别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A1b“没有导致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形出现”的叙述;一方面,充分了理据的描述的待决案件中需要判断的事实情节元素。另一方面,其类指导性案例事实元素的描述方式,与前面铺陈的指导性案例事实元素相呼应对比,反向论证指导性案例的后果性类规则元素P“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能获取。该模式极具可操作性,公式为:

因无法条R涵摄待决案件事实元素S1,而待决案件事实元素S1(A1a/B1a+A1b/B1b+A1c/B1c+...)与指导案例事实元素S具有/不具有类似性,参照/不能参照指导案例裁判要点F所确立的S-P,S1可以获得裁判结论P/当事人主张以S1获得裁判结论P,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动援引型裁判文书的叙事模式构建

此情境下,援引者在裁判文书中获得话语权,兼受众与叙述者双重身份。此时文书对话主体显现,叙述主体间的对话空间得以打开。因赋权,援引者成为了最具需求且最为严厉的文书受众。法官不能再将所有受众同等视之,而应将援引者作为中心点,往外一圈一圈地“差序化”涵摄受众。①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30页。故法官关注点应当是如何通过释法说理对援引者作出满意的回应。需求主体结构的改变推动作为叙事产品供给侧的文书结构的改变。逆向聚焦型叙事模式的构建即满足文本“产销”主体之需求。

与案件事实情节间具类似性是案例能够援引的前提,故叙事内容应聚焦于二者间事实节点要素对比分析的外部证成,从援引者主张的基础性问题出发,让案例援引者与法官在文书中进行对话商谈,以达成对后期推理性论述的共识。叙事结构上,法官应当以丰富而细致的事实要素描述回应援引者的对话需求,提高援引者对法官立场的认可度。援引者在前段外部证成的聚焦说理中所获得满足感,会推及于内部证成的逻辑力及结论正当性上,故法官无需对内部证成过多着墨。

(一)援引赞同语境下的逆向回应叙事模式

法官赞同援引皆因案件与案例的事实情节间具有类似性,故文书叙事应聚焦于案件与案例的类似事实元素之上。①参见曾庆香:《新媒体语境下的新闻叙事模式》,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11期,第56-58页。法官对案件的事实叙述应当对事实情节进行整体性描述。为铺垫嵌入者,法官应在进行案件事实描述时将目光往返于两个事实情节发展之间,以案例事实之形描案件事实之实。

1.互文式

演绎:上诉人∗∗∗主张最高院指导案例19号的案件事实与本案类似,应当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明确的情形即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与本案中作为被套牌车辆所有权人的北汽公司,提供其其他车辆的临时号牌给周飞龙使用即同意周飞龙套牌,且该车辆发生了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伤的情形具有类似性。故对上诉人参照该指导案例裁判要点,要求周飞龙与北汽公司就涉案事故导致张某2、董某、张某1死亡及蔡丰卉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余文俊在无责任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在此类案例嵌入形式中,两个文本间围绕类似事实情节所形成的互文式叙事②参见郝周成:《新媒体语境下“融合报道”的叙事学分析——以第二十九届中国新闻奖媒体融合奖项获奖作品为例》,载《出版广角》2020年第14期,第68页。,是叙事结构形成的关键性问题③参见彭柳:《新媒体时代的新闻叙事及文本特征》,载《编辑之友》2017年11期,第58页。。在确定案例援引的主体及主张后,对指导性案例的事实情节元素S(Aa/Ba,Ab/Bb,Ac/Bc,...)与待决案件的事实情节元素S1中相对应的全部节点元素A1a/1Ba,A1b/B1b,A1c/B1c进行对比描述,以发现两者间的涵盖关系及相似度,进而推理出案件事实与案例事实本质上的一致性,回应援引主体法官的赞同立场。此部分判断性叙事应圈定于案件事实确认的外部证成。在认可了案例的参照力后,运用案例辅助裁判规则涵摄案件事实,并以此形成裁判结论。此部分推理性论述应集中于案例辅助下的案件内部证成。即:

