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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存证于数字版权司法保护的优势与局限

2023-02-18涂萌王贝贝

关键词:智能合约版权保护

涂萌 王贝贝

摘 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成熟,其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优势也逐渐凸显。区块链技术具备不可篡改特性,能有效提升数字版权登记效率、明确数字版权权利流转过程并验证侵权证据真实性,减轻权利人的维权负担。尽管如此,在数字版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仍面临诸多挑战。首先,数字版权侵权类型多样,判定难度大;其次,需兼顾版权合理使用等情形;最后,区块链技术自身局限影响应用,如无法保证上链前数据真实性。鉴于此,可以系统评估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确权、用权、维权方面的优势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引导数字版权全过程存证、制定统一的存证标准、建立版权保护司法联盟链等方式,构建数字版权“全链条”司法保护体系,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司法保护领域的深入应用。具体而言,应引导数字版权全生命周期存证上链,包括创作、完成、发表、登记、交易、维权等各个环节;制定统一的区块链数字版权存证标准,规范存证内容和技术要求,提高存证效力;同时,建立包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司法机关和行业协会在内的数字版权保护司法联盟链,打破区块链平台间壁垒,聚合多方力量,推进符合实际的区块链驱动的数字版权案件维权模式,促使区块链技术在支持数字版权司法保护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数字版权;版权保护;区块链存证;智能合约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23)06-0063-09

2022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将区块链列为七大数字经济重点产业之一,同年,中央网信办与其他十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名单,提出了以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代表的“区块链+版权”特色试点领域。运用区块链技术解决数字版权保护难题,推动数字版权产业治理现代化等,成为营造良好版权产业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方向。

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性为数字版权侵权取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明确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自区块链技术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以来,其在数字版权诉讼上逐步得到了广泛应用。通过区块链存证,能够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缓解版权权利人维权难问题;强化数字版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有关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问题的研究也日渐丰富。譬如,从区块链技术应用价值的维度来看,吕炳斌[1]从解决孤儿作品难题的角度论证了引入区块链技术的必要性,周恒[2]从运用区块链履行数字版权确权手续这一视角,探讨了以区块链技术进行著作权登记创新的可能性;在完善数字版权保护措施方面,丛红艳[3]、张辉[4]等学者提出了加强区块链技术落地研发、关注区块链技术发展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以及其他数字版权保护的具体优化路径。通过梳理,发现现有研究主要关注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可能性研究,较少考虑区块链存证技术对数字版权诉讼的现实影响。在实践中,数字版权侵权行为所具有的灵活性与哈希值不可篡改这一特性存在一定冲突,增加了区块链证据采信难度,区块链对数字版权保护的积极影响尚未被充分挖掘。

为进一步探索“区块链+司法+数字版权”模式的优化路径,有必要通过梳理区块链存证在数字版权确权、用权、维权过程中的具体应用,深入剖析区块链存证在数字版权侵权诉讼中的应用困境。在充分考虑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前提下,通过引导作者进行链上创作、实现区块链存证技术标准的统一、协同多主体共同参与等途径,可完善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领域的场景,提高数字版权保护水平。

一、区块链存证应用于数字版权司法保护的优势分析

“数字版权”是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其所创作或拥有的数字作品的著作权,其与一般版权的核心区别在于客体是数字作品,即以数字化形式表现、以二进制形式储存的作品[5]。大数据环境下数字版权权属认定难、侵权方式隐蔽且监测成本高、侵权证据易被篡改等使数字版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随着区块链证据在数字版权诉讼中的实际应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在解决上述问题上的优势也充分体现出来。

(一)助力数字版权快速确权

在司法實践中,著作权权属确认常采取主体推定原则《著作权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或者以有无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辅助证据进行认定。传统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获取耗时长、覆盖面不大,与数字版权的碎片化、体量较大等特点不相适应,诉讼中的运用效果不尽如人意。例如,在某信息网络传播纠纷案件参见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343号民事裁定书。中,汉华易美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有能力出示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法院审理时以我国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并非必须提交作品登记证书为由,认定该证据与案件无关。并且,要求广泛的自媒体等权利主体对所持有的全部作品登记较为困难,因此创作者普遍采用加盖数字水印的方式来阻止他人对自己作品的滥用,但是数字水印在司法中的证据效果也不容乐观。在前述案件中,由于对水印添加和去除并非技术难题且该水印缺乏身份表明意图,法院最终认定其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原则。

