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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人权之维
——以国家治理的价值效能及其评价为视角

2023-01-23谷盛开

人权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人权民主满意度

谷盛开

“中国式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并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新征程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进一步具体化。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六部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与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相互关联,并进一步强调“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12022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评价一个国家是否有人权,不能以别的国家的标准来衡量,更不能搞双重标准,甚至把人权当作干涉别国内政的政治工具。”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年第12期,第9—10页。,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8页。,为新时代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根本遵循。本文拟围绕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人权价值取向,对人权评价主体的国家政治制度基础,评价的依据与逻辑,评价维度的全面性、科学性、公正性、可比性以及国家治理的人权效能命题的实践意义等方面略加探讨。

一、人权是国家制度效能价值的核心要素

充分实现所有人的各项人权,是全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2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发表的第一部白皮书,也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表述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1991年11月,http://www.scio.gov.cn/zfbps/ndhf/1991/Document/1715811/1715811.htm。人权发展与国家治理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人权发展是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和表现形式,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终极价值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是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应有之义。人权的实现、发展和保障状况如何,是衡量国家治理的质量、水平以及价值目标与合理性的重要内容。在国家治理语境下,国家制度必然体现一系列的正义道德价值原则。其中,促进和保护人权原则属于核心范围,并居于突出地位。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原则、理念和规范纳入国家制度,纳入国家治理的政策、规划和目标之中。正因为如此,现代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

从价值目标上看,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一方面,要以人权为底线性标准,不克减、不剥夺、不侵犯基本人权;另一方面,要尽力消除影响人类发展的各种障碍,为人的发展提供基础和可能,不断扩展人的实质性选择能力,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实质意义上的人权。各类、各项权利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客观上需要保持彼此均衡。对应地,国家既有尊重和不干预的所谓“消极义务”,也有履行主动保护、促进和实现人权的“积极义务”,如在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健康危机中,保障生命权、健康权,就是各国必须着力解决好的优先事项。

从治理效能上说,“人权是提升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及其权威性的一项重要治理技术”3叶传星:《论人权的国家治理功能》,载《人权》2015年第3期,第35页。。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通过国家治理状况,可以基本判断人权保障的水平。换言之,评价一国的人权状况,实际上就是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考察一个国家特定时期人权的内容以及实现、发展和保障人权的程度或水平,并推动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与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

二、权利主体本身是评价人权状况的最恰当角色

人权的享有者是人民。一个国家保障人权的状况如何,最终需要由本国人民来评判。虽然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革命语境中“人民”的概念具有浓厚的阶级性特征,但从“充分实现所有人的各项人权”的理念出发,基于“人的解放”之“人”的主体性特征,“人民”的概念既是一个表述现实社会有机体的概念,也是表达个人之社会成员身份的概念。1有学者从民主运行角度认为,民主(democracy)语境下的人民(demos)至少有六种含义:一是,从字面上,人民是指每一个人;二是,人民意味着不确定的大部分人,一个庞大的许多人群体;三是,人民意味着较低的阶层;四是,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五是,人民是绝大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六是,人民是有限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参见[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强调在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的重要理论基础。“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2021年6月,http://www.scio.gov.cn/zfbps/ndhf/44691/Document/1707316/1707316.htm。等一系列表述,促成了“人民”概念语用功能在新时代的转换,3参见袁洪亮、杨阳:《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人民”概念的创新与发展》,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2期,第28页。赋予了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全新意蕴,不仅丰富了权利主体所对应的以“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导向的权利客体的实质内容,也是对权利主体评价自身人权状况的资格和地位的自然证成和逻辑强化。

(一)由人民来评价人权状况的正当性基础

1.“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原则的政治特质

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这是由人民来评判人权事业的政治基础。国家需要推动人权领域的广泛立法,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拓展法定人权的范围;发展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项事业,制定更加完备的人权保障政策,健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人权保障制度,将法定人权落到实处;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提升人权法治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的政治特质决定了要通过国家制度安排,“让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4《习近平会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载《人民日报》2022年5月26日,第1版。。

