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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性科技力量与社会创新力量融合:美国和德国的经验及启示

2023-01-30夏星灿

创新科技 2023年1期
关键词:资助力量设施

陈 强,夏星灿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2)

1 引言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新形势下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需要健全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并强调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和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要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和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2022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意见》,提出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优化协同攻关机制,完善新型举国体制[1]。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都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2]。关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部分学者认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是以国家战略为导向、由国家支持,是国家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科技力量的集合与协同[3];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是多方主体协同合作的科技力量网络[4];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新型组织模式是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体系化、协同式、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活动[5]。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需要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推进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6]。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共同参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从其组织属性出发可分为政府牵头的建制性科技力量和社会自发形成的社会创新力量。推动建制性科技力量和社会创新力量的结合,尤其注重提升社会创新力量的创新积极性,有利于加快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有利于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科技创新体系。

建制性科技力量由4部分组成:一是国家主导的国家实验室体系。国家实验室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一种重要组织形态,其核心特征是战略导向、综合集成、前瞻引领、不可替代[7];在研究方向、领域和项目布置方面,要体现国家意志[8]。二是政府财政支持下的高校体系及国家科研机构体系。高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主要目标,发挥教育资源优势,培养优秀人才,同时发挥多学科优势,进行原始创新和基础研究,产出创新成果;国家科研机构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为代表,坚持“四个面向”,致力于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解决国家重大科技问题。三是政府、高校或科研机构牵头的新型研发机构。其与企业合作,聚焦于产业经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是国有企业。其借助深厚的科技资源优势,钻研“卡脖子”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社会创新力量主要指科技领军企业以及企业主导的新型研发机构,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聚焦于产业发展,在加快关键技术突破和促进技术快速成熟、迭代升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国的国家创新战略均有“要确立企业为创新主体”的关键论述。而新型研发机构是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9]。新型研发机构的优势表现为:知识双向流动、合作稳定、实行一体化运行等[10]。

近年来,高技术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迅速,社会公众的创新参与程度显著提高,创新热情高涨,已成为重要的社会创新力量(见图1)。

图1 2015—2020年企业R&D经费支出情况

2020年,企业R&D经费支出在全国R&D经费支出中占比超过77%。社会创新力量既有能力参与国家项目,同时也有一定诉求。根据课题组调研的上海市“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产学研需求问卷数据(见图2),可以看到:接受问卷调查的上海市“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中,超过80%的中小企业有产学研合作需求,其中33%的企业对合作对象有明确需求,并且部分企业希望获得技术支持,如科研设施、技术人员等资源;但从企业的实际合作情况来看,25%的企业并没有合作项目,仅有一个合作项目的企业占比将近40%。这表明,尽管企业有合作需要,但开展合作存在困难。

目前,国家正在加快组建国家实验室和重组国家实验室体系。社会创新力量的参与有助于突破国家实验室体制的局限,释放创新活力;同时,为促进地区产业经济发展,各地区提出打造创新集群,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打造创新高地和产业集聚区。为促进我国建制性科技力量和社会创新力量融合,本文将从两方面进行研究(见图3):一是总结美国和德国建制性科技力量和社会创新力量的结合模式和主要特点;二是研究在策动社会创新力量方面,建制性科技力量如何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将自身创新资源集聚并发挥优势赋能社会创新力量,主要包括重大科研设施开放机制、重大项目合作参与机制、数据开放共享机制等,以期提高社会创新力量参与国家重大战略的积极性。