(援引主体)∗∗∗主张指导案例∗∗号与本案类似,应当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所描述的完整事实节点包括,Aa/Ba,Ab/Bb,Ac/Bc,...,而其与待决案件事实节点A1a/1Ba,A1b/B1b,A1c/B1c具有类似性,故∗∗∗参照该指导案例裁判要点要求获得裁判规则P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2.超链接式

演绎:上诉人∗∗∗主张最高院指导案例19号的案件事实与本案类似,应当参照适用。本院认为,本案中,北汽公司作为被套牌车辆的所有权人,提供该公司其他车辆的临时号牌给周飞龙使用即同意周飞龙套牌,且该车辆发生的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张某2、董某、张某1死亡及蔡丰卉受伤。上述情形确与该指导案例具有类似性,∗∗∗主张参照该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适用,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本院认定,对涉案事故导致张某2、董某、张某1死亡及蔡丰卉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余文俊在无责任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周飞龙与北汽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避免破坏裁判文书内部叙事结构及叙事元素关系网络的完整性,此模型仍以案件事实情节的描述为主,如网络新闻文本的超链接般提及案例的存在及认可态度,以外接式文本关键词使受众在内心形成文本迁移,于文书之外自行获得案例事实情节代入案件事实,并建立理性勾连以获得对法官叙事结构及结果的认可理解。①参见周庆祥:《如何融合:数字多媒体新闻叙事策略分析——以台湾媒体融合实践为基础的讨论》,载《新闻记者》2013年第10期,第51页。其表达模式为:

(援引主体)∗∗∗主张指导案例∗∗号与本案类似,应当参照适用。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节点A1a/1Ba,A1b/B1b,A1c/B1c被该指导案例事实情节完整涵盖,即具有类似性,应当参照适用。故依据法条R(S-P)的规定,得出裁判结论P。

(二)援引否定语境下的逆向回应叙事模式

此语境中,案例和案件存在类似性事实情节是当事人作出可否援引的判断基础,而部分关键性事实情节的差异则是法官否定两案类似性的根本原因。与正向援引完整的案例事实情节嵌入不同,否定援引的案例嵌入应当是聚焦节点性事实的非线性叙事。②参见王磊:《嵌入性:社会政策与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载《治理研究》2020年第2期,第120-128页。此时,叙事着重于案例与案件差异性的事实情节之上,以点带面对差异的叙事元素作细致的对比分析成为了文书表达的中心,故仅嵌入案例的一个或部分节点要素。

1.板块式

之所以称之为“板块式”嵌入模式,系法官在处理指导性案例的嵌入前,已先将案件事实与案例事实切割成分散、网状的多个事实节点,仅将待决案件需要对比分析的差异性节点进行叙述,以一种点状结构来完成叙事的聚焦、融合以及板块化,从而更加积极地体现援引者参与事实构建的多向可能性。

裁判文书样本4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971 号民事裁定书。: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被二审法院认定在友拓公司侵犯朗科公司发明专利权时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阿里巴巴公司在再审中援引指导案例83号主张其已采取必要措施,再审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陈述:“阿里巴巴公司主张83号指导案例认定,对被诉侵权产品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审慎合理,但转通知是必要措施之一,本案二审判决未遵守83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但83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说明采取必要措施应当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并强调转通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最低义务,并不能由此反推履行了转通知义务就已经完成了法律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转通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的最低义务,转通知后是否还需要进一步采取必要措施,仍需要进一步结合通知内容作出判断。本案中,阿里巴巴公司虽然履行了转通知义务,但并不能因此证明其采取了必要措施。而且,友拓公司收到转通知后的回复是‘我司正在准备材料中,准备好后第一时间发过去’。因此,友拓公司并未提出不侵权的反通知。阿里巴巴公司并不能据此证明其无须采取任何措施已能够较大可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指导案例83号裁判要点: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2.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在此情境下,在案例与案件的事实要素的对比中发现要素性事实群体性或个体性的差异,即待决案件事实要素A1a/1Ba或A1b/B1b或A1c/B1c与指导性案例事实要素Aa/Ba或Ab/Bb或Ac/Bc间存在本质性差异,并以此推导出其对于案件事实S1的性质认定将偏差于案例事实S,回应援引主体文本叙述者否定立场。而后,叙述者仅需立足于案件内部完成传统的演绎式论述以获得结论即可。如裁判文书样本4中,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具有差异性的案件事实要素为“转通知”与“必要措施”间的关系问题,主动援引案例的当事人认为其履行了转通知义务即视为完成了审慎合理的必要措施,但法官以阐释案例就该差异点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内容即转通知义务的履行对于必要措施的完成是必要非充分条件关系,进行细致分析论证,以该差异点推导出指导性案例的不能适用。后段既与传统型裁判文书说理无异,对前部分案例介入的外部证成构建叙事模式如下:

