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在线教育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保护
2023-02-10秦兴宇
秦兴宇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2020年1月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暴发,为了有效抗击疫情,全国上下采取了各种应急预案措施,并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隔离是我们采取的必要方式之一,集中点隔离、在家隔离、医院隔离等。这些隔离措施对于疫情的防控起到了十分必要的作用。然而,在疫情影响下各类学生非必要不外出,导致学生不能走入课堂进行正常的上课学习。为了不影响学生的学习进度,在教育部提出的“停课不停学”理念指导下,全国各地的大中小学纷纷采用网上授课方式进行教学。教师们采用在线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授课活动。
在线教育行业在疫情期间迎来了高速发展的新机遇。一方面,为了扩大上课人数和培训规模,很多在线教育机构开始向社会大众提供“福利”,免费开放数据库、提供资料下载,甚至免费开放网络直播课;另一方面,很多在职的大学、中学和小学教师也开始采用网络教学的方式授课。由于疫情来得突然,很多教师没有预先准备,为了完成教学任务,不影响学生学习效果,只好采用互联网中已有的“慕课”“微课”等平台和资源,采用成型的课程内容,将他人现有的授课内容、PPT、直播课等搬到课堂中,在线教育已经成为教师、学生学习的常态。然而,这种采用线上授课的方式也引起了大量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一、在线教育的定义与著作权属性
(一)在线教育的定义
在线教育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方式,是以网络为介质的新型教学方式,是指在师生分离的情况下,借助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有效实施教学和学习活动[1],其作品内容涵盖文字、图像、动画、声音等所有通过网络形式传播的各种教育信息形式[2]。通过网络形式传播各种教育信息,将远隔千里的教师和学生连接在一起,将声音、图画、视频融为一体开展教学活动。在线教育真正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教师将自己的教学作品放在网络平台中,以供学生学习使用。
(二)著作权的属性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应具备两个方面内容。
1.独创性。独创性是在线教育作品应具备的条件。在线教育作品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应根据所授内容不同按照自己的构思进行原创作,需投入自己的智力性劳动,不得抄袭、照搬他人作品,作品要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教师根据自己的构思制作教案、课件、讲义,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编写内容,安插图片、音频,放置视频等。在讲授方式和播放手段上教师也应根据不同的课程性质、课程类别、课程内容展开创造。
2.可复制性。可复制性是在线教育作品应具备的另一个条件,是指内容能被直接感知或借助某种载体被感知,表现为以印刷、录音、录像、翻拍、抄写等方式将作品及作品中所需要的内容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3]。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取内容进行复制使用。
二、我国在线教育著作权现状
在疫情影响下,在线教育受到全国各地的大中小学教师的喜爱,它突破了空间限制,即便是教师和学生远隔千里,只要在有网络的地方,都可以进行教学;同时也突破了时间的限制,教师和学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安排合适的时间上课。在线教育实现了教育资源的共享,它涵盖内容丰富,通过便捷的传播方式,有助于学生和教师的互动。因此在疫情之下,教师们纷纷利用线上教学开启网上课程,以不影响学生学习进度和效果。目前全国使用在线方式开展教学活动的教师和学生已近3亿人,多家在线教育企业以此为契机,免费为学校与学生提供直播教育服务,在线教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用户的认可。
(一)在线教育使用群体不断扩大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在线教育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各大中小学教师普遍使用在线教育方式进行教学活动。在传统课堂教学中,教师与学生进行面对面授课,基于教室的限制,学生人数也会受到限制。然而,在线教育突破空间限制,上课人数也不断增加。笔者在2020年3月的授课任务中,每次同时给550名同学授课,节约了教师资源,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基于在线教育的特点,它的用户涉及大中小学生,甚至低幼儿童,因此使用群体在不断扩大。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20年中国在线教育行业发展白皮书》统计核算,2020年中国在线教育行业市场规模达到2573亿元[4]。相关数据显示,疫情期间,从事在线教育的企业新增4238家,截至2020年3月5日,我国共有近23万家企业从事在线教育的相关业务,根据市场需求,在线教育使用群体不断扩大。
(二)在线教育著作权保护相关立法有所欠缺
近年来,国家为了有效解决著作权纠纷,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立法机关相继出台了《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使著作权的侵权问题有了一定的立法依据。但是在线教育是一个新兴的内容,是利用网络和教师双向合作构成。随着它的普及,涌现了众多新鲜事物,涉及在线教育著作权,也出现了许多法律空白的地方,这也给侵权者造成可乘之机。
(三)侵权认定难,维权成本高
在线教育作品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和易于传播的优点。其用户不分男女老幼,遍布全国各地。在线教育一旦发生侵权行为,网络中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侵权人可以随时修改消除,造成侵权证据缺失,认定难度加大,从而逃避法律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在线教育侵权诉讼中,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浩瀚的网络空间中,在使用大量虚拟信息的情况下寻找证据,无疑加大了取证难度。而且纠纷判赔数额也可能不抵诉讼和取证花费,造成维权成本高,侵权认定难,无形中使有些维权者望而却步,助长了侵权者的气焰。
三、在线教育著作权侵权风险种类
疫情之下,在线教育行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技术逐步成型、人群逐步扩大,授课教师也从之前采用录播课逐步改为直播课,从课上和学生没有互动,到可以自如地和学生进行互动,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但是在快速发展的网络时代,各类著作权侵权风险也随之而来。根据不同的教育类别,在线教育的侵权风险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演示用PPT课件的侵权风险