然而,当采用时间戳这种存证方式来固定权属及侵权证据且该时间戳证据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或存证平台系法院主导时,法院往往直接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6],或是在对平台存证程序进行规范性检验之后,将其作为辅助证据和著作权登记证书、涉案作品样图等共同证明权属。即当区块链证据存证过程通过规范性检验,或者有权威机构背书的情况下,区块链证据既可以是直接权属证明,也可以是强有力的辅助证据,从而达到快速确权的作用(见图1)。采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对创作过程文件进行存证,也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借助区块链技术自证,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增强了证据效力。

(二)促进数字版权合规交易

在数字版权交易进程中,许可或转让合同等证据的存储至关重要。当事人以合同方式取得起诉资格或者享有部分著作财产权的,除对直接交易的过程进行证明外,还需提供有关该作品从初始作者处转移到起诉人的完整交易记录与具体授权范围等证据,否则,权利流动链条的不明晰、不完整会导致权属的不可证。除数字版权纸质合同易毁损灭失以外,随着人工智能、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于生活的各个领域,个人信息被窃用的情况屡见不鲜[7]。电子合同的签字和盖章容易伪造,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往往受到质疑。并且合同签订时所获得的数字证书通常掌握在合同签约平台,存在被平台擅用的可能性,作为技术上弱势的一方,当事人需要面对更艰难的取证过程(见图2)。

由于区块链证据不易被篡改,通过第三方平台可实现电子合同存证且存证操作流程规范可验证,这使证据真实性的检验流程变得简单,仅需对比诉中呈现的电子合同证据文件哈希值计算结果与存证系统中已保存的电子合同哈希值是否一致。数字版权电子合同的区块链存证可确保合同内容不会遭到恶意篡改和毁坏,使版权流转的过程更明晰、更透明,降低了举证难度,还能有效避免合同一方处于举证弱势地位。对合同订立方的主体资格遭受质疑的情况,可依照《电子签名法》第13条,通过确定电子签名专有性及对其专有控制予以核实《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有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符合这些条件的电子签名具有和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电子签名及电子合同存证是将数字版权交易过程中对权利的使用(即合同内容)及流转状态进行有效记录,有助于权利的合理行使。

(三)提高数字版权维权效率

为提升数字版权侵权诉讼的效率,当事人应当提供尽量完整的侵权证据,包括版权权属证据、侵权行为证据等。实践中,法院对电子数据的采信持审慎态度,大多数当事人选择通过公证手段来增强证据公信力,但这需要投入更多时间与金钱成本。与此同时,数字版权侵权较为隐蔽,致使权利人进行侵权监测困难大,侵权证据不一定能被及时发现和固定。区块链存证降低了取证难度,减少了固证成本。但是,对于独立存证平台实施的存证行为,在诉讼中需依据《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2017年版)及其他文件进行取证过程审查,其审查过程繁琐。例如,某案件中由真相保全云出具的保全证据,经过时间可信与否、网络环境的可信度、进程是否无篡改、证书是否可验证四个程序的审查后,才得到了法院的采信参见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

而对于通过检验或接入司法联盟链等权威机构的平台,其存证过程仅需经过哈希值或数字指纹的匹配即可,甚至某案件中法院直接采信了司法联盟链legalXchain区块链系统签发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参见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因为司法联盟链以法院、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为纽带,将各第三方存证平台整合成了司法区块链系统,所有的电子数据指纹自申请时间起,就已通过区块链系统实现了各机构节点的同步运行,具有极高的可信度,详见图3所示。

由此可见,使用区块链存证能够极大缩短验证时间,提高证据审查效率,同时保证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此外,区块链存证在进行原始文件、过程文件、侵权文件存储的同时,也可以对侵权网页的IP地址、路由信息记录等当事人网页基本信息进行不可篡改的打包式整理,使用时间戳功能,记录数字版权归属及流转的全过程,进一步增强证据的完整性,提高维权效率。

二、区块链存证在数字版权司法保护中的应用困境

区块链技术运用下的数据不可篡改等特性使其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具有天然优势,但是数字版权的独创性、侵权认定的复杂性、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区块链仅能確保链上数据的真实性,且各区块链平台间信息缺乏互通等问题,致使技术与法律融合面临着现实困境。

