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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中检察听证的两种模式

2023-02-22北京李芳宁

现代企业 2023年1期
关键词:听证会合规检察

□ 北京 李芳宁

企业合规整改以及合规后的处理关系到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在对建立了合规体系的企业进行从宽处理中,应当确保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公开透明,使企业做到真正的、彻底的、有效的合规。实践中对该企业合规情况进行审视和考察采用听证程序,由各界人士共同评估企业合规计划及其实施效果。不同于传统的行政听证制度,在企业刑事合规领域往往是检察机关听证,原因在于企业刑事合规的从宽处理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探索。在进入刑事诉讼领域后,检察公开听证能够有效查明案情,梳理争议焦点,化解矛盾,实现企业合规整改的目标,对完善企业治理和社会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研究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中的检察听证制度,主要介绍实践中的两种模式,即“检察听证+第三方机制+不起诉”模式与“检察听证+不起诉+检察建议+回访”模式,并分析我国企业合规实践中公开听证模式的选择与完善。在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中运用好听证制度,能够保障企业合规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检察权运行,更好地发挥企业合规机制的激励作用,形成企业的合规文化,实现对企业犯罪的积极的一般预防。

一、“检察听证+第三方机制+不起诉”模式

“检察听证+第三方机制+不起诉”模式是指在涉企案件中,对于建立了合规体系的企业,由检察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代表等担任听证员,同时邀请行政监管部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成员参与听证,对涉案企业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合规整改情况等进行公开论证,以听证作为不起诉决定作出的依据。检察机关不可能包揽对合规的指导审查工作,因此在听证程序发挥作用时,第三方机制的参与不可或缺。南京建邺检察机关是探索适用了这一模式的较为典型的先例,探索了企业合规案件“双听证”不起诉模式,这一模式体现了不起诉制度被从严把握的审慎态度。检察机关经过两次听证,促进涉案企业建成并有效实施合规计划。具体来说,“双听证”模式是指企业合规建设初期听证论证合规计划,企业合规后期听证论证合规建设结果。经过实践,南京建邺区形成了各方参与、客观公正、强化监督的“协同监管”局面,通过听证、第三方组织调阅案卷材料等形式开展评估工作,考察企业合规计划执行效果。

在企业合规监督考察探索时,建邺区对小型企业采取了“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做法。针对大中型企业,建邺检察机关以督促涉案企业重建合规体系为目标,实施了“双听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办理一起筑企业串通投标案中,检察机大型建关积极引导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定了专项合规计划,并通过专门制证”考验了合规计划的执行效“双听果。第一次听证是在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的初期,通常是案件移送三个月内,由检察机关主持召开专家听证会,邀请企业合规领域和法律界的专家,共同审议企业已经建立的合规计划,对其内容进行分析和论证,对合规风险、公司治理结构等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同时,涉案企业代表也参与听证会,充分表达意见,并根据专家建议对本企业合规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在修改后重新交检察机关审查。第二次听证是在企业合规考察期结束之后,通常是在六个月至一年以后,由检察机关根据对涉案企业监督考察的具体情况决定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负责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性作最终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相较于首次听证,第二次公开听证更加正式,参与人员更多,不仅有企业方代表,还有第三方监督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人员等。各方人员共同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执行效果进行论证评估,最终,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评估结果和专家意见,对企业合规成效作出判断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从宽量刑建议等处理决定。

二、“检察听证+不起诉+检察建议+回访”模式

“检察听证+不起诉+检察建议+回访”模式是指在涉企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涉案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审查评估,对能否使用不起诉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在公开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听取涉案企业代表、行政监管部门、工商联以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综合评定案件事实、情节、涉案企业内部管理情况等因素,对涉案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会后检察机关及时向涉案企业或公安机关、行政监管部门等制发检察建议,或是与涉案企业签署合规监管协议,要求企业梳理经营风险,制定内部风险控制、人员管理等制度,形成相应的合规治理规范。在企业合规整改后,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回访机制对企业合规建设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对此提出进一步的完善建议。

张家港市检察院是全国首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单位之一,该市充分意识到企业合规涉及的专业太多太广,对合规效果的评估需确保专业性和公正性,应由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再由检察机关审查。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二“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为例,本案检察机关创造性地将监督合规整改与“挂案”清理相结合,在案件侦查阶段及时介入,就是否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组织公开听证听取意见,会后检察机关制发了撤案的检察建议,并将案件及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罚。两个月后检察机关对S公司进行回访,回访发现该公司建立了合规体系后步入正轨,发展前景良好。在该案处理中,张家港市检察机在案件侦查中就积极履职,应公安机关邀请派员介入,听取案件情况并梳理证据,提前了解案件性质、主要事实和证据情况;其后检察机关向涉案企业及时告知企业合规相关政策,实地走访调查,综合考量企业的规章制度、内部管理、采购程序以及过往行为等,同意了企业的合规考察申请,并启动了合规监督考察程序,确定了6个月的考察期。在对涉案企业持续监管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第三方小组及公安机关,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动态监管,并就企业合规建设进展情况相互通报。第三方评估小组出具了相关意见和报告,随后检察机关邀请公安机关、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行政监管部门人员、人民监督员等召开了公开听证会,会上集中论证企业合规整改效果,听取了各方意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撤销案件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后,对涉案企业的监管并没有停止,检察机关在两个月后进行了回访,考察企业的持续经营状况和合规经营能力。2021年,张家港市检察机关牵头成立了企业合规监管委员会,包含司法局、工商联等32家单位,推动出台了《关于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意见(试行)》,统筹推进企业合规工作。这一模式以公开听证为龙头,以听证结果不捕不诉,并结合检察建议和回访机制,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在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税收等方面实现了合规监管的实质化和专业化。

