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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办案平台应用的地方实践与思考

2023-01-23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中心

中国检察官 2022年23期
关键词:办案检察机关司法

●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中心/文

随着信息化浪潮对各行各业影响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的执法司法办案工作也在不断向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变。贵州检察机关积极落实中央部署和贵州省委省政府大数据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执法司法办案平台建设,通过智能化手段提升办案质效、应对各种犯罪新形态、新问题、新挑战,提升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工作能力。通过执法司法办案平台的建设和应用,使检察办案质效得到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显著增强。本文以贵州检察机关为视角,总结归纳贵州检察机关在执法司法办案平台建设应用过程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参考。

一、贵州检察机关执法司法办案平台建设及应用现状

20世纪90年代,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逐步从传统的“纸笔模式”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式进行转变。尤其是自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以来,贵州检察机关逐步建设和应用了较为丰富全面的执法司法办案平台(系统)。参照最高检业务软件的功能划分,从业务属性上看,检察机关执法司法办案平台主要可以划分为流程办案、智能辅助、政法协同、法律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五个方面。

(一)流程办案类

2013年,贵州成为全国首个全省规模上线部署应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省份,拉开了检察机关信息化办案大规模应用的序幕。随后,贵州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核心,紧紧围绕办案需要,相继研发了电子卷宗、质量评查等多项领先全国的周边系统,进一步完善了网上办案功能。近年,又配合最高检完成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工作网版(1.5版)、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版的研发、测试和试点部署应用,率先试点应用了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统计系统、律师互联网阅卷等系统,进一步实现了对检察办案工作流程的全面覆盖和案件办理的全流程上网规范化管理。自2013年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应用以来,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已全面应用该系统开展案件办理,通过平台受理、办理各类案件约190余万件,让办案流程更加规范、高效,也为检察机关的大数据应用打下了数据基础。

(二)智能辅助类

2015年以来,贵州省检察机关依托贵州省大数据发展战略和首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优势,率先探索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应用到检察办案工作,辅助检察官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相继探索建设应用了以智能辅助阅卷、文书编写辅助、量刑辅助、出庭示证辅助等为代表的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工具),以案件知识图谱、“三书”对比分析等为代表的案件智能研判系统和检察大数据分析服务系统等多个大数据系统,通过智能化手段辅助检察官办案,促进办案工作提质增效。自智能辅助类系统建设应用以来,全省累计应用智能化的辅助工具辅助办理案件超过25万件次。

(三)政法协同类

政法协同主要服务于跨政法单位间的办案工作协同,也被称为“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2015年以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先后探索建设应用了“法检互联”“检司(监)互联”“公检互联”等“点对点”的办案协同系统。2018年,贵州省委政法委统筹规划建设贵州省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将已建设应用的“点对点”系统吸收纳入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进行整体推进,贵州成为全国首个实现省级层面政法互联互通的省份,实现了公、检、法、司按照统一交换标准,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跨单位的案件流转和高效办案协同,提高了各政法机关办案数据的跨单位利用率,减少了案件因办案环节变化而产生的大量数据录入和材料扫描工作,也为跨单位间开展线上单轨制办案提供了基础。自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已累计通过平台收送办理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一审公诉、减刑假释等各类案件50余万件次,通过网上单轨制办案方式办理案件1万余件。

(四)法律监督类

信息化和智能化的逐步推进,为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可能。贵州检察机关一方面积极配合省委政法委开展贵州政法智慧监督平台建设及应用,广泛汇集各政法机关执法、司法数据,积极建立法律监督主题数据库,构建法律监督模型,依托政法委平台开展监督。另一方面积极整合资源,建设检察机关大数据资源池和检察机关线索核查核实平台,统筹各级院开展法律监督模型构建和应用,将法律监督工作不断深化。目前,全省已构建、应用各类法律监督模型100余个,并在进一步扩展中。

