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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自由观念与实践构想

2023-02-06秦炳南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孟德斯鸠分权哲理

秦炳南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北京 100083)

自由是哲学永恒不变的话题,也是贯穿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取向。自由是实行法治的目的之一,也是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标准之一。作为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和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在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经济学等领域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译者维尔西尼所言,孟德斯鸠用结构解释的方法把地理、法律、政体形式、宗教和经济统统联系在了一起,把自然科学精神和数学引入到了人文研究中。这一著作对我们重新认识自由概念或许可以提供新的立场和角度。

1 自由是什么?

《论法的精神》在第一编论证法与政体的关系时作者将民众的自由作为比较三种政体的参考因素,从第十一章开始,孟德斯鸠将自由分为两个不同的维度:哲学自由和政治自由,才真正引入了自由和政治自由的概念。“没有一个词比自由的含义更多,并以更多的方式影响人的精神。”[1]

哲理自由指的是个人意志和认知的运用。根据霍布斯的观点,自由意味着从外部约束中解放出来,使个人能够按照自己不受阻碍的意志行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赋予自由的个人是指那些能够按照他们的个人意志采取不受限制的行动的人。这种自由是一种形而上的自由,这种纯粹的自由只能存在于人的意志层面。而我们所追求并为之奋斗的自由则是外在自由,也即政治自由。[2]

政治自由关系到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纽带,它的实现需要公民安全的体验,或者至少需要公民对安全状态的认可。在法律层面,所谓有法可依的社会就是实行法制的社会,以应该与否作为法律规范的内容指该法是良法,而做应该做的,不被逼迫做不应该做的,则指法律是行之有效的,即总结为良法善治的法治社会。在社会实践层面,所谓安全是指受到保护,控制风险在可承受范围之下,而提供保护的恰恰是法律对人与人之间的规约。法律层面的自由强调个人对外界的影响,从而对自身的行为规制;而社会实践层面的自由则强调外界对个人的影响,他人的行为受限而使个人可以获得安全。只有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是法律上自由的,才能保证自己在公民社会层面上是自由的。[3]

2 政治自由与哲理自由的关系

政治自由和哲理自由相互依存,关系密切。政治自由需要建立在哲理自由的基础上,而哲理自由则为政治自由提供了理论和思想支持。只有在政治体制允许人们自由思考和表达观点的情况下,政治自由才能真正保障。

2.1 政治自由以哲理自由为正当性基础

个人拥有行使其自主意志的能力,并被授予公开表达其思想的自由。通过这种方式,自由意志的形而上学方面通过在经验存在的有形领域内不受限制的公众舆论传播而得到体现和体现,从而构成政治领域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孟德斯鸠一再主张,纯粹的自由仅仅作为一个抽象概念而存在——一种脱离实际现实的“哲学状态”。对于人类来说,由于本质上受到必然性的约束,生存需要居住在一个隐喻的“渔网”中,它施加了限制。拥有政治自由仅仅是感觉好像没有渔网存在,但并不是真的没有渔网,渔网既是对鱼的约束,也是鱼的安全保障。[4]

2.2 政治自由是实现哲理自由的唯一手段

另一种观点声称那些表面上体现独立和追求自己欲望的人本质上并不拥有真正的自由。这一观点认为,政治自由超越了仅仅满足个人的异想天开,而是取决于一个人的意志与道德要求相一致的能力。根据这种观点,真正的自由存在于理性之中,接受法律的支配,认识到规定的行为界限,而不是随心所欲地随心所欲。

3 实现政治自由的法律途径

孟德斯鸠坚决反对超越法律界限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观念。他认为,真正的政治自由只有通过遵守健全的法律规范所包含的原则才能得到保证。实质上,孟德斯鸠强调,法律的作用不应该是赋予公民自由本身,而应该是维护和促进自由的实现。[5]

3.1 通过权力分立保障自由

“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1]不仅孟德斯鸠是这样,很多政治思想家都是从权力的攻击性、败坏性特征开始分析权力的。但应该记住的是,导致权力转变成为一种有害力量的东西,与其说在于权力的本性使然,毋宁说在于人性、在于对腐败的敏感性以及不断自我膨胀的贪欲。另外,权力虽然可能被滥用,但权力的存在对自由的维持同样也是必不可少的。

针对“分权”,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孟德斯鸠与其之前以洛克为代表的现代分权学说不同,后者是以立法权为基础和中心,再划分出万民法层面(对外权)和国内法层面的执行权,继而生成对执行权的裁判权。[6]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是始于权力本身的,根据权力的需要设立职位,然后挑选合适的人去相应的职位。在孟德斯鸠的理论中,互相攻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相互攻击实际上是处于三个岗位上的人因为“事物的必然运动”——为了夺取权力或者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引发的。而孟德斯鸠利用了这种现象,通过三者不断碰撞,对比出不符合三者平均水平的或者不符合其岗位需求的现任“职员”然后进行替换,来保持三种权利的动态平衡。而在洛克的理论中,通过三者互相碰撞钳制,让三个权力的控制范围动态保持在契约签订时所划定的范围内就是其根本目的。

3.2 通过阶级划分实现权力分立

孟德斯鸠倾向于认为一个强大的中间阶级才能真正有效地制约统治者的权力即权力的真正制约来自阶级的分权。以权力制约真正坚实的社会基础并非来自单个个人,而是来自单个个人构成的特定的团体。因为单个个体凭其实力是无法与强大的权力相抗衡的。故个体权利对权力制约的实现乃是社会团体的普遍建立以及中间阶层的形成。社会学家普遍认为金字塔的等级结构不具有稳定性,而真正较为稳定的工商社会的标志乃是中间阶级的崛起形成一个橄榄球形等级结构。阶级分权有助于权力制约的实现,有助于自由与秩序的实现,这也充分证明了人类的分层性、集团性、与等级性。而这些因素构成社会秩序的客观基础。因此,阶级之分权乃是民主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实际上,孟德斯鸠对政体的选择主要不在形式,而在是否符合法治的精神是否有利于实现自由与法治的结合,法治孟德斯鸠的政体思想的精神内核。[7]

4 结语

虽然在《论法的精神》中“自由”并没有占据很大篇幅,但作者对自由的论证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目的性,站在哲学、法学、社会学、政治经济学等多个角度,通过经验的,实证的方法强化自己的论点。孟德斯鸠表现出对自由的坚定不移的追求,无论是对人性的考虑还是对被奴役者的困境的考虑。他认识到自由是构建法律体系的首要目标,因此在后来的学者中被公认为自由法学的杰出代表。孟德斯鸠坚定地认为,保护自由是法律的首要目的。因此,要理解和有效地运用法律,就必须全面理解法律原则与自由的内在价值之间的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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