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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网络伦理失范问题及纾解路径

2023-02-02庞海燕

国际公关 2023年23期
关键词:大数据道德

摘要:大数据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特别是网络伦理失范问题。网络社会中出现的伦理失范现象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道德约束等进行解决。本文从哲学层面分析网络伦理失范问题,以解决技术异化以及大数据应用主体缺失问题。研究大数据时代网络伦理失范问题与治理,能够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促进大数据时代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伦理;失范问题;道德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存储量直线上升,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网络技术大大提高了生产力,促进了人类思维方式的变革,产生新的思维方式。然而,网络技术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暗含网络安全问题,大数据发展带来严峻的网络伦理挑战。

一、网络伦理失范的道德问题

(一)个人隐私信息被侵犯

个人的数据信息蕴含巨大价值。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企业在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分析用户的潜在需求,针对性投放服务和产品,人因此成为数据控制者的重点监视对象。“随着互联网企业越来越重视挖掘对数据价值的探索,它将形成一种从用户数据中获取商业利益的趋势,从而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个人隐私。”[1]

由于新媒体具有交互性、个性化、即时性等特点,个人隐私信息容易被他人窃取利用。“根据美国国家消费者报道研究中心的估計,有480万人用Facebook告诉大家每天要去哪里,这对小偷来说是种很有用的线索,还有470万人‘赞Facebook平台上某个有关健康状况或者治疗的页面,这些信息可能被保险员利用。”[2]许多喜欢在社交媒体上记录生活的用户,无形中暴露了自己和家人朋友的行踪、照片等个人信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提高,个人信息经常被以一种更加快速、更加隐蔽的方式窃取、传播,甚至被侵害,更有人利用这些数据进行犯罪,敲诈勒索、恶意的 “人肉”和其他犯罪现象时有发生。正如美国马萨诸塞州参议员爱德华·马基所说:“我们必须认识到,在虚拟社会里也会有真实的伤害。”[3]

(二)网络游荡式广告增多

大数据时代助推了网络广告的飞速发展。在互联网网站上,网络广告日益增多,网络游荡式广告也应运而生,它能够更有效、更快捷地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增加交易量。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受限较少,导致网络游荡式广告日益增多。而网络游荡式广告的增多也带来虚假广告数量增多的问题,原因在于网络游荡式广告的发布程序不规范,缺乏监管,发布主体带有隐匿性和虚拟性,难以界定发布主体,难以对虚假广告以及违法广告追责。利用游荡式广告发布虚假信息是极不诚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违背了社会良好风气和社会秩序。

(三)人际关系淡薄

人际关系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交往关系的总称,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等。大数据时代极大地推动了人们生活方式的变革,改变了人们的交际方式。在网络时代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在微信、QQ、微博等社交媒体上与家人朋友甚至素不相识的人进行沟通交流。然而,人们沉浸于网络环境中的交往,却 “忽视了现实社会中的人际情感交往,导致两重世界的出现,造成了现实世界中的人际交往关系疏离以及人际情感冷漠”,[4]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紧张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在网络上与他人聊得热火朝天,在现实社会中却不懂怎么与他人沟通交流,甚至直接拒绝人际交往,把自己封闭在自己的世界里面,导致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日益减少。交往方式的数字化转向,一方面,给人类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只顾低头玩手机的 “低头族”越来越多,他们将那些原本跟家人朋友面对面交流沟通的时间贡献给了手中的方寸屏幕,沉迷在网络世界里。

二、对网络失范问题的哲学思考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在网络世界里,人们逐渐形成了一种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生活和生产模式。因此,从哲学层面思考和建构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网络社会伦理准则,可为治理网络伦理失范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一)对大数据技术异化的思考

所谓 “技术异化”,是指人们通过技术实践创造出来的对象物最终成为与人自身相对立的、异己的力量。人们创造和使用技术的目的是造福人类,但技术给人类带来便利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技术异化的主观原因是人类自身认识水平的限制,客观原因是技术的自然属性问题。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处在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之中。如果采用片面孤立的角度看待世界,就会阻碍我们发现自然规律,从而可能造成技术异化。大数据背景下的技术异化加剧了人与技术的矛盾。一方面,网络技术产生于人,但人却难以掌控技术的发展,导致人类的私人领域被严重侵犯,人的自由权利也随之丧失;另一方面,人在信息技术的控制下,丧失了主体性与选择权。在利益的诱导下,人类进行着无限度的技术实践活动。大数据物化人,把人作为死板的数据来分析,那么人就被迫成为技术发展要求的工具。而如果完全由大数据技术来决定我们的生活方式,那么我们的价值和尊严就无从谈起。这有悖于马克思所说的 “人自由而全面发展”,马克思明确指出:人具有意识,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能在实践的基础上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技术异化,对于人类来说是一场灾难。

(二)网络主体道德责任意识的缺失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促进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变革,推动了社会的快速发展,但其商业价值属性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游荡式广告泛滥、人际关系淡薄等网络伦理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是网络主体的问题,即主体异化而产生的道德问题。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网络主体逐步被异化而丧失道德责任意识,导致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频频发生。在现实社会中,受社会伦理、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人们具有明确的道德责任,需要对自己的日常行为举止负责。然而,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性导致难以对它进行监督和控制。因此,现实社会素质高的人进入网络社会中可能会变成素质低下的人。在利益的诱导下,网络主体发生异化,出现有损道德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网络技术产生于人,人是网络技术的主体,而不是技术本身。而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和智能化设备的普及,作为网络主体的人被异化和弱化,具体表现为数据掌控者为了谋取利益,将人作为死板的数据来分析,使网络用户丧失自主选择权。