2.人民作为人权事业指向的主体

人权保障既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也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人权包含着个人的主观诉求,每个人对自身人权状况的评价,自然千差万别。每个人的主观诉求,最终汇聚成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人权也包含着一国人民追求全面发展的整体性诉求。一国人民对人权状况的评价,来自并包含个人主体作为抽样对象的千差万别的主观感受,但技术上难以采取穷尽列举的方式,所以还是需要通过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量化概括出反映一国人权实际状况的“总体评价”。“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1[汉]王充:《论衡》。,人民对人权发展状况必然有最真实的体会与感受,自然对政府保障人权的努力有最深刻的认知与评判。

附带说明,从权利救济角度看权利诉求保障评价,信访工作提供了“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2《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3条。的平台,可以作为一个特别视角。中国信访制度的建构原则就是公民主权定位,信访工作机制的出发点就是保障权益。3参见舒晓琴主编:《中国信访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59页。人民群众权益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受到历史、政策、社会心理、干部作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多样性和关联性的特征,保障群众权益需要统筹考虑、综合施策、依法依规。以信访工作为“窗口”观察权利诉求保障评价情况,需要让群众对信访事项的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两方面进行评价。上级部门定期抽查、回访、督查督办等制度设计安排,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从每一个信访事项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此同时,通过信访可以反映出一个时期群众关注什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什么问题比较突出、什么意见比较集中,进而发现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并通过有效的人权治理机制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3.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质和实践要求

“人民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支撑。全过程人民民主区别于一切“金钱民主”“资本民主”“寡头民主”,是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共享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途径和实现形式。《宪法》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概括性规定,与《宪法》中其他各个具体基本权利条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确立的具体权利条款具有内在关联性,其原则和精神辐射到各个具体基本权利规定之中。“人权是具体基本权利的抽象化表达,各项具体基本权利则是人权的具体化形态。”4李海平:《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从客观价值到主观权利》,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4期,第49页。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民主与人权统一于“人民主体性”的法理理念和“以人民为主体”的制度实践中。一方面,民主是一种重要人权,即“民主权利”。“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这本身就是一项具有决定性、基础性、综合性的人权。”5张文显:《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国人权文明》,载《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14期,第16页。另一方面,人权实现需要有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作为依托。6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把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在建议提案办理中”,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提升办理的精准性、时效性、规范性;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把自己摆进去,“如我在诉”;强化“办前联系、办中沟通、办后回访”的工作机制;积极回应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切。参见唐姗姗:《把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在建议提案办理中——最高检“两会”建议提案办理正式启动》,载《人民监督》2022年第1期,第44—47页。民主也是人权类别中一些具体权利的外在体现。民主机制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理性工具,在治理实践中不是机械追求参与主体的简单数量,而是努力寻求一个“适值”7参见莫纪宏:《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6期,第18页。,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8参见江必新、马世嫒:《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若干思考》,载《科学社会主义》2021年第2期,第129—138页。,综合考量民意构成的结构和特点,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9页。在实践中,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全链条”性,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由人民通过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通过法定程序将应有权利设定为法定权利,并通过民主制度的运行和监督使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全方位”性,遵循人民至上的崇高价值,要求顺应人民对更加美好生活的期待,把人权落实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网络等各个领域,体现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网络文明各个形态中,推动人权事业全领域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全覆盖”性,涵盖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2有观点认为,西方单纯性的选举民主,一方面“将个体的偏好视为已知的和确定的,没有为观点的修改提供制度性引导;另一方面……丧失了政治生活的公共维度,政治被简化为计算,公民被简化为经济主体,政治生活被简化为市场竞争”。相对而言,协商民主和民主协商过程包含“陈述理由、提出挑战和回应挑战等过程”,引导反思,“包含着符合自主性要求的民主理想,即人们拥有做出判断并为之负责的能力”。参见覃漩:《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第155页。在中国民主政治语境下,人民政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政治制度,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凝聚共识;推动团结、民主与科学的结合;促进活力与和谐的统一;在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中彰显民主价值,提升了民主的品质。参见江泽林:《“两会制”民主视域下的人民政协——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政治制度》,载《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2期,第110—130页。、基层自治民主与国家政治民主、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等各个领域,保证人民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广泛参与权,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特质,确保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推动人权渐进式发展,也决定了权利主体作为自身人权状况评价者的角色和地位。

