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官院校深化产教融合路径研究
2023-02-08刘宏涛
刘宏涛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高职院校深化产教融合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 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教育和产业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着力点,是解决人才教育供给与产业需求结构性矛盾的发展方向[1]。司法警官院校作为高职院校中的特殊一员,因其面向行业、岗位和就业单位的特殊性,如何确立合理适配的“产教融合”模式,如何踏上深化“产教融合”正确发展路径,已经成为司法警官院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司法警官院校专业设置及产教融合特点分析
司法警官院校专业设置有其特殊性,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为例,主要培养监狱戒毒人民警察、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以及法律服务、安全防范、应急管理等领域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2]。
(一)人文类专业
司法警官院校开设的人文类专业有刑事执行、行政执行、法律事务、司法警务、法律文秘、社区矫正等,主要培养监狱、戒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行政机构的人民警察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其毕业生所面向的就业单位主要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并不在国家产教融合系列文件精神重点围绕的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等产业体系范围之内,定位目标也不在产教融合所涵盖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等重点目标之内。司法警官院校人文类专业所对应的行业和岗位没有加工、生产、制造属性,很难直接对接产业链、创新链,也基本与产业转型升级无关,因此,司法警官院校人文类专业的“产教融合”很难用现有的产教融合模式和方法去套用执行。
(二)理工类专业
司法警官院校开设的理工类专业有安全防范技术、建筑消防技术、司法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技术等,主要培养能够从事中小安防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和运维工作;从事信息安全系统运维、信息安全系统集成与实施、信息安全系统等级保护与风险评估、信息安全技术支持以及监所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运行维护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其毕业生所面向的就业单位主要是相关行业中的各类企业。司法警官院校理工类专业所对应的行业和岗位,在一定程度上合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工程和技术服务属性,“产”的特点较为鲜明,可以在现有的“产教融合”框架下开展相关工作。
二、司法警官院校实施产教融合必要性分析
(一)职业教育发展要求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其发展进程与工业化社会发展同向而行,产生发展的社会背景、人才培养的组织方式、教学内容的选择编排等区别于普通教育,更加强调工作环境、岗位情境下的学习,更加注重从工作岗位、职业需要组织教学内容,这要求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融合,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契合,专业学习与工作岗位结合,探索市场导向的技能形成体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贯穿“双高计划”建设任务的一条主线,探讨高水平高职院校深化产教融合的基本逻辑和现实样态,研究实现路径,对高职院校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3]。
(二)行业企业发展要求
职业教育培养的是专业技能人才,而无论是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安防类相关企业的运转和发展,都需要专业技能人才,专业技能人才带动行业企业发展,行业企业发展推动专业技能人才的发展,两者互相依存。首先,产教融合可以为行业企业提供技能培训和人力资源,提高了一线技能人才的综合素质,从而激发行业企业服务、生产、经营的活力;其次,产教融合可以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研发服务,为相关服务和产业的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提供了技术和理论支撑;最后,能为行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文化和政策环境,有利于行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合作,能够实现学生由学校到工作的无缝对接,拉近了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的距离,减少行业企业再培训所需的人力物力,促进行业企业快速稳健发展。培养出高技能专业性人才是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共识[4]。
(三)司法警官院校人才培养要求
司法警官院校是职业教育中的一员,无论是人文类专业还是理工类专业,其人才培养都直接面向相关的行业和企业,其核心素养、技术、技能的训练都要在相应工作环境和岗位情境下开展,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建立真实工作环境和岗位情境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对于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全面提升人力资源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警官院校也应深入思考,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实施、推进具有司法警官院校特点的产教融合各项工作。
三、司法警官院校产教融合推进路径
(一)调研行业人才需求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新设备、新工艺、新知识、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不断涌现,同一个行业同一个岗位对于从业人员的要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高职院校位于人才培养供给侧,而当前阶段,人才培养供给侧和行业需求侧在对于人才需求的结构、质量、水平上还存在一定程度上不完全适应的问题。司法警官院校应以行业人才需求为导向,扎根行业、深入行业,大力开展司法行政、安全技术等行业对于人才需求的调研工作,充分掌握行业对于从业人员素质、能力结构、职业分工、岗位群的职业能力要求、具体工作任务、核心技能和主流技术等内容。调研对象:调研对象包括监狱、戒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行政机构及安防技术、消防技术、信息安全技术等行业从事研发、制造及技术服务的大型企业。调研的机关单位应不少于5 家,调研的企业数应不少于7 家,调研人员应包含初、中、高至少三个层级。调研方式:调研方式主要为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电话访谈以及文献和网络查询等形式。调研企业适合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交流形式;调研行业协会和机关单位适合采用上访交流形式;调研毕业生,可以用邮寄问卷或电话访谈形式[5]。
(二)明确岗位职责标准
职业院校是面向特定职业培养专业人才的地方,特定职业是职业院校人才去向的汇集地。职业并非是完全抽象不可触摸的,而是由一个个相互关联的具体岗位结成的群体所构成。因此,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职业、脱离岗位来谈职业教育,否则职业教育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司法警官院校在对行业人才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应联合监狱、戒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行政机构及安防技术、消防技术、信息安全技术等领域的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共同确定各专业学生所面向一线关键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岗位标准。岗位职责:岗位是组织为完成某项任务而确立的最小工作单元,通常归属于个人。岗位职责是指一个岗位所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是一个具象化的工作描述。职责是职务与责任的统一,由授权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两部分组成。司法警官院校应紧密联系行业,获取岗位职责的第一手资料,并进行横向对比,纵向整理,划定并明确同类岗位的具体职责。岗位标准:是对在岗人员所规定的工作要求和任职条件,是对不同岗位人员应具有素质的综合要求,是衡量职工是否具备上岗任职资格的依据[6]。司法警官院校应聚焦一线关键岗位,梳理关键岗位的主要工作领域,按照工作领域、对应工作任务、对应职业技能(能力)要求的层次关系,联合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制定岗位工作标准。岗位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时代的变化和技术的变化而变化,其中人文类专业对应的岗位标准要求变化相对较缓,理工类专业对应的岗位要求变化相对较快。因此,司法警官院校人文类专业至少应以3 年为周期,理工类专业以2 年为周期,动态开展岗位标准的制定工作。
