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的原因及完善策略分析
2023-03-06纪兴塔
纪兴塔
中共厦门市思明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福建 厦门 361001
所谓的知识产权滥用,主要是指权利人超越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忽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正当应用自己的权利,从而损害他人、损害公众、损害社会利益,或者是为盲目排除竞争,限制竞争而采取的非法手段。常见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包括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知识产权合并集中等等。就一般情况下来讲,知识产权的滥用主要存在着两种现象,第一,是权利人超出了法定权利本身的范围,随意支配权利;第二,则是权利人在行使法律的过程中,虽然并没有超过我国法定的界限,但是在应用权利时却采取了不合理的手段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或者是侵犯了其他公众的利益,违反了其他的公众政策,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受到竞争法的规制。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实施知识产权合并集中是最为常见的一项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必须依法进行制止,只有从司法、执法、立法多个角度上不断地完善知识产权使用的问题,才能真正确保《反垄断法》更好地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现状分析
就目前来看,国家有关部门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从原则当中明确地指出了必须严格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虽然一部分的司法界人员和学术界人员对于《反垄断法》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误解,但是从立法背景以及立法意图上来讲,《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规制市场知识产权滥用的作用。不仅如此,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不断地出台有关《反垄断法》的行政法规,通过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以及市场的支配地位等内容进行详细化的规定,实现了立法意图与《反垄断法》意图的一致,支持《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多次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例如,在2020年的11月份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地指出对于涉及垄断知识产权纠纷,允许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逐步放宽了所涉垄断案件诉讼主体的范围。[1]最后,为了确保我国实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商务部等各个部门之间互相合作,各司其职。三方合力,提高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保证了我国市场上的侵权行为能够受到严厉的惩罚。
二、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表现
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公民权利,因此,知识产权人在行使其合法权益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知识产权的滥用是指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无意或者故意行使过度权利而导致的产权问题。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内容上或者是方式上可以归结为五个方面:第一,转让自己的知识产权;第二,不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第三,拒绝许可转让知识产权;第四,自己实施知识产权;第五,对其他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救济权或者是请求权等等。上述五个方面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应用权利的范围,而以下几个方面则存在着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
(一)不实施并且拒绝许可。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上来讲,由于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的一项个人权利,因此在理论上,知识产权的具体执行应当由权利人个人来决定,法律不应该对该项知识产权进行干涉或者是限制。但是应当指出,知识产权,尤其是某些专利,其自身能够推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我国产业的进步和转型升级,所以如果权利人拒绝行使该项知识产权,那么就会与我国为权利人授予知识产权的目的相违背,因此,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很多国家对该项权利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方法。例如,在1907年以及1949年的《英国专利法》当中都曾明确规定:如果一个人的权利或者是专利发明没有在联合王国进行商业规模的实施,或者是对于该项专利技术并没有发挥其本身的价值,那么权利人就属于滥用垄断权。[2]
(二)在没有足够的执行情况下,拒绝批准。即使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已将该专利应用于专利权的国家,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如果存在着投机取巧,实施不充分的情况,或者是没有发挥出知识产权原本的价值和作用,无法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那么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仍然会受到法律的规制。举例来讲,《德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如果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不在主要的国家实施该发明,而在本国的市场上,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能完全满足,那么为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就必须要发强制许可证明。
(三)拒绝许可,排除竞争,或任意破坏交易。在理论上,知识产权的所有人都可以将其转让出去,而这又是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一种权利。但是如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拒绝转让知识产权而产生了一些不利的社会案件或者是社会影响,例如,在IMS案件当中,欧洲法庭认定,权利人拒绝对一项关键性的知识产权进行授权,因为其自身并无正当理由,从而妨碍了一种新的具有潜在市场需要的新产品产生,将其排除在外,构成了滥用优势。[3]
(四)许可但纵向限制竞争以及有条件的拒绝许可。众所周知,通过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信息的扩散,促进技术的转型升级,推动市场的竞争。为了实现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构建,需要通过规避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其根本目标。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授权是一种在双方没有任何竞争的情况下达成的纵向协定。从竞争法的观点来看,垂直约束竞争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如果一方的市场竞争力较强,或者市场实力较强,则很容易引起竞争法的注意。尤其是某些拥有一定市场优势的当事人,如果他们利用自己的身份对市场进行限制,也会造成滥用优势。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通常情况下,市场实力越强的一方越会将自己的市场地位与对方的市场地位相结合,从而使对方自愿地接受这一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纵向限制当中市场力量比较庞大的一方,以对方不接受这种不合理的限制为条件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从而导致两方之间产生巨大的鸿沟,忽视了市场竞争的原则,造成了知识产权的滥用。
三、我国治理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存在的不足之处分析
