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概念内涵、行为模式与动力机制
2023-02-16孙静林穆荣平
孙静林,穆荣平,张 超
(1.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北京 100190;2.中国科学院大学 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北京 100049;3.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102)
0 引言
从简单的生产要素新组合[1]到强调关联性、动态性的价值创造过程[2],创新研究面临日益复杂的理论和经济社会现实,传统线性、连续价值创造观[3]已不足以解释新涌现的创新现象和创新问题。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观以价值星系[4]、价值网络[5]为理论基础,强调价值创造过程的非线性、交互性、不连续性特征,聚焦行动者之间的协作、资源共享和共生演化[6],成为思考复杂创新现象的全新范式。
价值共创概念源于营销科学领域[7],学者从价值共同生产观[8]、消费者体验[7]、服务主导逻辑[9]、服务逻辑[10]和消费者主导逻辑[11]等视角进行探讨,揭示注重用户参与的价值共创模式和创造体验价值的重要性,但过于强调服务提供者—服务受益人之间的二元价值共创关系,缺乏系统层面考量。随着价值共创研究沿“二元关系—简单系统—复杂系统网络关系”的脉络不断演进,生态系统成为价值共创的重要研究方向[12],尤其是创新生态系统描绘了相互交织组织之间的价值创造和关系网络,为思考价值共创提供了新工具[13],创新生态视角下价值共创研究越来越丰富[14-16]。
然而,由于创新生态系统概念不尽相同,导致对价值共创的理解存在障碍,使得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研究难以深入。现有研究从战略管理、服务营销和信息系统等视角切入[6],均是从某个侧面对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行为逻辑进行刻画。如战略管理强调生产者之间的价值共创[17-19],服务营销强调由用户驱动的价值实现系统[20],信息系统强调创新生态系统是支撑价值创造的功能平台[21]。当前研究虽然揭示了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复杂机制,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路径依赖,使得对该问题的分析很难跨越学科壁垒,致使研究愈发离散化,不利于该研究问题的继续深化以及理论形成和实践发展,从而亟需采用某种理论分析方法全面而系统地把握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的本质。
基于此,本文引入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和社会交换理论,分析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的概念内涵,对创新主体的价值共创逻辑进行阐述,构建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行为模式分析框架,进一步探讨创新主体如何实现可持续性价值共创,从而全面解析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机制。
1 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理论基础与概念内涵
1.1 复杂适应系统理论
Holland[22]将复杂适应系统(Complex Adaptive System, CAS)看作由规则描述、相互作用的主体组成的系统,主体随着经验积累,依靠不断变换规则适应其他主体和外部环境。从生物学角度,适应是生物体调整自身以适应环境的过程。复杂适应系统突破传统系统工程元素、局部或部分因素,提出适应性主体概念,将系统成员看作具有主动性、积极性的主体,正是这种主动性及其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关系构成系统发展和进化的基本动因。
关于创新生态系统的概念不尽相同[23-26],其中具有不同内涵的定义就多达21种[27],过多异化概念导致相关研究存在争议[28]。为发展创新生态系统方法,本文将其与复杂适应系统理论联系在一起考虑[29]。在复杂适应系统中,适应性主体通过不断交互或在外部环境刺激下形成内部模型(行为模式或规则集合),主体基于内部模型对外部环境作出有效反应,环境变化会影响主体的适应性行为,促进新规则的产生以及内部模型的不断演化。创新生态系统同样具备这种复杂适应模式[29],创新主体之间不断交互形成系统内部作用机制(合作、竞争、互补、价值共创等),这一作用机制反过来又会影响创新主体行为[17],促使相互关联的创新主体共同向新状态努力[30],如图1所示。
图1 从复杂适应系统到创新生态系统Fig.1 From complex adaptive system to innovation ecosystem
1.2 社会交换理论
社会交换理论(Social Exchange Theory,SET)将社会交换定义为“人们期望从别人那里得到并且一般得到回报所激励的自愿行为”,是一种基于报酬机制的行动—反应(action-reaction)价值交换系统[31-33]。该理论强调行动者之间的社会互动,这种互动建立在价值交换互利期望的基础上。社会交换行为能否持续,取决于受益人的回报反应。随着时间推移,一系列相互交换的互惠关系会演变成信任、忠诚和相互承诺关系[34]。