(二)评价人权状况的依据是人民对政府的满意度3“在中国历史传统中,‘政府’历来是广义的,承担着无限责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法院和检察院,在广大群众眼里都是政府。”《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体制 提高执政能力 完善治理体系》,载《人民日报》2017年3月6日,第4版。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中,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它缔造国家机关的核心价值、执政理念和战略安排,而政府则是将上述价值理念和战略转化为具体实践的执行部门。从文明秩序和国家治理的视角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寻求人民利益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形成了不同于西方“三脚架结构”的当代中国文明秩序的“同心圆结构”。参见喻中:《文明秩序的同心圆结构——中国宪法中的“统一战线”析论》,载《法学评论》2022年第2期,第28—37页。本文除特别注明外,多数情况下取“广义政府”概念。

人民对人权的期待与人权的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和范围有关,受一定的历史、社会、经济条件,如自然环境、资源禀赋、文化传统、法治水平、国际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鉴于国家治理效能是决定人权保障水平的核心因素之一,国家治理主要看两大标准:一是代表性,即是不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二是有效性,主要是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着眼于国家在为公民社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过程中所彰显的能力、效率和效益。1参见王汇闽:《国家治理合法性与有效性——非常规化治理的理性路径》,载《法制博览》2019年第20期,第137页;白德全:《社会转型期政府治理合法性与有效性的提升》,载《人民论坛》2015年第8期,第51—53页。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指出:“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政府的形式,而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2[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页。恰好另有一项调查也与此相关:据美国《新闻周刊》网站2022年5月30日报道,设在丹麦的民主国家联盟基金会和设在德国的拉塔纳数据追踪公司发表了一项新研究成果。作为年度“民主感知指数”的最新组成部分,这项研究在2022年3月30日至5月10日期间对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的53个国家及地区的52,785名受访者进行调查。民调显示,被问及是否认为自己的国家是民主国家时,“给出肯定回答的中国人比例最高,约有83%的人说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民主国家;高达91%的人说,民主对他们很重要。……只有49%的(美国)受访者说他们的国家是民主国家;仅有76%的受访者说,民主很重要。……拉塔纳公司的政治研究顾问弗雷德里克·德沃说,生活在中国和越南等国家的人表现出渴望把自己的国家描述为民主国家,他认为:‘这也可能是一种真实的看法,即他们的国家以某种方式为多数人的利益服务,而这正是民主的意义所在’”。《民调显示:多数美国人说美国不是民主国家》,载参考消息网2022年6月1日,http://www.cankaoxiaoxi.com/china/20220601/2481218.shtml。一国政府承担发展本国人权事业的积极责任,政府的治理能力便与人权事业发展水平息息相关。

对人权保障水平的评价,字面上看是人民对人权状况满意度的评价,从另一个角度看,其实可以归结到人民对国家治理满意度的评价。也正是因为如此,尽管国内外许多研究机构研发出各式各样的人权指标体系用来评判一国人权保障水平,但是评价人权保障水平终究离不开对国家制度效能和国家治理能力水平的考察,其最客观的依据还是人民对政府的满意度。政府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如政策实施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资源调配能力等,是决定一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在一定意义上,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狭义)两院”报告的审查和表决,就是关于人民满意度的年度检验。3比如在司法领域,“只有人民群众满意了,才有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同和对裁判结果的信服。人民满意是矛盾冲突解决的最佳状态,也是最高的评价标准”。李少平:《司法理性与公平正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5页。

人权状况满意度,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在把对人权保障的期待水平与实有权利状况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整体性的感知和认识。把人民满意度作为评价人权保障水平的尺度,一方面,体现了人的价值性和目的性:人是社会赖以存在的主体,又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和价值目标,人权保障水平与人民满意度正向相关;另一方面,强调了国家治理的正义性与合理性。“一国人权状况好不好,关键看本国人民利益是否得到维护,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这是检验一国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4《习近平会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载《人民日报》2022年5月26日,第1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5在《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第三部分即为“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参见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29—44页。指明了中国人权事业的主体指向和责任承担,揭示了中国人权事业“为了谁”“依靠谁”这一重大命题。