2 典型模式

2.1 美国:支持社会创新力量参与的国家实验室GOCO模式

美国国家实验室是美国联邦政府在特定时期,根据国家战略导向,建立的一批肩负“国家使命”的科研机构。美国国家实验室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主要隶属于联邦各个部委。按照运营管理方式,分为国有国营GOGO(Government-Owned,Government-Operated)与国有民营GOCO(Government-Owned,Contractor-Operated)两类。实行GOGO模式的国家实验室由联邦各部门直接管理,此类国家实验室完全是国家性质的科研机构,主要集中于国家公益性或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领域。这些领域投入巨大,且难有较大的经济价值,但却具有国家战略意义和社会价值。实行GOCO模式的国家实验室也被称为联邦资助的研发中心(FFRDCs,Federally Funde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s),政府不直接参与管理,而是将运营权委托给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非营利机构。这类国家实验室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既符合国家战略需要又贴近市场,具有一定的产业经济价值。目前,美国国家实验室中有42家FFRDCs,其中22家由非营利机构进行管理,15家由大学管理,5家由企业管理。

由表1可知,2020年,企业管理的FFRDCs从联邦政府获得的R&D经费占联邦政府资助FFRDCs全部R&D经费的39%,表明这5家FFRDCs在执行美国国家战略任务中占据显著位置。其中,美国能源部下属的17家国家实验室,有16家属于GOCO模式。美国能源部对FFRDCs的管理模式为我国社会创新力量参与国家实验室体系建设提供了思路。

表1 联邦资助的研发支出中不同类型FFRDCs占比情况

2.1.1 GOCO模式特点。除了由企业负责运营外,美国能源部下属的国家实验室GOCO模式在深化与社会创新力量融合方面还有以下特点。

第一,政府长期稳定支持和规制保障。美国《联邦采购条例》规定,GOCO国家实验室70%的研发资金由联邦政府提供,能源部与运营机构签订合同的时限一般在五年以上[11];同时也要求国家实验室具有明确的使命和任务、专业的指导能力,能够保证对战略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以此确保GOCO国家实验室合作的长期性和研发经费的稳定性。《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规定,国家实验室必须主动将科研成果转移到产业部门,并将技术转移作为考核国家实验室科研人员绩效的重要指标;年预算在2 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家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的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

第二,M&O合同的特殊权限。M&O合同(管理和运营合同)源于二战时期的曼哈顿计划,通过《原子能法案》的立法保障,允许承包商获得超越普通合同范畴,更为敏感的数据、人才、设施等资源的访问与使用权限;同时规定不能和私营部门竞争联邦研发合同,并且承包商运营实验室必须成立专门的公司实体,保证其中立性和独立性[12]。在M&O合同框架下,联邦政府可以更大程度利用企业的管理经验和灵活性来完成战略研发任务,企业也可以借助政府的特别支持以吸引和留住高级人才。

2.1.2 GOCO模式的管理机制。美国政府管理部门建立起对GOCO国家实验室的链式监督管理机制,实验室运营机构具备较高的自主性,具体如图4所示。

图4 GOCO模式的组织图

在链式监督管理机制下[13],部长办公室、项目办公室、职能办公室、现场办公室与合同官员分工协作。部长办公室代表联邦政府部门负责实验室的监督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资金支持和指导;职能办公室与上下游办公室以及专家小组进行交流合作,协调和解决项目管理问题[14];现场办公室与运营主体最为接近,代表项目办公室监督实验室运营、整合平衡合同要求和风险;合同官员与现场办公室参与到项目中,根据情况对上级进行反馈,实时监测实验室绩效,确保战略计划的顺利进行;企业评估办公室对项目进度进行评估反馈,保证联邦政府部门对实验室的项目控制和监督管理;社会创新力量作为合作伙伴,与实验室政策办公室协商制定战略计划以及考核标准,全程独立自主地开展科研活动,通过与现场办公室等机构的沟通,推动项目进程。

在美国实验室GOCO模式中,社会创新力量通过政策的稳定支持、M&O合同的特殊权限和链式管理等获得建制性科技力量的科技资源和专业指导。这一方面有助于项目完成,另一方面有助于社会创新力量研发能力的提升。

2.2 德国:自由竞争,以社会创新力量为核心的创新集群

德国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中,一直把社会创新力量放在核心位置。德国全社会研发投入2/3来自企业界,中小企业更是在创新发展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鉴于单个企业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有限,德国政府积极开展以企业为核心的创新集群策动,从战略层面为社会创新力量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提供方向,并通过自由竞争提高集群创新竞争力(见图5)。

