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英澳的学徒权益保护立法及其启示
2023-01-24宋歌
宋 歌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无锡:214153)
尽管学徒参加现代学徒制有很多原因,但当学徒的教育权利、收益权利和发展权利等得不到保护时,现代学徒制将无疑对学徒不具吸引力,国家推进现代学徒制的战略选择也难以成功。学徒权益保护正是现代学徒制能够成为德英澳人才培养模式主流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现代学徒制之所以不尽人意,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学徒教育权利、收益权利和发展权利等合法权益被侵害不无关系。因此,研究、借鉴德英澳在实施现代学徒制时为学徒提供的有效的权益保护措施,剖析我国现代学徒制中学徒权益保护缺失的表现及形成原因,提出加强学徒权益保护的措施,就显得尤其重要。
1 德英澳立法对学徒权益的保护
1.1 德国立法对学徒权益的保护
1.1.1 德国完整的学徒权益保护体系
“双元制”职业教育被德国前总理科尔称为德国振兴的“秘密武器”,金融危机时更被世人称为德国经济依然屹立不倒和保持世界强国地位的有力保障,而这一切均来源于德国的“实体经济+职业教育”。是否走实体经济道路虽然取决于很多因素,但职业教育给德国培养出的高素质人才确实保证了德国产品的高质量。“双元制”最大的神奇之处是将完全一致的人才培养目标,有机地契合到了两个“不同教学主体、不同教学内容、不同教材选择、不同教师资格、不同教学评价、颁发不同证书、不同经费来源和不同法律约束”[1]的社会组织之中。使得两个培养主体充分利用各自可以互补对方的条件,帮助学生在获得职业教育证书的同时,也一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实现了学校育人标准与企业用人标准之间的一致性。而这一切均是通过内容丰富、互助衔接和有利操作的法律体系,对职业教育进行了科学管理、有效监督和高效组织。以颁布于1969年的《职业教育法》为例,与时俱进地经过多轮修订后,2019年12月份颁发的《职业教育法》从以下六个方面对职业教育进行了规范:第一,职教主体。即校企是职业教育的提供者,学生是职业教育的受教育者。第二,行会作用。即行会组织是本行业职业教育的主管,要全权负责本行业职业教育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三,主体权责。对各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力图用最详尽、明确、不二的文字予以界定,以确保解读时的唯一性。第四,企业责任。该法不仅明确了“企业在整个职业教育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而且对企业从事职业教育的“机构设置、教育内容、教育义务、学分转换等”也做了详细规定[2],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五,企业师傅。不仅在该法中对“企业师傅的工作年限、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理论水平等做出了完善的制度设计”,而且还要求企业师傅必须具备职业技术教育理论、教学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与素质[3]。此外,《企业教师资质条例》规定,企业师傅只有接受2-2.5年的国家认可的职业教育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加上全日制2年或在职4年的师傅教育,并通过师傅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加上3-5年的工作经验和实践经验,才能被聘为学徒师傅。《培训者规格条例》和《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更是明确而且严格地“对企业师傅的培养机构、培训人员、教学过程、考核程序及合格要求等”[3]做了规定。第六,最低工资。德国学生(学徒)周期通常为3-4年,在这一培训过程中,由于雇主事实上承担了一部分学生(学徒)培训成本,所以,雇主尽管也要给学生(学徒)支付工资,但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第七,多元投入。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缴纳的税金、各级政府提供的资金补贴或财政补助。与此同时,工会、理事会等一些社会合作机构,通过免费向学生(学徒)提供培训咨询、监管、研究等,事实上也在承担着部分学生(学徒)培训成本。这就形成了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多元投入的经费来源机制[4]。第八,课程实施。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课程实施是以职业过程为主线,包括了职业基础课程与职业大类课程和职业专门化课程两大部分。职业基础课程开设于学生(学徒)入学后的第一年,由职业学校根据《框架教学计划》的要求,将学习分为“初级或概念性知识、职业关联性知识、岗位具体和功能性知识、职业经验的系统化知识”四个阶段[2],以夯实学生(学徒)进入企业接受实践培训必须的基础理论知识。职业大类课程和职业专门化课程开设于学生(学徒)入学后的第2-3年,由企业按照《职业培训条例》的规定,将其具体化化为职业培训和职业实践等专门课程,以形成具有职业特性和岗位特殊性为主线的课程体系。由企业负责培训的课程更加突出了职业活动这个中心,内容更加注重形成职业经验,并验证于具体的职业能力训练和生产实践过程。这种“宽基础”的职业基础教育与“更宽广”的职业核心能力的相融合,必然会使学生更快地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第九,资格证书。该法提出了严格的资格准入要求,规定凡未获得对应职业资格证书者均不能进入该职业岗位,引导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及其方向,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职业技能认证。在2011—2014年,就使得在20-34年龄段的青年中,85%以上的人考取了职业资格证书[5]。从而确保德国职业教育资格证书的“高吸引力”“高权威性”和“高质量性”。