(一)区块链技术特性与数字版权规则的冲突

1.利用哈希值难以准确判断数字版权侵权

首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须系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作者个性或思想,符合创造性最低程度要求[8]。由于用户上传至区块链平台上的作品信息或电子数据,都会通过哈希值反映,平台不能对上传内容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关独创性的规定、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进行实质审查[9]。

其次,由于数字版权的类型繁多,侵权认定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例如,对于文字作品中抄袭、洗稿的判定,短视频作品中剪贴、拼接、未经授权滥用背景音乐以及换皮游戏[10]等侵权行为的判定等,尚无格式化标准。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多采取一案一议,按照“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基本判断原则对涉案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在“中影年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大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案涉作品角色的头部造型与权利人作品“无心”角色的头部形象高度近似,二者相似部分属于权利人通过线条、色彩构成的具有独创性部分。因此,即使两个角色形象在头部之外有差异,而头部造型系“无心”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涉案人物仍然构成对“无心”角色形象在美术作品中的使用。

区块链生成的哈希值一经生成,便不可篡改,内容上极细微的修改也会导致生成的哈希值截然不同,这就决定了区块链技术并不能对各种盗版模式进行实质性鉴别[11],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对作者修改权有所限制[12]。因此,哈希值的微小变动并不能真实反映数字版权是否被侵权,反而加大了诉争证据所承载的实质内容与案件关联性认定的难度,限制了区块链存证在数字版权领域的应用和普及。

2.智能合约难以排除数字版权合理使用

公共区块链网络系统存储的信息是公开且透明的,任何使用者均可自由获取相关信息记录,由此,建立了网络内部用户之间的“分布式共享加密数据库”[13]。将按时间整合的区块分散的证据信息置于一个公开、透明的加密数据库中,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电子数据不透明、易篡改等问题,提升了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基于此,区块链智能合约功能使用了预先设定的缔约条件,对双方进行自动匹配并发起签约,这对于明确当事人身份、增强合同证据关联性具有重要意义。将智能合约运用到数字传播交易过程中,也能提高交易的透明度,自动公平地分发版税及许可使用费,有效保障创作者的利益。

但是,数字版权仍然存在合理使用的问题,对《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情形的相关规定应该予以考虑。对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使用目的、对作品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判断,如在“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振宇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主张其在UGC平台上传作品的目的仅出于个人欣赏,应当构成合理使用,但法官综合作品的使用情况认为其行为明显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然而,以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与不可篡改性为基础,一旦数字版权被使用,版权人就自动获得报酬,如此以来,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使用即被架空[14]。因此,想要深入挖掘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中的应用价值,势必要解决其与著作权规则的融合问题。

(二)区块链存证自我鉴真的局限

1.区块链存证只能保证链上数据的真实性

区块链存证中自我鉴真存在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上链之前难以判断数据的真实性、上链之后的存证程序需要验证。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在线诉讼规则》第1619条明确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对上链存储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其真实,但推定规则仅限于“链上”,故对上链前数据或作品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障[15]。关于数字版权侵权的取证问题,由于著作权无须登记而自动取得以及电子数据偏在[16]问题,大量信息、技术和设备都由电子数据持有人所拥有,对方当事人难以获取这些信息,导致诉讼面临举证质证较为艰难的局面。海量的数字作品自创作完成至侵权取证的过程中,证据都存在被篡改和灭失的风险,这就进一步导致区块链存证上链的原始文件真实性无法确定。

为了确保数字版权交易合同的真实性,相较于将订立后的电子合同上传至区块链平台存证,通过区块链平台实现链上缔约更为可靠。通过检索数字版权相关诉讼文书可发现,目前区块链存证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中适用范围较窄,司法实践仅局限于将其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固证的一种手段,当事人双方对整个创作过程和权利流转中合同存证的意识不足。因而,在电子合同订立到进行区块链存证期间,不能排除合同一方对版权转让、许可合同进行修改后上传的可能性。

2.区块链技术难以识别恶意存证

数字版权的恶意存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侵权人有意将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抢先在区块链上登记上传,或者为了诉讼利益将侵权证据修改或增删内容后上传至区块链中[17]。通常情形下,数字版权人为自然人,缺乏链上创作或者创作完成后及时借助区块链平台存证的意识,因而易被侵权人抢先注册上链。加之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领域尚在发展阶段,权利人并不理解此项技术,或因司法实践中区块链证据的审查认定尚未形成统一标准,权利人对于区块链证据更难以作出有效的抗辩。其二,使用不同区块链平台存在技术壁垒与信息障碍,对已上传作品信息等数据可在另一平台进行恶意注册[18]。