图5 德国创新集群

2.2.1 顶层设计:规划社会创新力量的创新方向。一是战略规划。德国的战略规划具有较强连续性。2006年,德国出台《德国高科技战略》,在17个重点领域加大资金投入,引导中小企业合作开展创新活动;2010年,《高科技战略》聚焦于5个重点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强调发展产业集群;2014年,《新高科技战略—为德国而创新》继续围绕多元协同和中小企业创新等要素提出行动计划;2018年,出台《高科技战略2025》,加大促进科研创新的力度,就产业界和科学界的研究方向提供战略规划。

二是专项计划。联邦教育与研究部推出中小企业创新计划(KMU-innovativ),支持生物技术、医疗、信息和通信技术等10个领域的中小企业前沿技术创新[15],这些领域清晰体现了政府的战略目标。同时,实施中小企业创新集中计划(ZIM计划),推动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参与科研项目。该计划的支持对象包括中小企业和其合作的研究机构[16],项目选择上在突出国家战略目标的同时,还具有企业选择的开放性。此外,联邦政府推出了“研究奖金”以鼓励合作研发,研究奖金为参与合作的研究机构提供资助,额度最多为合同总经费的25%。专项计划和研究奖金表明德国政府希望社会创新力量积极参与面向战略需求的研究项目。

2.2.2 创新集群:提升社会创新力量的创新能力。20世纪,德国联邦政府意识到生物领域的落后境况后,推出了国家集群计划——生物区域计划(BioRegio),鼓励并资助建制性科技力量和社会创新力量合作开展研发活动,打造创新集群。在提高创新集群创新能力和激发社会创新力量创新活力中,德国的集群发展有以下特点。

一是自由竞争的竞赛机制。德国政府通过连续的竞赛机制,如2007年的“尖端集群”竞赛、2010年的“领先集群竞争”和2014年的“走向集群”计划等,向优胜集群提供国家资助,提升创新集群的整体凝聚力,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先进创新集群,以对标更高层次的国家重大战略科技项目。同时,在大学与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中引入“高等院校和企业间的技术转移”竞争机制,在德国科学基金会(Deutsche Forschungsgemeinschaft,DFG)的资助下推出知识转移项目、三边转移项目和转移HAW/FH PLUS项目,支持大学和科研机构就向企业转让技术展开竞争。这些竞赛机制一方面强化了创新集群内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增强了互信;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创新集群的创新竞争力。

二是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德国创新集群内活跃着一批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如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其作为集群创新主体之间的“桥梁”,服务于技术创新过程的各个阶段,提供全方位服务;德国工业研究协会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服务;德国商会提供市场信息、法律及人力资源服务,并搭建同行交流平台;金融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降低企业的研发风险;培训机构注重提升中小企业管理能力;等等。这些机构和组织为创新集群内各创新主体牵线搭桥,推动形成了功能完备、关系紧密、具有韧性的创新网络。

3 经验归纳

美国和德国在推动建制性科技力量和社会创新力量结合的过程中,都注重提升社会创新力量的创新水平和创新参与度。主要聚焦于促进建制性科技力量的创新资源,包括重大科研设施和数据资源等主动面向社会创新力量开放;开展科技项目专项计划,提高社会创新力量的创新能力。借鉴美国和德国社会创新力量策动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有助于我国建立社会创新力量广泛参与的协同攻关机制。

3.1 重大科研设施开放机制

重大科研设施对于我国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提高社会创新力量对科研设施的利用率,有助于社会创新力量参与我国重大战略项目。2017年,我国发布《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建立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但目前仍存在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设施面向社会不完全开放、共享理念不深入等问题[17]。借鉴德国和美国的科研设施共享办法,有助于完善我国重大科研设施共享机制。

3.1.1 德国:建章立制、试点落实。欧盟和德国在不同层面的统一协调促进了德国科研设施的开放共享。欧盟搭建重大科研设施基本框架,德国试点落实,细化开放共享内容(见图6)。

