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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

2023-02-24贾玉娇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3年2期

【摘要】社会的老年友好型转向不是一个新产生的时代议题,而是一个蕴含在百余年现代化进程与未来现代化发展期待中的,在当代形成适合其发展的基础与条件后而显现出来的深远议题。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是将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积淀下来的消弭老年人与社会秩序鸿沟的社会文明付诸实践的过程,是以国家社会整体发展与老年人个体发展的双向增促为目标,不断精准匹配制度供给与老年人需求满足的社会调适过程,其建设水平是衡量社会现代化水平的基本标尺。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入发展,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水平必然不断提高,从而丰富中国式现代化创造的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内涵。

【关键词】老年友好型社会  社会共享  社会赋能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3.02.005

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了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揭开了新一轮国家与社会建设的大幕。在这个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的国家与社会的建设进程中,持续开展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成为一个基本维度。在人口年龄结构逐渐趋向老龄化高峰的进程中,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水平的提高与最终建成对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阐释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学术议题。

作为现代化内生性议题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

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蕴含的内在张力。社会的老年友好型转向不是一个新产生的时代议题,而是一个蕴含在百余年现代化进程与未来现代化发展期待中的,在当代形成适合其发展的基础与条件后而显现出来的深远议题。人类社会的老年友好型改造议题发轫于现代化伊始,并伴随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推进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逐渐演变为一场全面的、系统的社会制度变革。这场社会的老年友好型改造肇始于西方现代化,经历了从理念到目标再到行动方案的演进历程。其隐含的一个基本命题是,生命历程是社会(文化、政策和治理)加以组织并制度化的过程,[1]亦即老年人的社会化表达与制度性建构的过程,其包含“歧视”与“包容”、“他者(客体)”与“自我(主体)”、“个体(异质性)”与“群体(同质性)”之间的张力与平衡,并在社会变迁客观作用下,上述矛盾统一体的主要方面不断运动变化为“包容”、“主体”与“异质性”,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进程由此全面展开。

这场由社会变迁与人口结构变化双向触发的老年人问题与老年友好型社会发展,是由社会生产关系变迁而产生的老年人社会功能式微及其引发的老年歧视,以及由新的人口结构变迁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不确定性及其引发的老年人恐慌而出场的,且上述社会心态伴随老龄化与社会变迁之间张力而持续存在。就前者而言,伴随现代化进程开启,建立在传统土地制度和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家庭保障制度瓦解,同时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快速发展,急剧拉大了老年人与社会秩序之间的鸿沟。此外,在现代科技与互联网技术浪潮袭来的背景下,新一轮的老年人社会断裂进程开启。就后者而言,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比例的不断提高逐渐动摇了建立在以中青年人口为主体的人口结构之上的社会制度,从而引起社会对人口老龄化的恐慌。与此同时,作为社会问题的老年人进入学术与政策视域,并逐渐推动社会制度与社会秩序向老年友好型方向改革。

西方现代化进程中的老年友好化转型探索。对老年人进行的学术阐释及形成的社会思想为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理念的形成奠定基础。纵观近百年来的老年人研究历程,研究者们确立起生理型老年人、心理型老年人与社会型老年人等认知体系与分析框架,逐渐构建起多向度的老年人意象。在19世纪,法国对老年人身体老化的病理学特征进行调查和了解,开启了生理型老年人研究进程,即从生理学、生物化学与医学的视角探讨人的衰老及其影响因素。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早期,关于老年人的认识逐渐突破生理维度,心理、经济、社会和文化等维度被引入,心理型老年人和社会型老年人等被提出。[2]相较于生理型和心理型老年人,社会型老人的分析框架对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社会型老年人的提出,将老年人与社会系统勾连起来,即从社会关系的视角,将老年人视为一个社会系统,并据此解释老年人生理和心理层面的问题。

