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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托运未经检疫非食用动物案件的分析与探讨

2023-02-20和小娥吕婧玉王建华何俊丹李玫毅孟春萍

四川畜牧兽医 2023年2期
关键词:托运货主检疫

和小娥,吕婧玉,王建华,何俊丹,李玫毅,孟春萍

(1.河南省郑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河南 郑州 450000;2.河南省动物检疫总站,河南 郑州 450008)

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非法运输非食用动物投诉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在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查处的动物品种多、数量大,最典型的一起非法运输的案例涉案动物多达300 余只,品种涉及犬、猫、兔、孔雀、天鹅等多种动物,这些动物大多来自郑州市以外的地区,途径郑州中转,运往全国各地,负责承运的物流公司均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宠物行业蓬勃发展的形势下,运输犬、猫及观赏性动物已逐渐常态化,进一步促进非食用动物托运规范化、合法化成为农业执法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1 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

1.1 处罚依据是否得当 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进行处罚,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对于货主,执法人员发现物流公司提供的承运清单有来源地不同,收货人和目的地不同的问题,结合动物品种推断,该批动物为非食用性动物。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针对当下公众对餐桌美味需求趋于个性化,一些特种动物逐渐登上餐桌,而食用性动物的违法运输,则应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对其进行处罚。据此,对非食用动物的定性、市场价值和对货主的处罚依据存在争议。

1.2 对货主进行处罚存在难度 由于动物来源地不同,货主往往是多个人,作出3 000 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需要向多个货主进行立案处罚。但是货主会衡量利弊,进而放弃其托运的动物,拒绝到执法支队配合办理案件,给案件查处带来阻力。因此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如果涉案货主较多,且不属于本地,则对所有货主进行处罚的难度较大。

1.3 非法运输动物的补检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一百条,执法部门应对货主和承运人分别进行处罚,进行罚款的同时,还要责令其整改。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具备补检条件的应实施补检,而实际工作中,对查获的动物进行补检,其中一部分动物,如犬、猫,需作进一步实验室检测,这一过程需要的时间不等,因此,根据工作需要,应为查获的活体动物提供暂时存放的地点,而存放过程中中如出现动物应激反应或死亡等问题,该如何合理划分责任,需作进一步探索。

1.4 对补检不合格动物的处理 幼龄犬、猫对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猫瘟等病毒易感。在补检过程中,对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比如未注射狂犬疫苗、或者经检疫患有犬瘟热等传染病的,则应由货主承担防疫和治疗费用。如果不能与货主取得联系,对不合格动物的处理将存在难度。

2 各职能部门在运输非食用动物中的职责

2.1 货主及其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实施检疫,对疫合格者出具检疫证明。货主有申报检疫的法定义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实施检疫的职责。

2.2 邮政部门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多数物流公司不核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便直接承接托运活体动物业务,邮政部门应对该类情况进行专项重点整理。

2.3 林业主管部门 对于查获的陆生野生动物,农业执法部门应将线索移交给林业主管部门,由森林公安进行查处。

2.4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作为农业执法主体,各地农业执法部门应积极承担起普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重任,采取有效措施,针对广大宠物及特种动物养殖场(户)、物流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普法宣传,使其知法守法,杜绝非法托运非食用动物的行为。

3 思考与建议

3.1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普法宣传作用,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对监管对象和普通群众进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通过普法宣传,使货主在办理动物托运前,主动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申报检疫。使物流公司规范承运活体动物,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3.2 提升相关部门的社会治理能力 邮政部门有针对性地对本地区物流行业进行统一整治,依法依规承接动物托运业务,对于未附有有效检疫证明的动物,物流公司不得承运。农业执法、监管等部门应与城市社区进行有效联合,掌握辖区内宠物、特种动物饲养者的情况,并向其提供动物托运流程等相关指南。

3.3 建立跨部门、跨地域协同办案机制 农业执法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需得到邮政、森林公安、动物疫病检测以及动物来源地农业执法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因此,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无缝衔接,对于提升执法效率尤为重要。对不配合案件办理的货主,可以将其违法线索移交到货主所在地,并对未经检疫的非食用动物进行补检,产生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3.4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进度 法律法规在规范农业综合执法办案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结合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依据宠物行业发展现状,加快推进特种动物、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的出台,并对非食用动物的补检做出进一步指导意见,从而为我们解决执法办案中的现实问题提供指导,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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