图6 欧盟—德国重大科研设施开放共享框架

①欧盟层面。关于重大科研设施建设,一方面,欧盟发布《研究基础设施路线图》,统筹规划欧盟各国的重大科研设施建设,描述了科研基础设施的全生命周期,强化产业经济相关的科研设施的服务,促进与企业的长期合作;另一方面,欧洲结构与投资基金、欧洲投资银行共同通过的框架研究计划——《“地平线2020”条例》为科研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在重大科研设施共享方面,欧盟发布《“地平线 2020”条例》,阐述了“打造面向欧洲乃至其他地区的科研人员开放共享的世界级的科研基础设施”的职能定位[18]。2016年,欧盟发布的《欧盟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章程》基本搭建了欧盟的科研基础设施共享框架。文件介绍了开放共享的基本形式以及9项基本原则、12项行为指南、3类共享模式。其中,共享模式包括:①卓越共享模式(Excellencedriven Access),通过同行评审评估科学研究价值;②市场共享模式(Market-driven Access),签订含有共享费用的用户协议;③大众共享模式(Wide Access),面向大众提供科研数据和数字化服务[19]。此外,科研设施主管部门通过发布科研设施分布地图、免费共享等措施推动设施的开放共享[18]。

②德国层面,建设方面,德国联邦教育和研究部根据欧盟路线图制定适合德国国情的《研究基础设施路线图》,详细介绍了德国重大科研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明确了重点设施项目建设方向。共享方面,建立在德国的欧盟联合研究中心基于两种共享模式进行试点工作:一是关联共享模式(Relevance-driven Access),适用于科学研究或经济相关的科研基础设施的开放共享,主要有项目征集和同行评议等方式,针对高校、科研机构和中小企业。科研设施单位收取一定费用,但费用支付方式灵活,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二是市场共享模式(Market-driven Access),主要针对企业,支付运行费用进行共享[20]。此外,德国科学基金会通过制定科研设施资助计划和发布《欧洲研究设施基本要求》,明确设施建设管理要求和对外开放模式[21]。

3.1.2 美国:分类共享的“用户设施”。美国开放共享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一般被称为“用户设施”(User Facility)。1989年,美国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案提出,将技术转移作为国家实验室的本职任务,将用户设施作为主要的技术转移平台。以美国能源部科学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SC)管理的用户设施为例,SC专门设立用户设施委员会、用户设施工作组来负责用户设施的管理工作。用户设施的审批和共享流程如图7所示。

图7 美国用户设施审批和共享流程

在用户设施审批阶段,SC提交某科研设施成为用户设施的提案,内容包括:成为用户设施的原因和必要性、潜在用户的选择流程和标准、收费标准和设施的科研能力等[21]。之后,由用户设施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即作为用户设施向全世界用户开放。

在用户设施共享阶段,用户提交独立或合作研究提案,SC定期监督,咨询委员会通过基于绩效的同行评审为提案分配设施时间。用户设施的共享原则基于两点:一是用户类型,分为普通用户和合同用户。普通用户申请需要经过同行评审,根据用户需要分配使用时间,此类用户需要支付基本的设施运行费用,为用户设施带来额外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合同用户本身有合同时间,还可以基于个案具体协商,能稳定获得一定比例的使用时间[22]。二是研究结果公开性。由于国家实验室在经济和基础研究领域与社会创新力量合作需求扩大,美国能源部制定了两种特殊协议,即公有协议和私有协议。公有协议用户公开研究结果,可以提高项目的优先级,根据协议基本不收取费用,且使用时间可以延长,有助于实验室开展公益性科研创新;私有协议用户有偿使用用户设施,且使用时间受到协议严格限制。最后,咨询委员会签订用户设施协议,内容包括:协议类型;收费标准;实验过程中人员、数据等科技资源需求和具体时间安排;通过专业的设施使用培训,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安全地进行研究工作;等等。此外,建立用户社区作为用户交流合作平台,研究结束后进行问卷调查,用户满意度作为用户设施共享绩效评价指标。