上述思想积极推动了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与方案的不断完善。总体来看,西方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与方案经历了从单一维度向多元维度、从局部到系统的演变历程。初期社会老年友好化的制度调适着眼于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基本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其标志为布斯在1894年与1899年出版的《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老年贫民》和《养老金与老年贫困提案》;前期社会老年友好化的制度范围拓展到老年人医疗与住房保障领域。到了20世纪中叶,社会化调适开始纳入政策制定与社会建设议程。成功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与老年友好型社会等系统性的适老化社会建设方案相继提出,且内涵不断发展。其中,成功老龄化由三部分组成,包括避免疾病和疾病的风险因素,维持身体和认知功能以及积极参与生活(维持自治和社会支持)[3],强调一种能使老年人获得最大满足感和幸福感的社会生活条件,以及不同年龄群体之间保持满意度适当平衡的社会状态[4];健康老龄化强调老年人内在能力(个体在任何时候都能动用的全部身体机能和脑力的组合)与相关外部环境(家庭、社区和社会,包括建筑环境、人际关系、社会政策、社会支持系统与社会态度、价值观)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对老年人健康的影响,并据此提出“复原力”(intrinsic capacity)概念[5];与前两者隐含的“抵抗衰老”式的社會建构假设不同,积极老龄化进行“正面衰老”式的社会建设探索,以关系资源、身体健康、积极的精神状态和参与活动等四个方面为研究切入点[6];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社会环境的老年友好化调适提出越来越紧迫的要求。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首次提出“老年友好型城市”,并提出“老年友好社会”。如果说上述老龄化社会建设方案更具倡导性,那么老年友好社会则更具有实践性,从而掀起社会老年友好化改造浪潮。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国自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口数量增长迅速,截至2021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2.67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8.9%。[7]预计到2033年,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人,占总人口的1/4。到本世纪中叶,中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87亿人,预计将超过发达国家老年人口总量。[8]如此快速的老龄化进程对中国既有的社会制度体系提出严峻挑战,迫切要求中国社会的老年友好化转向。虽然中国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始终在路上,但是与以往不同的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重视老年人需求满足,且不断发展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所需要的各方面条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正式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物质、精神、社会、环境、文化等方面推动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在此背景下,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维度越来越多元、越来越系统,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基本框架大体形成。然而,中国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仍旧存在充分性、均衡性与可及性有待提高的政策技术性问题,以及如何平衡不同年龄群体、不同地域和经济与社会的政策理念性问题。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理念

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是将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积淀下来的消弭老年人与社会秩序鸿沟的社会文明付诸实践的过程,是以国家社会整体发展与老年人个体发展的双向增促为目标,不断精准匹配制度供给与老年人需求满足的社会调适过程,是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向,其建设水平是衡量社会现代化水平的基本标尺。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入发展,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水平必然不断提高,从而丰富中国式现代化创造的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内涵。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是中西方现代化发展的题中之义。与西方的老年友好型社会理论相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着更为彻底的老年人与外部世界的交互理论。为更好地推动中国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需要进一步深刻阐释其内凝结着的价值理念。

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根本理念。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是通过重塑老年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帮助老年人积极面对衰老和坦然迎接死亡,对老年人生理缺陷与社会障碍进行技术与制度补偿,进而提高老年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并积极推动老年人共建共治共享。其内在的根本价值理念为尊重与满足老年人的社会性,将老年人与社会勾连起来。对此,马克思从社会关系的视角作出深刻阐释。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10]此外,应当避免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11]“社会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12]“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13]

由此可以挖掘出以下老年人与社会关系的意涵:其一,打破老年人的被建构性。将老年人从一种观念的存在,即被部分社会精英的思想建构起来的人,拉回现实的社会关系中。这是一种去思辨化,将老年人视为一种现实的、具体的关系存在的观点,即老年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14]而是现实中的个人,跳出既定的将老年人视为客体的表达,亦即跳出所有对于老年人的偏见或偏好,将老年人的主体性存在纳入社会观念中。其二,打破老年人的同质化想象。如果说人有一个永恒不变的本質,那就是以基于物质生产活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为存在方式。由于老年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是具体的活动,他们的生产方式以及基于物质生产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也是具体的,因而,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区,老年人的特征与需求结构也是不尽相同的。其三,打破老年友好型社会的“偏老化”想象。不管老年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越各种关系,其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也就是说,老年人存在于与其他主体所结成的相互规定体系中。任何将老年人抽离出这个系统,亦即将其凌驾于该系统之上,抑或将其置于该系统之下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政策理念。由老年人的社会关系分析框架,可以进一步引申出以下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政策理念。