(五)侦查工具类

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保留的14类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和普通案件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对侦查工具类系统仍有较强的需求。贵州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重新梳理业务需求,统筹规划系统建设和应用模式,逐步重建各类侦查所需的系统。当前已逐步重建部分数据通道,开展局部应用,全面推进系统建设正在进行中。

二、平台建设和应用中的困难和问题

在贵州检察机关的执法司法办案平台建设和应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或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四个层面。

(一)应用意识层面

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司法平台建设和应用,应用意识不到位是重要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导引领意识不强。在实践工作中,领导会议和管理工作多,时间较为零散,办案工作多处于审批把关环节,多习惯于传统纸质的圈划模式,对新事物应用更加审慎,部分领导对科技赋能的认识不足,信息化应用引领意识不强。二是部分干警主动使用意愿不高。传统办案工作主要围绕纸质卷宗进行,工作自由度较大。部分年龄稍大的干警本身对计算机操作不太熟悉,不易学习系统操作,也不太愿意改变工作习惯,存在不愿用、不想用的现象。三是对系统认识不全面。检察办案的同志大多都是文史类专业,对信息技术的认识不全面,容易形成“什么都能”或者“什么都不能”的认识,信息载体也不像纸和笔那样具体,因此在未全面了解、掌握系统功能,成效未达理想预期的情况下,有时会出现不敢用的情况。

(二)业务融合层面

长期以来,在检察机关执法司法办案系统建设和应用中,技术人员是建设主体,业务人员是应用主体,这种分层现象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建用“两张皮”现象。通常业务人员不了解技术、技术人员不懂业务,在推动系统建设中,如业务部门人员参与度不高,容易形成业务和技术的断档脱节。导致建设的系统与业务人员的期望有一定的差异,或认为是其他部门的“任务”,使用积极性不高。二是公共需求与本地特色的兼顾难以把握。系统建设无法向每一位用户了解需求,也无法做到将每个人的需求全部纳入系统建设。在系统建设过程中,有时会因为需求调研的不全面,导致所建系统无法全面满足业务需求。有时则会因为主要考虑满足各地公共需求,而忽略各地因实际条件差异的个性化需求,导致建成后系统的推广应用无法满足部分地区应用需要。

(三)服务保障层面

执法司法办案系统具有系统规模大、数据体量大、业务逻辑强、准确度要求高、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根据办案需求和法律变化持续进行完善。在当前的建设和应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技术保障不能适应新时代信息技术工作需要。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信息技术人才缺乏、专业能力不足。信息技术部门长期属于边缘部门,特别是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院技术部门机构被撤销,人员流失严重,现有人员年龄结构偏大、数量少,并且长期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导致“专业不专”,技术能力不足。而现行人才引入机制和薪资标准很难吸引社会优秀技术人才,按照流程招考或引进的人员与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需要有差距,而具有较高专业能力的人才进不来、不愿来。从而存在人才引入难、培养难、留人难等问题。另一方面熟悉检察业务的科技公司缺乏。执法司法办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经验性,要实现业务需求向技术转化,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司法实践专业知识,而这方面恰好是科技公司的短板。导致科技公司不能深度挖掘业务需求,主动发现业务痛点。二是资金需求得不到持续的稳定保障。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需要长期持续投入的系统工程。实际工作中,因政策调整、地方财政和检察机关自身工作安排等原因,建设、应用推广和运维保障资金难以得到持续的保障。而且因检察机关的特殊性质,大量的资金投入后,产出的大多是规范和制约,无法像“三金工程”一样看到明显的效益提升。因此,经费保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四)制度机制层面

