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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新类型信用卡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2023-02-10

法制博览 2023年1期
关键词:发卡行纠纷案件发卡

黄 镔

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000

大数据时代,网络支付已经成为主流支付手段,但通过信用卡渠道进行透支消费依然是网络支付的重要支撑。各银行为了适应超前式消费观念,推出各类型信用卡,让广大用户“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但是大数据时代下,信用卡纠纷案件也同样衍生出新类型,比如:信用卡侵权案件,要想有效解决信用卡纠纷,各个主体应该明确分配举证责任,引导相关用户寻求正确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一、大数据时代下新类型信用卡纠纷案件分析

在大数据背景下,银行新出现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伪卡”消费

以某银行曾经发生的伪卡消费案件为例(详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770号案),郑某向某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某日其发现有4笔外地消费异常,涉案金额超过9万元(信用卡设置为密码消费);郑某立即在附近的派出所报警并且对银行卡进行挂失。其后,银行起诉郑某还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郑某对消费单复印件不予确认,并且银行无法提供消费现场视频录像,无充分证据证明消费由持卡人实施。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省高院在裁判书中认定,案涉信用卡属于伪卡交易,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持卡人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由于银行不能准确识别伪造的信用卡,直接导致持卡人的账户资金被盗用,故须对持卡人的资金损失承担80%责任。但,涉案信用卡密码是由持卡人设定的,除其本人知道之外,任何人包括银行均无法查询得知,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持卡人应对密码泄露的风险和损失承担20%的责任。

(二)以“预借现金”方式提供的信用卡服务

在大数据背景下,银行根据征信信息以“预借现金”方式提供信用卡服务[1]。银行会通过电话、短信、网上银行、手机APP等方式向持卡人推荐“预借现金”服务,通过调整信用卡原有的“授信额度”,在“消费额度”之外增加授信,进而提供现金借款额度。持卡人可在现金借款额度内提取现金进行相关消费。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在推荐相关业务时,会进行必要的录音、确认或必要的提醒,但相关的操作均在通信网络中进行,不一定会留有纸质文件。因此,证明业务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持卡人同意业务相关的合同条款,证明现金已被提取和使用等证据均由银行制作、保存和举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稍有不慎,银行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网络盗刷问题

在网络信息不断发展的社会背景下,信用卡纠纷还体现在网络盗刷这一方面[2]。比如:2017年Z银行被客户起诉判赔14.6万元,犯罪嫌疑人利用用户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和身份信息,盗取银行卡内存款情况和取款密码,并且补办SIM卡接收转账验证码,以此对用户进行网络盗刷,冒用持卡人名义,使得持卡人资金减少。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社会背景下,网络盗刷案件日益增多,损失承担责任划分不一和举证责任配置混乱等问题也相应而来,如何解决发卡号和持卡人之间的资金损失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大数据背景下新型信用卡纠纷案件的核心争议。

二、大数据时代下新类型信用卡纠纷案件特征分析

(一)违约责任划分

新类型信用卡纠纷与传统纠纷有所不同的是,在大数据信息化发展尚未普及的时代,信用卡纠纷仅仅涉及违约责任,但是在大数据背景下,其纠纷多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结合,尤其是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违约责任混杂。同时部分案件还包括案外人和特约商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随之而来,在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判定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司法部门应该结合相应诉讼请求,综合考虑原告提交的证据,才能够在处理信用卡纠纷案件时,做好违约责任的科学划分。

(二)诉讼要素分析

在大数据背景下,信用卡纠纷诉讼要素组成较为复杂,除了持卡人和发卡行,还涉及其他人,因此诉讼主体多样,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相互交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除了伪卡消费、盗用、冒用,抗辩事由更加多样,在传统个案的基础上,还出现新的抗辩事由。因此新类型信用卡纠纷主体多元、诉讼多样、案件形式类型更为复杂[3]。

(三)价值取向分析

从价值取向上看,信用卡交易在现行经济市场中既方便快捷,又可以满足用户资金需求,但是也应该注意到在交易过程中用户对信用卡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处理信用卡纠纷时,办案效率和司法公正之间的矛盾关系逐渐凸显出来。在信用卡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对持卡人和案外人之间的关系、密码泄露是主动还是无意、涉案信用卡是持卡人消费还是授权他人消费等方面,经过严格的认定,运用价值判断,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综合效益,以此才能够做出最公正的判决。由此可见,办案效率和司法公正始终是司法部门需要关注的价值取向问题[4]。

三、大数据时代下新类型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依据分析

在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进行规制,规范银行卡交易秩序,从新时代发展阶段出发,对特约商户、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当前信用卡交易复杂性、多样性等现状,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划分。同时规范特约商、收单行、持卡人和发卡行等各主体行为,依法维护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并对当事人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进行明晰和划分,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决,撤销不良征信记录。

