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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劳动正义困境及其价值追寻

2023-02-18闫坤如

云南社会科学 2023年4期

闫坤如 李 翌

数字化时代最鲜明的特征是生产劳动从传统劳动向数字劳动转变,数字劳动成为人类生产劳动的新形态。当前,关于数字劳动的理解,学术界大致分为了两条路径:一是传播政治经济学路径,以特拉诺瓦(Tiziana Terranova)①Tiziana Terranova(2000).Free Labor:Producing Culture for the Digital Economy,Social Text,18(2),33-58.和肖尔茨(Trebor Scholz)②Trebor Scholz(2012).Digital Labour: The Internet as Playground and Factory,New York: Routledge Press.等为代表,数字劳动指的是在网络平台进行的、为互联网公司带来利润的无偿劳动,数字劳动被理解为“非物质劳动”“免费劳动”,他们从传播学的受众商品视角来思考数字劳动;另一条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路径,数字劳动被看作是一种物质劳动,以福克斯(Christian Fuchs)③Christian Fuchs(2014).Digital Labor and Karl Marx,New York: Routledge Press.为代表,指的是数字媒体技术生产和内容生产中的各项活动。第一种数字劳动是狭义的数字劳动,劳动对象是非物质性数字;福克斯界定的数字劳动是广义的数字劳动,他的数字劳动可以分为三类:传统数字劳动、半传统数字劳动和新型数字劳动。传统数字劳动具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如在互联网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和网站设计等的IT 工作人员,这种劳动形式与传统劳动的区别在于劳动对象是非物质性数字,其他方面与传统劳动差别不大;半传统数字劳动属于灵活雇佣劳动,如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型数字劳动不具有雇佣关系,广大数字用户成为无酬的劳动主体,用户的在线时间成为潜在的劳动时间。打游戏、网上购物等“玩劳动”④Julian Kücklich(2005).Precarious Playbour: Modders and the Digital Games Industry,Fibreculture Journal,5.形式都会产生数据被平台盈利,这种劳动颠覆了人们对劳动的传统认知,劳动形式和劳动关系等都发生了改变,“在这个过程中,公司设法以极低的成本利用熟练劳动力,代表了互联网上一种新兴的劳动剥削形式。”①Postigo Hector(2003).From Pong to Planet Quake: Post Industrial Transitions from Leisure to Work,Information,Communication &Society,6(4),593-607.如何在新型劳动形式——数字劳动中实现正义、维护与捍卫劳动者在数字劳动中价值和尊严引发学者思考。

一、数字劳动正义的价值内涵

(一)从劳动正义到数字劳动正义

劳动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活动,而正义则是人类社会努力追求的价值目标。劳动与正义相互关联,促进社会劳动的公平正义、推进人类历史进步。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从不同的立场与角度出发,人们对劳动正义的理解不尽相同。从古希腊劳动正义观、中世纪神学劳动正义观以及现代劳动正义观去分析劳动正义的内涵。

古希腊劳动正义观本质上是一种等级正义。古希腊时期,劳动被区分为生产劳动与思辨活动。生产劳动被看作是一种手段或工具,其本身是无意义的。柏拉图在《国家篇》中指出:“民众,那些用自己的双手劳动的人,是第三个阶层。他们不参与政治。”②《柏拉图全集》(第6 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年,第281 页。这些从事体力劳动的人不参与政治,认为不值得尊重。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从先天条件的角度对社会群体进行划分,他认为“有些人自然是自由的,有些人则自然就是奴隶,对他们来说,被奴役不仅有益而且是正义的”③汪子嵩、范明生等:《希腊哲学史》(第3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1056 页。。同时,他从劳动与幸福的关系进行探讨,认为“思想是高尚的”④汪子嵩、范明生等:《希腊哲学史》(第3 卷),第1141 页。,只有思辨活动才能获得幸福。因此,古希腊时期的劳动正义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劳动属于无效劳动,按照天赋条件分配劳动、划分等级被认为是符合正义的;二是思辨活动被视为衡量幸福与实现劳动正义的价值标准。

