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场站噪声引发维权官司
2023-02-13春华
文/春华
一对年近七旬的夫妻,因不堪忍受居所附近公交场站的噪声,与运营方对簿公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该案终审判决结果:运营方为居民住宅加装隔音窗,并支付补偿款。
老人怒告公交运营商
袁峥与钱旭明都出生于1954年,系夫妻,育有一子钱祥和一女钱芬。四人居住在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某号院(以下简称“案涉宅院”)。2017年8月29日起,北京通达客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分公司”)在青龙湖镇租地经营公交场站,该场站与案涉宅院相邻。
公交场站开始运营后,每天从4时30分到22时30分,有30多部双开门大型空调客车发动、怠速停放、运行出场、收车回场,汽车轰鸣声、乘务管理员喊声、夜班机修工具摩擦声、鸣笛声及工作人员喧哗声,严重干扰了其一家人的日常生活和休息。
为此,袁峥等人多次向场站反映。2019年8月28日,北京宏达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宏达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显示该公交场站噪声超标。于是,通达分公司在案涉宅院西侧加装了隔音墙。
然而,袁峥一家认为加装隔音墙后依然有噪声,且严重影响一家人的生活,于是以通达分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追加支付2020年7月前按每月180元计算的噪声污染干扰补偿费,并自2020年8月起,每月补偿660元,补偿噪声污染损害健康产生的医疗费合计45223.79元,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要求被告采取措施,给案涉宅院房屋加装隔音窗。
经房山法院委托,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生态监测站”)于2021年9月9日出具检测报告一份,显示案涉宅院周边的昼间及夜间噪声均超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受噪声影响的程度,按超噪声标准值及夜间施工工期,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2015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对前述文件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的规定,修订为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查询,关于噪声具体的补偿标准,目前尚未有相关部门制定出明确的规定。
居民区噪声须符合标准
原被告各执一词
四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等书证显示,袁峥被诊断为便秘、肝肾阴虚、内痔、后循环缺血、良性位置性眩晕、多发腔隙性 脑梗死、十二指肠溃疡、胆囊炎、失眠、神经衰弱等,而钱旭明被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动脉硬化、高脂血症、2型糖尿病、焦虑障碍、神经衰弱等。2003年以来,两人为治疗上述疾病分别支出医疗费37172.33元和 8051.46元。
四原告认为,袁峥、钱旭明所患上述疾病与噪声污染有关。被告在案涉宅院附近经营公交场站,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和休息,且造成了袁峥及钱旭明罹患疾病的损害后果,请求法院依照国家法律和侵权事实,支持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达分公司辩解称,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
通达分公司指出,2021年9月7日、8日生态监测站的检测记录,是监测点的声环境检测,而非对通达分公司场站所产生的噪声的检测。从该检测记录来看,3时到5时间的噪声平均值达到50多分贝。但是在这段时间,通达分公司场站是休息的。加之袁峥家房屋临近阎河路,在阎河路与公交场站出口交界处有许多商户。该环境检测报告不能确定噪声完全来自公交场站,不能作为公交场站噪声超标、存在污染责任的依据。
通达分公司还表示,不同意给袁峥家的所有窗子都加装隔音窗。因为临近通达分公司场站的仅为袁峥家的北房,该院落其他房屋相较北房,更不可能受到噪声影响。
辩法析理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袁峥家紧邻通达分公司运营的公交场站,公交场站为最重要的噪声来源。生态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袁峥家昼间、夜间的噪声均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一类环境功能区的声音极限标准,势必对居民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故通达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交场站运营期间排放超过极限标准的噪声,影响了四原告的正常生活。四原告要求通达分公司排除危害,为案涉宅院房屋加装隔音窗的诉讼请求正当。隔音窗的具体加装位置,法院结合案情确定为案涉宅院北侧、西侧临近公交场站一面的窗子。隔音窗的型号由法院结合噪声超标等情况具体确定。
关于2017年8月29日之后的补偿费,因目前尚未有相关部门制定补偿标准,法院结合生态监测站检测报告中显示的噪声超标情况,确定为每月200元。
钱旭明、袁峥虽提供证据证明其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精神方面疾病与通达分公司排放噪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两名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通达分公司排放的噪声而使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故对四原告要求通达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24日,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四原告2017年8月29日至2021年12月的补偿费共计10400元;自2022年1月起,每月支付四原告补偿款200元,直至噪声排放降至昼间55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时止;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案涉宅院北侧、西侧临近公交场站一面的窗户加装隔音窗;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4月19日对外公布终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企业名及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噪声污染是指相关主体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污染类型。一、二审法院认定通达分公司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属于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依照此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本案公交场站运营对四原告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判令通达分公司向四原告支付补偿费用,并在案涉宅院房屋的相应位置加装隔音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四原告提出的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鉴于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所患疾病、精神状况与通达分公司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一、二审法院未予以支持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