三、我国企业合规公开听证模式的选择与完善

1.可以根据涉案企业的类型决定听证次数。南京建邺检察机关对对犯罪行为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的涉企案件实施了“双听证”模式,不仅在企业合规计划建立前公开审查其内容,而且在合规计划实施后公开考察其效果。这一做法为我国企业合规听证模式的选择提供了思路。但从客观上讲,公开听证势必会增加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等成本,且囿于办案期限、案件积压等现实困难,对所有案件一律展开听证也并不现实。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合规考察听证时,可以根据企业类型进行分流:对于大型企业或案情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实施多次听证,在涉案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前和合规计划实施后,分别进行评议,严格把握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对于小型企业犯罪或案情简单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仅在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前召开一次听证会,以该听证结果为决定作出的依据。当然,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企业犯罪特点,就某项专业问题展开听证,可以对听证的次数行使裁量权。

2.第三方组织参与听证,形成协同监管。检察主导不等于检察机关包揽一切,对涉企案件合规情况的考察评估工作专业性强,需要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对企业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考察评估,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将企业合规风险报告、内部调查报告、员工手册等材料进行公开评议,这一过程少不了第三方机制的参与。浙江省岱山县发布《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流程(试行)》,规定了检察官在企业合规整改期结束后十五日内召开公开听证,邀请工商联代表、行业协会代表、行政监管部门代表、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等参与评议,合规监督员应到场接受各方询问。南京建邺区形成了各方参与、客观公正、强化监督的“协同监管”局面,通过双听证、第三方组织调阅案卷材料等形式开展评估工作,考察企业合规计划执行效果。多地实践表明,合规验收听证不能缺少第三方组织的参与,检察机关应当确保第三方机构在听证会上的实质参与,形成对企业合规考察协同监管的合力。检察主导、第三方组织参与的合规听证程序具有程序公开与多元参与两个特点,能够对检察权形成外部的监督机制。

3.强化听证会的诉讼化构造,向庭审程序靠拢。合规验收听证是不起诉案件听证的重要类型,如果听证程序形式化,将导致企业的“纸面合规”,难以真正化解矛盾,不利于企业未来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企业合规验收听证会应当尽可能借鉴庭审程序,最大程度保障被控企业的表达权等诉讼权利,强化听证的“控、辩、裁”三方格局。第一,明确合规验收案件听证员的选任条件。涉企案件复杂多变,需要听证人员具备企业管理、市场经济、公司法等多方面专业知识,应当建立企业合规专家人才库,积极吸收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作为合规验收的评估人员。第二,规范听证会程序,及时告知听证参与人享有的诉权,重点关注举证质证与陈述申辩环节。企业犯罪案件往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相对复杂,要强化听证会的庭审属性,就必须实现听证程序的精细化,确保企业一方能够及时举证和申辩,重点审议企业的合规计划。第三,明确听证笔录和评议结果的法律效力并予以公开。听证会的目的就是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验收,听证笔录和评议结果应围绕涉案企业已有的和潜在的刑事合规风险,如商业贿赂、污染环境、侵犯知识产权等,以及该企业所建立的防范体系。听证笔录应当公开,详实记录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涉案企业的申辩内容以及专家的点评意见,最终由检察人员进行评议,得出企业是否实施有效合规整改的结论,并将评议结论作为最终处理决定的主要依据,且最终的不起诉决定也应当公开。

4.应完善企业合规听证的配套制度,重视检察建议和回访机制。公开听证是程序公开的最重要环节,但程序公开的同时还应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确保企业合规评估与企业有效整改、对企业适当处理得到有效衔接。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产生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之中,主要以轻微犯罪企业为对象,以推进企业合规为内容,一般依附于不起诉决定。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与其他机关沟通的重要机制,也是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守法情况的重要监督手段。要强化检察建议机制对企业合规整改的激励作用,最重要的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专业性。检察机关经过听证评议,对有效合规的企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合规检察建议就成为了企业强化自我治理、以及行政监管部门强化监管的主要依据。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提高自身参与企业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能力,增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专业性与可行性,对企业常见的合规风险进行分类整合,形成检察建议的“类案”效果,真正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理念。同时,经过听证后决定不起诉并制发检察建议的,还应当加强监管,持续监管,不能一放了之,可以探索建立企业定期报告制度、检察机关定期召开座谈会等回访机制,实现对涉案企业的长期考察。

四、结语

完善企业合规考察中的检察听证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法益,保障个案中企业合规计划的专业化审查,同时,公开程序也是对检察机关裁量权的有效限制。实践中合规考察听证有多种做法,并且这种探索将会持续进行。我国企业合规听证模式的探索应当立足于检察听证基本职能,并注意个案调适,积极发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作用,确保听证会的公开透明与多元参与,以诉讼化的结构实现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评估与合规不起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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