神学劳动正义观体现为追寻上帝的旨意。中世纪神学居于统治地位,只有神灵才能够把握正义的本质,即使像柏拉图一样的智者也无法把握正义的本质。正义不以人的价值判断为标准,而以是否服从上帝意志为标准,劳动以追寻上帝的旨意为正义目标。在中世纪神学正义思想的影响下,劳动被理解为宗教“救赎活动”,为了使灵魂得到救赎,圣徒必须皈依上帝。劳动被看作原罪和忏悔活动,通过劳动获得救赎是人们信仰的最终目的,只有遵循神灵意志的劳动才被视为符合正义的价值追求。

现代自由主义的劳动正义观反对神学劳动正义观,主张回归人类的价值与尊严。文艺复兴后期,科学与艺术革命的兴起推动人文主义精神复苏,劳动正义开始脱离上帝意志,与人的意志相关联。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利维坦》中指出:“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⑤[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年,第131 页。通过缔结契约的形式实现权力的让渡,遵守社会契约成为履行正义的基本准则。与此相应,在霍布斯的契约正义观的影响下,劳动正义体现为对社会契约的遵守。启蒙运动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以洛克(John Locke)、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等人为代表,通过对传统封建思想与宗教神学进行抨击,使得人的权利与公民的集体意志得到重视。洛克认为履行正义就是保证人类权利的平等,卢梭指出劳动正义是以符合公民的共同意志为前提的。总体而言,现代劳动正义观开始摆脱封建思想与神学统治的束缚,开始向人的价值与尊严回归。

资本正义以追求剩余价值为最终目标,价值增值逻辑与人的发展逻辑相对立。20 世纪,科技革命蓬勃兴起,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对人类劳动产生巨大冲击,在资本逻辑下,创造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成为劳动正义秉持的首要原则。在资本增殖逻辑与人的发展逻辑相矛盾的背景下,美国哲学家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从人的立场出发,扬弃了古希腊劳动正义观、近代自由主义正义思想,批判了功利主义,形成了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劳动正义论。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视公平理论的发展,并提出了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两条重要的正义原则;二是强调通过分配方式调节以实现社会公平。他认为:“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年,第153 页。罗尔斯旨在从原初状态下“无知之幕”的构想出发,以保持人们追求道德的本质不改变,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总之,从古希腊劳动正义观、神学正义观到自由主义正义观,再到资本正义的转变,体现出由于社会发展层次与程度不同,以及立场与角度的差异,正义被赋予不同的内涵,劳动正义的价值追寻也随之发生转变。对劳动正义的理解大致上经历了从符合人的理性思维到遵循上帝旨意、再到人的价值与尊严回归的历程,但在这个过程中,资本正义的出现对人的正义的实现构成了新的挑战。现阶段,数字技术飞速发展,人类迈入数字化社会,数字劳动成为人类劳动的新形态,从人的正义立场出发,对数字劳动正义进行考察,通过探究资本正义对数字劳动正义的挑战,揭示数字劳动正义困境及其深层根源,指出实现数字劳动解放人类的根本价值,推动数字劳动正义价值的回归。

(二)数字劳动正义体现

数字劳动不同于以往任何时代的劳动形式,它凭借数字技术摆脱了传统劳动的时空限制,并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首先是数字劳动空间拓展。数字劳动空间拓展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由“工厂社会化”到“社会工厂化”以及“空间资本化”到“资本空间化”的转变。“工厂不再被认为是典型的场所或劳动和生产的集中地;劳动过程已经从工厂转移到整个社会。”②Michael Hardt(1994).Antonio Negri, labor of Dionysus: A Critique of the State-Form,London: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0.数字媒介嵌入日常生活,数字劳动摆脱了传统产业劳动的空间限制,传统工厂内部的产业工人被转移到工厂外的社会生活中,社会空间不断工厂化。“因此,我们可以说,生活已经成为一个工厂,即工厂生活。工厂并不局限于雇佣劳动领域,而是延伸到日常生活中。”③Christian Fuchs (2014).Digital Labour and Karl Marx,New York: The Routledge Press,107.其次是数字劳动时间延长。其集中表现在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的模糊化以及“时间资本化”到“资本时间化”的转变。数字劳动打破了劳动与休闲之间的界限,用户使用平台的时间越长,产生的数据就越多,产生并呈现给用户的广告就越多。因此,用户的在线时间也是潜在的劳动生产时间,资本由时间来决定,资本时间化了。再次是数字劳动强度加大。一方面,数字技术并未减轻劳动者的工作量与劳动复杂程度,特别是脑力劳动;另一方面,全方位的数字监控迫使劳动者增加劳动消耗、提高劳动紧张程度。数字劳动新特征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提出了挑战,数字劳动面临正义困境。