综上所述,美国通过《联邦采购条例》规定科研设施共享原则:避免设施使用造成的不公平性、合同履行必须最大限度利用科研设施、保证科研设施的开放利用等;德国同样成立协调委员会,制定申请评估准则、收费标准,协调设施的开放共享。美国和德国从政策制定的宏观管理层出发,结合共享服务和用户评价,打造了三层共享开放体系[23]。

3.2 重大项目合作参与机制

有学者在企业参与国家项目意愿度调研中发现,部分企业不愿意参与的原因有:参与手续繁杂、知识产权不明确、技术资格不达标等[24]。研究美国的SBIR/STTR计划、欧盟的Eurostars计划、德国的KMU-innovativ计划等,有助于探讨我国社会创新力量如何参与国家项目。

一是美国的SBIR/STTR计划。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推出SBIR/STTR计划(小型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和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Program”),支持美国中小企业参与联邦项目,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SBIR计划要求预算超1亿美元的联邦机构每年将研发预算的3.2%用于中小企业创新,目前已有11个联邦机构参与该计划;STTR计划作为补充,要求机构再将0.45%的研发预算用于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25]。

多阶段资助流程和完善的服务措施是SBIR计划的主要特点。不同机构对于各阶段的资助标准也不同,图8是以NASA为例的说明示意图。

图8 SBIR计划多阶段资助流程——以NASA为例

SBIR计划主要分为3个阶段,从一阶段项目的商业价值、可行性研究到二阶段研发活动,设置资助金额和完成期限,建立合理的资助机制;根据上阶段成果,大约40%的项目可以申请下阶段的资助,在三阶段选择商业化或者继续参与计划。一、二阶段可以申请技术和商业援助(TABA)资金。第二阶段结束后,项目人可选择申请参与NASA其他项目、参与民用商业化准备试点计划(CCRPP)或者继续该项目的深入研究[26]。其中,CCRPP计划是根据美国对中小企业援助要求推出的商业化试点计划,旨在通过SBIR/STTR计划加速项目成果商业化。I-Crops计划帮助中小企业在一、二阶段了解市场需求、规划未来方向,促进技术成果市场化。

二是欧盟的Eurostars计划。Eurostars计划支持欧洲中小企业的跨境项目合作,目的是强化欧洲内部市场和解决跨国挑战。该计划根据“自下而上原则”,项目内容由参与方自行决定;资助资金仅发放给中小企业,资金由各成员国国际基金提供,欧盟补充。德国为中小企业提供高达50%的项目资金,项目的最高资助金额为500 000欧元。Eurostars计划的主要特点是集中、快速的审批评估流程和项目完成后的市场保障。中小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根据项目目标、持续时间、任务分配、预算等内容,合作提交项目申请,进入评估阶段(见图9)。

图9 Eurostars计划评估流程

首先,根据资格标准进行审查,确定申请资格。其次,由3位专家进行独立评估,评估标准包括实施的质量和效率、影响力和卓越性[27],按照评分降序排列,汇总设立项目门槛;国家资助机构进行法律和财务可行性审查,确定申请人的财政能力和公共资助资格;如果没有公共资助资格,可以通过自筹资金参与项目。最后,在国际评估中,独立评估小组进行项目综合评估排名,确定资助的优秀项目、合格项目和没有资助资格的项目,并进行伦理评价。

Eurostars计划支持项目从研发到原型开发,在项目完成后两年内进行市场投放;要求企业完成后连续三年提交市场影响报告,同时向其提供专业指导。前期快速、集中的评估流程和后期市场保障有助于中小企业快速进入市场,提高其参与项目的积极性。目前,Eurostars计划中已有29%的项目获得资助,资金共有17.5亿欧元,帮助45%的参与者进入新市场。