相比于交易成本理论关注经济交换和契约关系,社会交换理论从社会交换和非契约互惠关系角度解释人们之间的交往行为[34]。创新生态系统作为多边和互补性行动者的集合[17],不同于严格的契约和合同管理,核心企业为客户提供的价值可能取决于互补产品和服务的可用性[13],因而社会交换同样广泛存在于创新生态系统中,创新主体间的非契约关系与契约关系共同构成创新生态系统关系网络。
已有少量学者从社会交换理论视角探究生态系统中的价值共创。Benitez等[35]从社会交换视角研究工业4.0创新生态系统中价值共创关系的复杂性和变化性,探究信任、承诺、互惠和权力结构等要素在创新生态系统演化中的作用;Ju等[36]认为,在面向可持续治理的公民参与生态系统中,公民参与价值共创可以有效提高政府部门生产效率和改善社会福利,公民自愿努力可以部分替代政府部门的有偿工作,从而降低其创造公共价值的成本。可见,社会交换理论对于创新主体之间复杂的价值创造关系具有较强解释力。
1.3 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概念
创新生态系统复杂适应模式可解释不同视角下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行为,为理解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本质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比如,战略管理关注核心企业、供应商、互补者等价值生产者之间的复杂适应关系,服务营销关注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受益人之间的复杂适应关系,信息系统关注数字环境中创新主体间的复杂适应关系。从复杂适应系统理论视角看,创新主体间的价值共创本质上是一种复杂适应行为。
基于此,本文将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定义为“价值创造核心主体、价值创造服务主体和价值创造推动主体等具有共生关系的价值创造共同体在某一主体的协调作用下,围绕共同价值主张,为实现主体间的互惠共赢而形成的复杂适应行为”。本文构建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概念框架,如图2所示。该定义包含以下要点:
(1)强调创新主体的异质性和多维性。创新生态系统涉及价值创造核心主体、价值创造推动主体和价值创造服务主体等多个异质性主体。其中,价值创造核心主体一般是企业、用户方或者消费者,创新生态系统参与者突出用户方,以便与其它管理领域中以网络为核心的概念加以区分,如集群、创新网络、产业网络等,这些概念均聚焦于生产方;价值创造推动主体一般是高校、科研院所和研究实验室等;价值创造服务主体一般为政府、中介机构等。需要注意的是,创新主体所扮演的角色并非一成不变,需要结合具体应用情境加以灵活处理。
(2)强调创新主体配位结构。创新生态系统是由相互连接的创新主体构成的价值创造共同体,供应商、核心企业、互补商、用户、政府、高校和科研院拥有各自的功能定位,在进行价值共创时会形成一定的配位结构,并在协调者的作用下实现互惠共赢。
(3)共同价值主张是维系价值创造共同体的基础。创新主体之间围绕一个共同价值主张或共同愿景产生联系,共同价值主张是主体间合作的基础。在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中,价值主张往往由核心企业提出,再联合供应商和用户共同向新状态努力。在国家创新生态系统中,价值主张往往由国家意志决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创新主体为实现创新目标而进行合作共创。
(4)创新主体价值共创的目标是实现创新主体间的合作共赢。创新生态系统以源源不断地产生创新为终极目标,创新是价值增值的循环过程,涉及科技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创造。共赢是指价值创造共同体各方在价值共创过程中获取自己所需价值和利益,并在此基础上推动整个系统价值的实现,表现为系统创新成果产出以及系统的不断演化。
(5)适应性是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的本质属性。在创新生态系统中,创新主体不断适应环境变化,从而形成创新生态系统内部作用机制(合作、竞争、价值共创等),而这一作用机制反过来又会影响创新主体行为,使得相互关联的主体不断适应外部环境。
图2 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概念框架Fig.2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value co-creation of innovation ecosystem
2 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逻辑与行为模式
2.1 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逻辑
社会交换理论将主体之间的互动看作一系列相互依赖的交换行为,涉及更大的信息和灵活性[34],为理解主体间交互行为关系提供了更广义的概念性方法[6],其中关于交换基本假设、交换类型及交换关系的阐述为探索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机制提供了理论指导。在创新生态系统中,创新主体间的价值共创作为一种交换行为,可从价值共创基本假设、交换类型和交换关系等方面对创新主体之间的交互行为和交互关系进行逻辑解析,以此打开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的“黑箱”,如图3所示。
2.1.1 价值共创的基本假设