资本正义与劳动正义的对立、正义“资本化”是数字劳动正义困境的深层根源。资本正义坚持以资本增殖为核心目标,认为利益即正义,本质上是一种以物为中心的利益原则;从马克思主义正义立场出发,劳动正义被理解为坚持以“现实的人”为价值主体与核心范畴,建立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成果的公正分配,最终实现人类劳动的自由解放,本质上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价值原则。马克思立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驳斥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非正义性、扬弃古典政治经济学与空想社会主义,以及旧唯物主义关于劳动论述的基础上,形成了其劳动正义思想。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从底层贫苦劳动人民的立场出发,为贫民捡拾枯枝落叶的劳动权利进行辩护,其劳动正义思想初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详细阐述了异化劳动理论,进一步凸显了其劳动正义思想。

数字化时代,数字劳动同样应坚持马克思主义正义立场,数字劳动正义是人们在数字劳动交往中所需坚持的价值原则,具体体现在劳动主体、劳动关系、劳动分配、劳动本质四个方面。首先,在数字劳动主体上,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且最具有创造性的要素,在劳动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其次,在数字劳动关系上,资本增殖逻辑与人的发展逻辑的对立使得数字劳动关系极不平衡,因此,化解资本正义与劳动正义之间的冲突,构建和谐的数字劳动关系成为实现数字劳动正义的重要方面。再次,在数字劳动分配上,数据产品应属于劳动者所有,劳动和劳动条件应是统一而不是相分离,这才是公平与正义的。最后,在数字劳动本质的实现上,人类通过数字劳动能够实现自身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最终实现劳动自由解放的价值本质。总之,数字劳动是数字技术与人类劳动有机结合的产物,其根本价值在于创新劳动形式、提高生产效率,服务于人类劳动的自由解放;然而,在资本主义逻辑下,数字劳动呈现出与资本力量趋向一致、与人类本质力量相背离的倾向,数字劳动陷入正义困境。站在马克思主义正义立场上,对数字劳动正义困境进行分析与批判,对于构建数字劳动正义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数字劳动正义困境及其原因分析

数字化时代,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界线日益模糊,“玩劳动”被纳入到劳动范畴,并成为新的价值增长点。但需要反思的是,“生产和消费在自由劳动范畴内重新配置的过程标志着一种不同的(而不是全新的)价值逻辑的展开”①Tiziana Terranova (2000).Free Labor:Producing Culture for the Digital Economy,Duke University Press,Social Text,18(2),33-58.。在数字劳动娱乐形式的掩盖下,广大数字劳工非但没有觉察到自身受到的严重剥削,反而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毫无保留、乐此不疲地参与其中。然而,在资本生产逻辑运作下,娱乐形式的数字劳动早已丧失其娱乐性质,而只剩下劳动事实。劳动者非但没有从数字劳动中取得相应的补偿和回报,反而陷入“强迫快乐”“自我剥削”的困境之中。数字劳动本身所蕴含的正义价值正在遭受挑战,具体体现为数字劳动者主体地位日益丧失、数字劳动的剥削关系更加隐蔽、数字劳动成果分配不公正、数字劳动本质上不自由等。因此,从马克思主义正义立场出发,揭示数字劳动中的非正义现象,批判数字劳动正义困境,维护劳动者的主体性地位、构建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完善劳动成果的公正分配、最终实现劳动自由解放的本质,对于人类的自由解放以及社会的全面进步至关重要。

