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逻辑哲学论》之路
——从事实和形式经由描画回到模态①
2023-02-19谢舜虎
谢舜虎 著
(维思理安大学 哲学系,俄亥俄州 米德尔顿 06459)
刘叶涛,尹均怡 译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50)
本文追溯了维特根斯坦的哲学发展,最后谈到了《逻辑哲学论》[1](根据评注编号进行引用)的如下核心观点,即命题本质上就包含初始的可能性概念。在第2—7 部分,我详细阐述了维特根斯坦哲学发展的三个阶段,首先是批评了罗素的多重关系判断理论,考察了维特根斯坦《逻辑笔记》(Notes on Logic)中关于“命题是用于表示事实的”这一观点,继而针对维特根斯坦在其战时笔记中(在其中他首次考虑诉诸图像描画的思想去理解命题)所谓的“真理问题”(Wahrheitsprobleme)提出了挑战,最后得出了《逻辑哲学论》中关于命题的模态观点。第1 部分所勾勒的如下哲学语境阐明了逻辑哲学论型命题观的重要意义:弗雷格和罗素拒斥模态,进而拒绝使用模态术语去刻画逻辑的古老传统。在这样的背景下,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提出的命题观显然就是反驳弗雷格和罗素理论观点的组成部分,它让模态重新回到逻辑当中来。
一、失去的模态
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就形成了一个悠久的传统,那就是使用模态去刻画逻辑: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一个论证是演绎有效的,只要它的结论“必然”[2]24b18-20从它的前提推出,换言之,只要结论为假而前提为真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弗雷格和罗素拒绝接受这个传统,至少,如果这种传统被这样理解:使用更为基本的必然性和可能性概念去解释演绎有效性。按照弗雷格的说法,“称一个陈述是必然的,对我们来说没有任何意义”[3]§4,5(这里的强调原来就有)。罗素的说法则更加直接:“模态应从逻辑中剔除出去。”[4]507-520
弗雷格和罗素为什么会这样看待模态呢?我怀疑我们会强烈地倾向于像下面这样来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弗雷格和罗素很重要。我们认为模态也很重要。所以弗雷格和罗素对模态的拒斥绝不可能是他们的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可能只不过是《潮流风尚》(Zeitgeist)中的“某个传言”:毕竟,罗茨(R.H.Lotze,1817—1881)以及那些我们没有读到过的人中的另外某个人,不也是拒斥模态的吗?
好吧,不过这个回答是错的。弗雷格和罗素之所以对模态有敌意,是因为他们的哲学观点中那些核心理念的存在。我完全可以讲一个长故事,从而告诉大家为什么说这个回答是错误的,但我不想这样做,因为这篇论文的主题只涉及维特根斯坦是怎样把模态带回到逻辑基础当中来的,别的暂且不论。更准确来说,出于达成我们的目标的考虑,我只想提到这个长故事中的若干要点。如果你想听这个长故事的细节,可以去读我的《失去的必然性》[5]。
弗雷格和罗素与许多当代哲学家一样,把必然性和可能性看成弗雷格型思想和罗素型命题为真和为假的模式(modes of truth and falsity)。而这些模式继而要通过实际得以实现的情形的不同替代者进行解释:如果一个思想在一个不同的、非现实情形下为真,它就可能是真的;如果它在不同情形下为假,它就可能为假。可见,模态要求的是真和假的相对化。对一个思想或命题,并不能简单地讲它的真和假。相反,它的真和假是相对于一个情形集或可能世界集而言的。
弗雷格和罗素两人都坚持认为,根本就不存在真和假的相对化。真是绝对的。根本就不存在在某些地方为真、在某些时候为真或者在特定情形下为真这样的东西。因此根本就不存在什么为真的模式,而且,像必然性和可能性这样的性质也是不存在的。更重要的一点,逻辑是不能用这些性质进行解释的。
于是核心问题就是:弗雷格和罗素为什么会反对真的相对化呢?弗雷格的理由和罗素的不一样,但他们的理由都源出于各自核心的哲学论题。
对弗雷格来说,真的绝对性取决于如下三个内在相关的立场:
·一个归属为真的句子,例如“5是质数,这是真的”,其所表达的思想与“5是质数”这个简单句所表达的思想是同一个思想。
·判断是对一个思想的真的认可。
·一个既不真也不假的“思想”不是真正的思想,而只是一个“表面上的思想”(Scheingedanke);它不受逻辑的支配。
断定真是相对的,也就相当于断定一个“思想”(这里当然是一种特别的引用)本身并不是真的或假的;它是真还是假只能相对于一个具体情形来断定。但这样的话,这些所谓的“思想”实际上就不再是思想,最多算得上表面的思想。一个真正的思想,其本身就是真或假的。因此,像思想的真或假的相对化这样的东西是根本不存在的。
我还要再多讲一讲罗素的观点,因为维特根斯坦正是因为想要解决困扰罗素的信念理论的那些问题,才走上了撰写《逻辑哲学论》的道路。
当罗素(和摩尔一起)转向反对他在读本科时所赞同的英国理念论时,他就已经开始持有一种命题理论了。命题是“信念的对象”,或是一个判断[6]717。这是一个再基本不过的直觉。如果苏格拉底和芝诺都判定巴门尼德在微笑,他们所判断的就是同一件事情。由此可见,存在着一个他们两人都判定了的实体。而那个实体也就是他们的信念的对象。一个命题并不是一个思想或一个句子,也不是一种表征世界上的意向事实的心智或语言实体。相反,命题是一种复合实体,其成分就是这个世界的组成部分。命题并不表征其所关于的东西,而是包含其所关于的东西。
