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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全面依法治国的逻辑转换、价值向度与实践路径

2023-01-25王拓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36期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

摘 要:党的二十大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范式、治理方法与治理体系等方面的创新举措,全面依法治国蕴含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向度,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治理行为提供了法治路径,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构建保驾护航。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36-0150-03

收稿日期:2022-11-18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先秦法家思想的管理哲学内涵与当代价值转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GLD233)

作者简介:王拓(1988-),女,助理研究员,博士,博士后,从事中国管理思想史、行政管理学研究。

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兴旺发达虽然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但其基层逻辑离不开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坚持一贯遵循和全方位践行全面依法治国是构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本文遵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底层逻辑,简要分析全面依法治国的生成背景、概念内涵、价值向度、逻辑转换与实现路径,秉承学理性分析与开放的学术视野,进一步梳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问题以提高管理效能,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治理思想落到实处。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构建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的重要基石

政治秩序的维系、管理活动的延续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法治精神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运行的基本范式。

(一)法治精神和治理行为的历史实践相伴而生

今天的一些现代国家要素在公元前 3 世纪的中国就存在了,比欧洲早1 800年,秦代中国的官僚政府比罗马公共行政机构更系统化[2]。弗朗西斯·福山关于中国传统政治体制的论断证实了以先秦法家思想为核心的法治思想史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框架。先秦法家早在数千年前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政治思想主张,其逻辑起点是荀子的“性恶论”,法家思想的核心在于使用明令禁止的成文法来对于管理行为“定分止争”,即运用国家的法度来维护生产秩序、保障百姓财产、肃清奸佞势力。

另一方面是“兴功惧暴”,即运用法律手段赏功罚过用以促进军功,维系国家安危。在国家治理的实践中,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的思想与儒家的“德治”“礼治”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治理“外儒内法”的一极。

伴随着历史的发展和历史实践的推移,百姓的自由、平等意识逐渐觉醒,自由、平等诸多价值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法治”的内涵得以在实践中发展和丰富。综合西方现代的法治思维演进过程,法治的内涵应当包含三个维度:其一,法律应高于一切司法权与行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与威慑力;其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自身行为的最高遵循准则;其三,法律的具体施行对象必须体现在切实的管理活动中,法律是切实定分止息的管理章程,不再是束之高阁的抽象法条。

综合来看,从国家治理的理论层面上来讲,法律代表一种管理的既定规则和框架,所有国家的成员必须奉法律为圭臬;从国家治理的时间维度上来讲,法律代表一种实践准则与规矩;在法理层面上讲,代表一种国家与社会的既定秩序,宪法与法律至上,强调对于国家公权力的配置与制约,对于全体成员基本权利的保护与维护是法律精神的核心要义。

(二)法治精神的理念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相同的导向

法治具有革新国家治理的政治价值诉求,其精神内核是人类社会运行不可缺少的政治思想理念。法治的核心是“良法善治”,其逻辑起点是最大限度地维系和维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法治与人治是治国方略的两个方面,代表着对于权与法的两种不同处理态度:人治意味着国家的政治秩序和治理行为要遵循最高统治者的裁定,这种裁定具有主观性、偶然性、随机性;法治则意味着作为律法在国家的行为实践中是最大要义,公权力需要让渡于法律的权威。法治与法制这两种概念在内涵与外延方面既有重叠又有区别,同时也相伴相生。总的来说,法治一般是建构在法律的基础上,它涵盖了制定法律的过程、法律执行的过程以及对于法律思想反思纠偏的过程。民主决策、民主制度、民主原则都是法制行为在法治框架下的一种延展。人类既往的治理经验显示:没有边界意识的人治以及绝对的君主权利將会引起人类社会的倒退和文明成果的削减。而稳定的国家治理的状态的结果是:国泰民安与百姓丰衣足食所以来并且仰仗的都是法律定分止息的裁定作用,百姓的社会生活以及国家的政治生活所仰仗和依赖的都是法律的绝对理性。

二、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价值维度上的延伸

国家的治理行为的终极目标在于实现国家、政体、组织内部成员的稳定,维护国家证券的稳定与经济生产的正常秩序,良法善治在其中起到稳定性和根本性作用。全面依法治国是构建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治理体制、治理范式、治理模式跃迁与转变的重要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求,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美好图景离不开全面依法治国的奠基护航,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序推进也是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途径。

(一)何为“全面”

所谓的“全面”,是指所有的治理活动都需要遵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体系和框架,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必须基于对中国国情的综合研判和全面分析,综合统筹国家治理的各种领域、环节与要素,将一切的内容纳入法治的轨道当中。在经济方面,需要经过法治与法制的完善与改进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在政治方面,需要经过法治方式加强与维护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在文化方面,需要经过法治思维来弘扬与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方面,需要经过法治的方法塑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与格局;在生态方面,需要经过法治的方法来建立完整和系统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也就是说,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思想层面上需要社会全体成员都能秉承法治精神、遵循法律法规;在行为方式方面要将自身的行为和实践都纳入法治的轨道中予以考量,同时将法律实践与法律研究紧密结合,进一步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始终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框架之中。

(二)何为“依”

所谓的“依”,其主要的内容在于以“依托法治”为主要的方法来维护国家治理能力的健全与稳定。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治理的各种行为活动和公民的各种行为都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延续,遵循既定的法律制度展开。推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也就是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多项措施尽数纳入法治框架之内,将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协同推进,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執政过程的稳定化,以及行政措施的时效性。