本文认为价值共创行为需要满足两个基本假设:一是理性人假设;二是相互交换能够增强相互依赖关系。Blau[33]指出,人类之所以进行交换,是因为可以从交换中获益。人类在各种可供选择的潜在伙伴或行动路线中根据偏好选择最优方案,那些非目标取向、受非理性情绪力量推动的行为均不属于社会交换行为[33]。在创新生态系统中,创新主体进行价值共创的动机不外乎3种:自我利益、共同利益和他人利益。其中,自利动机强调自身收益,共同利益动机强调参与各方收益和成本平衡;利他动机则强调对方相对于自己的收益。自利动机显示出明显的经济理性,共同动机和利他动机实则是人们渴望互利的表现。总之,无论哪种价值共创动机都蕴含着理性主义假设。另外,在创新生态系统中,创新主体之间的交换行为会在交换双方之间产生联结,逐渐在交换关系中发展出信用,从而增强主体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在创新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不是价值创造涉及哪些主体,而是价值创造主体之间所涌现的相互依存关系,创新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是进行价值共创的前提条件。
2.1.2 价值共创交换类型
本文认为,价值共创涉及经济交换和社会交换两种类型。从广义上讲,社会交换是“一种至少在两个人之间展开的活动,无论这种活动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是有报酬的还是有代价的”[37]。从狭义上讲,社会交换是指“人们期望从别人那里得到并且一般得到回报所激励的自愿行动”[33]。社会交换与经济交换的区别在于社会交换引起未加规定的义务。经济交换指所有权的有偿让渡,即在一定制度基础上不同商品所有者之间以严格契约规范而形成的法权关系[38]。比如,一次经济交换需要一份正式合同,合同规定要交换的确切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违约一般会受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惩罚。而社会交换尽管存在对某种未来回报的期望,但其确切性质并没有在交换前被明确定义,只是源于信任才会履行双方义务。在战略管理实践中,企业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行业环境,通过与供应商建立契约关系缓解代理问题和机会主义行为[39],这种价值共创行为属于典型的经济交换。而在创新生态系统中,合作伙伴之间并非都是契约关系,非契约治理才是创新生态系统的重要特征[40]。在没有契约约束的情况下,创新主体之间的交互是一种典型的社会交换行为。
图3 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逻辑Fig.3 Value co-creation logic in innovation ecosystem
2.1.3 价值共创交换关系
本文认为价值共创涉及两种交换关系,分别是协商关系和互惠关系,不同交换方式会形成不同的交换关系[33,41]。价值创造主体通过经济交换形成协商关系,通过社会交换形成互惠关系。前者一般是短期的,主体间亲密关系较弱;后者一般是长期的,主体间亲密关系较强[34]。协商关系基于讨价还价和有约束力的安排,交换双方遵循离散的双边交易条款[41];互惠关系是自愿参与[33]和行为者互动的结果。
协商关系和互惠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行动者交换结果的偶然性。在互惠关系中,行动者交换结果只取决于单个行动者的行为,利益可以单方面流动,即行动者既可以发起没有回报的交换,也可以从他人那里获得利益而不给予回报;在协商交换中,交换结果取决于双方的共同努力,利益流动是双边的。第二,行动者掌握互惠信息的程度不同。在协商关系中,协议在交流和讨价还价中制定,双方掌握完全的交换信息;在互惠关系中,交换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换发起方不能提前知晓交换回报。第三,交换平等或不平等出现时间不同。在协商关系中,每次交换都会伴随一份协议,为行动者提供交换平等或不平等的结果;在互惠关系中,平等或不平等随时间推移而发展,由行动者之间的交换频率和得到的互惠价值决定[41]。
2.2 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行为模式分析框架
基于对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基本假设、交换类型和交换关系的理解,本文构建创新生态系统交换—关系价值共创模式分析框架,并提出4种价值共创行为模式:契约型价值共创、关系型价值共创、经济互惠型价值共创和社会协商型价值共创,如图4所示。
图4 创新生态系统交换—关系价值共创行为模式分析框架Fig.4 Analysis framework for exchange-relationship value co-creation behavior mode of innovation ecosystem
(1)契约型价值共创。第一象限显示,价值共创主体在经济交换中形成协商关系,本文称之为契约型价值共创模式。在这种价值共创模式下,价值交换方通过反复协商制定明确的交换协议,双方事先知道成本和收益,并掌握了足够的价值交换信息。每个行动者的行动结果都取决于自身和他人的共同努力,利益流动是双边的。此类价值共创通常涉及较少的人际关系,价值共创主体之间多为合同契约基础上的短期互动行为。
(2)经济互惠型价值共创。在第二象限中,价值共创主体在不断的经济交换中建立互惠关系,形成经济互惠型价值共创模式。价值共创主体之间通过反复多次的经济交换,使交换各方的互动不断深入、关系凝聚力不断增强,逐渐发展出基于信任的互惠关系。价值共创主体不再局限于短期经济交换,伴随着主体间人际互动和交流频率的增加,基于信任的互惠关系形成长期合作模式。此类价值共创模式一般发生在创新主体价值共创关系过渡阶段,如从短期契约关系向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转变时期。