我现在就来指出摩尔-罗素型命题理论的两个对我们来说很重要的特征。首先,摩尔和罗素把这个理论与对真理符合论(correspondence theory)的拒斥结合在了一起。真并不是与实在相符合,而是命题的一种不可定义的性质。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假;它不是缺乏与实在的符合,而是命题的一种初始性质。其次,事实的概念,或者现实中事态的实现的概念,是用命题的真进行解释的:
[一个]事实似乎就只是一个真命题[7]523。
[我们]必须承认,事物之间可能的确具有某种关系;它们真正的关系就是事实,而当我们的判断对象为真时,这些事实也就是我们判断的对象了[8]495。
正是对事实这样进行解释导致了真理的绝对性。我们来考虑一种支持真理相对化的标准类型的直觉:像下面这样一个句子,即
罗素正在喝咖啡
在有的时候,比如在中午可能就是对他的一个真描述,但在另一个时间点,比如下午1 点钟,这却是一个假描述。按照摩尔-罗素的命题理论,这个直觉就相当于这个主张,即下面这个命题:
在中午时分具有真这个不可定义的性质,而在下午1 点则具有假这个不可定义的性质。但可以肯定,这就意味着命题(1)在中午是真的就是一个事实。然而一个事实,一个实现的或者存在的事态就是一个真命题。于是按照上述说明,(1)在中午是真的就是一个真命题。
这个命题的构成成分有哪些呢?一个成分必定就是上述命题(1)。我们可以把另外仅有的成分看作一个无法定义和无法分析的性质,即在中午时分为真。但是由于罗素有时会在中午以外的其他时间喝咖啡,因而(1)在其他那些喝咖啡的时间段也就是真的。因此看起来其余的那些成分就是真这个性质和中午这个时间了。而这意味着如下命题,即
具有真这个性质。同样,按照这个说明,如下命题,即
也具有真这个性质。但是命题(2)和(3)的真并不是相对于时间而言的。
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根本就不存在真的时态相对化问题。只不过在我们看来,同一个命题,也就是命题(1),在中午是真的,在下午1 点是假的。但真正的实际情况,是不同命题(2)和(3)的非相对化的真。
二、罗素的多重关系判断理论
大约从1906 年开始,罗素就对摩尔-罗素型命题理论有所怀疑了,甚至是怀疑到了有的命题具有假这种初始性质的观点。遵循罗素把《奥赛罗》(Othello)看作历史而不是虚构的做法,这个问题可以阐述如下,即:
其所表达的假命题包含一个实体,在这个实体中,爱这个关系把苔丝狄蒙娜联结到卡西欧那里,而这个实体具有假这个不可分析的性质。但是,如果爱这个关系联结了苔丝狄蒙娜和卡西欧,这不就意味着苔丝狄蒙娜爱卡西欧吗?如果爱的确把苔丝狄蒙娜和卡西欧这样联结起来,难道这不就是苔丝狄蒙娜爱卡西欧这个事实吗?于是,试图说清楚假命题是什么的任何一种尝试,就转换成了对某种类似事实的东西进行说明。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一个事实就是一个真命题[9]71-93[10]150-192。到了1910 年,罗素就开始认为关于假的摩尔-罗素型命题的学说是站不住脚的:它“让真和假之间的区别变得非常难以解释”[11]152。他继而得出了一个结论:根本就不存在摩尔-罗素型命题这样的东西。
按照摩尔-罗素理论,命题扮演了两个角色:
·信念和其他态度的对象,这要求它们具有真和假这两种性质。
·世界上的事态,只有当它们的成分联结起来,它们才能成为世界的组成部分。
假命题的问题表明,由那些以某种方式联结起来的项所组成的世界上的事态,被不恰当地用于扮演信念对象的角色了,因为我们有可能会有假的信念。这个问题导致罗素得出了这个结论,即这两个角色必须由不同的东西来扮演。如果没有命题性实体的话,信念或判断就不是一种与这种实体的关系了。那么,信念是什么?罗素的答案就是,多重关系判断理论(MRTJ)。和罗素所持有的大多数理论一样,MRTJ 也经历过多个版本的演变。我在这里所概述的只是其中一个版本,正是对它的批判,促使维特根斯坦写出了《逻辑哲学论》。
按照MRTJ,判断或信念是这样一种状态,它包括一个主体,该主体和它的信念对象处在相信的关系之中。如果这些信念对象真像信念主体所相信的那样关联起来,则这个信念状态就是真的。如果这些对象之间不是这样关联的,则其为假。所以,如果奥赛罗错误地相信苔丝狄蒙娜爱上了卡西欧,就说明世界上不存在任何实体,其中包括处在对卡西欧的爱这种关系中的苔丝狄蒙娜。
MRTJ 是一种通过信念或判断进行心智表征的理论。但它并不包括表征的媒介。因此它同语言的表征是不一样的。在英语中,“有些狗是食肉动物”(Some dogs are carnivorous)这一串词表征一种事态。所以这个表征是由词组成的,而这些词就是表征的媒介。对罗素来说,我们亲知到世界上的实体,于是,我们拥有一个信念,只不过就是指我们与这些亲知到的实体处在某种关系之中。没有任何实体有别于亲知实体,而亲知实体的实际排列方式所表征的就是这些实体在我们意向中的排列方式。
因为有了MRTJ,罗素开始采纳一种真理的符合论。真是由两者之间的一种关系组成的,一个是相信或判断(也就是对世界进行表征)的特定状态或片段,一个是世界上与这些表征状态相对应的复合物的存在。罗素更早时说到的命题,从它们的事态方面来看,后来就变成了这些复合物。
该理论的这个论断显然就导致了一个罗素也意识到了的问题。按照MRTJ,如何解释下面这样两个句子之间的差异,例如:
奥赛罗本来可能同时拥有这两个信念,但它们是不同的信念,因为命题(5)所表达的信念状态是假的,而命题(6)表达的信念状态却是真的。现在的二手文献中的标准做法是把这称为“方向问题”(direction problem)。