第一,老年友好型社会的交互性,强调老年人社会适应与外部环境改变的双向推动。从微观上看,交互性是老年人在一定现实条件的限定下所能作出的“生活选择”,是老年人与其生活方式之间的交流过程。这一对老年人生活选择具有约束作用的现实条件具有主客观的双重面向,客观的现实约束条件是特定社会中基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而形成的,诸如效率、个性、独立、财富、健康、社交能力和对世界的“看法”等社会事实[15];主观的现实约束条件是在上述社会事实的规制下老年人所形成的阻挠其自身发展的社会认同。因此,对于老年人而言,这种交互性一方面是老年人在其生活中所作的个人选择的表达;另一方面是处于特定结构中的老年人对形成可用性选择的感知[16]。

第二,老年友好型社会的积极性,超越老年人脱离与融入的二元对立认知框架。这是因为,无论是将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使其独立于主流的社会秩序之外,还是将老年人视为和其他年龄群体一样的群体,并对其进行形塑,从而使其适应社会秩序,都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老年人的社会结构特征,其本质是对老年人的“他者”形塑,都是以中青年群体为参照系建构出来的老年人意象。为此,应该将“不可逆转的衰老”纳入老年人与社会的关系框架中,形成具有中间融合性的第三种认知框架。

第三,老年友好型社会的差异性,强调老年人生活形态的差异与差距的区别,老年友好型社会要缩小的或取消的是具有客观性的差距。所谓客观性的差距是参照现代文明对社会与个体发展形态和水平所赋予的内在要求,不同老年个体所显现出来的差距。然而,缩小或取消差距不意味着取消差异,亦即老年友好型社会不是取消老年人生活形态的差异,让所有老年人过上同样老年生活的社会,而是将老年人视为一个具有纵向社会系统性累积的体系,关注老年人身体内沉淀累积的惯习,设计具有“在地性”的服务体系,提供具有差异性的制度供给。

第四,老年友好型社会的包容性。老年友好型社会不是仅对老年人友好的社会,而是对所有群体都友好的社会。换言之,这个社会不仅使老年人具有主体性与能动性,还能够释放其他成员的主体性与能动性。只有如此,这个社会才是稳定与可持续的。因此,从社会整体发展角度上看,老年友好型社会是一个不同年龄群体彼此和谐,且能够使其他群体变得更好,社会凝聚势能不断正向累积的社会。

第五,老年友好型社会的连续性,强调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依据社会生命历程的不同特征而显现出来的动态性。老年友好型社会的实践性不仅体现在打破一定时期中存在的不利于老年群体与社会整体发展的社会观念与制度,还体现在依据不同世代人群进入老年后所呈现出来的不同的老年主体性特征与发展诉求,而阶段性破解不同发展时期中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议题。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

由党的二十大报告可知,在人口需求与政策供给的双向驱动下,中国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时代全面开启,这必将丰富人类现代文明。从实现人的美好生活角度上看,现代化是人类无止境地、有目的地并且有理性地为增进人们对生活中的美好事物的享用而斗争的历程。[17]在此过程中,人们不断创造新的手段,形成新的能力来实现社会制度改革。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就是这场以实现人的美好生活为内驱力的宏伟的现代社会改革的维度之一。从既已开展的老年友好型社会的探索上看,大体存在适老化产品、适老化设计、适老化居住、适老化社区与老年友好型社会等建设目标,经历了从建筑与居住环境等基础设施的适老化,到观念、策略与制度的老年友好化,再到整体性的老龄社会治理的演进过程。由此可知,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从局部性、碎片化向整体性、系统性转变。

在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在新的发展阶段中被赋予新的主题与内涵。为此,在综合理解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共同富裕相关表述的基础上,明确新发展阶段中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由“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的根本规定可知,共同富裕既包括经济方面的社会共享,要“全方位改善”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破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还包括社会方面的社会凝聚和社会赋能,推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充分释放推动共同富裕的社会力量。由此,提出中国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四大目标。