(一)数字劳动使得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日益丧失

数字劳动以算法和数据为核心,而算法与数据的合谋使得劳动者的主体性日益衰落。一方面,算法分析代替人类思维,量化的数据分析代替人类对事物本质的思考。相较于人类思维,算法分析能够更加精准、高效地满足人类需求,这就使得算法权力化的趋势愈加明显,而人类思维逐渐被忽视并弱化,劳动者逐渐丧失思考决策的能力与权力。另一方面,数据虚体成为新的劳动主体。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指出:“如果说有一个英国人把人变成帽子,那么,有一个德国人就把帽子变成了观念。”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年,第138 页。在数字劳动中,李嘉图的帽子正在变成数据和流量,在数字空间中完成了浏览和交换。随着人类实体被简化为数据虚体,现实劳动者的主体性日益衰落。通过数据加算法的形式,数据虚体代替了人类实体,从而引发数字劳动者的存在危机。然而,数字劳动本质上离不开现实劳动主体内在力量的注入,其根本价值应在于维护人的主体性力量。正如珀尔(Judea Pearl)在其著作《为什么:关于因果关系的新科学》中开篇就强调“思维胜于数据”③[美]朱迪亚•珀尔、[美]达纳•麦肯齐:《为什么:关于因果关系的新科学》,江生、于华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9 年,导言第1 页。。劳动者是数字劳动的主体,其本质力量在于实现自身的自由解放,然而,在资本正义的号召下,数字劳动正演变成外在的异己力量,数字劳工的主体性日益衰落,数字劳动正义正在缺失。

(二)数字劳动“娱乐化”使数字剥削更加隐蔽

数字劳动以平台为生产中介,超时空的劳动形式使得数字剥削更加隐蔽。传统劳动通常需要在规定的时空内进行,表现为被动的付出过程,可能带有身体上的损耗与精神上的折磨;而数字劳动打破了劳动时空的一般界限,表现出轻松愉悦的劳动形式使得劳动剥削更加隐蔽,如日常生活中人们使用数字设备聊天、购物、看视频等行为都被纳入到数字劳动的范畴。数字劳动“娱乐化”使得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对抗性不断弱化、数字剥削不断深化。

首先,传统数字劳动中,以互联网企业程序员为代表的“数字劳工”,其劳动时空的不断延展,可支配的自由时空不断被侵占,如无酬居家加班突破了传统劳动时空的限制,为“数字雇主”尽可能多地榨取“数字劳工”的剩余劳动、夺取剩余价值创造了新的隐蔽性空间。其次,半传统数字劳动中,以平台博主、外卖员、网约车司机为代表的“数字零工”,在平台奖励、积分机制的诱导下,被迫提升劳动强度,陷入灵活劳动的假象。“数字零工”看似自愿竞争、主动无酬抢单,获得了自由劳动的权利,实质是在平台算法规制下强迫劳动的体现。再次,新型数字劳动中,以游戏玩家为代表的“数字玩工”从平台消费者转化为潜在的生产者,在娱乐形式的掩盖下,无酬为游戏企业开发、设计游戏程序,生产数据、耗费了比以往更多的时间、精力从事劳动。然而,“玩劳动”并不被承认为劳动,而被视作是休闲娱乐活动,对待“玩劳动”的态度便构成了数字企业与数字玩工之间具有剥削性关系的基础。正如库克里奇(Julian Kucklich)在《不稳定的玩工:游戏模组爱好者和数字游戏产业》一文中指出:“将模组视为游戏的观念是模组爱好者和游戏生产商之间具有剥削关系的基础。”①Julian Kücklich(2005).Precarious Playbour: Modders and the Digital Games Industry,Fibreculture Journal,5.总之,在资本增殖逻辑下,“劳动娱乐化”的价值追求向“娱乐劳动化”的利益追求转变,资本家与数字劳工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剥削性的非正义关系。

(三)数字劳动生产者与所有者相分离导致“数字不平等”

数据是数字劳动的特殊产品。然而,在数字底层逻辑的规制下,数字劳动生产者获得了部分数据的使用权,而数据的所有权则归属于数字资本家。“社交平台赋予大众生产工具,可大众却不拥有他们生产的东西的所有权,互联网提供了一个有效机制,它能从大量免费劳动力所创造的经济价值中获利。”②[美]尼古拉斯•卡尔:《数字乌托邦:一部数字时代的尖锐反思史》,姜忠伟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8 年,第37 页。“数字不平等”的扩散包括以下两个阶段:

首先,数据分配不公正导致数字鸿沟。在资本主义逻辑下,数字劳动生产者与所有者相分离,其中,数据所有者成为规则制定者;而数据生产者沦为了底层劳工。通过算法监控,丧失数据所有权的数字劳工被困在“信息茧房”之中,不再需要搜寻任何信息,相关的信息会根据用户的感知需求为其精准投放。数据分配不公正导致数字鸿沟,进而形成数据分配中的“马太效应”,数字差距进一步扩大。其次,数字鸿沟导致数字排斥,加剧数字不平等。数字鸿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用户了解、掌握、利用数据信息之间的差距,可以理解为数字软实力;二是指用户拥有并支配数字基础设施之间的差距,可称之为数字硬实力。数字软、硬实力的差距进一步催生出“数字弱势群体”③Njoki M,Wabwoba F,Micheni E M.(2016).Security and Usability Enhancing E-Service Marginalization for Digital Vulnerable Group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4(12),552-564.,加剧“数字边缘化”。总之,数据分配不公正体现为数字劳动生产者与所有者相分离,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则是导致数字劳动分配正义陷入困境的深层根源。

(四)“数字共景监狱”实现了数字劳工的“全民规训”

数字技术革命正在建构一种新的社会结构,福柯(Michel Foucault)在《规训与惩罚》中提出的“全景监狱”正转变为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共景监狱”,监视工具由现实变为虚拟的,人们生活在数字共景监狱中,自愿自觉地进行“自我规训”。“全景监狱”是一种塔状的、体现为一对多的俯视,被监视的个体彼此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传递信息的渠道,因而不得不接受外在控制,同时也进行自我监禁与规训。与“全景监狱”相对,“共景监狱”的结构形态和权力主体发生了变化。“共景监狱”是一种围观结构,是多对一的凝视与观看,人人都是监督者或被监督者。在“共景监狱”中,观察权力是区分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根据美国学者库利(Charles Horton Cooley)在《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中提到的“镜中我”理论④[美]查尔斯•霍顿•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包凡一、王湲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年,第107 页。,在网络围观过程中,人们的围观目光构建出一种巨大的“社会之镜”,所有人都可以通过这面“社会之镜”中“照见”并“矫正”自己,无形之中形成了一种“全民规训”的机制。通过数字劳动,海量数据痕迹留存于数字系统之中,人们的信息传播能力大大加强,营造出的“共景监狱”以一种更加隐蔽的形式将全民纳入监控范围,劳动者沦为了自我监视与规训的主体,从而使得数字劳工陷入“强迫快乐”的劳动困境之中,进一步与劳动自由自觉的本质相背离。总之,在与资本正义的对抗中,数字劳动面临着劳动者的主体性衰落、劳动关系不和谐、劳动分配不公正以及劳动本质不自由等正义困境。因此,从马克思主义正义立场出发,重构数字劳动正义的价值追寻必不可少。

三、数字劳动正义的价值追寻

数字劳动正义是对数字劳动境遇之合法性基础与合目的性根据的价值审视和伦理反思,旨在捍卫和维护人们在数字劳动中本应实现的人生价值与尊严。但资本正义与劳动正义相对立,数字技术进步中正义价值观的分离,导致了正义的“资本化”。资本正义是一种物的正义;而劳动正义坚持人的正义。要摆脱数字劳动正义困境,应坚持马克思主义正义立场,审视数字劳动正义困境及其根源,重构符合人类自由解放本质的价值追寻,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

首先,唤醒数字劳工的主体意识,增强数字劳工的劳动能力。一方面,唤醒数字劳工的主体意识是确保劳动者主体性地位的思想前提。劳动是人的本质。在不发生劳动异化的情况下,劳动是人全面发展的积极手段,可以“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年,第353 页。。数字劳动作为数字技术与人类劳动相结合的产物,本质上离不开人的主体性力量,并且,人的思维在劳动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因此,唤醒数字劳工的主体意识,明确“娱乐”与“劳动”、“自愿”与“强迫”、“乐园”与“陷阱”之间的本质区别,理解数字劳动的本质,对于确保劳动者的主体性地位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增强数字劳工的劳动能力是激活劳动者主体性的行为保障。劳动过程是“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年,第211 页。的过程。因此,提升数字劳工的劳动能力,增强其对数字设备以及数字平台的能动性操控,是建构数字劳工主体性、能动性的重要保障。总之,坚持人的正义原则,提升数字劳工的劳动认知与劳动能力,最终实现劳动者的体面劳动、自由劳动与全面发展。