综上,学者普遍认为区块链存证有利于著作权登记方式的革新,实践中也已存在提供数字版权登记的区块链服务平台。比如,作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研发战略合作伙伴,安妮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版权家平台可以提供享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信用背书的版权登记服务。但现有的区块链版权存证平台较为分散,所掌握技术的水平深浅不一,平台间存在信息壁垒。因此,不排除恶意第三人利用平台之间的信息壁垒进行恶意存证的可能性,仍不能确保链上登记作品的原创性,致使所生成的电子登记证书对权属的证明力较弱。

三、区块链存证在数字版权保护中的完善机制

为突破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困境,进一步发挥其优势,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统一数字版权区块链存证标准,推动形成从作品生成到证据提取的“全链条”版权保护模式;二是拓宽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中的应用情景,探索多平台、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数字版权保护方法,继而创造一个良性的数字版权发展环境。

(一)建立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体系

1.引导数字版权全过程存证

当前司法实务中使用区块链存证技术的情景多为发现侵权行为之后对证据进行存证,以避免侵权人对证据的恶意破坏,降低诉讼中的举证难度。数字版权侵权案件中,多数权利人未进行预先存证,关键证据毁损灭失,导致后期维权举证难度较大,此种事后存证方式对数字版权的保护存在一定局限性。同时,数字版权区块链平台业务单一,创作者需借助区块链存证平台专门对作品进行存证;对于短视频、文字作品等创作简单的作品类型而言,逐一存证需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权利人因此更倾向于侵权之后进行救济性存证。

在此种情形下,区块链存证平台可考虑扩大业务规模,采用集数字版权登记、宣传、交易、维权等服务于一体的大版权运营模式,既能吸引作者链上创作,在拓展产业链的同时增强用户黏性,还能解决数字版权诉讼中区块链证据关联性不足的问题。部分媒体已开始尝试自建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比如人民网建立的“人民版权”平台。但多数版权运营平台并不具备自建资金和技术,而区块链存证平台协同版权运营平台,能够通过事先预防、事后维权等方式,有效地提升数字版权保护的成效,同时对成本进行控制。由平台集中代理作者进行作品上链存证,在节省创作者另行存证成本的同时,还可大幅增加区块链平台用户数量,有助于实现数字版权交易全过程追溯,推进数字版权的“全链条”保护。

2.构建数字版权司法保护联盟链

构建数字版权司法保护联盟链旨在通过连接区块链存证平台与司法机关,增强区块链证据公信力,通过将区块链存证平台与数字版权保护中心对接,提高版权登记效率。为了增强区块链证据的公信力,加强对普通区块链平台证据真实性的认可度,可引导区块链平台与“天平链”等司法链进行衔接,对证据在产生、流转中的真实性进行监控。例如,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微版权平台致力于“区块链+司法+知识产权保护”的应用场景,联合公证处、仲裁委、版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等,联合推出了“保全链”开放平台。该平台为用户提供一键取证服务,将证据同步用于公证、鉴定机构,可有效预防证据篡改。为提升版权登记的效率,解决公链因去中心程度高而有碍于数字版权登记管理的问题,可通过联盟链将各区块链版权登记数据进行集中整合,建立联盟链内统一的版权登记办法,充分发挥区块链平台在数字版权登记确权上的优势[4]。

2022 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的 《司法区块链技术要求》和《司法区块链管理规范》提出了区块链技术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协同能力、服务经济社会治理等四个方面的典型场景应用方向,指导和规范全国法院数据上链工作[19]。为此,应通过地方政策或行业协会等方式,鼓励并引导更多的区块链存证平台主动对接司法链、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高区块链证据的公信力,打造贯通确权、用权、维权各环节的证据链条。

