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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电动车交通事故原因及法律对策分析

2023-02-25西北民族大学田荆有杨丹龚海浪

区域治理 2023年3期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电动车

西北民族大学 田荆有,杨丹,龚海浪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电动车作为绿色环保经济便捷的交通方式之一,成了许多居民出行的不二之选。电动车在为市民的生活提供便捷的同时,其数量的增加不仅加重了原本就相对突出的交通堵塞、交通违法犯罪等问题,而且其生产与行驶也暴露了诸多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纠纷的判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划分等都带来了一定的困扰,纵观全国各地,以道路交通事故为代表的、涉及电动车管理的城市治理问题变得更加困难与复杂,不仅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同时影响着城市治理的构建。

因此如何规范使用电动车、如何完善相关责任机制、如何对电动车违反交通道路法规的情况进行处罚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电动车在城市中的使用现状:

城市是现代化的重要载体。站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新起点上,应当不断提升城市治理的温度、精度和效能。

城市治理作为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分,对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着重大影响。道路交通作为城市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对城市治理效能的发挥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其中电动车作为绿色环保经济便捷的交通方式之一,成了许多居民出行的不二之选。主要是因为电动车具备轻便、经济、快捷和易于管理等优势,而这恰恰是其他交通工具所不具有的,抑或不能同时兼备的。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现代化发展的脚步不断加快,城市电动车的数量几乎伴随着城市人口数量的增长而得以突飞猛进式增加。

但是电动车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其数量的不断增长也加重了原本就比较突出的交通堵塞、交通违法犯罪等问题。纵观全国各地,以道路交通事故为代表的、涉及电动车管理的城市治理问题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困难,也越来越考验管理者的智慧。给城市治理造成了很多困扰,同时也影响着城市治理的构建。

电动车作为新型的交通工具确实方便了居民的出行。因其经济实用、便捷、驾驶门槛低等诸多优势受到了不少人的青睐。尤其是在特定行业和特定地域使用范围甚广、受众甚多。如:外卖员、快递员。以及我国的中南部、东南部地区。

笔者实地走访长沙、广州等城市发现电动车的使用,在相关城市中相当普及。具体集中在大学校园、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等相关区域。

电动车销售量不断增加。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出行供需矛盾的不断扩大。电动车因为其低廉的价格、小巧的身形、较快的速度。得到了不少市民的喜欢,成了不少市民出行的最佳选择。

随着电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加之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行业标准限制,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不断显现和突出。在走访调查的过程中笔者也发现,大部分的电动车驾驶者安全意识较低。没有佩戴头盔的习惯,同时有一部分电动车驾驶者无视交通信号灯。一方面,不少的电动车驾驶者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相应的知识储备和安全意识。在造成违法行为之后,往往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与规劝,也间接地导致了违法行为更加泛滥和突出。除此之外,现在虽然大部分城市都为电动车安装了相关牌照。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电动车的交通安全事故推出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这就直接的导致了相关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无法可依,存在一定的“法律依据盲区”。

根据相关交通部门的数据显示,近年来随着电动车使用数量的增加,与电动车相关的交通事故也在增加,电动车交通安全事故及死伤人数却在不断地攀升。二者呈正相关。因此可知,电动车的使用现状并不乐观,电动车的交通安全问题在我国的道路安全问题中相对突出,如何完善相关措施,保障居民的生命健康和出行安全,亟须相应的解决措施和行业规范标准。

二、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的原因

(一)电动车无专用车道

我国大部分城市在早期的道路规划时并没有给电动车设置专门的车道,这也就导致了存在普通人力自行车和电动车在同一个车道中行驶的情况。相对于自行车而言,无疑电动车的行驶速度更快、车辆体积更庞大。一旦发生事故,在大多数情况下,普通人力自行车都处于劣势方面。

电动车和普通人力自行车因为抢占车道而发生碰撞事故的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在这里笔者认为,电动车驾驶的困扰主要来源于道路性质的划分问题。由于电动自行车的尺寸较大且速度快,普通的人力自行车时无法与之相比的。电动车行驶的速度相较于普通人力自行车而言更快,但是如果电动车被归为机动车那也就意味着电动车应当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但是这样一来,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比,电动车又会处于劣势状态。而电动车若被归为非机动车的属性,那其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与普通人力自行车和行人发生事故的概率会增加。

由此可见,因为电动车无专用车道,在相关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带来了许多困难。

(二)电动车超速问题难以认定

根据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即“新国标”):“时速不超过25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55公斤、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带有脚踏骑行装置”这是电动车“新国标”的硬性指标,也是安全骑行的保障。商家的行为显然是违反新国标规定的。

目前电动车市场乱改装的情况盛行,部分厂家为了进一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更好的扩大市场份额,在生产时预留改装生产空间。还有部分商家在消费者购买电动车承诺可以帮助其改装电动车。包括外观更改、提速、更换电池等相关服务。并且在电动车改装之后,在其原有驾驶盘的显示屏上并不会出现超速的情况。这样一来也就导致了电动车超速问题难以认定,给了相关人员可乘之机。

面临这样的乱改装的情况,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精确的查明违法违规现象,相关责任规制问题陷入困境。

(三)电动车醉驾给执法工作带来困扰

在目前的法律规范中,未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的范围。关于醉驾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适用于机动车。但是电动车虽然被划入非机动车的范围,其醉驾的后果同机动车相比具有相似的危害性。

而也正是由于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于电动车驾驶人醉驾的责任规定不明,导致相关工作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难以认定电动车醉驾人员的责任。