在中国,权力来源的人民性决定了各级政府都是“人民政府”,也是“责任政府”。让人民满意是政府履行职能的必然要求。因此,人民对人权状况满意度的高低,取决于政府是否积极履责为人民服务,是否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是否把人民期盼什么作为努力方向,是否把工作做到人民的心坎上;同时还要看,应有人权是否在最大限度内转换成了法定人权,法定人权是否在最大限度内变成了实有人权。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其核心主旨之一就是“着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20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五部分“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相关调查表明,中国人民对中央政府的总体满意度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有阶段性研究发现,“2005年到2015年的十年间,中国民众在民生保障领域、公正维护领域、国家治理领域的政府满意度均显著提升”2胡洁:《社会变迁与当代中国民众的政府满意度研究》,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第86页。另外,就单项治理绩效而言,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近年来,全国群众安全感不断上升,2020年达98.4%,2021年上半年达98.56%。国际权威民调机构盖洛普发布的《2021年全球法律与秩序报告》中,中国以93分名列第二。”《人民至上的人权实践——新时代我国人权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载《人民日报》2022年5月22日,第1版。。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阿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于2020年7月发布的《理解中国共产党韧性:中国民意长期调查》也显示,中国民众对中央政府的满意度高达93.1%。3从提供背景信息的角度需要说明,另有调查显示,我国公民对中央政府的满意度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对区县政府的满意度则“不容乐观”。参见[美]托尼·塞奇:《公民对治理的认知:中国城乡居民满意度调查》,李明译,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4期,第93—94页。有研究发现,“财政能力、政务公开、经济绩效、社会保障、社会信任、社会公平感、就业状态、经济地位、互动意愿、负向互动行为等,对公民满意度皆有显著影响,而官员能力与正向互动行为对公民满意度的影响不显著。鉴于此,我国县级政府应转变治理理念,摒弃唯GDP至上和唯长官意志,从政府、公民、互动等多角度出发,积极推进县域高质量发展,打造民众高质量生活新格局,提升县域治理效能”。王寅、曾莉、吴慧媛:《政府能力、个体特征与政民互动对公民满意度的影响》,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第162页。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持续不断地拓展人民享有人权的范围和程度,是中国政府连续多年获得高满意度的根本原因。

三、公正、客观是评价和反映人权状况的基本维度要求和原则

从语义角度看,人权状况的评价、评估可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评估是指专门机构和组织所作的专门性、技术性评估,评估的方式包括实地调研、定性评价、指标化测量及过程性监测等。广义上的评估,除了专门机构和组织所作的各种综合评估或单项评估之外,逻辑上还包括普通个人的一般认知与评价成分。

人权评估的主要目的是衡量人权实现和享有的相关特征,以及义务主体履行人权义务过程中所作出的努力。一方面,人权评估是一个科学问题,离不开人权法学、社会学和统计学等方面的理论指导。另一方面,人权评估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客观公正的评估有助于了解国家相关制度与政策实施的现实效果,为促进和发展人权积累经验,推动相关事项的优化调整,改进后续政策的质量,并提升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反之,草率、不负责任甚至带有偏见的“评估”“报道”,则有违人权评估和报道活动的初衷和价值。

正确评估人权状况,必须纳入合理的维度要求,遵循基本的原则。

(一)全面性维度

理想的人权评估应当完全了解和反映一个国家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的整体情况,做到精准量化、精细定性。但是,高度抽象概括的数据资料信息符号,与具体生动、复杂多变的现实之间总是存在无形的阻隔。正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人类发展报告(2002年)》中明确承认的那样,用于检测民主和善治的评估项目有很大的困难。也就是说,实践中不存在没有缺陷的人权测量工具(包括指标和获得指标数据的方法)。1Se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2: Deepening Democracy in a Fragmented Worl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36.因此,若想做到客观准确地看待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应该尽可能全面地看待,分清人权状况的表象与本质,防止颠倒本末。

正确区分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本质,应当基于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以历史的站位评判现状,以发展的视角看待问题。