(三)何为“法”

“法”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演变经历了复杂的过程:首先,战国时期的李悝颁布了成文法,规定了百姓的行为活动;其后,先秦法家的管仲、李斯、韩非都进一步完善了“以法治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治国举措;此后,在若干年后的封建统治中“法”一直以“阳儒阴法”的庇护隐藏在人治的阴影下,暗暗地发挥治理功效。“法”这一概念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话语体系下,不仅限于法律体系范畴,并且指称的是经由国家机构来指定的、反映公共意志的,由国家机器强力保障施行的社会规范体系。该种社会规范体系是法制手段与法制精神的有机整合,全面依法治国不仅需要维护法律制度本身的健全与完善,同时法律还在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与各个领域起到了基础性与保障型作用。

(四)何为“治”

中国古代的典籍之中关于“治”的记载比比皆是,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人民对于天下大治的一种向往。所谓的“治”就是相关的政体将成熟的治理模式运用于国家治理的实践过程。国家治理的行为主要包含了国家、政治组织、社会团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共同参与社会各项事务。“治理”的核心概念,应当包含如下的内容:首先,治理是共治,国家和社会组织的管理者与大众等多元主体对社会事物进行共同治理,进而形成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协同的机制。其次,治理应当包含“善治”,治理活动经由管理活动而来,这种“善治”行为既对管理行为的内容做出了合理延续,较之既往的管理方式展现出更丰厚、更复杂的、更多元的智能,也包含了对于广大群众关于国家治理

监督权、决策权、表达权的兼顾。只有治理活动的主体具备相应的规则意识、法治思维与行为主体意识,才能在治理活动中擅用法治思维。同时,善治与共治的持续推进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建构与法律权威的安排,持续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三位一体,实现良法善治。

(五)何为“国”

地球上80亿人生活在197个国家,其中14亿人生活在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五千年的历史积淀,近百年的近代耻辱,新中国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这里的“国”是新时代、新征程的“国”。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简称“国安法”;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这两部法律的出台,都是对“一国两制”基本国策提供的法律依据,既维护了两岸三地同胞的利益,又坚持了和平统一的基本国策,这里的“国”是统一的、完整的、法律保护的“国”。

同时,现代国家的治理对象多元复杂,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又是一次全球狂欢。同时,随着新冠疫情等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发酵,当下的全球治理格局正发生着深刻变革,“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价值观深入人心。这里的“国”是唯一的、共同的“地球村”。

三、全面依法治国为新征程保驾护航,提供法治实践路径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是有利的保障,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实践路径。

(一)新征程离不开“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保驾护航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2022年是现行宪法施行40周年。这40年,见证了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见证了香港和澳门的回归,见证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发展,也即将见证全面依法治国在新征程上保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完善“立改废释并举”,让立法工作源于实践,执法在于解决群众痛点,着眼于时代变迁、发展趋势,及时弥补制度的滞后性,提升法律法规的前瞻性,保障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监督法律规范的公正性,将全面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二) 用法治政府建设的高效化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政府作为公权力的执行部门,也是国家职能部门的具体体现,其作用在于制定规则与服务公众。遵循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治理逻辑,各级政府的治理行为应当包含法律法规在执行层面的科学民主、在实践层面的权责分明,在治理层面的遵循法律法规。

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数字化、信息化、民主化。大数据时代,每个人的信息都可以变成数据,我国有14亿人的数据库,利用信息手段和数据运算,可以对人口发展、兴趣爱好、心理状态、区域特点等内容进行分析和预判,甚至可以预判问题和事故,提高国家治理的效率。

同样,应该借助科技,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智慧,让“最后一公里”和“第一公里”进行及时互动,发挥群众对力量,通过实践和合作实现法治思维的熏陶,推行综合执法,实现高效化。

(三)以法治的公共理性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

《乌合之众》描述了当人们形成一个群体时,决定命运的,往往是群众自己,而这时的群体要么过于自信,要么过于低智,极易情绪化、敏感化。由此可见,想通过群体自发行为难以形成一个良性的社会结果,而建设法治社会可以帮助培育公共理性,通过确立行为规范,约束或者惩罚违法行为,从而起到法治、公正等价值指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自发形成的,这是我们基于对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的不同价值目标、取向、准则,做的24个字高度概括,并被写入宪法中予以明确的。所以,以法治对公共理性进行引导,可以有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综合来看,新中国筚路蓝缕的历史佐证了国家治理与社会的进步需要良好秩序和稳定的环境,这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与德治的辅助和支撑。结合当下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助力来助推大国崛起是我国面对“百年未有之变局”的迫切需要的抉择。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模式是以全面依法治国为核心,包含了对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传统法治思想的转化、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的转化、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和司法实践的转化。

基于中国的治理实践的维度与客观的现实需要,国家治理现代化务必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以公民权利为基本治理根基、以法律之治凝聚治理共识、以合作行动创造治理动力,按照这种历史演进过程与学理逻辑来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相关章程。在全新的历史语境下,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当被赋予更多的时代内涵,同时以兼收并蓄、开放包容的视域继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演进与跃迁。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22-10-25.

[2]  [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M].毛俊杰,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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