三是德国的KMU-innovativ计划。该计划支持体现德国国家战略需求的10个领域,针对不同领域建立不同的资助体系;主要特点是建立申请咨询机构、降低企业参与门槛和两阶段的评估过程。德国政府为提升KMU-innovativ计划的参与度,一是建立申请咨询机构,机构提供项目和资助的相关咨询服务,如分配适合的项目、推荐优秀的合作研究人员、安排项目联系人等;二是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一般要求企业的自有资金规模不低于项目成本的50%。该计划降低了对中小企业自有资金规模要求的同时,简化信用检查,帮助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参与计划。

KMU-innovativ计划评估分为两阶段:项目申请阶段和资助申请阶段。项目申请阶段,参与者提供项目大纲,大纲评估集中在两个特定时间——4月15日和10月15日;资助申请阶段,结合研究资助指南完成申请。两阶段的评估流程的约束期限都在2个月内。目前,KMU-innovativ计划已批准的资金总额超17.77亿欧元,用于2 400多个项目,涉及约3 990家中小型企业,资助规模约占德国联邦教育和研究部资助中小企业的25%。

Eurostars计划和KMU-innovativ计划主要依托具有项目管理能力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的组织管理,且项目管理机构大多为研究机构或社会化单位,如德国宇航中心项目管理署。项目管理机构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联邦各部门的项目资助活动通常由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包括计划构思、申请咨询、项目招标评估、项目资金分配和项目监督等。

3.3 数据开放共享机制

建制性科技力量的数据资源具有规模大、可靠程度高的特点。2018年,我国政府发布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提出,要推进科学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将建制性科技力量的数据资源优势向社会创新力量倾斜,促进社会创新力量参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美国、欧盟和德国的数据开放共享有以下特征。

一是政策引导。《美国数据开放行动计划》强调实现数据开放的持续性、一站式资源的便利性、已开放数据和开源软件的整合性,支持社会大众利用数据进而实现其更高的价值;美国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提出,由联邦资金全部资助或部分资助的科研项目得到的非保密的科学研究数据,应免费向社会开放;美国各高校联合建立数据责任人制度,提升科研人员数据共享可行性感知[28];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在2003年预计,将在2023年实行“数据管理和共享”计划,公开研究数据。

2020年,欧盟发布的《欧洲数据战略》旨在打造一个安全互通的数据空间;在此框架下,2022年,欧盟制定、拟制定《数据治理法案》《数字服务法案》《数字市场法案》,具体作用如图10所示。

图10 《欧洲数据战略》框架

德国四大学会联合其他机构成立德国科学组织联盟,发布“数字信息优先”倡议,协调统一研究和教育数据,创建德国研究数据的流通框架,解决开放获取和高精确度的研究数据跨领域问题[29]。

二是搭建数据开放共享平台,规范数据标准,统一数据管理。欧盟通过《“地平线2020”条例》资助建立欧洲公开科学云(the European Open Science Cloud,EOSC),增强建制性科技力量数据的兼容性和开放性,推动成员国资源共享、开放联动。目前已形成5个主题开放云,分别对应环境、生命科学、天文、光子和中子、社会和人文科学领域。德国建立国家研究数据基础设施,制定跨学科数据标准化规则,实施可靠、可交互的数据管理,并根据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德国国家研究数据基础设施通过FAIR数据空间联合项目,搭建科学数据和企业数据交换的道德和法律框架,制定共同的技术原则,促进科学数据资源向社会的开放流动。在规范数据标准方面,美国联邦机构依照FundRef标识符进行合规性评估;EOSC和德国通过FAIR原则管理数据[29],科学数据管理FAIR原则提供统一的数据规范,确保不同用户的使用体验。

4 建制性科技力量与社会创新力量融合机制

4.1 创新国家实验室的体制机制

一是对目前的实验室和功能性平台等科研基础设施体系进行梳理和分析。借鉴GOCO模式,尝试建立由社会创新力量参与运营的科研基础设施合同管理模式,依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数据资源、人才队伍等吸引中小企业的参与,建立合作利益共享机制,改革相关的绩效考核机制,提高科研基础设施的创新效率。深化国家实验室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权责分明的链式管理机制,在科研选题、人才引进与考核晋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赋予其更强的独立自主性,提升其主动参与科创活动的积极性。