罗素通过主张每个(非对称)关系所固有的东西是它的含义(sense)来化解这个困难,这意味着,如果两个项处在这种关系之中,它就把这两个项从其中一个关联到另一个上去。同样,如果它关联着三个项,它就从其中一个关联到另外两个当中的一个,继而关联到最后一个。如此等等。因此,相信或判断关系的含义就可以解释清楚(5)表达的信念状态和(6)所表达的信念状态何以会有差别。在状态(5)中,信念的关联顺序如下:
而在状态(6)中,信念的关联顺序就不一样了:
维特根斯坦对MRTJ 的批判,就是从考察非对称关系具有逆关系这一观点开始的。像爱这种非对称关系就是一种这样的关系,根据这种关系,同单独一个项的集合可以形成不止一个复合物。例如下面这个句子:
其所表达的复合物与下面这个句子所表达的就不一样:
考虑到关系的含义理论,这些复合物之间之所以会有差异,就是因为关联奥赛罗和苔丝狄蒙娜的爱这个关系采用了不同的顺序。
自《数学原则》(1903)开始,罗素就倾向于认为,每一个非对称关系都存在一种作为其逆关系的不同关系[12]。爱的逆关系指的是由“被爱”所表达的关系,以至于当且仅当x爱y,y才被x爱。如果逆关系与由它们作为其逆关系的那些关系不同,下面的两个句子,即
所表达的复合物也就是不同的。维特根斯坦使得罗素确信这个结论并不合理:现实中当然只有一个事实是由苔丝狄蒙娜爱奥赛罗构成的。因此,在《知识论》(写这本书正是因为维特根斯坦坚持了这一批评)中罗素采纳了这个观点,即句子(4)和(10)表达的实为相同的复合物。与“爱”所表示的关系相比,“被爱”并不表示一种不同的“逆”关系。相反,“被爱”和“爱”表示同一种关系。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与非对称关系不同的逆关系。
罗素所默认的另一个主张导致了MRTJ 的失败:像(4)和(10)这样的句子中语词从左到右的顺序,反映出所说的关系是通过该种顺序将它们的项联结成一个复合物的。因此,
所描述的是一个这样的复合物,在其中爱从苔丝狄蒙娜关联到奥赛罗。
现在我们就可以清楚地阐释维特根斯坦对MRTJ 的批判了,他认为这是罗素因四项论题而陷入的二难困境。罗素所接受的是:
1.多重复合体来自一种非对称关系和一个单独的项的集合。
2.关系不存在逆者。
但这些与下面这些是不相容的:
3.关系具有含义。
4.语词在句子中的顺序给出的是建立关联的顺序。
例如在命题(4)和(10)中出现的“奥赛罗”和“苔丝狄蒙娜”就是不同的从左到右的顺序。因为语言的顺序揭示了联结的顺序,这就意味着这些句子所表达的那个单独的关系通过不同的顺序将奥赛罗和苔丝狄蒙娜关联起来。由此可以推出,这些句子描述的是由苔丝狄蒙娜、奥赛罗和爱组成的不同的复合物。但根据罗素的逆关系的观点,它们表达的却是相同的复合物。可见上述1—4当中,有一个是要去掉的。
罗素去掉的是其中的3,也就是“关系具有含义”这一条。而这对MRTJ 来说是灾难性的。如果联结当中没有顺序,罗素对方向问题的解决方案也就无效了。
三、维特根斯坦的《逻辑笔记》
维特根斯坦着手解决MRTJ有关的问题是在一组评论中进行的,这组评论在曼彻斯特口述给一位速记员,在剑桥则是口述给罗素,现如今人们称其为《逻辑笔记》(以下简称NL)[13]93-107。我参考时用的是x-y的形式,其中x是手稿,y则指评论。
维特根斯坦重申,命题是信念的对象。但是他认为命题是由那些与命题所表征的东西所不同的东西组成的。这就是说,他引入了表征的媒介。
更重要的是,维特根斯坦将命题视为事实:
命题(指与事实有关的符号)本身就是事实:这个墨水瓶在这张桌子上可以表达我坐在这把椅子上。(NL:1-2;强调是我加的)
维特根斯坦主张命题具有含义:
每一个命题本质上都是有真假的:要想理解它,我们必须同时知道两件事:一是如果它是真的,实际情况必须是什么样的;二是如果它是假的,实际情况又必须是什么样。于是一个命题有两个极,分别对应于它为真的情况和它为假的情况。我们称这是命题的含义。(NL:S-13)
对于“aRb”这个命题来说,只要我知道了aRb这个事实或者并非aRb 这个事实与之相对应,我也就理解了它。(NL:4-6)这似乎是在说,命题“aRb”的含义就是一个事实对——aRb这个事实和并非aRb这个事实——而这些事实就是这个命题的两个极。
此外,命题还具有意义(meaning):
只有当我们知道一个命题是真或是假时,我们才能知道它的意义。(NL:3-25;强调是我加的)
意义以某种方式与否定相关联:
在我的理论中,p 与非p 具有相同的意义,但具有相反的含义。这种意义也就是事实。(NL:S-20;强调是我加的;也可参看4-2)
重要的是,我们可以用“q”表示与“非q”相同的意义,因为它表明,“q”的所指的特征,既不对应于“非”这个符号,也不对应于它与“q”的结合方式。(NL:1-9)
维特根斯坦还谈到了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
存在着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如果“这朵玫瑰不是红色的”这个命题是真的,它所表示的就是否定性的。但是“不”这个词的出现不会表明这一点,除非我们知道“这朵玫瑰是红色的”这个命题(当它为真时)的意义是肯定性的。只有同时从否定和被否定命题这两个方面,我们才能断定得出关于整个命题的意义具有什么特征。(NL:1-7)
这一切意味着什么,还不是很清楚。以下是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
·aRb这个事实是一个肯定事实;非aRb就是一个否定事实吗?
·一个命题如何可能与其否定具有相同的意义却相反的含义?
·维特根斯坦所说的似乎是下面这个意思:与一个给定命题(如果其为真)相对应的东西是一个肯定事实还是一个否定事实,这一点并不能独立于该命题(如果为真)的否定是对应于一个肯定事实还是一个否定事实而加以判定。这是为什么呢?