四、大数据时代下新类型信用卡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一)发卡行的责任

在最新出台的《规定》中,已经明确指出:在产生银行卡、信用卡纠纷时,最高法规定信用卡盗刷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除了持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交易之外,金融机构主要承担盗刷举证责任,同时发卡银行应该对利息费、违约金、违约金格式条款等进行相应说明,如果违约金过高(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临界点),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在网络盗刷和伪卡盗刷情况下,如果他人利用伪造银行卡进行交易,认定的着眼点应该在于:由于非本人意愿(非持卡人本人意愿)而导致信用卡透支数额增加,在盗刷事实举证方面,应该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发卡银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授权交易或者持卡人本人交易,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并且根据案件事实判断持卡人所提供的相应证据材料是否可以形成盗刷事实。此外,在无法对相应证据进行举证时,司法部门规定应该遵循“谁占有证据谁举证”原则,即:如果在举证责任认定过程时,持卡人无法对盗刷记录、数据信息、刷卡录像等进行资源获取或调配,而发卡银行占有举证证据,因此应该由发卡银行或银行支付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上文中提到的Z银行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持卡人由于遭受网络盗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持卡人偿付盗刷利息和金额损失,在该案件中,发卡行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未提供证据来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犯罪嫌疑人通过补办手机卡截获动态验证码,在存在网络盗刷情况下,涉案交易不能成立。同时相应发卡银行本身存在过错,应该由Z银行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相应资金损失应该由Z银行来承担,并且予以持卡人相应补偿。

(二)持卡人的义务

在大数据时代,持卡人卡中的存款容易出现不翼而飞的情况,卡在身上,密码没丢,但是卡中的钱被他人获取和消费,基于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依据最新《规定》,持卡人可以向发卡行进行索赔,无论是网络盗刷交易还是伪卡盗刷交易,均可以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在解决该类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关键环节为举证责任分配,当前由于违约金收取、信用卡透支息费等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必须应该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不能片面加重任何一方举证责任,按照谁占有证据谁举证原则,避免造成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这一现象。在一般案件审理中,持卡人首先应该提出初步证据,即:在银行卡盗刷过程中,应该向相应司法部门出具自己的挂失记录,和在涉案时间自己的报警记录,以及自己持有真卡的用卡记录,通过自证清白,保证本人合法授权行为,证明本次银行卡盗刷不是本人意愿,也不是本人授权,才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给出最合理的裁决。但是在这一举证过程中也应该注意到,由于持卡人很难获得数据录像和相应授权记录,因此银行应该遵循谁占有证据谁举证这一原则,承担举证责任,通过相应法律规定,明确发卡银行的核实和保全证据等义务。

比如:持卡人吴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在外省被盗刷2万元,当发现盗刷的那一刻起,吴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且对银行卡办理挂失和止付手续,而且银行卡及密码一直由本人妥善保管,原告本人没有对银行卡进行关联操作,银行卡盗刷所在地与当时吴某所在地不同,因此吴某向银行提出赔偿要求,认为银行应该承担其两万元的损失。在这一案件中,银行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原告对自己的举证责任已经履行,在柜台办理人工挂失手续,并且及时报警,银行卡一直携带在身边。银行要想推翻这一事实,必须通过相应举证措施来证明原告授权第三人进行交易[5]。但是发卡银行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持卡人对第三人进行授权,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持卡银行本身对吴某的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害人吴某对损失履行了积极义务,因此银行应该通过相应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应该承担相应损失和后果,并对吴某的盗刷损失予以一定赔偿。

(三)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

在持卡人刷卡消费时,特约商户应该积极履行自身合理审查业务[6]。对签购单上的签名和信用卡背面署名进行对比,由于特约商户和发卡银行之间已经签订相关协议,因此特约商户应该履行义务,严格按照POS协议上的要求对签购单上签名进行校审,特约商户还应该对收银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引导其主动对预留签名进行审查,以此起到防盗作用。

以上海H商厦与G银行和陈某所发生的信用卡侵权纠纷案件为例,陈某在G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之后信用卡遗失,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向相应机关反映该信用卡在上海H商厦被盗刷两次,涉案金额共为8000元,后续经过办案检查,发现特约商户上海H商厦收银人员在消费过程中,均对卡上预留的签字和消费单上的签字进行对比,二者字迹相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持卡人本身对信用卡保管负有主要义务,因此在本次盗刷案件中承担80%的主要责任,而上海H商厦已经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但是由于主观疏忽,造成信用卡盗刷事件,因此应该承担20%的次要责任。通过该种判决,充分考虑到特约商户、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各个主体在消费、收款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应操作规程,按照交易惯例进行专业性判断,以此最大化减少信用卡盗刷问题。

综上所述,在大数据背景下,对于信用卡纠纷案件相关部门已经对举证责任进行全新分配,相应持卡人、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应该明确自身权责和义务,依据谁占有证据谁举证原则,来承担举证责任,才能够使得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给出最合理的裁决,同时特约商户也要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以此最大化减少信用卡纠纷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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