1.1.2 德国立法保护学徒权益的特点
首先,覆盖全面。覆盖了学生(学徒)培训的教学主体、教学内容、教材选择、教师资格、教学评价、颁发证书、经费来源等方方面面。其次,衔接紧密。企业与学校两个学生(学徒)培训主体,既相互独立,又有效衔接,能够在公认的程序和标准下完成学生(学徒)培训任务。再次,监督完整。即德国学生(学徒)培训监督系统涵盖了立法、行政、司法和社会等全领域的监督,为学生(学徒)培训的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最后,不断优化。为使相关职业教育法规能够切实反映时代之需,德国既慎重又及时地对职业教育法规进行了修订。一系列的学生(学徒)培训法律出台与适时贴切地修订,在协调学生(学徒)培训主体利益关系的前提下,既确保了学生(学徒)合法权益,也进一步吸引了相关主体参加学生(学徒)的培训积极性。
1.2 英国立法对学徒权益的保护
1.2.1 英国学徒权益受劳动法规保护
首先,完善法律。2008年1月的《世界一流学徒制:释放天赋,发展所有人的技能》明确了开展现代学徒制的目标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2008年7月的《学徒制草案议案》不仅涵盖了“学徒制证书、学徒制框架、学徒制标准实施细则、学徒制协议和学校的职业指导教育等”[6]内容,而且要求学习与技能委员会向每位学徒提供充足和适当的学习场所,以保证所有学徒均能得到培训。2016年4月的《英国高等学徒制与学位学徒制》被公认为高等学徒制与学位学徒制真正替代了传统意义上的大学学习,学生同样能够获得学术学位或者硕士学位[7]。
其次,确保等值。一是英国实现了国家资格证书与现代学徒制证书等级之间的对等和等值,即半熟练工(1级)=青年学徒制(14-16岁),熟练工(2级)=前学徒制(对应半熟练工等级),技术员(3级)=学徒制(16岁以上),工程师(4级)=高级学徒制,高级工程师(5级)=高等学徒制[8]。二是英国实现了普通教育学历证书与现代学徒制证书等级之间的对等和等值,即中职学历=二级资格证书的学徒制学徒:专科学历=三级资格证书的高级学徒制学徒,并可以申请进入本科获取学士学位[9]。
再次,财政激励。一是学徒培训成本。政府根据学徒年龄的不同及行业不同支付了不同比例的培训成本。二是学徒拨款计划。《技能策略》规定免费对非良好技能者参加现代学徒制培训的提供30英镑/周的财政支持[10]。三是学徒政府补奖。如扶弱性补贴、提升性奖励。四是学徒额外补助。如小型企业(50人以下)学徒补助、年轻学徒补助、学科薄弱者补助。最后,工资报酬。企业支付给学徒的工资不仅不能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为学徒支付各项社会保险。
1.2.2 英国立法保护学徒权益的特点
首先,内容全面。不仅涵盖了“学徒制证书、学徒制框架、学徒制标准实施细则、学徒制协议和学校的职业指导教育等”[6],而且“对学徒的组织、实施,学徒与雇主签订的合同等都做了全面规范”[11]。其次,程序完整。英国学徒培训流程为:企业单独或与培训机构合作对外发布学徒招聘信息→申请者填写报名表→招聘者进行初审→招聘者组织笔试→招聘者组织面试→签订学徒录用合同→按照学徒标准进行1-4年的学徒制培训→相关机构考核→发证机构发证。最后,雇员身份。英国将学徒制视为工作而非训练,雇主要为学徒提供工作和安全保障。对学徒制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受《就业权利法》《雇佣权利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不同之处仅在于学徒合同到期后,如果雇主不予聘用时,学徒不能请求裁员支付或主张不公正解雇。
1.3 澳大利亚立法对学徒权益的保护
1.3.1 澳大利亚学徒权益受劳动法规保护
澳大利亚将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相对应,并已使学徒制运用于各个行业,涉及到500多个职业。在这一过程中,澳大利亚学徒制也形成了在世界范围内都堪称健全和成功的学徒法律保护体系。澳大利亚最早的学徒法律是《1894年新南威尔士学徒法案》。1901年修正案规定学徒期限最长不能超过7年、最小年龄不能低于14岁、要用契约关系对雇主与学徒进行管理等[12];《良好的实践澳大利亚学徒制的国家法规》明确了雇主必须承担的责任,赋予了学徒享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13];《公平就业法》规定由国家现代行业裁决制度决定学徒的最低工资标准,只有经过州/领地政府审查批准的学徒培训合同,才能是有效的,才能开始学徒培训,否则,学徒毕业后拿不到国家批准的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1.3.2 澳大利亚学徒权益保护的特点
首先,上下一致。澳大利亚作为联邦制国家,不仅国家层面上制定了相对宏观性和方向性的《澳大利亚技能保障法》《职业教育与培训管理法案》,而且州/领地在保持与联邦政府法律精神相一致的同时,围绕学徒脱岗培训、雇主责任权利、违约惩罚标准、争议处理流程、培训就业条件等制定了更为详尽的学徒权益法律。其次,系统全面。《澳大利亚劳动技能开发法案》要求雇主必须维护如下学徒权益:一是遵守学徒制协议,为学徒培训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先进的设施设备、科学管理技艺和胜任的培训师傅。二是确保培训质量。通过慎选培训机构、聘用专家指导、保证记录完整、知(识)技(能)融合等措施,实现了高质量的学徒培训。三是维护学徒权益。如学徒的发言权、知情权、受帮助权及受支持权等。当然,学徒也要履行培训职责、遵守工作规程、尊敬企业师傅、爱护企业财物、执行培训协议和完成培训任务等。再次,内容丰富。如资格框架统一了资格制度,实现了“三种教育”互通,培训指南为全国职业教育培训提供了技能认证标准、质量培训框架,从制度上为全国统一的高质量培训、优质评估服务等提供了保障。最后,能力鉴定。能力鉴定必须走完以下流程:明确鉴定宗旨→制定鉴定计划→确定鉴定方式→选择鉴定工具→开展能力认证→形成鉴定结论。