为了回答这些难题,让我们从NL选一段著名的,也许是更让人感到困惑的文字看一看:
一个命题的形式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符号化处理:我们考虑一下“xRy”这个形式的符号;与这些符号相对应的主要是成对的对象,而这些对象对中,一个的名字是x,另一个的名字是y。x和y二者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在其中关系R 只在一些对象之间成立,而在其他对象之间则不成立。现在我想通过以下规定来判定“xRy”的含义:对于{编者的笔记:规范自身行为,关联到},如果事实表现得就像“xRy”,以至于“x”的意义与“y”的意义处在关系R当中,我就要说,它们[那些事实]与命题xRy具有“相似的含义”[相似的(“gleichsinnig”)],否则就具有“相反的含义”[“相反的”(entgegengesetzt)];于是我把那些事实与符号xRy 关联起来,我的方法是通过把它们分为那些具有相同含义的和那些具有相反含义的。与这种关联相对应的是名字和意义的关联。两者都是心理上的。这样的话,只要我知道它相应地将x和y的行为区分为是否处在关系R之中,我就理解了xRy 这个形式。(NL:4-8;强调是我加的;所有方括号原文中就有)
我坚定地认为,这段话表明维特根斯坦的核心主张是如下四个:
·事实具有形式。
·一个事实表征另一个事实,是通过对前一个事实的形式加以符号化进行的。
·形式的符号化取决于规定(stipulation)。
·这种规定固定了符号化形式的含义。
这段文本中的“符号”指的是命题。也就是说,它们是事实。对罗素而言,事实只不过是那些具有组成部分、由那些组成部分构成的实体。相反,维特根斯坦认为事实是一个汇集或一种合成物的一个方面。命题性事实的形式就是某种与其他命题性事实共同具有的东西。下面我就举些例子来说明这些想法。
第一个例子是一张照片:
关于这张照片,存在多个事实,例如:
1.吃苹果的熊猫(图像)在没吃苹果的熊猫的左边(观察者视角)。
2.两只熊猫都有一只手放在腿上。
3.两只熊猫的后面和前面都有草。
请记住这些事实中的第一个。
第二个例子是拉丁字母和空白区组成的如下一长串字母:
苔丝狄蒙娜爱奥赛罗(Desdemona loves Othello)
让我们关注一下关于这一串字母和空白区的下述事实:
4.“苔丝狄蒙娜”出现在“爱”这个词的左边。
5.“奥赛罗”这个词出现在“爱”的右边。
第三个例子是字母和空白区组成的如下非拉丁字符串:
这个名字出现在“爱”的下方。
1、4、6和7这几个例子的共同点是:
某个实体处在与另一个实体的一种关系之中。
这四个例子之间的这个共性就是它们共同的形式。形式就是共有的结构。维特根斯坦将这种形式表达为:
正如我们看到的,维特根斯坦坚持认为,命题的形式要“符号化”。我想用熊猫的照片来解释一下这是什么意思。回想一下有关这张照片的前述事实1:
(12)这个事实的形式是xRy,因而我们可以用它去表达具有这种形式的任何事实。
维特根斯坦就是在这里谈到了“通过做出规定来判定‘xRy’的含义”,即规定哪些事实具有相似的含义以及哪些事实具有相反的含义。我认为下面就是这件事的工作原理。为了挑选出(12)这个事实所表达的一个具体事实,我们必须规定:
·左边的熊猫代表什么实体,这就是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左边熊猫的“意义”。
·右边的熊猫代表什么实体,也就是右边熊猫所具有的意义。
·有关这些意义的何种事实使得(12)这个事实为真——维特根斯坦把这称为对于那些事实的哪些“行为”具有与(12)“相似的含义”的规定,以及
·何种事实使得(12)为假,也就是说,那些事实的哪些“行为”具有与(12)“相反的含义”。
既然这样一个规定决定了事实(12)的含义,我就将之称为含义-规定(sense-stipulation)。
下面就是含义-规定的一个样例:
·左边的熊猫代表苔丝狄蒙娜。
·右边的熊猫代表奥赛罗。
·苔丝狄蒙娜爱奥赛罗这个(肯定)事实使得事实(12)为真。
·苔丝狄蒙娜不爱奥赛罗这个(否定)事实使得(12)为假。
在这个含义规定下,关于这两个熊猫的照片的事实(12)显然就表达或表征了关于两个人的事实,也就是我们的老朋友:
这一观点的要点在于,一个事实表达什么取决于作出一项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做出一个不同的含义-规定,于是所说的事实就会表达某种别的东西。例如我们可以只更改含义-规定的第三条款:
·左边的熊猫代表苔丝狄蒙娜。
·右边的熊猫代表奥赛罗。
·奥赛罗爱苔丝狄蒙娜这个事实使得事实(12)为真。
在这个替换规定下,关于熊猫照片的完全相同的事实(12)就表征了关于苔丝狄蒙娜和奥赛罗这两个人的一个不同的事实。
维特根斯坦将这些规定描述为对一个命题是如何与事实进行比较的具体说明。命题不仅仅是事实,而是事实加上规定好的比较方法。
我们现在就可以具体说明,按照维特根斯坦在NL中提出的理论,该如何破解罗素的二难困境。按照这个理论,下面这两个句子,即
苔丝狄蒙娜爱奥赛罗 (4)
奥赛罗被苔丝狄蒙娜爱 (10)