一方面,视野力求全面。所谓全面,应当体现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的要求,这是由社会发展的多维性和系统性决定的。从权利具体类别上,既要观察公民政治权利的情况,也不能忽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要考察两类权利的协调发展;2即使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定性要素和定量要素之间也是互为条件,彼此关联。定量指标能够获得汇总和分析的数据描述并预测各要素之间的关系,通过权重衡量形成定性评估。定性指标则有助于分析和解释这些关系并解释这些关系在性质上的情境差异。从权利实现形式上,不仅要看消极意义上的尊重与不干涉,也要看积极意义上的权利发展与进步,3德国著名公法学家耶利内克将个人的“主观公法权利”归结为“直接建立在法律身份上的请求权”,由此区分了公民相对于国家的四种地位——“被动地位、消极地位、积极地位、主动地位”,“这四种地位穷尽了个人在国家中的成员地位。向国家履行义务、排除国家干预、对国家的请求权、为国家实施行为是理解个人公法地位的着眼点。这四种地位构成了一条上升的阶梯”。[德]格奥格·耶利内克:《主观公法权利体系》,曾韬、赵天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9页。也有宪法学者提出,以“防御权”取代“消极权利”,而以“受益权”取代“积极权利”,并认为“防御权”是指“基本权利所具有的要求国家不予侵犯的功能”,针对的是“国家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受益权”是指“基本权利所具有的可以请求国家作为某种行为,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功能”,针对的乃是“国家的积极义务”。“受益权”又可以分为“消极受益权”和“积极受益权”,前者是“公民在基本权利保障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请求国家予以司法救济”,后者是指“国家直接提供给公民某项利益”。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44、48、77、80页;周刚志:《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中国宪法权利性质之实证分析》,载《法学评论》2015第3期,第42—43页。要从两类权利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角度均衡地看待一个国家人权的整体状况;从权利实现途径上,既要看政府为保护、促进、发展人权从正向发挥的“直接性、针对性”的具体举措和实际效果,也要看在国家治理体系其他环节中从反向发挥的“间接性、相关性”的积极影响;1比如,在一定意义上,腐败治理也与人权事业进步正相关。国内外有关研究显示,腐败会导致社会机会不平等和收入不平等,社会功能失调,人民福利损失,从而使人民心生“相对剥夺感”,最后降低幸福感。因此,腐败治理绩效会正向促进民众幸福感。腐败治理绩效越高,人民对政府的满意度越高。参见陈刚:《腐败与收入不平等——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载《南开经济研究》2011年第5期,第113—131页;Alberto Alesina, Rafael Di Tella & Robert MacCulloch, Inequality and Happiness: Are Europeans and Americans Different?, 88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09, 2009-2042 (2004); Louis Tay, Mitchel N. Herian & Ed Diener, Detrimental Effects of Corruption and Subjective Well-Being: Whether, How, and When, 5 Social Psychological and Personality Science 751, 751-759 (2014); 李涛、吉木拉衣、叶兴艺:《腐败治理能否促进人民幸福感和政府满意度?——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的研究》,载《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20年第3期,第75—84页。从权利实现程度上,要看权利本身与权利实现的制度、机制之间的关系,看如何把人权价值和理念转化为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转化为具体现实的人权实践,既要注重各项法定权利是否得到落实,也要关注这些权利所依托的国家治理制度载体的有效性,与这些权利的价值取向是否正相关,是否保障这些权利逐步成为现实。2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八个能否”的标准,“是对民主政治制度发展规律的深刻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发展,具有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八个能否”的标准“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求是》杂志编辑部:《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根本遵循》,载《求是》2022年第5期,第20页。脱贫是从全面性维度考察人权保障水平的范例之一。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分别于2016年10月17日、2021年4月6日先后发表《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人类减贫的中国实践》两部白皮书。中国脱贫攻坚的历史性成就,是中国人权全面进步和全面推进的一个缩影。这不仅体现在经济援助和扶助弱势群体方面,也反映在通过能力建设夯实基层治理基础,从而推动各项人权全面发展的进程中。

另一方面,考察应该具体。要实实在在地观察国家为保障人权付出了多大努力,成效如何。应该通过真实的事例和数据来验证,究竟“尊重和保障人权”只是选举中收买人心的噱头,口惠而实不至,局限、停留在简单的政治表态上,还是做到了既能切合实际设定目标,也能拿出务实举措,锲而不舍,一张蓝图干到底,不达目的不罢休,并且在实现原有目标的基础上,继续确立新的目标,一茬接一茬地干下去,推动人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实有权利的不断转化,促进人权保障水平的持续提高。