3.统一数字版权区块链存证标准

虽然按照《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中关于区块链的定义参见《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区块链定义: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证据属于一种借助互联网环境及计算机技术提取的证据,但其本质上仍属于电子数据。由于目前各平台开发的深度不一,为确保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充分发挥区块链证据区别于一般电子数据的自我验证能力,应当制定区块链证据的基础验证流程规范。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7条提及区块链存证技术及规则应与国家或行业标准保持一致,但却未对标准内容进行界定。在实践中,各法院对于是否以《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作为验证区块链证据的依据,亦未形成统一标准。为更好发挥区块链存证在数字版权司法保护上的技术优势、实现数字版权司法保护,应从行业规范出发,统一各平台间的存储语言、所提供存证服务的技术标准以及证据取证方式的验证标准等。對此,可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专门的区块链工作组,结合数字版权特性,统一制定区块链存证技术标准,规范平台存证程序。例如,美国国会于2019年7月批准了《区块链促进法案》,其中提到要设立一个政府性的专门的区块链工作组,以推动技术标准的统一。英国标准化协会则将在不同领域与平台之间统一区块链和数据存储标准的任务委托给兰德欧洲公司,以便对区块链的服务应用进行规范[20]。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深度发展,专门的区块链工作组将结合技术发展状况拟定针对性的区块链存证技术测试标准,以应对技术成熟后可能产生的区块链“可逆”问题,规避区块链技术使用不当带来的风险[21]。

就诉讼活动而言,建议法院要求存证平台在提供证据时依照具体的验证方式(例如URL网页取证、录屏取证等),一并提交区块链证据验证流程的技术说明,包含时间是否可信、网络环境是否可信、过程是否无篡改、证书是否可验证等内容,可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将《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列入区块链存证平台的技术要求。同时,可以参考国外经验,组建专门的区块链工作组,统一制定区块链存证技术标准,规范平台存证的程序。

(二)促进区块链技术与数字版权保护深度融合

1.突破区块链平台信息壁垒

当前,由于各存证平台所掌握的技术深度不一,证据的可信度有待考量,法院仍需对其存证程序进行当庭验证,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也有所增加。除目前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没有统一的划定标准、无法保证账本构建和访问方式的统一性之外,平台间也并未构建起有效的信息互联机制,这直接导致登记信息无法互通,留下侵权人恶意存证等潜在风险。

对此,以目前技术与市场来打通联盟链,难度较大[22]。为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提高诉讼效率,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立法上对存证平台执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例如,在立法中,可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证明、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的网站安全等级认证证书等明确作为平台资质认定的标准。或者以《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为技术标准,对区块链存证平台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构建平台互联互认机制。由于各区块链平台间的信息不互通,部分学者提出的关于使用区块链技术创新数字版权登记模式的构想面临实操上的困难[23]。因此,可通过大数据将各平台的登记信息共享,验证方式相互连接,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将各平台(联盟链)联系起来,有助于实现数字版权登记模式的改革。

2.拓宽区块链在数字版权保护中的应用场景

单纯的存证业务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是有限的,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功能对数字版权许可、转让等交易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种分布式存储于区块链网络中的计算机协议,智能合约能够按照既定的内部逻辑,自动完成合约的验证与执行,进一步实现版税及其他数字资产的接收、存储和流转[24]。以PledgeMusic音乐平台为例,区块链技术被深层嵌套到该平台内部的作品传播与交易过程中,通过著作权人授权的MVD(最小化可行数据)和智能合约协议内容,实现了自动分配版权费的功能[25]。

智能合约技术充分考量合同相关法律关系,对合约条件进行预设,在条件达成时会自动生成合同,这将最大限度地实现“去中心化”,保证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有利于及时高效地固定证据。智能合约并非只适用于数字版权交易,例如,在2019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运用司法区块链“天平链”中的智能合约功能,成功地实现了国内首例调解协议的自动执行立案,充分证明智能合约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可操作性。

智能合约功能除用于数据传送、简化司法程序之外,还可将结果与司法链数据共享,监督审判结果的执行,从而为解决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找到新的方向。将智能合约用于数字版权许可、转让等交易过程,能够简化合同订立的沟通成本,公平记录共同创作中各主体的工作量并合理分配著作权使用费等。但是,在将智能合约应用到数字版权保护过程中,需重视与法律的融合问题。智能合约本质上是由技术人员预先设定的代码,将法律语言转化为计算机语言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偏差,致使智能合约并不能反映出真实合意。因此,需在编写智能合约代码过程中充分考虑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其他特殊问题,强调技术与法律的深度融合。对此,有学者建议把智能合约纳入《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的规制范围[14],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智能合约进行规制,确保其合法性。