其中的名字从左到右的顺序的差异本身并不意味着,这些命题性事实表征了有关苔丝狄蒙娜与奥赛罗如何处在爱这种关系中这一点的不同的事实。这是因为,什么事实由一个命题性事实来表征,其所依赖的,
·不仅仅是表征事实中名字的顺序,
·还包括对于什么事实使得表征事实为真的规定。
关于(4)和(10)为什么表征同一个事实的解释,包含两个要素。首先,(4)和(10)都具有xRy形式。其次,不同的规定说明了哪些事实使得(4)和(10)为真。对(4)的规定是下述事实,即
名字在“爱”左边的实体,爱名字在“爱”右边的实体 (13)
使得(4)为真。而对(10)的规定则相反:下述事实,即
名字在“被爱”右边的实体,爱名字在“被爱”左边的实体 (14)
使(4)为真。
我们也可以看出为什么(4)和(10)表征了相同的事实。这些规定把使得该命题为真的事实之中,哪个实体是爱者,哪个是被爱者,给颠倒过来了。
现在维特根斯坦也可以说清楚那些导致我们认为存在着非对称关系的逆关系的现象了。这就是为什么下面的句子表征同一个事实的原因了:
尽管(4)中名字从左到右的顺序与(10)中名字的顺序相反,但这种相反却通过颠倒规定中爱者和被爱者抵消掉了:
综上所述,维特根斯坦的NL 理论在本质上拒绝承认:
·语词的顺次给出了联结的顺序;
·更一般地说,表征事实的结构不会透明地产生出被表征事实的结构。维特根斯坦也拒绝承认:
·非对称关系与其逆关系是不同的。于是维特根斯坦能够坚持认为:
·关系具有含义。
到目前,我们只讨论了对于哪些事实与命题性事实具有“相似含义”这一点的规定。不过维特根斯坦显然认为,事实的形式的符号化还涉及对于哪些事实与命题性事实具有“相反含义”的规定。在这里,维特根斯坦的理论与他的否定事实概念以及否定理论是密切相关的。
再来考虑对(4)的规定。如下事实使得(4)为真,即
名字在“爱”的左边的实体,爱名字在“爱”的右边的实体。
让我们将这个事实称为F+。
如果进一步补充“相反含义”的条件,这个规定就能变得完整,即如下事实使得(4)为假:
名字在“爱”的左边的实体,不爱名字在“爱”的右边的实体。
我们将这个事实称为F-。新增的这个条件规定了一个否定事实,即某一实体并不处在与另一实体的一种关系之中这个事实,正是这个事实使得一个命题性事实为假。
我想说,使得(4)为真的肯定事实F+和使得(4)为假的否定事实F-共同形成配对事实。我们刚刚列出的规定鲜明地反映了(4)在英语中的标准意义。令是该项规定的名称。我想说,就是(4)的常规含义-规定。
维特根斯坦对否定的说明就建立在这种直觉观念之上:如果一个命题是真的,那么它的否定就是假的,反之亦然。令p是一个命题,它由一个形式为“x爱y”的事实和某个含义-规定所组成。这个直觉表明p的否定应该是一个满足以下条件的命题q:
凡是与p 具有相反含义的事实,均与q 具有相似的含义,凡是与p具有相似含义的事实,均与q具有相反的含义(*)
·否定事实F-使得(4)为真。
·肯定事实F+使得(4)为假。
于是,成为p的否定的条件(*),就可以得到事实(4)和规定的满足。
也就是说,下述事实,即
在大多数自然语言中,否定是通过给句子添加否定表达式——“not”“不”“”等等形成的。所以我们通常认为(4)的否定就是:
但从维特根斯坦的角度来看,真正重要的是含义-规定之间的对立关系,而不是命题性事实之间的对立关系。所以“,并非”对否定来说并不是必要的。
此外,(15)中出现的“not”一词并没有让它(如果为真)表示一个否定事实,除非(4)(如果为真)表示一个配对的肯定事实。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把那个与常规规定相反的含义-规定给予(4),以及把常规性规定给予(15)。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4)是(15)的否定,这是通过从命题性事实(15)中省略“不”而形成的。
四、维特根斯坦战时笔记中的真理问题
尽管NL理论解决了罗素的MRTJ存在的难题,但维特根斯坦也开始意识到,关于假它并没有给出一种令人满意的说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担任奥地利军队军官时,他就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那段时间里他保存了大量笔记,后来发表在《笔记1914—1916》(后面简称NB)[14]当中,他在这本书中记录了自己对一本讨论逻辑和哲学的著作的想法——这本书后来当然就变成了《逻辑哲学论》。在1914 年9 月的第一篇笔记中,维特根斯坦讨论了某个他称之为“真理问题”的东西。
按照NL理论,命题p的含义是通过规定一个事实F具有与当下一个命题性事实“相似的含义”而固定的,如果命题p是假的,事实F大概或者不是实际情况或者没有成为现实。但是,如果说一个事实不是实际情况,那是什么意思呢?
如果下面这个命题是假的,即
阿伯拉德(Abelard)爱海洛斯(Heloise)。
它就肯定没有描述这个世界的任何一个方面。这难道不意味着不存在任何与之对应的事实吗?那么,什么东西具有与命题性事实相关联的含义-规定呢?
如果我们就是要硬着头皮坚持认为使得下面这句话,即
阿伯拉德不爱海洛斯。
为真的东西缺乏与下面这一点相对应的任何事实,情况会是怎么样呢?
