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
2023-03-04高秀花谭惠仪叶雪梅李文王珍珍杨念
高秀花, 谭惠仪, 叶雪梅, 李文, 王珍珍, 杨念
1贵州医科大学护理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暨南大学附属广州红十字会医院 2烧伤与创面修复中心, 3妇产科(广东广州 510220); 4暨南大学护理学院(广东广州 510632)
网约护士是指符合国家卫健委规定资质的注册护士,依托互联网+网络信息技术平台,采取“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业余时间为高龄、失能、行动不便或康复期患者提供居家护理服务[1]。随着我国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医疗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高龄、失能、行动不便或康复期的患者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因此高效、便捷、全方位的护理服务迫在眉睫[2]。为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顺应健康中国战略需求,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1],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互联网+护理服务”拓展至全国[3],紧扣老龄化的突出问题,创新护理服务模式,倡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但“互联网+护理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安全、服务报酬不完善,使很多网约护士参与此项服务意愿受到影响。因此,本研究探讨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及影响因素,为提高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积极性提供参考。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2022年1—2月,采用便利抽样法对广州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医院的279名网约护士进行问卷调查。
纳入标准:(1)具有5年及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2)护师以上技术职称;(3)注册在职临床护士;(4)知情同意,自愿参与本研究;(5)经医疗机构认证,在网络平台注册且有资格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网约护士。
排除标准:产假、进修、外出学习的网约护士。
样本量计算根据孙振球教授[4]主编的《医学统计学》第4版中多元线性回归方程中样本含量至少应为自变量个数的5~10倍,考虑10%~20%的无效问卷,本研究要求样本量为204人,最终纳入分析的样本量279人,符合样本量要求。本研究通过了本院伦理审批(2022-159-01)。
1.2 研究方法
1.2.1 研究工具 (1)一般资料调查表:在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由课题组成员讨论设计,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所在医院等级、取得“互联网+护理服务”从业资格时间等。(2)护士群体“互联网+护理服务”使用意愿影响因素量表,该量表由凌伟明[5]设计,量表包括7个影响因素(自我效能、个体创新性、感知获益、感知易用性、感知风险、感知价值、便利条件)和1个结果变量,29个条目,采用Likert5级评分,从完全不同意到完全同意分别计分为1~5分,本研究中“互联网+护理服务”影响因素量表Cronbach′s α系数为0.917。(3) 组织支持量表,由学者陈志霞[6]研制,潘小华[7]依据护理专业的特点修订,包括情感支持和工具支持两个维度14个条目,采用Likert 5级评分,从完全不同意到完全同意分别计分为1~5分,本研究中组织支持量表Cronbach′s α系数为0.859。
1.2.2 问卷发放与资料收集 本研究采用问卷星进行调查,问卷由管理“互联网+护理服务”网络信息技术平台的负责人将二维码发放于各医院取得“互联网+护理服务”从业资质的网约护士微信群,发放前向研究对象统一说明本研究的目的、意义以及填写注意事项,取得知情同意后自愿填写。为保证问卷填写质量,所有条目设为必答题,确保问卷填写完整。最终回收问卷290份,剔除逻辑混乱、不符合纳排标准的无效问卷11份,最终纳入研究的样本量为279份,有效回收率为96.21%。
2 结果
2.1 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单因素分析 以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为因变量,以网约护士人口学因素、工作相关因素、“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因素为自变量进行单因素分析,结果显示,网约护士是否担任行政职务、所在医院等级、取得从业资格时间、有无居家护理服务经历“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得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表1 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单因素分析结果
2.2 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相关分析 Person相关分析显示,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与自我效能、个体创新、感知获益、感知易用性、感知价值、便利条件、情感支持、工具支持均呈正相关(P<0.05),与感知风险呈负相关(P<0.05)。见表2。
表2 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相关分析(r值)
2.3 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分层回归分析 以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为因变量,第1层纳入单因素分析有统计学意义的自变量(职务、所在医院等级、获得从业资格时间、居家护理服务经历),自变量赋值为(担任行政职务=1,未担任行政职务=0;三级医院=1,二级医院=2,一级医院=3;获得从业资格时间2019=1,2020=2,2021=3;有居家护理服务经历=1,无居家护理服务经历=2),第2层纳入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相关分析有统计学意义的变量进行分层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在控制一般资料后,感知风险、感知价值、便利条件、工具支持可解释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变异的64.1%(P<0.05),其中感知风险负向影响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感知价值、便利条件、工具支持正向影响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见表3。
表3 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分层回归分析结果
3 讨论