3.协同多主体共同开展区块链数字版权保护

区块链仅针对上链后的数据,以确保其真实性和不会受到篡改,如果作品并非在区块链平台上完成,而是在完成之后通过区块链平台进行存证,则需要对作品原创性进行单独认定。运用已有区块链技术鉴别抄袭和其他侵权行为的难度较大,因为在审判活动中,对于是否构成抄袭这一判断,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仅变动极少部分内容并未达到抄袭的程度,其哈希值也会完全不同。如前文所述,通过哈希值的变动来判断侵权以及利用智能合约实现合同自动发起、版税自动分发等功能,亦不能对数字版权的合理使用情形进行有效判断,导致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款处于被“架空”状态。

针对上述问题,首先,数字版权区块链存证平台应同时采用自动化爬虫和其他算法进行全网监测,比对原创作品信息库进行预存证。在相似度超出一定范围时,将其传输至相关节点进行持续追踪及分析,待确认侵权行为后,将相关数据同步至司法链以完成自动取证,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侵权预警系统。其次,数字版权区块链存证平台可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联动,将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侧链连接不同区块链平台[26],组建原创作品信息库,充分发挥其资源和渠道优势[27]。著作权管理组织、司法机关与其他方面合作以共同制定侵权标准,区块链平台则依据此标准,对上链作品进行侵权初筛[28]。最后,可采取组织行业协会的方式强化行业自律,如创建“区块链+数字版权”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实行自我监管。例如,2020年成立的中国数字版权产业联盟的功能之一就是构建并运营斑马联盟链,为联盟会员提供上链存证、智能合约、侵权监测、电子取证、销售目录、数据共享以及联盟链服务节点授权等服务。此后,可由行业协会进行引导,深入推进区块链数字版权保护。

四、結 语

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去中心化、操作可溯源等特点,在强化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具备优势,有助于解决目前数字版权登记费用高、侵权监控难、侵权证据易毁损等问题。区块链存证有利于从确权、用权、维权三个环节,提高版权产生与流转的透明度,营造良好的数字版权环境。但是,区块链存证在数字版权保护上的优势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区块链+版权”的数字版权保护模式仍有一定的改进空间。本文分析了区块链存证在数字版权诉讼中的实际应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可以鼓励区块链平台拓展业务范围,接入司法区块链或著作权保护中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其他官方机构,统一区块链存证标准等以弥补区块链自身的技术局限性[29];通过构建区块链平台的数据互通互联机制,突破信息壁垒,挖掘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中的深入应用,以推进各平台与政府、组织协会、司法机关协同治理,提升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中的优势。本研究对现有区块链技术自身以及区块链存证在数字版权领域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但当技术深度发展后可能实现“可逆”等情况时还需后续深入了解和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融合发展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技术驱动和版权保护深度融合的今天,区块链技术对于版权保护的优势将愈加显现。相关主体今后应协同努力,探索“区块链+数字版权”模式的发展方向,平衡技术与法律的关系,推动数字版权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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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dvantages and limitations of blockchain depositin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digital copyright

TU Meng, WANG Beibei

(Chongq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School,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ongqing 400054, China)

Abstract:

As blockchain technology continues to mature, its advantages in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are becoming prominent. Blockchain technology has the immutable characteristic, which can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digital copyright registration, clarify the process of digital copyright rights transfer, and verify the authenticity of infringement evidence, thus reducing the burden of rights holders in copyright protection. Nevertheles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there are still many challeng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Firstly, digital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ypes are diverse with great complexity in judgment. Secondly, reasonable use of copyright shall also be considered. Thirdly, limitations of the blockchain technology itself also affect its application, such as the inability to ensure the authenticity of data before being put on chain. In view of these, the advantages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in digital copyright confirmation, usage and protection can be systematically evaluated. Through measures like guiding entire-process registration, formulating unified registration standards, and establishing copyright protection judicial alliance chain, a “full-chain” judicial protection system can be constructed to promote extensive application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in digital copyright judicial protection. Specifically, digital copyright registration in the whole lifecycle should be guided, including creation, completion, publication, registration, transaction, and rights protection. Unified blockchain digital copyright registration standards should be formulated to standardize registration content and technology requirements, improving registration effectiveness. Meanwhile, a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judicial alliance chain should be established, consisting of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judicial departments, and industry associations, to break barriers among blockchain platforms, assemble strengths from all parties, and promote practical blockchain-driven digital copyright case protection models, enabl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 to play a bigger role in supporting digital copyright judicial protection.

Keywords:

digital copyright; copyright protection; blockchain depository; smart contracts

(编辑:刁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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