制度机制也是制约执法司法办案平台建设应用的重要因素。一是部分基于线下实务工作流程而形成规则和制度不能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的办案需求。如:现行的纸质换押证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进行规范的线下文书,开展网上电子换押后,各单位之间可以更加及时、准确地网传羁押信息,原有规则已不适应新的换押方式。再如:单轨制办案中,办案机关间只通过线上方式移送电子卷宗,不再移送纸质卷宗,承办人通过电子卷宗办理案件,而电子卷宗尚无较为正式的制度进行规范和保障,电子卷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部分机制已不能适应新的办案需求,需要进行修订。二是部分管理制度已不适应新的执法司法办案系统建设模式。如:当前,各类执法司法办案平台逐步由传统的分散化向集中化、规模化转变,对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要求也在不断变高,固定资产管理的部分机制已不适应新的建设模式要求。按照最高检和财政部门的固定资产相关制度要求,服务器、网络设备等最低使用年限不应低于6年,但按照目前系统运行需求,6年前的服务器较难承担大规模的计算任务。

三、检察机关执法司法平台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司法办案系统建设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积极改进。

(一)领导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引领作用

领导是执法司法办案系统的发展方向、建设水平、应用深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各级领导一要主动更新思想认识。深刻认识社会发展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深入理解科技变革对检察工作的重要影响,积极推动执法司法办案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以智能化赋能检察办案,积极构建数字检察。二要主动带头应用。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引领优势,为检察工作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带头引领作用,结合分管工作主动参与进来,主动带头应用,带领干警主动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要求。三要处理好推进应用和业务办案的关系。考核是工作的向导,系统在进一步规范办案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效率和质量的冲突,领导要科学处理好推进应用与业务办案的矛盾,着力解决建设应用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四要强化系统思维。统筹做好项目、资金、人才、制度、应用等方面综合规划管理,及时补齐短板。

(二)检察业务与技术深度融合

要进一步推进业务与技术深度融合,实现优势互补,发挥更大效能。实现检察业务靠技术获得质效提升,技术部门靠业务部门体现工作价值。一是可以通过积极鼓励检察干警跨专业学习提升,形成带着业务学技术和技术人员学习法律的氛围,拓宽干警知识面,提升工作能力。二是可以通过广泛开展检察业务、技术人员同堂培训,增加业务技术的相互了解。三是可以采用跨层级、跨条线组建业务、技术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技术人员专人对接服务业务部门的方式,打造业务为主导、技术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业务技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四是进一步拓展人才培养和引进新机制,参照检察机关从其他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交流引进人才的方式,引进既有信息技术功底,又有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五是广泛借助社会公司的专业化技术力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司法办案的专家经验,通过项目合作、科研合作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的协同发展和结合转化,促进检察业务与技术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司法办案系统建设和应用的能力和水平。

(三)提供持续稳定的保障

在未来发展中,信息技术将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重要抓手。在保障方面一是要强化人才保障。既要创造有利的人才发展条件,吸引具有较强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技术人才或交叉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充实壮大技术队伍,让人才进得来、留得住。也要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交流、培训,提升现有技术人员和检察人员对新技术的运用能力。二是要持续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一方面要提前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每年度资金需求,积极向财政部门获取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用好内部资金,积极与计财部门沟通,探索盘活各级检察机关内部沉睡资金,集中精力统筹谋划,集合全省之力开展系统建设。

(四)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

制度机制是影响系统建设和应用的重要因素。在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方面:一是通过深度参与系统建设和应用,广泛收集、总结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制度问题,分析问题原因,形成专门的报告,提出方案建议。针对本地化的问题,充分发挥领导的管理协调作用,推动问题协商解决。如贵州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就规范信息共享协商签订了《网上业务协同及信息共享合作框架协议》;对于需要通过上级单位解决的制度性问题,积极通过最高检、省委政法委等渠道进行汇报,促进顶层设计的进一步完善。二是主动作为,在实践中积极寻找替代方案或解决办法。体制机制问题的解决并非一朝一夕,在实践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在合规框架下的替代方案和合理办法,为上层解决相关问题提供路径参考。如针对服务器等固定资产6年最低使用年限的问题,可以探索通过购买计算资源服务的方式,推动计算资源的按需配置,满足业务应用系统运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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