构建容括型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容括型的老年友好型社会是在批判工业社会发展以来所形成的老年人社会偏见的基础上而提出的,是要将长期被忽视、被边缘化的老年人拉回社会的中心,重新审视老年人,以及个体与社会对待或回应老年群体的方式。容括型的老年友好型社会是一个能将不同的年龄群体吸纳其中,且能够使各个群体和谐共生的弹性的社会系统。在建构这一社会系统的过程中,一个基础工程是达成关于衰老的社会共识:将衰老视为生理功能退化到影响正常生活的程度与心理上对自身衰老的主观认同,进而限制其社会功能的发挥,亦即淡化作为过程的广义的衰老,而强调作为结果的狭义的衰老。这是因为,伴随医疗与科技的普及化发展,对生理功能退化的外部干预与补偿机制不断强化,使得作为过程的衰老所具有的人口政策意涵不断弱化。这将突破对衰老的年龄刻板化认定,將衰老与年龄解绑,也就是说达到法定老年年龄的人,如果拥有维持正常生活且具有一定储备的功能性活动力,同时具有积极的心态,那么这个人也不是“衰老者”。反之,如果一个人尚未达到法定老年年龄,但是具有不可逆转的功能性活动障碍,那么这个人也可以被视为“衰老者”。在“去年龄化”的衰老观的基础上,建立弹性化的社会制度体系,打破既有制度体系以年龄为无形壁垒而形成的社会区隔。

构建共享型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共享型的老年友好型社会是以既有的经济社会资源在不同地域与人群之间的不均衡分布为批判对象,在辨析经济社会资源供给差距与供给差异,以及找到老年人经济社会资源共享短板的前提下,精准识别不同老年人群的需求结构,为他们提供经济社会资源总量大体持平的差异化的资源供给,进而形成“榫卯型”的供需关系。构建共享型的老年友好型社会,需要深入阐述经济社会资源供给总量与供给结构的关系。在既有的关于养老保障与服务资源均衡供给的研究中,存在将资源供给总量与资源供给结构关系简单化处理的不足,即往往在建构起老年人的某类需求后,形成供给总量大体持平的一致的资源供给结构。例如,在明确老年人的日间照料需求后,全国各个社区均建立起了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然而,由于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老年人的照料需求结构并不相同,导致此种“齐整型”的供需关系并不能有效、切实地提高老年人的经济社会资源共享的质量。因此,应当打破将经济社会资源供给总量与资源供给结构合二为一的认知固化,将资源供给总量与资源供给结构剥离开来,亦即按照不同老年人群的需求结构,形成可以折合为总量价值一致的不同的资源供给结构。

构建赋能型的老年友好型社会。赋能型的老年友好型社会是将既有的以割裂老年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为代价,或者以将老年人视为社会退出者为前提的制度作为批判对象,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需求为前提,以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为着眼点,以实现老年人的自我解放与发展为目标,以增强老年人生活选择可行能力为归旨的制度体系。赋能型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具有以下基本内涵:一是让老年人实现“养老自由”。这里的“自由”不是个体本位的“自由放任”,而是具有社会性的“值得珍视的自由”。自由的实现条件为外部制度支持的有效性与可及性。二是将老年人视为可开发的对象,根据老年人的身心情况与发展诉求,创造适合老年人的社会活动空间。三是在老年人与其他群体的相互规定中,以老年人为考察的中心,运用现代制度和技术弥合老年人的社会关系网络,营造促进老年人与其他年龄人群互动的社会生态系统,促使老年人在获得他人支持的同时,也能够发挥其助人功能,满足社会交往与自我实现的需求。

构建凝聚型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凝聚型的老年友好型社会是以少儿群体、中青年群体对老年人群的排斥、认同式微,以及老年人群社会功能的离散化为批判对象。其核心议题为,形成不同年龄群体与老年群体,以及不同的老年群体之间的制度粘合力,并逐渐形成以不同年龄群体彼此需要、功能互补为基础的社会有机体,从而生成社会凝聚的内在驱动力。凝聚型的老年友好型社会既是社会建设的条件,也是目标。这是因为社会凝聚既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政策有效推行的重要条件,同时社会凝聚也是社会发展努力追求与维系的目标,是社会政策的根本价值立场。要建设凝聚型的老年友好型社会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在既不“偏老”,也不“弱老”的前提下,通过构建机会供给系统,塑造“有能力”“有魅力”的老年人,从而将老年人的社会价值与意义引入年轻世代人群的认知系统中,重塑老年人的社会意象,同时将老年人带入年轻世代的生活功能系统,实现老年人与年轻世代之间的功能-需求的契合,进而实现老年人社会系统与年轻世代社会系统之间的嵌合。二是开发与释放老年人群内部以及近老人群与老年人群之间的互助共济潜能。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方案