阿伯拉德爱海洛斯。
现在我们来考虑另一个真的否定命题:伊阿古(Iago)不爱卡西欧。根据我们正在考虑的观点,使得这个命题为真的,是缺乏任何与下面这一点对应的事实:
伊阿古爱卡西欧。
现在来看,事实的缺失不是这个世界的特征,也不是某种在世界上实现了的东西。因此下面两者何以会不同,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缺乏任何与“阿伯拉德爱海洛斯”相对应的事实。
·缺乏任何与“伊阿古爱卡西欧”相对应的事实。
但是这二者必定是不同的,这是因为:
·第一个缺乏不会让伊阿古不爱卡西欧这个命题为真。
·第二个缺乏不会让阿伯拉德不爱海洛斯这个命题为真。
这些难题使得来自NL的否定事实概念成为必须破解的问题。我们来考虑F-,也就是前面假定的这个事实,即某个实体没有与另一个实体处在爱的关系之中。这不恰恰就是与F-构成一个配对的肯定事实F+未能实现吗?那么,这就是这个世界上一个缺失吗?由此维特根斯坦苦恼地说道:
“正是这种二元论,即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的存在,让我的心不得安宁。”因为这样一种二元论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要如何才能摆脱它呢?(NB:24/11/1914)
要是没有否定事实,来自NL 的关于否定的配对理论也就失败了。
维特根斯坦的真理问题是关于假的古老问题的一个版本:“自身正确地说出、谈论或思考那种不是自身的东西”何以可能?维特根斯坦战时笔记从头到尾都在挑战关于假的问题[15]238c。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其中的一些挑战吧。
五、第一个图像理论
《逻辑哲学论》中最著名的一个方面就是命题的图像理论。维特根斯坦正是在试图解决关于假的问题时领悟到,可以将命题视为图像,或更准确来讲,把命题视为模型:
在命题当中,世界是通过试验的手段组装起来的(就像在巴黎法庭上,交通事故是通过人体模型等方式进行展示的)。
(如果我不是盲人的话),这就必定会立即产生出真理的本质。(NB:29/9/1914)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图像“可以是正确的和错误的”:我们来考虑象形文字,其中每个词都表征自己的意义!我们也考虑一下这个事实,即事实的实际图像可能是正确的和错误的。
如果我们说事故的模型、实际的图像和象形文字是错误的,这是什么意思呢?这是说它们呈现了某种并不存在的东西,比如一种关系的成立:
一幅图像可以呈现并不存在的关系!!!(NB:30/9/1914)
维特根斯坦接着立即问道:
“这如何可能呢?”(NB:30/9/1914)他意识到,命题和图像的类似本身只是提示性的。它没有针对有关假的问题提供任何解决方案,除非我们表明,图像何以可能会因为表征并不存在的东西而是假的。
维特根斯坦解决方案的第一步是诉诸来自NL中的形式的想法:一幅图像或命题要想成为这个世界的模型,无论正确还是错误,就必须与世界具有某种共同之处。命题预设了事实具有一种“逻辑结构”:
为了让一个命题能够具有含义,这个世界就必须已经具有了它所具有的那种逻辑结构。世界的逻辑先于一切真和假。(NB:18/10/1914)
人们必须从该命题中收集使其为真或为假的那些事实的逻辑结构。(NB:20/10/1914;强调是我加的)
图像具有“形式”,而这种形式就是图像中某种“与实在同一”的东西:
我们可以这样要求图像的形式,即在其中,图像必须与实在相符合(以便能够描画它)。(NB:20/10/1914;强调是我加的)
通过语言进行的逻辑描画的理论说的是——非常一般性地:为了让一个命题有可能为真或为假——与实在相符或不相符——要想让这种情况有可能发生,命题中某些东西必须与实在相同。(NB:20/10/1914;强调是维特根斯坦加的)
因此,命题的形式与命题所描画的事实的逻辑结构是同一的。
但是这种共同的形式是什么呢?共同形式或结构的观点可以基于维特根斯坦所理解的关于巴黎法庭上的交通事故的表征:
例如,将一个人体模型放在一个大楼的左边,这可以模拟米歇尔(Michel)站在简-皮埃尔的雷诺汽车(Jean-Pierre’s Renault)的左边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在位于……左边这个空间关系当中,人体模型和大楼相互关联,显示的是这个人和这台车处于这同一种空间关系当中。
在这个特殊例子当中,似乎存在关于结构或形式的一种相当严格的同一性,体现在模型和所表征事实中存在的相同的空间关系之中。(但这真的是相同的空间关系吗?难道不会一个是比如位于左边5厘米,而另一个却是比如位于左边5米?)
一般来说,结构的同一不可能如此严格。例如,人们可以使用模型元素当中的位于右侧这个关系去描画被模拟对象当中的位于左侧这个关系。这里所说的关系都是空间上的。那么,图像和事实之所以具有相同的形式,是否因为图像的结构和事实的结构都是空间上的呢?
这显然也是错误的。言语模拟情境,但是口头语言之间的关系是时间性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位于左边这个空间关系可以通过使用时间关系来模拟。因此,命题中与实在相同一的东西究竟是什么,这是不清楚的。我们所能说得最多的就是,一个命题借以组装而成的方式的某个方面,与一个使得该命题为真的事实的组装方式的某个方面是相同的。
维特根斯坦采用结构或形式的某种同一性去解决真理问题:
通过语言进行逻辑描画的理论提供给我们的第一件东西,是关于真理关系之本质的信息。(NB:20/10/1914)
但我们该怎么做呢?
按照命题好比图像的理论:
第一种情况下,世界上与一个命题相对应的是一种结构或形式。这种结构在某种意义上与命题的结构是同一的。命题的正确性或不正确性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具有该种结构的事实。
因此,命题的真和假并不在于一个相关联的事实的实现。相反,一个命题与其所例证的结构(与之相关的结构)相对应,
如果它是假的,那是因为世界上不存在任何关于那种结构的事实,而不是因为存在着某个事实,该事实具有未曾实现的具体特征。
我们不再需要解释:
什么是没有实现的事实,或者,事实的缺失之间是如何相互区别开的。
但维特根斯坦紧接着就开始怀疑真理问题的这种尝试性解决方案是否可行:
在某种意义上,p的逻辑形式必然是存在的,即使p 不是实际情况,这一点也通过“p”出现在“~p”中这个事实,通过符号方式得到了显示。
困难之处在于:如果不存在有关p的形式的任何事实,怎么可能会存在p的形式呢?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形式实际上是什么样的呢?(NB:29/10/1914)
这个问题来自维特根斯坦对罗素思想最后的忠诚。因为罗素的形式是一类复合物共同的东西,所以如果没有复合物的话,也就没有形式了。于是维特根斯坦担心的是,事实的形式依赖于具有这种形式的事实,因此,如果某些事实不存在,它们的形式也就不存在了。
11月初,维特根斯坦转到另一个思考方向。他又一次提出了如今大家熟悉的关于假的问题:
一幅图像如何表征一个事实呢?