作者使用PPT系统自带模板,只要在演示PPT中具备相对复杂的文字性表达,或是哪怕对PPT模板文件自带表格、图形的调用,只要是能体现出创作者本人的一定思想,是可以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最低限度独创性的需要的,因此也可以构成作品。所以在邀请知名讲师提供在线课程培训的同时,如果想要同步分享讲师的课程PPT文件,是一定要获得讲师的许可或者授权的,否则构成侵权。然而,有些教师在疫情来临后,没有充分的准备,直接从网络上使用他人PPT,在未征得他人许可的情况下,随意通过卖课的方式谋取利益,面临一定的侵权风险。
(二)在线教育题库资料侵权风险
题库资料是线上教学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教师们通过网络课程,为了检验学习效果,往往会通过试题的形式,考查学生。题库资料可以分为自创题库资料、真题汇编题库资料和真题加解析类题库资料等。一般以“题干+答案”的试卷模式表现,或者是单题的汇总。对于自编自创题库资料,教师会根据课程和学生的实际需要,设计题干和答案。但由于在题目设计层面,作者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所以多数情况下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最低独创性的要求构成作品。而对于真题汇编题库资料,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因此,如果是将历年真题试卷中的具体真题内容抽出,按照一定的知识点结构进行整理、汇编、分类,而不是简单地将所谓真题按照年份予以罗列,是可以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否则,面临一定的侵权风险。
(三)在线教育视频中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在线教育教学中,通过事先录制好的讲师课程视频进行授课(或者是作为学习资料提供下载)和定时直播授课,是非常常见的形式和手段,也是疫情之下,教师和培训机构常用的一种方式。目前在线教育教师和培训机构讲师课程所涉及视频内容,主要包括纯PPT文件演示类、真人课堂讲解实录类、真人讲解和文件演示穿插、同步类(部分涉及与观众的交互)、动画演示类视频。作为录像制品的视频课程资料相关著作权依法应当由录像制作者享有,其他使用者应当取得所有人的授权。然而,有些教师在使用中通过盗版软件等直接下载使用,不购买、不缴费,如使用了不能商用的图片、无版权的图片、不可以商用的字体等也面临着一定的侵权风险。
四、在线教育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建议
面对日益增加的在线教育著作权侵权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如《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民法典》等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然而,当前在线教育著作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保护问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单纯依靠法律法规和政策约束无法彻底解决在线教育保护不力问题,如何维护相关各方的利益,使在线教育著作权保护实现利益最大化已成为该领域关注的焦点。
(一)完善立法
2021年6月1日,最新修正的《著作权法》开始施行。该法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起到良好的作用。然而,针对在线教育出现的侵权问题,法律还有很多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导致多类侵权行为频频发生。针对于此种现象,望立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立法,出台针对在线教育行业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在线教育有法可依,从而形成规范的保护制度,以减少因著作权归属不清造成的纠纷。
(二)提高民众维权意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社会公众在线教育著作权保护意识却普遍较低,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依然不足。有时公众在不知情下,随意使用他人作品谋取利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为了避免此种现象,要坚持不懈开展网络安全法治宣传,创建良好保护氛围。注重对公众在线教育著作权观念培育,尤其是对培训机构和各类教师进行相关知识的普及,扩大宣传面,一方面使民众知道什么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提高防范意识,增强民众的线上守法信念,约束网络行为。有关部门应在普法教育中加入相关内容,使公众清楚地了解在线教育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基本分类及保护方式,创造诚实守信、尊重知识、尊重著作权、崇尚创新的文化氛围。
(三)创新平台合作运营模式[5]
为了加强在线教育著作权保护机制,使在线教育在疫情期间充分发挥作用,为大中小学生服务,可以采用新型方式,创新平台合作运营模式。在线教育由教育平台、高校、各类教师构成,应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各自的优势,针对不同的施教群体,因材施教,共享资源。规范平台运营,规范培训机构和授课教师的线上行为,加强监督,有效解决纠纷,使平台与教师多方受益。
(四)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有效解决在线教育著作权侵权风险,可以引入日益发展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在线教育著作权侵权风险。在线教育著作权侵权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增多,若将此类案件全部交由司法机关审理,势必会造成司法机关的案件积压,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程序简单,省时省力,将成为当事人维权的有效途径。可以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原始社会时期至今,调解是中国人普遍喜欢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化解矛盾。将此种方式引入在线教育著作权纠纷中,会收到良好效果。
五、结语
在线教育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受到学生、家长、教师的一致好评。它体现了“互联网+教育”的优势,创新了教育模式,提高了教育质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面对日益出现的侵权风险,我们要不断完善立法,找准解决途径,让在线教育扬长避短,稳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