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推进中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既是一场审视老年人与社会秩序关系的理念改革,也是一幅重构社会关系与秩序的理想图景,更是一场将新社会秩序建构理念与目标作用于现实的实践过程。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着眼开展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

构建社会容括制度体系。容括型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由以下四大子工程组成。一是基础性工程,将无障碍理念全面应用到基础设施、公共环境、建筑环境与居家环境建设中,并将无障碍设施的适用性与可及性作为现代建筑与环境建设的基本标准,大力发展无障碍建筑、产品与互联网服务的设计与开发,实现个体生活环境系统性的无障碍化。打破无障碍是面向残障人群的认知偏见。无障碍本质上是用来补偿个体长期或短期,抑或暂时的功能性缺陷,从而帮助实现个体主观活动意愿,实现个体可及能力提升的制度载体。二是引领性工程,一方面,塑造老年文化与老年人意象,开展老年美学研究。打破对老年人的“年轻化”或“衰老化”的二元对立认知,立足于老年人自身特征与发展诉求,进行“正面衰老”的积极老年文化建构;另一方面,运用媒体、学校、科研院所与领导人讲话等宣传教育渠道,对全社会进行容括型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价值引领,让大家了解老年人,接纳老年人,接纳老年阶段,实现每一个体和自身生命历程衰老阶段的和解。三是实体性工程,一方面,构建老年人社会生活中的机会系统,建设满足老年人成长、向上发展与享受美好生活的公共空间与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形成促进老年群体与年轻群体之间合作与相互增益的机制,弱化老年群体与年轻群体之间的竞争对抗性机制。四是形塑性工程,加强对老年人以及其他年龄群体的道德引导与法治教育,引导老年人积极向上,形成新时代的新老年人道德权威。

构建社会共享制度体系。构建社会共享制度体系是进行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核心议题,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背景下,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内在要义。换言之,新发展阶段中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不是个别地域的老年友好化实践,也不是涉及部分人群的老年友好化,而是全体老年人都能享受到的友好化。因此,社会共享制度要实现的目标是,补齐适老化资源地域与人群配置的短板,形成与老年人差异性需求相适配的资源供给制度。从我国目前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情况上看,还存在较为明显的资源分配失衡、资源供给不足与资源供给效能不高等问题。从老年友好型资源分配上看,城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达省份与经济社会欠发达省份,高收入老年人群与低收入老年人群,受过高等教育的老年人群与教育水平低的老年人群,身体机能健全的老年人与身体机能缺陷的老年人之间存在明显差距。从老年友好型资源供给水平上看,还不能有效满足老年人的生活与发展需求。同时,既已供给的老年友好型资源之间缺少有机连接,资源供给合力尚未形成。从老年友好型资源供给结构上看,还未能形成差异化的供给方案。为此,应当建立老年友好型资源的全国统筹机制与精准供给机制,并不断提高老年友好型资源供给水平,加强老年友好型资源供给有机体营造。

构建社会赋能制度体系。社会赋能制度是进行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根本着眼点,是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提高老年人主观获得感、满足感与幸福感的基本制度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制度板块。其一,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制度体系,构建大健康服务体系,加强疾病预防,进一步提高健康服务的可及性,逐步提高老年人身体机能的健康储备。身体机能的健康储备程度决定着老年人成为前文中所定义的“衰老者”时间的长短。其二,进一步建设老年大学,满足个体的终身教育权利。一方面,老年大学为老年人的兴趣发展提供机会与支持,从而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另一方面,老年大学传授老年人新的社会技能,从而保持老年人与新的社会发展之间的连接力。目前我国老年大学的建设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学习需求。其三,大力发展老年人辅助器具与技术,提高老年人功能缺陷的社会补偿力,从而为提高“衰老者”的社会可行能力提供物质基础。其四,为老年人社会参与创造机会,如开发老年型公益性岗位,在一些适合老年人从事的工作岗位中,建立老年人与青年人的合作工作機制。以高校教师为例,针对年轻教师科研与教学经验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返聘退休教师,建立退休教师指导委员会,为青年教师成长助力。

