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的优化策略
2023-03-05梁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梁爽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具有高效率的数字普惠金融在抗击疫情、助阵小微、稳定经济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活力,但是它所带来的一系列挑战也应运而生,必须从根本意义上以监控的角度,把握发展的思路与方向,进行深度意义上的数学普惠金融监管的创新探索。众所周知,现如今,我国经济正面临阵痛期的发展瓶颈阶段,无论是在供给需求层面,还是在国内国际形势层面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金融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必须在提升自身短板的同时,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与助力夯实坚实的基础。
一、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的内涵概况与监管的现状阐释
数字普惠金融的基本含义体现在,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手段为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提供前端与终端全覆盖的金融服务,即在以机会平等和商业可持续性原则为基点的基础上,为能够负担成本的有金融方面需求的群体进行精准化对接与提供服务。伴随着数字化发展趋势的深入推进,全球的金融业态也受到了新的影响,数字普惠金融的内涵范围扩展到了一些新兴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并且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进行最终交易。随后,数字普惠金融理念同其他金融发展理念也存在相互渗透的交叉关系,当时全国正面临着互联网金融整治的大背景下,我们在享受数字普惠金融带来红利的同时,加强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的课题也日益提上日程,当时全国重点强调数字普惠金融行业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对其违规行为在进行监管的基础上加强精准打击工作,后来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等新兴术语名词与数字普惠金融监管进行了内容上的嵌入。例如,在2022 年的G20 会议上,突出强调了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对于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作用,保证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获得相对公平的融资渠道,降低相应的融资成本。综上所述,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具有以上重要的特点:其一,以数字化方式手段提升金融工业业务效率,在保障用户金融安全的基础上,通过高质量的服务水平与效能保证广大群体从中获得有效收益。其二,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在运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基础上,实现精准化治理与监管,并且为中小企业和个人用户提供风险系数较低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其三,科学实施数字普惠金融监管,有利于更为明确的厚植科技伦理原则,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业态保驾护航。
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在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上,阐释了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重要性。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重视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工作势在必行。做好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工作,有利于从根本层面提升金融业务的覆盖面,不仅充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且为广大群众收获价格公正、安全便利的金融服务奠定坚实的基础,真正意义上增添人民群众在金融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近几年,国家对于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规划与前景呈现出高度重视的态度,也相应颁布了众多政策措施助推其可持续发展。2022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指出必须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力度,保证资金投入到一些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以高质量的发展态势拓宽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的覆盖面与力度,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推进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工作做好深层次的铺垫工作。
二、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的存在问题
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在科学性与系统化的发展进程中需要在精准性支持、资源型配置和数字化管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做好细化工作。
(一)精准性支持有待细化
总体来说,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工作为推动金融服务整体赋能水平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在精准性支持层面有待深度细化,这种不足主要表现在对于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成本较高,实际产出的质量与效益都比较低。与此同时,在外部性的关注上较为匮乏,容易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城乡金融发展之间的差距,导致各经济水平不同的群体在享受数字化的金融服务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众所周知,现如今的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中,银行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银行业内部的相关数据统计,虽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各类小微企业的发放贷款已达到50 多万亿元,但相比较前几年的增速还是需要进一步的提升,对于经济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的帮扶政策和精准性支持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工作夯实有力的实践引领方向。
(二)资源型配置有待整合
数字化与新技术的相互嵌入与有效结合,有利于充分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的资源配置功能,促使各类客户获得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因此,从这个视角来看,一个国家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必须包括金融机构与组织、产品与服务和各项基础设施,在金融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视域下,在发掘自身不足点的同时,通过数字化发展趋势与数字化转型浪潮,保证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精准定位客户金融需求,全方位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但目前总体上来说,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的诸多领域,在资源配置的空间层面都缺乏一定的创新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富管理、小微企业融资、清偿债务、支付结算等诸多领域。与此同时,资源管理的性能要更多体现出低成本与高效率相互并重的原则,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工作在高效组织传达金融市场信息、大数据技术保障征信、数字金融风险防控等方面对于特定弱势的企业与个人没有给予较大的支持,没有从根本意义上提供给他们发展的机会与平台。因此,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工作在提高资源配置能力的基础上,也能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自身的数据分析能力与科技研发能力,为全方位助推数字普惠金融的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提供坚实的动力,真正意义上保证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契合和适应新业态与新政策的要求。