毕竟它本身不是事实,后者根本不必是实际情况。(NB:4/11/1914;强调是我加的)接着他回答说:
“一个名字表征一件东西,另一个名字表征另一样东西,而它们本身是相互联系着的。因此,整体——就像一幅活生生的图像——表征该事实。”
当然,这种逻辑关联对于所表征的东西必须是可能的……(NB:4/11/1914;上面那个强调是我加的)这个想法指的是,现实中与图像相对应的并不是实存的实体:
·一个事实,事物的一种联系,或者事物通过它而联系起来的方式,而是(相反)可能性:
·事物可能的联系,或事物联系起来的可能方式。
这个想法和真理问题在笔记中没有再提起过。然而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在《逻辑哲学论》中,可能性变成了核心概念。
六、《逻辑哲学论》中的可能性
出自NL和NB 的大量观点重新出现在《逻辑哲学论》当中:
·命题是事实。
·命题是事实的图像。
·命题因为具有一个事实也具有的形式而描画该事实。
·命题的真与假导源于命题性事实与它们所描画的东西(也就是世界上的事实)的比较。
然而,这些论断中出现的如下两个主要概念,在《逻辑哲学论》中是以一个初始的可能性概念为基础的:
·事实。
·形式。
因此在《逻辑哲学论》中,这些论断的意义发生了改变。
我们就从《逻辑哲学论》著名的开场白中的“事实”概念入手吧:
1 世界就是所有实际发生的事情。
1.1 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不是事物的总和。
2 实际发生的事情,也即事实,就是事态(states-of-things)的存在。
2.01 事态就是对象(实体、事物)的联结。
2.03 在事态中,对象就像一根链条的各个环那样连在一起。
这些评论表明,事态就是像下面这样的东西(见图):
也就是说,事态就像是通过把其他物理对象与自己联结在一起而组成的物理对象。从直观上看,每个环节本身就是一个对象,独立于与其他环节的联结。
但是,这根本就是关于对象和事态的错误看法。我们首先来看对象这个概念:
2.011 一个事物的本质在于,它可以作为一个事态的构成成分。
2.0121(4) 正如我们根本不能脱离开空间去考虑空间对象,或者脱离开时间而去考虑时间对象,我们也不可能脱离开与其他事物的联系的可能性考虑任何对象。
如果我能考虑到一个对象是在一个事态中联结着的,我也就不能脱离开这种联结的这个可能性来考虑它了。对象并不独立于事态,这就如同一根链条的各环节不能独立于该链条而存在那样。更准确来说,一个对象是通过它在事态中的可能出现来定义的。
但是,事态同样也并不先于对象而存在:
2.0124 如果所有的对象均已给定,所有可能的事态也就给定了。
2.014 对象包含关于所有情境的可能性。什么样的事态是可能的,这似乎取决于什么对象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取决于所存在的用于结合成为事态的可能性是什么。
维特根斯坦试图通过与物理空间进行类比来澄清这一点:
2.013 每一事物可以说都处在一个可能的事态所构成的空间当中。我可以想象这个空间是空的,但如果没有这个空间,我也就不能想象这个东西了。
空间对象脱离开空间就是不可想象的,这话是什么意思呢?我认为维特根斯坦心里面想到的是康德的这个观点,即空间对象本质上是空间位置的占据者,因此本质上与其他空间对象就是联结着的。
这表明,一个逻辑哲学论意义上的对象本质上就“占据”了一个与其他对象的联结的可能性。但是,在哪种意义上可以说一个对象“占据”了一种联结的可能性呢?回答是:一种可能性被“占据”,就是这种可能性得到了实现。
对象的一个联结的可能性就是一个逻辑位置。对象占据了那个逻辑位置,恰当那个联结的可能性变成了现实。
下面是可能性空间一个简化模型,就像是笛卡儿坐标系的一个二维平面[16]89-110。x轴和y轴上的每个点都代表一个对象。如果一个点的笛卡儿坐标是(a,b),则该点表示这个可能性,即对象a和b在一个事态中进行了结合。
如果a 和b 在一个事态中进行了结合,则(a,b)这个点就得到了填充。
如果a 和b 没有在某个事态中进行结合,点(a,b)就是空的。
在这个模型中,一个对象可以被看成一条垂直线或水平线:
垂直线是对象a;水平线是对象b。
沿着a的那条垂直线的,是所有那些可以通过a与y轴上某个对象进行结合而被占据的点,也就是a与对象的所有可能的结合。如果对象a是整条垂直线,则它包含自身与其他对象相交的所有的点。
每个交点都是a 与该对象的一个可能的结合。所以从字面上看,a 在一种事态下出现的所有可能性,都是a的组成部分。它与所有的水平线相交,这对a 来说是本质性的。因此有一点对a 是本质性的,那就是它必须包含其与其他对象进行结合的所有可能性。涉及有穷多对象的事态的可能性是有穷维度的空间;而对象就是这种空间中的超平面。
这样看待模型有助于我们思考下面这个主张:
2.03 在原子事实中,对象就像一根链条的各个环那样连在一起。
上面这个观点的要义是表明,当对象结合起来时,可以说并不存在某种把这些对象联系在一起的东西,也就是某种关系,这就像除了那些把链环连在一起的链环之外,就没有任何别的东西了。由此维特根斯坦在这里特别拒斥了罗素的这个观点,即在复合物中存在着一种用来建立关系的关系,它的工作就是把那些项统一到该复合物之中。现在我们就可以更进一步:不仅不存在用来统一诸对象的另外某种实体,而且每个对象可以同其他对象进行结合这一点还是每个对象的同一性的一部分。这种罗素型关联也容许我们解决一场术语诠释上的辩论。关于对象全部都是个体,还是说它们还包含着性质和关系,存在着两种明显对立的观点。但这些观点之间不一定存在真正的对立。用罗素的术语来说,维特根斯坦否认的是,任何对象都是用来建立关系的关系。我们可以认为对象包含了个体和关系,只要我们不坚持这个立场,即某种关系就是那个将其余对象统一成该结合物的实体。
维特根斯坦就结构和形式进行了一个重要的比较:
2.031 在事态中,各个对象以一种确定的方式彼此关联起来。
2.032 对象在事态中关联起来的方式,就是事态的结构。
2.033 形式就是结构的可能性。(强调是我加的)
这个区分是维特根斯坦在创作《逻辑哲学论》最后阶段补充上去的;它在该书原稿中是没有的。为了理解这种比较,我们必须看到这里存在着两个“结构”概念。