构建社会凝聚制度体系。实现社会凝聚是开展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基本价值立场,也是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还是衡量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质量的基本维度。这是因为,社会凝聚是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也是社会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具体说来,社会凝聚制度包括三方面。其一,建立健全老年人群体内部、以及近老人群与老年人群之间的互助养老机制。从十余年前的“时间银行”,到近些年出现的抱团养老,都体现出老年人群及近老人群互助养老的社会需求,是老年人群在既有的现实条件下作出的生活选择。为此,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互助养老制度与机制。其二,进一步完善家庭养老维系机制。近十余年来,中国家庭的离散化结构特征越发明显,家庭空间结构上的断裂极大地削弱了家庭的互助功能。为此,应当建立鼓励子女与老人就近居住的住房政策。建立子女代缴与补缴父母养老保险费的机制。通过形成家庭代际经济联系而强化其情感连接,增强家庭代际凝聚力。建立子女代缴与补缴父母养老保险费的激励机制,以此做实年轻世代收入所得税中的赡养扣减。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赡养扣减是基于子代法定赡养人的基本情况,只需要填报父母的身份信息,并没有体现实际的经济赡养情况。为此,应当用子代为父母代缴或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支付的其他社会保障费用来做实赡养费,并据此给予个税减免。其三,进一步发挥慈善的力量。吸纳慈善基金,建立子女缴纳父母养老金的奖励基金。在对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其他商业保险费的子代给予个人收入所得税减免的同时,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子代缴纳其本人的养老保险费的补充奖励。建立部分慈善基金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中央调剂金的机制。进一步发展慈善基金,吸纳社会闲散的经济资源,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低的人群和地域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充,进而增强横向维度的社会凝聚。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从发展型社会政策到共同富裕型社会政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2&ZD182)

注释

[1]M. Riley, "On the Significance of Age in Sociology," In M. W. Riley(eds.), Social Structures and Human Lives, Newbury Park, 1988a, CA: Sage, pp. 24–45.

[2]B. D. MacPherson, Aging as a Social Process: An Introduction to Individual and Population Aging, Toronto: Butterworths, 1983, pp. 4–5.

[3]J. W., Rowe; R. L. Kahn, "Human Aging: Usual and Successful," Science, 1987, p. 237.

[4]R. J. Havighurst, "Successful Aging," The Gerontologist, 1961, 1(1).

[5]"World Report on Ageing and Health", http://apps.who.int/iris/bitstream/10665/186463/1/9789240694811_eng.pdf.

[6]M. M. Gergen, K. J. Gergen, "Positive Aging: New Images for a New Age," Ageing International, 2002, 27(1).

[7]《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2年3月1日,http://www.zgxxb.com.cn/pc/attachment/202203/01/cce8e4b2-304d-4231-9b58-da8cd229bcec.pdf。

[8]《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大讲堂》,北京:华龄出版社,2019年,第5页。

[9][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45、188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4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20页。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十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页。

[14]M. Hepworth, "Images of Old Age," In J. F. Nussbaum; C. Justine, Handbook of Communication and Aging Research, London: Routledge, 2008, p. 4.

[15]L. Tornstam, Gerotranscendence: A Developmental Theory of Positive, New York: Springer Publishing Company, 2005, pp. 43–44.

[16]J. Hendricks; L. R. Hatch, "Theorizing Lifestyle: Exploring Structure and Agency in the Life Course," in V. Bengtson; M. Silverstein; N. Putney and D. Gans (eds.), Handbook of Theories of Aging, New York: Springer, 2008, pp. 435–454.

[17]邁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一卷,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6页。

责 编/肖晗题

贾玉娇,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导,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团队项目“文明新形态视域下社会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首席专家。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主要著作有《社会保障与国家治理》、《反贫困的中国道路:1978-2018》(论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