(二)科学性维度

科学性维度在这里的主要含义是指,“评估指标科学合理,评估活动实事求是,评估方法有效得当”4侯健:《人权评估的若干问题研究》,载《人权》2017年第5期,第85页。,最大程度地反映事物本质,准确实现评估的目标。一方面,用较强的定性分类指标丰富评估行为的人权价值和内涵;另一方面,通过合理使用统计信息,更客观、更全面地评估人权享有的质量。评估的科学性应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在评估指标上1有研究成果就此从“人权指数”类型比较的角度进行相对全面的归纳和比较,参见唐颖侠、白冰:《人权指数的类型化研究》,载《人权研究》2021年第1期,第31—51页。也有研究讨论人权评估、民主评估与治理评估的关系,参见周红云:《国际治理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述评》,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6期,第23—36页;俞可平主编:《国家治理评估——中国与世界》,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5页;包国宪、周云飞:《中国公共治理评价的几个问题》,载《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2期,第11—15页。另有研究在参考八次《中国人类发展报告》(尤其是《2016中国人类发展报告》)和三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基础上,以阿马蒂亚·森的可行理论为依托,以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为基础,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人权具体评价体系指标框架进行了初步尝试,参见李碧云:《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人权尺度》,湘潭大学201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6—117页,表4。相关数据、变量分析,另参见胡洁:《社会变迁与当代中国民众的政府满意度研究》,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第79—88页,表1—表4;郑方辉、卢扬帆、覃雷:《公众幸福指数:为什么幸福感高于满意度?》,载《公共管理学报》2015年第2期,第68—82页,表1—表5,图1—图7;王若磊:《基于人权发展观的指标体系:理论基础与指标建构》,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第131—149页,表1—表11;冼诗尧:《社会治理满意度对农村居民幸福感的影响研究——基于CGSS2015数据实证分析》,载《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 年第21期,第261—263页,表1—表2。,指标设定要紧密地围绕和准确地体现评估目标,指标的赋权权重必须要合理适当,即需要做到结构性指标、过程性指标以及结果性指标的有机结合。不同人权指标应该彼此关联、协调,构成结构严谨、逻辑自洽的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应尽可能分级,从宽泛到具体,由多个不同层次的指标构成。调查提纲或问卷要清晰易懂、具体确切,而非不知所云、无从回答。

在调查实施上,首要的是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方案与规程必须指向真实的资料和数据。信息要区分一手与二手,数据来源要合理,不同渠道的来源应能相互印证,孤证不立。2从数据来源的角度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指标体系综合采用了基于事件的数据、社会经济和行政统计数据、看法和意见调查数据及专家意见。《人权指标:测定和实施指南》指出,数据的来源和生成机制应当适合于评估缔约国遵守国际人权条约的情况,因此在数据的选取上应将重点放在基于事件或来源客观的数据上。同时也要注意将不同来源的数据结合使用,以鼓励对人权进行更全面和可信的评估。Se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 Human Rights Indicators—A Guide to Measurement and Implementation, HR/PUB/12/5 (2012), p. 51, https://www.ohchr.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Publications/Human_rights_indicators_en.pdf.抽样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类别、阶层、地域等多方面的代表性、典型性、相关性,而不能以别有用心的所谓“个案”代之。作为被调查对象的个人,所作的反馈首先必须事实准确;评价也须立足公正立场,而非出于个人诉求的偏私甚至出于恶意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否则,既背离公正性,也会误导指标的平均值与个体权利之间、指标应用的普遍性与特定情景下的偶发事件之间的合理关系,这显然与科学性原则的要求不符。

在分析归纳上,资料与数据不仅应该反映事实现状,还应该反映事态发展变化,做到静态性与动态性的有机结合;要注意主观、客观调查变量因子对结论的影响是否得到足够关照,进而通过定量与定性均衡结合的方式准确地描述评估目标所指向的人权状况,11990年,关于发展权问题的全球磋商会议着重提出了均衡使用定量和定性评估方法的重要性。Se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Global Consult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s a Human Right—Report Prepared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Pursuant to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Resolution 1989/45, E/CN.4/1990/9/Rev. l (1990), p. 7-8.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为了充分评价人权情况,显然需要有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的数据。参见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 1 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的报告》,E/1989/22,1989年,第7段。并与必要的制度背景和治理框架有机联系,既要力戒不负责任的肤浅概括定论,更要避免幼稚、机械的牵强附会。