(援引主体)∗∗∗主张指导案例∗∗号与本案类似,应当参照适用。然经分析发现,本案情节A1a≠Aa或A1b≠Ab或A1c≠Ac,故因S≠S1,本院认定该指导案例对本案不具有参考性。

2.复调式

否定语境下的援引者话语权呈现的开放性,增加了多种声音来源独立的话语权威性,裁判文书摆脱了单一而同质的叙事方式,构成了具有对抗性的“多声部”复调式叙述。①参见彭柳:《新媒体时代的新闻叙事及文本特征》,载《编辑之友》2017年第11期,第59页。当事人作为被赋权的援引主体,其话语的民主化应该在文书中被体现。复调式逆向回应叙事模式即是以话语主体为中心所构建的微观叙事模式。因此类型模式以体现当事人话语权为核心,故适用于当事人过于情绪化、当事人间关系过于僵化或者对法官公正性质疑等案件,以此强调对当事人话语权的保护并安抚当事人的主观不信任感,使其对法官的叙事提升认可度。②参见[英]凯伦·沃尔-乔根森、田浩:《数字新闻学的情感转向:迈向新的研究议程》,载《新闻界》2021年第7期,第49-50页。

演绎:阿里巴巴公司主张83号指导案例事实与本案类似,应当参照适用。依阿里巴巴公司主张指导案例83号裁判要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本案中,转通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最低义务,转通知后是否还需要进一步采取必要措施,仍需要进一步结合通知内容作出判断。事实上是,友拓公司收到转通知后的回复是‘我司正在准备材料中,准备好后第一时间发过去’。因此,友拓公司并未提出不侵权的反通知。阿里巴巴公司并不能据此证明其无须采取任何措施已能够较大可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故阿里巴巴公司并不能证明其行为满足并完成了“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其提出应参照适用指导案例83号裁判要点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在此类型的嵌入中,以当事人主张的指导性案例中事实发展元素S为主线,将S所展示的诸如时间Aa/Ba、行为主体Ab/Bb、主观方面Ac/Bc、行为Ad/Bd等事实节点进行拆分,类比待决案件相应事实节点与之是否具有类似性,以缺陷情节的重要性作为核心,即以指导性案例结构链条(Aa/Ba+Ab/Bb+Ac/Bc)中的某个事实节点的差异性为突破进行案件与案例关系结构的论证描述,以获得否定结论。

(援引主体)∗∗∗主张指导案例∗∗号与本案类似,应当参照适用。然而,其主张的指导案例的事实情节元素S的完整性事实情节结构为Aa/Ba+Ab/Bb+Ac/Bc,而本案中的事实节点A1a/B1a所显示出来的性质与指导案例中事实节点Aa/Ba不一致,故本案因缺乏案例中必要性事实节点,无法适用∗∗∗主张的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三)援引否定回应后的主动援引互交型叙事模式