(一)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起步比较晚,所以导致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方面的意识仍然比较薄弱,尤其是对某些高科技产品的保护。而且,国内许多公司都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来搜集企业的情报资料,当某些市场的商品面临着激烈竞争时,很难第一时间进行企业决策,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除此之外,在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方面仅仅局限于国家内部,并没有对世界上一些优秀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研究,同时对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关注力度也不足,进而导致我国在对外实施的经济交易方面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二)公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比较落后。调查研究显示,虽然我国已经认识到了《反垄断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开始陆续制定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这几项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导致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可操作性不强。我国企业在进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制度制定时,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目标作为指引,所以导致本国企业在进行国际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很难占据到有利地位。除此之外,从我国司法保护的层面上来讲,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西方发达国家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专门审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而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主要的诉讼问题都是由刑事审判庭来审判的。无论是行政审判庭还是民事审判庭等等,它们都涉及行政救济、刑事救济、民事救济等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但因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极少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随着知识产权审判的深入,法院在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上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三)政府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足。在最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了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并且我国有关部门也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治理,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的长期发展。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治理还远远不够,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也不够完善,致使其在滥用知识产权问题上存在诸多缺陷。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尽管在《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中均有明文规定,但在微观层面上,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整体比较庞大,由于其分布较为复杂,条理上的欠缺,使得执法部门在实施知识产权法时遇到了一些难题。我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明文规定有很多,但是在整体上过分细化,系统性不强,分散程度比较高,所以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法整体上比较混乱,无论是对司法人员的工作还是对执法人员的工作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四、完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治理对策分析
(一)健全国内法制体系。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体系时,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这一点上,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对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的知识产权法也可以运用到知识产权中。禁止滥用权利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对于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来说,这是一种明显的垄断性质,因此,当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发生侵权行为时,就会对市场的竞争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针对知识产权滥用存在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认识到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新型的权利形式,因此,要制定多种法律、法规,把知识产权的滥用纳入到法律之中,并明确加强有关方面的监督。二是,建议我国有关部门通过构建相关的法律体系,把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纳入到具体的案件中,促进相关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从而充分体现司法公正的特点。从知识产权的立法角度上来讲,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有关中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就进行了多次的界定,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法存在着针对性不足的情况,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很难进行具体的操作,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力度,健全相关法律,从知识产权的许可范围进行明确和强调。
(二)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使用知识产权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不适用本法;如果经营者存在着限制竞争或者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那么就可以适用本法。[4]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这项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并且这项法律法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一些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明确的制止。《反垄断法》可以弥补当前我国的侵权行为,但相关部门仍需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并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杜绝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
(三)建立起《反垄断法》为核心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体系。众所周知,由于中国经济发展起步比较晚,所以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还不完善,不能彻底解决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问题。就目前的调查研究显示,《反垄断法》在具体治理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在具体干预企业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问题上仍然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情况。针对此问题,我国必须坚持以《反垄断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继而建立起有关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治理体系[5]。
(四)充分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滥用的治理体系。在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滥用治理方面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滥用治理方面,虽然不同的国家执行力度以及具体的实施策略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是从知识产权法的本质上来讲,目的在于有效地阻止滥用知识产权,防止破坏市场竞争。西方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时,有许多的法律都值得我国借鉴,以便结合中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出有关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使用指南,针对我国现行部分公司存在的滥用知识产权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通过对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进行全面的分析,做出合理、科学化的管理对策。
简而言之,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提高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治理手段,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营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