3.1 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现状 本研究结果显示,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得分(12.39±1.61)分,处于中等偏上水平,提示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总体比较积极,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管理者应鼓励更多护士参与到实践中。但有“互联网+护理服务”资质的网约护士中,仅47.7%的网约护士有居家护理服务经历或跟单服务经历,分析原因:“互联网+护理服务”处于早期推广阶段,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运营管理、医疗安全保障等多方面发展还不成熟,“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业发展前景尚不确定,可能影响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积极性[8]。本研究发现,担任行政职务、获得从业资格时间更长的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更强,分析原因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1)相比临床一线护士,担任行政职务的护士上班时间规律,没有晚夜班,业余时间相对固定,更愿意积极参与到“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实践中,既能提高个人收入,又能帮助有需要的患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护理服务,使自己的专业价值、社会价值得以体现,增加了护士的职业认同和职业价值感[9]。(2)获得从业资格时间更长,可能有更多的“互联网+护理服务”经验,专业技术能力更强,对未知风险、医疗安全等更能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因而更愿意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实践。本研究显示,有“互联网+护理服务”经历的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更强,这与琚亚亚等[10]研究结果一致。
3.2 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影响因素
3.2.1 感知风险 感知风险是指护士在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过程中对结果感知的不确定性[5]。本研究结果显示,网约护士感知风险越高,其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越低,这可能与护士担心居家护理服务威胁自身安全和患者安全有关[11]。王丽婷等[9]质性访谈发现,护士上门之前担心如果操作达不到预期,害怕被患者家属殴打、辱骂等。担忧自身安全和医疗安全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往往持观望或消极的态度,影响该服务模式的推广[12]。Yu等[13]研究显示,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受不安全感、角色冲突、缺乏支持三方面的影响,不安全感主要源于人身安全缺乏保障、执业风险较大,使网约护士感知风险较高,影响其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积极性[14]。提示医院、网络技术平台、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降低医疗风险,一是严格审查护理人员资质标准,服务前、中、后应有指引规范,使有能力、专业技术水平高的护士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优质护理服务;二是加强岗前培训,应从护士基本素质、伦理法规、护理环境、物品设备使用、医用耗材及医疗垃圾处置、应急处理、风险防范与患者安全等方面提高护士的综合能力;此外应大力向患者和家属宣传“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益处,使患者和家属了解相关政策,增加其对网约护士的信任[15-17],从而为网约护士提供良好的居家护理服务环境,减少工作相关隐患,改善工作体验,以提升其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18]。
3.2.2 感知价值 多因素分析结果显示,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感知价值越高,其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越强,网约护士认为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使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得以实践,同时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护理服务需求[19-21]。也有网约护士认为[9]自我价值得以体现是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主要原因,表明“互联网+护理服务”体现了护士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增加了护士的职业成就感。因此应加强对该服务模式的推广与宣传,一方面使更多网约护士参与到实践中,另一方面使更多患者和家属了解该服务模式。研究显示[5],感知价值作为感知获益与参与意愿的中介变量对参与意愿产生正向影响,而报酬是提升护士感知获益的关键因素之一。俞柳韵等[22]调查发现,高达71.32%的护士认为其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主要原因是能够增加收入,但增加“互联网+护理服务”费用,势必会增加患者和家属的医疗负担,因此,建议政府应给予网约护士一定的福利补贴,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严格按劳分配,使其劳动与收入相匹配,从而提高其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的积极性,提升护士的自我价值感和职业认同感,达到护患双赢状态[18]。
3.2.3 便利条件 本研究结果显示,便利条件显著正向影响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即网约护士在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时感知到的资源条件、组织和技术支持的程度越高,其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越强。因此网络平台开发商应完善现有技术,使网约护士接单、服务流程更加便捷,工作时得到更多的技术和资源支持[23]。Triandis的人际行为理论认为,便利条件决定个体的行为,即网约护士所感知的从业环境、医院可利用的网络资源以及管理者的大力支持,可为其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便利的条件,提高其参与积极性[24]。
3.2.4 工具支持 本研究发现,工具支持显著正向影响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即医院为网约护士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培训以及后勤保障服务等,可能提高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的积极性。高雨濛等[11]系统评价显示,网约护士渴望得到组织、团队和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提示管理层一方面应联合第三方不断完善医院支持系统,为网约护士提供专门出诊设备,制定规范化的服务流程、应急预案及风险防范措施[9],还应为其提供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险、一键报警装置、PDA记录出行轨迹、服务过程录音、人脸识别与二维码确认等保障措施[25];另一方面应了解网约护士意愿和需求,实行弹性排班,根据患者情况灵活调整服务方式、服务时间以更符合网约护士意愿和需求,从而更好地调动其参与积极性。
综上所述,本研究发现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其参与实践受感知风险、感知价值、便利条件、工具支持的影响,管理者可针对影响因素,了解护士意愿和需求,制定个性化措施,提高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实践的积极性。本研究样本代表有限,未来研究可从患者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接受度及影响因素和网约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促进因素与障碍因素等方面进一步深入研究。
利益相关声明:所有作者间不存在利益冲突。
作者贡献说明:高秀花负责论文设计,数据分析,论文写作,谭惠仪负责论文设计指导、论文校审,叶雪梅、李文、王珍珍、杨念协助开展调查研究,资料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