(3)关系型价值共创。第三象限显示,价值共创主体之间在社会交换中形成互惠关系,本文称之为关系型价值共创模式。相比于经济交换,社会交换是一种弱连接,即在信任基础上的自愿行为,并未明确价值共创各方的义务。一方面,具有正反馈效应的社会交换使得价值共创各方建立互惠合作关系;另一方面,若社会交换中出现破坏信任平衡的行为或利益提供方未得到期望回报,则有可能导致社会交换终止,进而难以维系价值共创关系。创新生态系统中存在大量基于信任的互惠关系,而关系型价值共创模式正是这种非正式关系的体现。比如,客户最终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核心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还需要互补者提供配套产品和服务,虽然核心企业与互补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经济交换关系,但从创新生态系统角度看,二者存在互补和互惠关系。通过关系型价值共创,价值共创主体逐渐建立长期互惠合作关系。
(4)社会协商型价值共创。在第四象限中,创新主体之间在进行社会交换过程中发展出新协商关系,本文称之为社会协商型价值共创模式。在这种价值共创模式下,价值共创呈现出显著两面性特征。一方面,创新主体通过反复多次成功的社会交换建立长期互惠合作关系,这种互惠合作基础有利于发展协商关系,并最终形成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的良性循环。比如,新产品在上市前邀请用户进行功能测试并积极采纳用户反馈建议,通过增加用户参与感以及用户与企业之间的连接,提高商品价值实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交换涉及未加规定的义务,若价值创造主体未得到所期望的价值回报,则行为主体之间的互惠关系有可能会逐渐减弱甚至消失,本就难以建立的长期合作机制也会遭到破坏,从而对进一步协商关系的建立产生不利影响。社会协商型价值共创一般发生在已建立长期互惠关系的价值创造主体之间,此时价值创造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密,在互惠关系的基础上推动进一步合作创新的实现。
3 创新生态系统可持续价值共创动力机制
本文基于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和社会交换理论,认为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是一种具有共生关系的价值创造共同体之间的相互适应行为,是在一定交换规则约束下实现的。创新生态系统适应性循环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创新主体实现可持续价值共创的动力机制,创新主体遵循的交换规则是实现可持续价值共创的重要保障。
3.1 创新生态系统适应性循环
创新生态系统作为一种复杂适应系统,具有适应能力的主体根据环境传递的信息不断改变自身结构和行为方式,在增长、积累、重组和更新的适应性循环中不断发展和进化[42]。适应性循环以嵌套方式发生,从一片树叶到生物圈,从一个家庭到整个社会,不同层次规模有不同的循环周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复杂适应系统演化的可持续动力机制。
创新生态系统适应性循环的4个阶段分别是开发(exploitation,r)、保护(conservation,K)、释放(release,Ω)和重组(reorganization,α)。其中,开发是创新物种进入、创新种群以及群落形成阶段;保护是物质能量积累阶段;释放是物质能量积累到一定程度,在外界刺激下发生“释放”,可理解为创新或组织变革活动;重组是变革之后产生新物种或原有边缘物种获得主导权,系统进行重新洗牌。
创新生态系统适应性循环具有3个基本属性,分别是潜力(potential)、连通性(connectedness)和恢复力(resilience)。其中,系统潜力决定未来选择范围,也称为系统“财富”,如系统积累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资本以及未被表达的机会突变和发明创造。系统连通性决定一个系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控制自身命运而非被外部变化所左右,反映系统灵活性或刚性,如系统对扰动的敏感度。系统恢复力用以衡量系统对意外或不可预测事件的适应性,与系统的脆弱性相反。这3个属性存在于各个尺度上,无论是从细胞到生物圈还是从个体到整个人类文明,均有系统自适应循环的一般性特征。
通过综合分析适应性循环不同阶段的属性变化,揭示创新生态系统可持续价值共创机制,如图5和图6所示。
图5 基于连通性—潜力的创新生态系统适应性循环Fig.5 Adaptive cycle of innovation ecosystem based on “connectedness-potential”
图6 基于恢复力—潜力—连通性的创新生态系统适应性循环Fig.6 Adaptive cycle of innovation ecosystem based on “resilience-potential-connectedness”
在连通性和潜力二维属性的作用下,创新生态系统适应性循环过程在资源积累长周期与创新重组短周期之间相互交替。从开发r到保护K,创新资源缓慢积累,创新种群不断形成,创新生态系统的连通性逐渐增强,抵御外界环境变化的能力日益提升。同时,系统潜力逐渐增强,这种潜力来自于创新资源的不断积累、创新主体的不断加入以及主体间关系的不断紧密,使创新生态系统规模和实力不断壮大。这种潜力和连通性最终在保护阶段达到最大值,此时系统由于过度连接而变得越来越僵化,如企业固守传统商业模式而出现危机,并面临重大变革和创新。从释放Ω到重组α是一个快速变化的阶段,系统的连通性相对减弱,而潜力不断增强。这一阶段,市场重新洗牌,创新资源重新分配,新创新物种不断涌现,有些物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退出历史舞台,是新组合不断出现、新机会不断产生、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阶段。