三、电动车管理方面目前面临的问题

(一)电动车的管理没有切实统一的立法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电动车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没有跟上电动车快速普及、使用的速度,二者之间存在脱节。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法对于目前电动车的监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但仍亟待提高和完善。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动车的数量不断增加,但是与电动车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保障机制却一直没有得到完善。在不同的地区之间,对于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手段和方式,也大相径庭。究其原因,造成各地对于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电动车具体的使用数量难以把握。由于现阶段电动车的购买并没有采取实名登记制购买的措施,因此现阶段在城市中到底有多少电动车处于使用状态也就成了未知数。

第二,对于电动车类别的划定标准不明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电动车的质量和速度做出了限制。但是部分厂家和销售商,在制造和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在打着超标的擦边球,给私自改造、改装电动车提供了空间和可乘之机。与此同时,这也给城市道路交通治理增添了压力和困难。

对于电动车到底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没有明确的答案和具体的规定,这直接的导致了在认定电动车交通责任事故时没有明确的判定依据。这也成了亟待解决和处理的一大问题。

(二)目前我国城市道路规划相对落后。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城市的基础化建设不断地得到改善和发展。但是我国大部分城市在早期的道路规划时并没有为电动车设置专门的车道。甚至在某些城市,非机动车也没有专门的车道。

考虑到当时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求。在最初的道路建设和规划时,考虑更多的时机动车,而对于非机动车没有列入考虑的范围。虽然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对于非机动车道的建设和规划也在不断地改进。但是规划和建设却没有跟上现实需求。出现了供需错位的情况。这也使得原本就较为严重的城市交通问题更加雪上加霜。使得“拥堵”成了许多城市的“通病”。

电动车方便、灵活的特点更好地满足了人们的日常出行需求,由于道路规划和建设的问题,加之电动车的不规范行驶。给原本就已经拥挤不堪的机动车道增添了压力。

除此之外,许多的电动车驾驶者,或是为了节省时间或是因为缺乏对交通法规的了解,直接连人带车一起穿梭在机动车和人行道之间。使得原本就已经很拥挤的道路,变得更加危险。

在部分驾驶者的眼中甚至认为电动车和自行车没有差异。因此存在闯红灯、乱停乱放的现象。由于对这样的现象没有行之有效的管控方法,久而久之便导致了此类现象的泛滥。

(三)现阶段监管和执法力度相对薄弱

由于缺乏具体有效的法律和相关规范。一直以来,我国对于电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惩罚较轻。而惩罚力度较轻所导致的直接结果便是对于违规人员而言,起不到警示作用。为了更好地使监管和执法发挥作用,不仅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更应该增加处罚力度。除此之外,还可以丰富处罚的形式。

不仅要在处罚的深度上加强,还应当扩展处罚的广度。要对处罚的形式进行创新和丰富。在原有的基础上,可以不限于常见的批评教育、扣留车辆等处罚方式。可以通过层层递进的方法,与其他部门,进行联合监管,建立综合的执法机制。

四、应对方案

(一)侵权责任认定:对弱势群体进行倾向性保护。

电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的类型主要有:

①电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

②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

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在认定相关责任时,应当适当对弱势群体进行倾向性保护。如:在电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时,相较于电动车而言行人属于弱势群体。而当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时,电动车则属于弱势群体。

有关侵权责任的认定:

①达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

达标电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超标电动车交通责任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

如果超速电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该超速电动车没有登记为机动车,其驾驶人也可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是在认定其侵权责任时,仍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比照机动车驾驶人来承担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若有过错只能减轻超速电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二)加强对电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督。

由于现在市面上改装车、改造车、超速车层出不穷。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电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管力度。不给任何不符合生产标准的行为可乘之机。在生产、销售、售后各个环节积极的引导消费者,选择合乎生产标准的电动车。从源头上减少超标电动车和违规电动车流入市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优化城乡道路交通环境。

(三)对电动车进行立法监督。

笔者认为通过立法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电动车的管理问题,才是治本之道。不仅可以从根源上解决电动车的管理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改善城市的道路交通环境,优化城市的治理,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提升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与此同时,法律措施的出台和法律机制的构建二者之间是递进的关系,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下属方面,通过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电动车的管理问题方能治标也治本、药到病除。

对于现有法律有相关的规定的,可以依照现有的法律来进行处理。针对现有法律的空白方面,应当在权衡各方利弊的情况下来寻求最优解

首先,推进立法,可以尝试将电动车归入第三类管理车辆,即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采用非常规的管理方式,为庞大的电动车群体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解决电动车定位超速和超载的问题。

其次,在立法中应当要明确:电动车生产商和销售商要生产和销售符合上牌目录登记电动车,对厂家进行源头管理,如有发现厂家和销售商生产销售超出规,则对相关厂家和销售者进行一定的处罚,如超标车上路发生事故由厂家和销售商附带连带的责任。

五、结语

当今社会,电动车已经成为生活中非常常用的一种交通工具,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也日益频繁,但在法律上电动车并没有被确认为机动车,针对电动车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制也只参照有关机动车的法律、法规规定,然而电动车责任事故的规制并不能直接适用于电动车所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此引起的法律问题在于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又该如何认定,成为现实法律问题。

本文以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研究内容,不仅契合了现实生活的需要,又将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上,结合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法律原理,提出构建基于电动车事故责任认定的处理思路,为电动车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提供理论参考。期盼电动车法律责任困境将得以攻破,实施更规范,同时在更大程度和范围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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