其次,坚持数据透明与共享,构建平等和谐的数字劳动关系。在资本正义与劳动正义的对抗中,大数据呈现出透明与共享的虚假表象,而有限的数据自由实质上以实现资本增殖为最终目的。因此,坚持数据透明与共享、破除数据黑箱与信息茧房,成为构建平等和谐的数字劳动关系,实现数字劳动正义的重要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传统劳动的价值衡量标准,数据共享成为实现数字劳动价值的重要尺度。如自媒体用户通过平台进行直播营销,销量除受到产品自身质量、劳动时长、劳动强度等因素影响外,更受到数据共享的影响,共享范围越广、共享程度越深,其劳动价值越大。因此,数据透明与共享对于实现数字劳动价值、构建平等和谐的数字劳动关系、实现数字劳动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资本主义逻辑下,数据黑箱、数据垄断可能引发的问题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与重视,“大数据对个人数字数据的大量收集令人不安,不仅是因为它对隐私的影响,还因为这些数据被用来影响个人决策的特殊方式,以服务于商业大数据巨头的利益”③Karen Yeung(2017).“Hypernudge”: Big Data as a Mode of Regulation by Design,Information,Communication &Society,20(1),118-136.。因此,只有坚持数据透明与共享,才能揭露数字剥削的内在逻辑,构建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数字劳动正义。

再次,明确数据产品的价值归属,实现数字劳动成果的公正分配。数据是数字劳动的产物,但数据产品的所有权并不掌握在数字劳工手中,而是由占统治地位的数字资本家支配。传统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财富表现为一个惊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则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存在”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年,第15 页。。数字化时代,社会财富则表现为“庞大的数据商品的堆积”,单个的数据商品则成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数据产品突破了传统产品的物质性、私有性,呈现出虚拟性、共享性的特征。数据产品生产主体的多元性使得其价值归属难以界定,从数据价值产生过程来看,数据产品的主体既包括原始数据生产者也包括平台数据加工者,并且,数据产品价值更多地源于数据分析而非原始数据,因此,这就对保障原始数据生产者的权益提出了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数据产品的价值全部归属于数字平台,原始数据生产者理应具有对其行为数据的支配权,如拒绝平台访问个人隐私信息或享有“被遗忘权”等。总之,数据产品生产主体的多元性为积累数据资本、进行数字剥削创造了条件,只有明确数据产品的价值归属,保障数字劳动成果的公正分配,才能保护数字劳工的根本权益,彰显数字劳动正义。

最后,嵌入正义原则,摆脱算法之“算计”,最终实现数字劳动自由解放的价值本质。在数字劳动中,潜藏在算法推荐之下的“差别化待遇”使得数字剥削更加隐蔽。平台利用“数据肖像”为特定对象“贴标签”,使得数字劳动强度不断提升。如不同积分等级的外卖员或网约车司机分配到不同级别的订单。从表面上看,平台算法程序使得数字劳工获得了更高的劳动效率与更优的劳动成果;但事实上,个性化的算法分析掩盖了“算法歧视”的本质,数字劳工看似拥有自愿选择劳动的权利,实质上一旦拒绝平台算法为其制定的劳动规则,其将逐渐丧失劳动权利,最终被排除在数字系统之外。看似“贴心”的信息推送满足了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实质是通过算法监测和数据分析更好地匹配内容与目标用户,实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尽管算法看起来是自动的,不受其提供者干预,但这实际上是一个精心制作的谎言。”①Kloth S,Gmeiner T,Aigner J,et al (2014).The Relevance of Algorithms, Media technologies: Essays on Communication,Materiality, and Society,Cambridge,MA: MIT Press,167-194.当人们创造的数据越多,能够占有的资源就越少,劳动自由解放的本质就越难以实现。因此,平台算法程序嵌入正义原则,赋予数字用户“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进行“数据脱敏(data masking)”“去标识化(de-identification)”,是保障数字劳动正义的应有之举。

综上所述,坚持人的正义原则始终是人类劳动的核心范畴,而劳动正义与资本正义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则是导致数字劳动正义困境的根源。当数字劳动在资本逻辑下沦为纯粹的经济活动时,劳动自由解放的内在本质必然为资本的增殖逻辑所消解。因此,面对数字劳动正义困境,应坚持马克思主义正义立场,分析并批判正义“资本化”,重构符合人类自由解放本质的价值追寻,从而捍卫数字劳工的价值与尊严,实现数字劳动的正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