(三)对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思考

大数据时代,网络技术所具有的独特性,将人与人的关系转变为 “虚拟人”与 “现实人”的关系;将人与社会的关系转变为 “虚拟人”与现实社会的关系。

第一,“虚拟人”与 “现实人”的关系具有主体性的特征。从客观角度来看,“虚拟人”与 “现实人”实际上是同一个主体,只是处于不同的环境,表现的行为有时会不同。一些人在现实生活中善良正直,但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可能会针对某些事情发表极端观点,随意污蔑他人。这是因为 “现实人”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表言论,其行为受到制度、道德等约束,不能任意而为,然而,在虚拟的网络社会里,“虚拟人”的行为受到的约束少,就会表现出随意性、隐蔽性等特点。第二,“虚拟人”与现实社会的关系表明,“现实人”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行为会对网络社会产生影响,而 “虚拟人”在网络社会中的行为也会对现实社会产生影响。

三、大数据时代网络伦理失范的纾解路径

正确应对大数据时代带来的网络伦理失范问题,对促进大数据向善发展至关重要。网络伦理失范的治理仅靠个人或单方面发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技术、社会、制度等各方面互相配合,优化互联网技术的开发与设计,培养主体的道德意识,加快健全网络伦理制度体系,以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优化互联网技术设计

“人的每種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5]大数据理应向善发展,但其发展却颠倒了人与数据的主客体关系,导致人的异化,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技术设计的缺陷。大数据时代,网络技术的设计以利益为导向,部分技术掌控者和利益获得者冲破道德底线,滥用技术导致网络主体的隐私信息泄露。因此,要优化互联网技术的设计,在技术设计层面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以技术内部的伦理规范强制性克服数据隐私泄露的壁垒”。[6]构建网络伦理规范,需要不断加强对网络用户的隐私信息保护,在互联网技术设计层面设置保密原则,对于涉及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要坚决采取保密措施。

互联网技术蕴含的伦理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伦理问题。“是人,而不是技术,必须成为价值的最终根源;是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生产的最大化,成为所有发展的标准。”[7]互联网技术的设计应以满足人的需要为价值取向,而不是为了追求利益去侵犯个人隐私权,异化人的主体性地位。

(二)培养道德自律意识,强化 “软约束力”

提高数据信息的保密性和真实性,需要培养道德自律意识,从数据信息的源头抓起,减少个人隐私信息的发布与传播。“网络是一个极度依赖民间规范的系统,外在强制性规范往往难以奏效,传播主体的自律变得尤为重要”。[8]数据信息开发和传播主体要自觉遵守并践行道德底线,经受住利益的诱惑,不随意发布和传播个人隐私信息。道德规范需要人们积极践行,才能发挥最大作用。数据信息掌控者具备较强的道德意识、遵守道德规范,有助于提升建立起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屏障。大数据时代给我们带来了海量的数据信息,人们也应培养道德自律意识,不断提高信息真假的辨别能力和信息保护能力。

(三)健全网络伦理法律制度,强化 “硬约束力”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9]法律制度的缺失严重阻碍了大数据的向善发展。因此,要根据大数据技术发展的特点,适时完善网络伦理准则与管理制度,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加快健全网络伦理法律制度。

第一,制定和完善大数据时代网络伦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大数据的向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应对网络伦理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等法规,但还远远跟不上大数据的发展速度。因此,需要立法部门加快大数据技术的立法进程,强化法律的硬约束力。第二,细化网络伦理法律制度层面的实施规则,明确大数据技术的设计者、应用者、使用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大数据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完善责任体系,保护网络用户的数据信息安全。第三,加强监督,建立协同治理体系。政府、社会、公众等网络伦理治理主体通力协作,以 “良法”促 “善治”。其中,政府应发挥治理主体的领导作用,制定并实施治理的法规政策;社会治理主体要及时优化大数据技术设计,防止大数据的恶性发展;公众治理主体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在网络环境里发现伦理问题及时反馈,监督相关法律的实施。

四、结束语

大数据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人们的生活、生产和思维方式都产生深刻影响,并使原有的伦理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网络上出现了伦理失范问题。本文以对大数据时代出现的个人隐私信息被侵犯、人际关系淡薄、网络游荡式广告增多等网络伦理失范问题的分析为基础,从哲学层面思考出现网络失范问题的原因,探讨应对网络失范问题的纾解路径。大数据时代的网络伦理治理仅依靠单方面的努力是难以实现的,它需要政府、社会、公众等网络伦理治理主体通力协作,以推动大数据技术向善发展。

参考文献:

[1] 闫晓丽.大数据分析与个人隐私保护[J].中国信息安全, 2014(03):105-107.

[2] 王树义,朱娜.移动社交媒体用户隐私保护对策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3,36(07):36-40.

[3] 关友杏.网络道德失范与网络伦理的构建[J].学术交流, 2006(04):15-19.

[4] 史婷婷.论儒家伦理对网络失范的疏解[J].兰州学刊,2010(03): 9-11+8.

[5]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

[6] 冯永刚,席宇晴.人工智能的伦理风险及其规制[J].河北学刊,2023,43(03):60-68.

[7] 刘永富.也谈哲学价值论研究的人学基础:与赖金良先生商榷[J].教学与研究,2005(10):57-61.

[8] 汤怡.网络传播视域下的伦理失范与道德规制[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63(02):234-238.

[9] 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1994:3.

作者简介: 庞海燕,女,汉族,广西玉林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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