结构可以就是把一个复合实体组合到一起的方式,以便不同的复合物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组合在一起。它就类似于一种可以由不同实体加以例示的模式。换句话说,我们有时会说起一个大楼就是一个结构,这里的“结构”指的是一个复合实体。
人们可能会把一幅图像或一个事态看成第二种意义上的结构,也就是指一个复合实体。但在《逻辑哲学论》中,事态的结构指的是第一种意义上的结构。对于两种事态或物体的两种联结来说,如果在每一种联结中对象都是通过相同的确定方式彼此关联,它们就具有相同的结构。
有关逻辑哲学论型结构和形式的区分,有人可能会遇到这样一个困难:“形式”有时用来指称某个复合物组合起来的方式。这十分接近罗素的形式概念:使用项组合成复合物的方式。如果人们这样来理解形式,把形式和结构区分开似乎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然而,考虑一下罗素本人对非对称关系所造成问题的描述,“对一个给定的关系和给定的项来说,两个复合物是‘逻辑上可能的’”[17]111。也就是说,他承认,至少初看起来存在着两种可能的方式,一个复合物可以通过这些方式从这些构成成分构造而成。这意味着两个可能的复合物具有不同的可能结构。对罗素来说可能性概念必须消解掉,但对维特根斯坦来说却并非如此。可能的组成“方式”本就是一个基本概念,特别地,它独立于是否存在任何使其得以实现的复合物。维特根斯坦将这个概念命名为形式。
这个区别的意义在于,一个事态就是一种可能性的实现或获得。一个事态存在,恰当以一种确定方式相互关联的事物的一种可能性得到了实现。而如果这种可能性,也就是具有确定联结的形式,没有得到实现,它也就不存在了。
形式让维特根斯坦得以在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之间保持平衡:
2.06(2) (诸个事态的存在,我们也称其为肯定事实,它们的不存在我们则称为否定事实。)
真理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不能把否定事实和事实的缺乏区分开。在《逻辑哲学论》中,事物“联结”成事实的可能性这个概念,以及实现了的或未实现的可能性的概念、获得了的或者未获得的可能性概念,都属于初始概念。我们可以把否定事态看成没有实现的可能性,也就是不存在的可能性。这样也就不存在如何把它们和事实的缺乏区分开的问题了;它们是事实的缺失,但这种缺失的特殊性是建立在区分诸可能性的基础之上的。
七、《逻辑哲学论》中的图像描画
现在我们就可以理解《逻辑哲学论》何以会把命题看成图像了。“一幅图像就是一个事实”(2.141)。“这幅图像的元素以确定的方式相互关联”(2.14)。这些图像上的元素“对应”于“诸个对象”(2.13),以及“在图像中代表诸个对象”(2.131)。2.15—2.17则提供了对于一幅图像的这些特征如何与其作为“实际的模型”建立关联这一点的说明(2.12)。
在2.15 中,维特根斯坦对图像的结构和形式进行了区分:
2.15(1) 一幅图像的元素以一种确定的方式相互关联着……
2.15(2) 图像中这种诸个元素的相互连接被称为它的结构……该结构的可能性被称为它的描画形式。
使得一幅图像进行表征的,是它所具有的结构:
2.15 一幅图像的诸个元素以一种确定的方式相互关联着,这个事实表征了,事物也是这样相互关联着的。
这意味着,一个图像事实“表征”了,事物就像图像中的诸元素那样,以同样的确定性方式相互关联。一幅图像通过描画形式表征这一点:
2.151 描画形式指的是事物和图像中诸个元素那样相互关联的可能性。
描画就像这样进行工作。图像各个元素以一种确定的方式相互关联。这就是一幅图像可以作为一个事实的意思;它是图像诸个元素的存在状态。这种状态就是下面这种可能性的实现,即图像诸个元素以这种确定的方式联结在一起,这是形式的实现。
如果这种形式就是描画形式,那么同图像元素相关联的事物,也有可能在一种事态中同与描画性事实相同的结构联结起来。被描画事物通过这种确定方式相互关联的可能性,也就是它们在一种事态中相互联结的可能性。
因此,由于联结的可能性所具有的这种同一性,一幅图像就表征事态的一种可能存在:
2.201 一幅图像通过表征事态存在……的一种可能性来描画实际。
一幅图像所表征的,不仅仅是一种事态的这个可能存在,它还把这个可能性表征为可实现的。图像之所以能够如此,是因为它是这种共同的可能性的获得和实现。
如果被一幅命题图像表达为可获得的可能性得到了实现,这幅图像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这个认识为假命题提供了容纳空间,因为按照这种认识,假命题表达了那些并未有在这个世界上实现的可能性。因此在《逻辑哲学论》中,正是通过将模态纳入描画的本质当中,维特根斯坦才得以最终解决了假命题的问题。所以说,对维特根斯坦而言,命题及其真和假的概念在本质上就是模态的。
我们已经看到,命题的真和假是根据可能性来理解的。所以,与弗雷格和罗素不同的是,维特根斯坦并没有把可能性看成为真或为假的模式。可能性是初始性的,它先于真和假。只有通过表征可能性,命题才能够是真的或是假的。
综上所论,《逻辑哲学论》中的描画概念与NB中共同结构或形式的想法并不相同,而是对后者的发展。在NB理论中,NL的事实被代以结构或形式,而后者乃是作为命题在现实中的基本关联。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采取了只是在NB中考虑过的这最后一步:形式是不可化归的可能性。因此在《逻辑哲学论》中,对于图像和命题来说,最根本的不是作为现实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而是成为现实的组成部分的可能性。
在这条通往真理问题解决方案的道路尽头,模态被带回命题的本质当中。于是模态如今已经回到了逻辑学当中,它支配着命题及其真假,或者更准确地说,哪里有命题,哪里就有模态。当然,辩护这最后一个限定条件,不得不再等另一个机会了。
注释:
①由于篇幅所限,原文注释部分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