在潜力、连通性和恢复力三维属性作用下,随着适应循环阶段的发生,创新生态系统的恢复力反复扩张和收缩。在适应性循环过程中的重组阶段,当连通性较低而恢复力较高时,有可能会出现鼓励创新的条件。低连通性允许新元素重组,由于此时创新生态系统失败成本较低,高恢复力可对这些新组合进行测试,形成创造性实验所需条件。可见,恢复力属性的加入能够调节创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相对性,使创造性与可持续性可以同时实现。
在创新生态系统适应性循环中,前周期以增长和稳定为主,主要目的是实现生产和积累的最大化;后周期以创新和改变为主,主要目的是实现创新最大化和物种多样性。因此,适应性循环体现出创新生态系统的两个功能:开发功能和生成功能。从竞争力角度,开发功能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取;从适应性和恢复力角度,生成功能能够最大化创造力、发明和探索。开发功能体现在开发和保护阶段,通过对现有技术范式和市场条件的掌握,创新主体会优先考虑增长和竞争力,通过一系列合作竞争战略促进创新,共同演化趋势取决于可预测的环境和未来目标。生成功能主要体现在释放和重组阶段,创新生态系统的目标不再是提高生产率或增强竞争力,这一阶段系统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的危机,需要系统恢复力和适应力发挥作用,即利用新兴技术洞察市场变化并快速调整自身行为,借助创造力、发明、探索和多样性增强系统恢复力。创新生态系统效能主要取决于快速适应外部环境和内部冲击的能力以及尽可能长时间保持开发阶段的能力。因此,开发和生成功能决定创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
3.2 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交换规则
根据社会交换理论,当行为主体之间交互性和相互依赖性逐渐增强时,价值共创交换类型将会从经济交换向社会交换转变,交换关系将会从协商关系转向互惠关系。要实现这一点,行为各方需要遵守一定规则。交换规则作为交换过程的“指导方针”[34],是实现创新生态系统可持续价值共创的必要条件,主要交换规则有互惠规则、协商规则、公平规则和信任规则等[33-34]。
(1)互惠规则。互惠规则贯穿交换过程的始终,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和互动。根据社会交换理论,为持续获取利益,需要提供回报,这就形成社会互动和群体结构启动机制[43]。互惠作为调节和限制交换的群体规范,使不履行义务的个体有可能会受到群体制裁[33]。比如,在全球创新生态系统中,各国本着互惠共赢原则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那些不履行国际公约和基本义务的国家将会受到其它国家的谴责。互惠是社会交换的定义性特征,强调偶然的交换行为,如果一个人为另外一个人提供利益,接受方应作出某种回报。一旦这个过程开始,每个结果都会产生一个自我强化的循环[34]。
(2)协商规则。协商是创新主体进行价值共创的重要规则。在契约型价值共创模式中,通常需要通过协商明确交换数量、交换价格、交换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违约惩罚等,以保证经济交换的顺利进行。在对创新生态系统价值主张达成共识的过程中,需要创新主体之间进行友好协商,在此基础上围绕价值主张形成最终的创新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另外,协商规则体现出价值共创的民主性,有利于吸纳更多价值创造主体加入,丰富创新主体类型,扩大创新生态系统规模。
(3)公平规则。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创新主体进行价值共创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此,应积极发挥创新生态系统协调者的作用,明确各参与者的配位结构,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价值共创环境。公平性制约着创新主体对利益分配的期望,“分配正义”是价值共创的重要环节,在交换关系中主体总是期望报酬与成本成正比。公平性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行动者过去的经验。如果报酬和利润比过去下降,行动者就会感到不公平;二是行动者认同的比较群体,如果待遇有所差别,则其会感到不公平[44]。如果人们不能按照公平原则得到相应报酬,就会在报酬分配方面出现不公正现象,从而影响交换的继续。在创新生态系统环境下,公平还是一种社会规范,不公平对待他人特别是利用权力进行剥削性行为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需要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