2 德英澳立法保护学徒权益的共性特征
从上可知,德英澳立法保护学徒权益具有如下几个共性特征:
2.1 立法进行全面性保护
德英澳不仅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做了明确规定,如,德国《职业教育法》、英国《雇佣权利法》和澳大利亚《良好的实践澳大利亚学徒制的国家法规》,而且还针对学徒进行了专门立法,如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学徒制条例》《手工业条例》《劳动促进法》《青年劳动保护法》等、英国《学徒关系、技能、儿童和学习法》和《澳大利亚劳动技能开发法案》,使得各级政府、企业、职业学校、社会团体均明确了自身在学徒权益保护上的责任和义务。
2.2 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
德国学徒制的对象由于是职业学校的学生,学徒与企业之间虽然签订了契约关系,但不是员工与雇主之间的那种劳动契约关系,而只是以准员工身份,参照员工与雇主之间的那种劳动契约关系签订的一种劳动关系。英国学徒制对象由于是已毕业学生或已经就业的人员,所以,学徒具有员工身份,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契约关系适用劳动法规,享受了与雇员基本一样的劳动权益。
2.3 确保了学徒的教育权
德国《职业教育法》将高等职业教育分为与《国家资格框架》对应的三个等级。高等职业教育的1级即“经考核的职业专业人才”对应《国家资格框架》的5级、高等职业教育的2级即“专业学士”、高等职业教育的3级即“专业硕士”对应《国家资格框架》的7级。同时,德国双元制大学还是最为知名的一种打通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新型教育形式,创新出了融入培训型、融入实践型、融入职业型、融入工作型等四种教育模式。使得德国双元制大学开办的双元制专业从2004年512个增到了2019年的1662个,参与人才培养的企业从1.8万家增到了5.1万家,在校大学生从4万多人增到了10.8万人[15]。英国打造了纵向层级递进与横向证书互认的现代学徒制体系。即纵向递进上由低级到高级设立了普通中等职业教育证书(GCSEs)、就业入口项目(E2E)、前学徒制(对应NVQ1级)、学徒制(对应NVQ2级)、高级学徒制(对应NVQ3级)、高等学徒制基础学位(对应NVQ4、5级)、高等学徒制学士学位(对应NVQ6级)、高等学徒制硕士学位(对应NVQ6级)[16]。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普通教育证书的互通互认实现了英国各种类型教育的公平。澳大利亚面向社会招收学徒,统一了全国的培训框架、全国统一的培训包、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框架。特别是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框架不仅包括了从中学到博士阶段的一共12个等级的资格证书[17],而且涵盖了所有教育领域: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允许资格证书间的学分转移”[18]。
3 我国在立法保护学徒权益方面存在的不足
3.1 学徒协议尚处法律空白
《现代学徒制试点意见》《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均将学徒界定为“学生学徒双重身份”,这就带来了学生作为企业学徒时,其身份究竟是学生,还是学徒;是准员工、试用期员工,还是企业正式工;其工作性质究竟是跟岗实习、顶岗实习,还是在岗工作。等等,均涉及到了学徒权益保护问题。而无论是调整职业教育的《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还是国务院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学徒究竟应当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均未做出规定。
3.2 学徒协议缺失学徒权益保护
在学徒权益保护法律缺失的前提下,只有期盼在学徒协议中,尽可能地将关系到学徒保护的条款予以明确,但实际却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学徒并未参与协议内容商议。通常由校企协商合同文本,学生只是被动接受,这无疑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二,缺失劳动权益保障内容。学徒协议内容中更多地是对如何实训和如何考核等的约定,而对学徒的实践教学、休息时间、劳动条件、交通安全、劳动报酬等却要么很少提及,要么语焉不详。第三,缺失劳动权益救济途径。对于违约和救济,仅将“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争端事宜”写入协议,却不明确如何认定违约、如何承担相应责任、如何救济等内容。且由于学徒与用人单位不适用《劳动法》,所以学徒劳动权益受损后也得不到劳动部门的保护。
3.3 学徒人身权益缺乏保障
学徒在企业培训期间,既可能出现因工伤残,也可能出现与企业培训无关的交通安全、财产安全、饮食安全、住宿安全等等。发生之后,既不能根据劳动法律相关规定追究企业的相关责任,学徒又因在企业培训,所以很难界定学校责任。一旦打官司,则于法无据。
3.4 没有顾及学徒学历提升
