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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的“翻身仗”

2023-02-01法人李韵石

法人 2023年1期
关键词:破产法重整债权人

《法人》全媒体记者 李韵石

编者按: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企业法治建设持续发展。对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对有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破产重组,为推动依法合规治企提供指导和借鉴。本刊邀请法学专家、法律学者、专业律师等,针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企业法治建设与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破产重整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是一个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促进国有企业脱困、化解过剩产能、服务供给侧改革的创新案例。本案充分发挥金融债权人的积极作用,改变了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人经常与地方政府、破产企业利益冲突的紧张局势,形成了各方合力推进重整的新局面。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重庆钢铁”)前身是1890 年清朝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的汉阳铁厂,是近代民族工业的摇篮,曾支持抗战和新中国建设。重庆钢铁是重庆市的钢铁龙头企业,注册资本44 亿元,实际控制人是重庆市国资委。该企业为A+H 股上市公司,约有中小股民17 万,员工8000 余名。

重庆钢铁自2010 年起经营困难,之后又受钢铁市场低迷、产能过剩以及重庆钢铁产品结构与目标市场需求错配等不利因素影响,出现经营和债务危机。2015 年至2016 年累计亏损238 亿元,还有潜在资产损失约100 亿元,资产负债率114.6%,实际净资产负153 亿元,严重资不抵债,被上交所以连续两年亏损为由处以“退市风险警示”。2017 年7 月3 日,重庆钢铁进入司法重整程序;11 月20 日,重庆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12 月29 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据2017 年年度报告显示,通过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其2017 年度获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 亿元,已实现扭亏为盈。

重庆钢铁分六步实现重整目标:第一步,四源合基金和重庆战略新兴基金共同出资设立重庆长寿钢铁有限公司作为重组方参与重整,四源合基金出资30亿元,战略新兴基金出资10 亿元;第二步,长寿钢铁以40 亿元购买重庆钢铁资产,有条件受让重钢集团持有的重庆钢铁21 亿股股票,成为持股23.5%的第一大股东;第三步,重钢集团以30 亿元购买重庆钢铁的低效和无效资产;第四步,最大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提供35 亿元贷款支持;第五步,重庆钢铁获得105 亿元,支付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小额债权和税费等有限债权;第六步,每个普通债权人超过50 万元的债权部分,以每100 元分得约16 股重庆钢铁A 股股票(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价格按3.68 元/股计算。最终在重整后,平台公司重庆长寿钢铁持有重庆钢铁23.5%的股权,成为实际控制人。

【专家点评】

刘曦雨

有一种力量叫“重整程序”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同类别的债权人分别讨论表决通过重组草案。重庆钢铁正是针对不同的债权人依法制定重整草案,并在39 天内执行完毕,大大提高了债务清偿率,并实现了扭亏转盈。重庆钢铁为解决债务危机,顺利完成重组。其一,通过出售资产与转让股份的方式引入长寿钢铁,重庆钢铁的大股东由重钢集团变为长寿钢铁,并获取40 亿元的资金支持,新的管理团队与巨额资金为重庆钢铁注入了新的活力。其二,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重庆钢铁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后,再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清偿普通债权人,缓解债务压力。其三,重庆钢铁通过出售资产或是贷款等方式获取现金主要用于清偿职工债权,保障职工权益,维护了企业与社会的稳定。

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保护重要性

重庆钢铁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从根本上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的典型案例。该案因系目前全国涉及资产及债务规模最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整、首例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挂牌交易的“A+H”股上市公司重整、首家钢铁行业上市公司重整,而被认为属于“特别重大且无先例”。该案中,人民法院发挥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找准企业“病因”并“对症下药”,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企业低效无效资产,引入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利用资本市场配合企业重组,实现了企业治理结构、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工艺流程、管理制度等的全面优化。另外,人民法院在准确把握破产法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积极作为,协同创新,促成了重整程序中上交所首次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联交所首次对召开类别股东大会进行豁免、第三方担保问题成功并案解决,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上市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破产重整制度自2007 年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以来,即成为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法律制度,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推动结构性改革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债务人重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破产重整制度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很强的社会价值,对金融债权人利益加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债权人对于财务困难企业来说居于重要地位。债权人与股东都是企业经营资金的提供者,而对于很多大型上市企业,金融债权人提供了比其他单一股东更多的资金。企业正常经营或盈利状况良好时,股东可以通过分红获得超额利润,而对金融债权人来说,无论企业利润如何巨大,也仅能按时收回本金利息;而当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债权人成为事实上的最大受害人,因此理应成为事实上的剩余索取者,参与对企业的最终支配权和控制权。

对金融债权人来说,破产重整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破产清算中受偿的金额。因此,金融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保护金融债权人利益不仅对破产重整的成功具有重要意义,还体现了法律公平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原则。

如何避免企业逃废债

破产重整制度设置的初衷,正如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所规定的,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部分企业却利用破产重整计划的推行借机逃避债务,甚至其破产重整的根本目的就是趁机转移资产,拖延破产清算。这严重影响了破产重整程序的实施,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

现行企业破产法虽然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但对于可撤销破产行为与无效破产行为,只是列举性地规定了范围,并没有概括规定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相关司法解释也不足,在实践中缺乏可借鉴的认定标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的内容仅仅立足于约束银行方面的行为,而没有同时约束与银行发生法律关系的其他主体。

事实上,金融业作为经营信用和风险的主体,涉及当今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金融法律法规在约束金融企业自身的同时,必须对与金融业往来的客户进行有效约束。目前,反逃废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金融债权人保护力度不大。一些法律法规对严惩逃废债责任人、保全金融债权、维护金融企业利益方面还存在诸多欠缺。企业破产法原本立法目的在于对债权人难以通过通常方式实现的债权,以债务人破产的方式消灭债务。但从我国实施企业破产法的情况来看,结果不容乐观。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还债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进行惩处没有规定具体处罚标准,往往被破产企业人员钻了空子。企业破产法也未对清算组的监督制约作出明确规定,往往造成清算组权力过大,从而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予以解除的规定也存在不妥之处,实践中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容易受损。

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大型企业的主要资金提供方,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常常是债权数额最大的债权人。破产重整程序直接关系到金融债权人的保护,进而影响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应注重确认、保护以及规范金融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权益。

企业需具备重整能力

司法重整不是万金油,并不能使每一个困难企业恢复生机。重庆钢铁之所以能通过司法重整实现“凤凰涅槃”,关键在于企业本身的重整价值。

首先,重庆钢铁拥有独特的区位和市场优势。虽然全国钢铁行业整体上产能过剩,但重庆及西南地区是钢铁净流入地区,而且流入量较大。2016 年,西南地区钢铁净缺口约5000 万吨,其中重庆地区钢铁净缺口约1308 万吨,市场需求旺盛,重整具有市场前景。其次,重庆钢铁有悠久的历史沉淀与营运价值。作为一家百年老企业,它不仅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而且在国家推进钢铁行业去产能的大背景下,重庆钢铁拥有800万吨产能指标,成为有价值的重要资源,企业具有重整的营运价值。另外,由于我国具有较为严格的上市审批制度,上市公司具有不可替代的壳价值。重庆钢铁作为一家“A+H”股上市公司,其这一壳资源对于战略投资人极具吸引力。本案中,债权人申请对重庆钢铁进行重整后,人民法院对其是否具有重整价值进行了审查与研究,分析了重庆钢铁陷入资不抵债的原因,作出了通过重整实现公司重生的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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