法官在对当事人援引的案例事实情节进行否定后主动嵌入正确案例,这一语境包含两个逻辑前提:一是符合要求的案例存在。即该案例所描述的事实情节涵摄案件,且其情节部分与已被否定的案例存在类似性或曰两案例所涉法条存在部分基础事实上的同向性。二是案件与两案例均存在类似性节点要素,差异仅是在关键性节点要素的区别判断上。两案例与案件类似情节是否属于事实属性判断的关键性节点,成为何者适用的依据。

因逻辑前提的不完备,导致了主、被动援引案例情形尚不存在的实然状态。一方面,最高法院截至2021年12月发布案例仅178例,涵盖民、刑、行政、诉讼等实体法及程序法内容。其发布数量的有限性和涉及内容的广泛性差异,致存在具有类似性情节的案例的可能性极低。另一方面,在收集的被动援引样本中,暂无可供分析归纳的样本材料。然而案例发布数的逐年增加、涉及范围的逐年细化及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均预示着事实情节细节化差异的案例产生之必然。故此,本文仍拟构建此情境下的叙事模式,以备可能出现的情形。

1.纠正式

援引者与案例间的立场不一致,但与案件立场具有一致性。即所谓当事人错误地认识了案件的事实要素,导致其错误的以为本案与案例的事实具有相似性。法官不采纳该案例后,再援引正确的指导案例进行说理。因当事人援引的案例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推翻该案例,引入能够证明两者主张的案例释法说理,故此情境下,两个案例的嵌入情节部分具有相似性表象和差异性本质,该两个事实情节元素与待决案件的该部分情节元素以对比方式进行关系构建。叙事模式构建:

某∗∗∗主张指导案例∗号与本案具有类似性。但,依其所述,该案例之所以与本案具有类似性系因其事实情节元素S≈S1,然该案例所述事实情节元素实为Z而非S,故其对本案不具有类似性。另,因具有与本案事实情节元素相似性的S为指导案例∗号所确定,故本案可以参照适用该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S-P,获得结论P。

2.推翻式

被援引案例与援引者间的立场具有一致性,但与案件立场及法官的立场不一致。即援引者错误地理解了案件的情节要素,导致其误以为案件与案例的事实具有类似性。因当事人主张与援引的案例均不成立,故推翻该案例,引入正确案例进行释法说理。

某∗∗∗主张指导案例∗号与本案具有类似性。然该案例事实元素S的事实节点结构(Aa/Ba+Ab/Bb+Ac/Bc),与本案事实元素中的节点要素具有不一致性,即Aa/Ba,Ab/Bb,Ac/Bc,...≠A1a/1Ba,A1b/B1b,A1c/B1c或(Aa/Ba)/(Ab/Bb)/(Ac/Bc)≠(A1a/1Ba)/(A1b/B1b)/(A1c/B1c),故S≠S1,两者不能参照适用。又因(a,b,c)=(a2,b2,c2),(a2,b2,c2)是指导案例∗号的故事性情节元素S2,故本案可以参照适用该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S2-P,获得结论P。

交互型叙事的独特优势在于其叙事的开放性更重视传受间强关系的构建。法官能够通过事实情节、适用路径和参与体验等内容设计来达到其叙事目的,用正反向叙事内容帮助构建个性化的叙事体系,使受众延长阅读时间、增加阅读沉浸感与参与感①李鲤、吴瑾:《沉浸式新闻:概念辨析、叙事重构与概念反思》,载《中国出版》2020年第18期,第22页。,以达到更深层次的说服效果。②参见许向东:《转向、解构与重构:数据新闻可视化叙事研究》,载《国际新闻界》2019年第11期,第142-155页。

综上,案例嵌入式文书叙事模式的统一,无疑能增加裁判结论的权威性及可接受性,而其极具操作性的固定模式更能为法官减轻论证负担。在指导案例的持续发布、类案检索统一裁判标准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案例的援引及运用必将常态化,故宜就叙事模型样式制定更细节化的规范性文件来予以规制并推广,同时将嵌入式裁判文书的制作纳入绩效化管理,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以摆脱受法官能力差异影响的文书释法说理效果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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