在“招生及招工、入校及入厂、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模式下,现代学徒制不仅确保了“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甚至有的学校安排学徒在企业的实训时间已近2/3。这么长的时间,无疑培养了学徒的岗位技能,为企业创造了价值,但在职业教育低学历、乏认知,普遍追求高学历的环境下,只有将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徒学历提升相挂钩,才能真正激发学生参加学徒制的积极性。
4 德英澳立法保护学徒权益对我国的启示
学徒权益保护尽管有理解不深、驱动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但更为重要的原因是,“现代学徒制的‘意见’‘通知’或‘实施方案’,只是政策规定,而非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19],只具有软约束力,却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只有上升到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程度,才能切实对学徒合法权益加以保护。
4.1 建立学徒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现代学徒制作为新型教育教学形式,既未体现于《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之中,也未反映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之中,使得关于现代学徒制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地带,学徒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应尽快建立现代学徒制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在相关法规中增加关于“现代学徒制”条款。如在修订后的《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类法律文件,明确学徒的在校生身份与在企业的员工身份以及应享有的权益和应该得到的保护;要在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明确“现代学徒制”这一用工形式,将学徒纳入到劳动法保护范围,让学徒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为学徒购买商业补充保险,降低学徒以及企业的劳动法律风险[20]。
4.2 明确学徒合法权益保障主体
首先,学校是学徒合法权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尽管学生变成学徒后,在原来的学生身份基础上,又增加了学徒身份,即所谓的“双重身份”,但在学业结束前其在校生的身份并未改变,与学校原有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也依然存在,所以,学校仍是学生合法权益保障的第一责任主体。学校要成立学生权益保护中心,统筹“学生实习、学生维权、法治教育以及合法权益保护工作”[20]。
其次,企业工人之家也要维护学徒的合法权益。虽然学徒仅相当于准员工,还不具有正式员工的法律地位,但企业工会应参照临时用工人员的权益保护给予学徒必要的权益保护。
最后,政府要将学徒合法权益保护纳入社会管理体系。政府作为学徒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机构,不仅要依据相关教育类法律法规,维护保护学徒的受教育权益,而且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类法律法规维护学徒的劳动权益[21]。
4.3 强化学徒合法权益保障力度
首先,应出台《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协议示范文本》。该协议示范文本必须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行政部门参加联合制订。协议示范文本中要明确学徒的学徒招收、具体岗位、教学内容、培养方式、培养期限、三方权责、工作时间、学习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纠纷解决等内容条款等,使学徒合法权益保障于法有据[20],从而使三方培养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建立现代学徒制责任追究机制。学徒权益保护除了法律上的硬性规定以外,更重要的是学徒权益受到侵害后是否能够得到强有力与强制性的恢复和补偿。这就要求在《职业教育法》《劳动合同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协议示范文本》等制定或修订中,要明确规定或约定违约责任以及应承担的后果,并坚决予以追究和惩戒。
4.4 加强对学徒权益保护的教育
首先,增加“实习与工作权益保护”课程内容。学校要在“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或在法律公共选修课或就业指导课程中增加“实习与工作权益保护”内容,从多个维度加强对学徒的实习及就业权益保护的法治教育,提升学徒的维权能力[22]。
其次,进入企业前要对学徒开展集中的法治教育。要告知学徒应享有什么样的权益、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被侵权的表现形式、怎样预防被侵权,以及维权的程序和路径等,帮助学生树立法治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