(三)数字化管控有待加强
众所周知,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近年来处于蓬勃发展趋势,在世界上已经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金融可得性调查可以得知,我国各类的相关网点、ATM 等渠道数量总体上呈现较高水平,成年人无论是在存贷款账户数量、网上与移动平台交易笔数、交易金额均处于较高水平。但是由于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在发展实践层面,还是存在一定的内在底蕴较为不足,因此,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在数字化管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经历了以下阶段,在初级阶段时期,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为重要特征,无论是存贷款,还是保险、证券等业务,既体现出一定的线上化趋势,又凸显出普惠性端倪,但是数字化管控没有真正进入到它们的发展轨迹。在探索发展时期,各种线上终端平台与新兴技术的相继问世,这种数字化浪潮在席卷金融业,并带来普惠金融效率快速提升的同时,数字化管控的欠缺成了新型风险隐患。而在进入数字化转型阶段,国家也相应出台各类文件,在促进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推动创新数字化管控技术,将各类重要业务进行深度融合,保证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朝向可持续发展的趋势迈进。
三、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的优化策略
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的优化策略具体可以通过构建供给体系、优化基础设施和完善治理体制等方面展开探索实践。
(一)构建完备数字普惠金融供给体系
众所周知,政策性金融模式或者商业性金融模式,从根本上说都需要构建完备的供给体系,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实施必须同数据应用与技术创新紧密联系,国家在曾经的金融科技规划项目书中就提出过,需要在数字普惠金融的一些重大核心技术上做到攻坚克难,实现努力攻关,监管工作可以通过行业间协作、孵化平台进行对接,真正保证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工作兼具战略意识与问题导向。为了实现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通过全面提高数字化管控能力是构建供给体系的关键,在降低风险运营成本的基础上,打造高效、便捷的数字普惠金融监管新模式,将数字化的监管工作落实到各类工作情境中去。除此以外,完备的供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常态化的秉承数字化保护原则,保证数据与信息的监管工作始终立足于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的重要核心地位,为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化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持。与此同时,供给体系的建立健全对于应用技术的拓展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在数字普惠金融模式下挖掘出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有效的手段方法,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最大化的利益共享。因此,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在精细化的管理方式下,将最大化的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作用到各种类型的客户群中,帮助他们提升经济收益与质量效益。
(二)深度优化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
所谓金融基础设施,从狭义角度看,是指参与机构(包括系统运行机构)之间用于清算、结算或记录支付、证券、衍生品或其他金融交易的多边系统。从广义角度看,征信体系、法律法规、监管与合规(消费者保护、反洗钱)、会计、信息综合统计、金融文化等,都构成重要的基础设施要素。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时代的消费者保护需从供给与需求同时着力,一方面需加强准入与持续监管有效性,促使金融主体行为更理性,约束金融数字化营销宣传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需推动 “与时俱进” 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用户不断提升金融素养。在维护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与生态方面,必须从不合理的地方进行入手,通过打破数据孤岛限制,来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价值作用,并且在信用体系与监管制度等层面做到更深层次的保障。为使各类服务对象都能够适度的、以合理价格、低门槛、便捷地享受普惠金融支持,需要系统梳理其金融需求的特点,例如,金融需求通常包括资金需求(长期、短期)、产融结合类需求(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需求(保险、担保等)、信用增级需求、支付类需求、财务管理类需求、专业信息类需求等。再如在融资领域,是解决资金可得性还是资金价格问题,以及是否重点在于纯信用融资难题需要进行重点思考。与此同时,通过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满足金融需求的背后,对运营管理、金融行业营商环境、金融领域产业链与供应链也需要进行本质层面的甄别与思考。
(三)积极完善数学普惠金融治理体制
从宏观层面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强调,要完善普惠金融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健全普惠金融的制度规则与基层治理,加快完善风险分担补偿等机制,促进形成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的长效机制。从微观层面看,一方面,可持续的普惠金融需要构建共享共赢的激励相容政策,增加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与自主权,并且与绩效考核机制相结合。另一方面,还需要让普惠金融切实 “负责任” ,提升产品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产品登记、风险提示等,做到 “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 ,从而避免 “好心办坏事” 。因此,必须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控制系统性风险萌芽,如在地方政府影响下,对于不符合信贷标准的企业,过度降低授信门槛,或者在银行业务中,出现垒小户、增加贷款人隐性成本等行为。日益复杂的数字普惠金融创新也带来更加突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难题,缺乏与时俱进的消费者教育。最重要的一点,对于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而言,治理体制的完善更有利于政府部门对风险成本进行强有力的兜底,保证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以 “保本微利” 的态势实现既定的金融政策目标。
四、结语
数字普惠金融在上升为国家金融战略高度的同时,一方面已经成为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另一方面为提升实体经济部门的金融资源配置比例与效率产生了极大的助推力,而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也将成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推动经济金融数字化程度的进一步发展。我们从现如今的中国数字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中,可以分析出当前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在服务中心和力量指向层面均呈现下沉的趋势,在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活跃的大背景下,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工作必须保证供需对接顺畅有序,在健全各项设施的基础上,深入推进行业内部与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打造新时期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的崭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