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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放弃的继承权,可以再要回吗

2023-03-07

伴侣 2023年2期
关键词:继承权王女士继承人

问:

王女士的父母于1962年结婚,婚后生育了王女士姐弟5人。王女士的父亲已于2000年去世,生前无遗嘱,其母亲健在,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2015年7月,王女士及其他3个姐妹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约定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母亲)“百年”后遗留的房屋、存款等的继承权。由于王女士的弟弟在精神上有缺陷,王女士照顾母亲和弟弟居多。现在,王女士想重新划分继承权,却遭到其他姐妹的反对。请问王女士对之前签署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书是否可以反悔?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财产所有人健在,继承尚未开始,继承人享有的只是继承权资格。继承权资格具有专属性,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遗产分割后,作出放弃意思表示的,其所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则放弃无效。

房屋系王女士父母共有,父亲生前无遗嘱,房屋的一半产权为父亲的遗产。王女士及其姐妹在其母亲健在的情况下签订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王女士及其姐妹放弃该房屋中属于父亲遗产份额的声明有效,至于王女士及其姐妹放弃其母亲的遗产份额,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使声明放弃也不发生效力,王女士可以主张放弃母亲的遗产份额的声明书无效。为此,建议王女士可与其姐妹协商前往社區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区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调解员组织协调解决该继承纠纷事宜;若协商不成,王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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