(三)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职业院校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和开展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当体现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各要素和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要求,包括专业名称及代码、入学要求、修业年限、职业面向、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实施保障、毕业要求等内容,并附教学进程安排表等[7]。调研行业人才需求,明确岗位职责标准是产教深度融合的前提和基础,而与之相匹配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是实现产教深度融合的工具和抓手。产教融合背景下,高职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坚持专业培养目标对接岗位需求的原则,科学定位专业培养目标与规格。根据岗位职责与能力要求开设课程,按照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相互协调的原则合理设定课程的先后顺序、安排课程讲授的内容,确定课程标准。重构以项目和实践教学为主导的课程体系,规范教学过程的组织、实施[8]。人才培养方案属于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它对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人才培养模式等进行了规定。人才培养方案的目的是更好地培养人才。职业院校要对其中规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运行安排、教学手段等都需要做出明确的要求;同时,还要根据社会、行业、职业、岗位对专业人才的知识需求不断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社会需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9]。
(四)着力推进“三教”改革
人才培养方案只是纲领性的指导文件,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具体实施离不开“教师、教材、教法”这三大要素。司法警官院校在立足司法、服务司法等行业数十年的过程中,虽然形成了一定特色的教师、教材、教法,但在新时期产教融合背景之下,必须要善于求进,勇于革新,大力推进“三教”改革。教师是司法警官院校进行人才培养的主体,也是推进产教融合的第一要素。司法警官院校的应以“双向双融通”为主要途径,校政(企)双方师资互兼互聘;加大培训和引进力度,培养教师的专业能力、实践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建立结构化师资团队,构建“功能整合、结构合理、任务明确”的结构化的师资团队。教材内容上打破学科体系、知识本位的束缚,加强与司法行业行政执法和服务社会工作之间的联系,突出应用性与实践性,关注新标准、新要求、新技术、新规范所带来的学习内容与学习方式的变化。教法方面应普及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等教学方式,广泛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推动司法警官院校司法背景下的课堂教学革命[10]。
(五)建设多效融合实践基地
实践基地是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的战略高地和核心要地,既代表了一个职业院校立足行业的优势和特色,也代表了一个职业院校职业教育体系发展的水平。产教融合背景下,司法警官院校的校内外实践基地不应仅仅只是针对学校学历教育专业课程内容开展实践教学的场所,也不仅仅只是针对专业对应岗位核心技能训练的场所,也应该是校内、校外人员获取X 证书包含技能训练的培训场所,同时场所还可以承担起真实生产、技术服务、社会服务,以及学生和社会人员就业创业的功能,是一个包含产、教、研、创、培多重功能熔融一体的场所。多效融合实践基地建设,需要对实训场所进行统一的规划与布局,加强实训场所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实训场所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打造实训场所的技能衔接性和职业连贯性。具体而言,应当各专业最能体现人才培养核心技能的实训演练、竞技竞赛与社会服务等功能的实训场所以及最具有行业特色和职业特点的实训场所优先布局,专业基础实训场突出布局,在具体排布时,还要注重实训场各实训模块之间的逻辑衔接性[11]。
(六)制定产教融合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产教融合实践基地是实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产教融合推进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个与学校实际情况适配的产教融合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对司法警官院校深化产教融合,推进校企合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反,一个不完善不健全的产教融合管理办法将掣肘和阻碍学校产教融合的发展。司法警官院校的产教融合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选择与专业所面向岗位密切相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基层单位、区域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政校行企共建共享,使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进行生产性实训和顶岗实习,努力提高实践基地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司法警官院校产教融合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要明确基地建设类型、基地遴选条件、基地评估考核等重要方面,同时涵盖基地管理架构、立项和审批流程、合作协议签订、基地资产管理、共研知识产权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具体内容。
(七)促进行校共研成果转化
高职院校除了为行业提供所需的高质量人才之外,也应利用学校的智力资源、人力资源、设备资源、仪器资源、场地资源、市场资源为行业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持,换言之,高职院校和行业之间共同研究课题、开发产品和方案,并将成果进行转化和推广,也是产教融合内容的重要方面。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12]。司法警官院校应联合政府、相关领域龙头企业共同成立研发中心,深入行业内部,挖掘行业痛点、难点问题,系统性、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利用学校的机制体制优势,推动成果转化及成果推广应用,建立起研、培、产、服、化,环环相扣的良性循环,深度嵌入行业、真正融入行业,成为行业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四、结语
产教融合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在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助力地方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等方面一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警官院校作为产教融合中“教”的承载主体,其产教融合开展逻辑来自司法行业迫切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其深化路径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产教融合,需要整合司法行业各级机关单位、相关领域龙头企业的及司法警官院校在技术、规范、要求、文化等方面的诸多要素。在深化产教融合的过程中,基于参与主体在需求与动力方面的差异以及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和资源条件,司法警官院校需要强化自身的类型特征,成为司法职业教育跨界开展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引领司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进一步发挥校内各类资源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巩固发展在现代司法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