二是培育专业的实验室管理机构。美国国家实验室GOCO模式中,有9家实验室是由专业的实验室管理机构Battelle联合企业、高校成立独立法人单位进行管理的。Battelle是独立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熟悉科研规律和管理特点,具有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我国也应当支持建立专业的科研管理机构,提升管理绩效,帮助企业和其他社会用户快速访问及利用创新资源。

4.2 打造以社会创新力量为核心的创新集群

一是围绕地区主导产业的重点发展领域,加强创新集群策动,强化相关集群内主体间的联动协同。为社会创新力量的有效参与创造更多可能性。

二是通过政策引导和相关机制保障,引导功能性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集聚化发展,增强集群吸引和服务社会创新力量的能力。

三是引入竞争机制,我国各地区创新集群众多,如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等都具有创新程度不同的创新集群,建立中国式的竞赛机制,以竞争促进集群竞争力的快速提升。

5 社会创新力量策动机制

5.1 完善建制性科技力量重大科研设施共享机制

一是制定科研设施路线图,统筹规划我国重大科研设施建设路线。针对各地区现存的科研设施分布不合理问题,成立专家小组,结合地区情况升级现有设施,科学布局新设施。搭建重大科研设施共享平台,制定重大科研设施的共享章程;充分调研建制性科技力量,特别是科研设施情况,建立科研设施分布地图;各地区规范共享流程,提高重大科研设施的使用效率。

二是完善科研设施的管理体制。成立科研设施管理小组,组织专家参与设施的决策管理;完善项目评估体系,规范设施分配、使用培训和共享评价等流程,提高科研设施的运行服务水平。建立用户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用户采取不同的设施使用分配政策,制作公开实验数据栏目,注重提升设施的公益性共享度;重视提升用户水平,培养高价值用户,对高价值用户给予更多使用时间,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益。完善共享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用户社区,注重用户反馈,根据共享考核结果在经费支持、设施运行等方面建立严格的奖惩措施。

5.2 构建重大科研项目的合作参与机制

一是打造“国家战略+产业引导”双驱动的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计划,在计划制定上体现国家战略需求,同时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需求;构建分阶段的资助体系,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创新需求不同,需要根据企业特点制定合适、详细的资助计划;培育专业的项目管理机构,提高项目管理效益,加快项目流程,提高社会创新力量的积极性。

二是降低社会创新力量参与门槛,重视成果落地。对中小企业等初创机构降低项目资质和资金规模要求;建立专业咨询服务机构,为社会创新力量项目申请提供全方位咨询服务。保障技术成果市场化,提供商业化培训,帮助社会创新力量技术成果落地;注重项目成果评估,要求企业在项目完成后提交市场影响报告,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指导,保证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

5.3 建立公开透明的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机制

一是加快制定数据共享开放专项计划,推动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各部门在政策引领下协同制定数据共享计划,完善数据治理办法;引导建制性科技力量组建科学组织联盟,整合数据资源,搭建数据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完善平台建设,保证数据的安全性、交互性。

二是统一数据规范。借鉴国际通用的数据规则,结合各地公共数据调研情况,加快相关数据标准的制定工作,制定统一的数据共享和管理标准,确保数据规范和安全。搭建数据共享平台、统一数据规范,既有利于数据资源共享和研究成果的社会监督,也是推动社会创新力量参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的有效途径。

6 结论与展望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需要继续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国家创新力量布局,建设一批面向科技前沿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此,必须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国家建制性科技力量和社会创新力量融合,加快我国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深化建制性科技力量创新资源开放机制改革,鼓励社会创新力量积极参与。本文总结了美国和德国在建制性科技力量和社会创新力量结合以及社会创新力量策动方面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科技创新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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