(4)信任规则。信任机制是价值共创的先决条件,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创造共同体在信任规则的基础上建立长期互惠合作机制,创新主体社会交换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交换关系是在缓慢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随着合作的不断深入,信任关系也随之增强。信任随价值共创交换关系质量的提升而发生改变,在关系初始阶段,合作伙伴强调基于计算的信任,即仅关心维护或切断关系的经济成本;随着时间推移,伙伴之间有益的互动增加,信任开始发展并进入基于知识的信任阶段,涉及交换伙伴未来行为的可预测性;当交换成员基于共同愿望和意图发展信任关系时,进入基于身份的信任阶段,此时关系质量达到最高水平。在这一阶段,成员之间关系紧密,信任与交换关系相互影响、相辅相成。
4 结论与展望
4.1 研究结论
本文对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机制进行系统性研究,从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出发,对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概念进行分析,基于社会交换理论对价值共创基本假设、交换类型和交换关系进行剖析,构建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模式研究框架,并提出4种价值共创模式,通过揭示创新主体实现可持续价值共创的作用机制,得出以下结论:
(1)从复杂适应系统理论视角提出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概念。本文将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定义为价值创造核心主体、价值创造服务主体和价值创造推动主体等具有共生关系的价值创造共同体在某一主体的协调下,围绕共同价值主张,为实现主体间互惠共赢而形成的复杂适应行为。
(2)从价值共创基本假设、价值共创交换类型以及价值共创交换关系等方面剖析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逻辑,打开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的“黑箱”。
(3)构建创新生态系统交换—关系价值共创行为模式分析框架,提出契约型、经济互惠型、关系型和社会协商型4种价值共创模式,有效揭示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机理。
(4)创新生态系统适应性循环和创新主体遵循的价值共创交换规则是创新生态系统实现可持续价值共创的关键。在连通性、潜力和恢复力作用下,创新生态系统适应性循环揭示创新生态系统可持续价值共创的动力机制,互惠、协商、公平、信任等交换规则以及兼顾各方利益是创新生态系统实现可持续价值共创的重要保障。
4.2 研究展望
本文尝试界定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的概念,初步建立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行为模式研究框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创新生态系统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为继续推进该领域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增强现有理论对创新发展实践的指导作用,本文提出以下展望:
(1)基于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模型的案例研究。本文从理论层面构建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行为模式分析框架,为创新主体价值共创行为提供了理论指导。然而,当前分析建立在文献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缺乏严格的案例分析,对理论模型尚需进一步验证和完善。比如,研究具体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创新主体间的价值共创行为,不同交换关系和交换类型在哪些条件下可以进行转化以及如何影响创新生态系统创新绩效等。
(2)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治理和政策研究。基于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行为模式,识别我国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并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另外,对现有支持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的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和有效评估,识别现行政策的不足并提出优化建议。
(3)数字转型背景下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理论和治理机制研究。数字技术和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对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主体、过程、资源具有重大影响,在数字转型背景下,未来应重点探讨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的基本特征、价值共创行为模式变化、价值共创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何种治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