在一定意义上,评估实际上是循着人为设计的指标,去获得一些片段的映像和断续的线索,并相互拼接起来,形成一番结论。需要指出的是,受制于标准、视角和方法,任何调查本身作为一种参与,调查者与调查对象之间的心理相互作用会进一步衍生出不易察觉的心理暗示,进而影响人们的主观判断。模型指数希望实现的目标虽然美好,但事物永远比试图描述它的文字复杂。相比事物全貌,指标、资料和数据通常以片面的形式展现,甚至也存在虚假的风险。“获得的信息往往面临着彼此冲突的解释空间”,不可避免地具有“简化、歪曲、引导、暗示和传播”的特性,进而强烈地将某种固定的印象刻入人的思维,形成人们的概念化理解(甚至曲解)。2鲁楠:《世界法治指数的缘起与流变》,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第126、132页。所以,评估的科学化在实施中会遭遇诸多困难和挑战。科学性维度的价值和启示在于,一方面要在自主评估中尽可能努力确保具体、局部情况信息的真实、精准、可用;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不能无视某些“舶来品”指数和模型之中暗含的技术缺陷、“原生”偏见以及位次排名(不由分说)抹除进步的“效果”,不加批判的简单迷信是要不得的。正因为如此,“评价一个国家是否有人权,不能以别的国家的标准来衡量,更不能搞双重标准,甚至把人权当作干涉别国内政的政治工具”3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年第12期,第9—10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重要讲话在涉及重点抓好的五项工作中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并将其上升到国际人权斗争的战略高度。

(三)公正性维度

公正,就是观察立场不偏不倚,评估程序公平,结论公正客观。

公正性原则首要在于客观。所谓客观,就是要通过具体事实,去考察一个国家是否将人权的原则、理念和规范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人民现实享有权利的质和量与以前相比,总体上是在进步还是倒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属于什么性质,究竟是发展中可以调整改进的问题,还是制度和体制本身缺陷所致。力戒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甚至违背基本事实。由此看来,除了陈述事实本身之外,即使仅仅从报告写作技术意义层面的段落主题句上说,都必须把握有度,到位不越位,结论或定性需要慎之又慎。惟其如此,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真正将客观准确落到实处。

坚持公正性原则,还在于排除偏见和私利。然而,即使是相对科学化、权威性的人权指数,其设计和制作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价值判断。4参见唐颖侠、白冰:《人权指数的类型化研究》,载《人权研究》2021年第1期,第33页。

一方面要看到,社会变迁对政府满意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会提升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与此同时,社会转型带来的各种问题又会降低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1参见胡洁:《社会变迁与当代中国民众的政府满意度研究》,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第80页。对于权利主体个人而言,在主观层面,个人对政府的绩效预期与满意度还存在负相关关系(过高的期望水平与感知到的绩效之间产生的认知落差会降低满意度);在客观层面,个人所处的“实际境况”,如就业状况、职业性质、人口统计学特征等因素,也会影响其满意度,2参见王寅、曾莉、吴慧媛:《政府能力、个体特征与政民互动对公民满意度的影响》,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第163页。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显著性”3冼诗尧:《社会治理满意度对农村居民幸福感的影响研究——基于CGSS2015数据实证分析》,载《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年第21期,第263页。。对于政府而言,客观绩效4一般而言,客观绩效与公民满意度显著正相关,但也存在高绩效并不能提高公民满意度的反例。例如,国外有学者对洛杉矶大都会区公共服务项目的研究即得出此结论。See Brian Stipak, Citizen Satisfaction with Urban Services: Potential Misuse as a Performance Indicator, 39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46, 46-52 (1979).、工作作风、工作方式等都会影响到满意度。这就意味着,面对诸多的背景因素,再加上不容忽视的正、负相关性,评估要处理好信息与现实关系的复杂性,至少要保证几点:第一,从不同的渠道了解情况,收集资料和数据,公平地对待不同的调查对象和不同的意见观点。第二,做到评估过程不受不正当的影响和干扰,排除使用存在缺陷的资料和数据。第三,确立合理恰当的评价优劣的标准,评估要建立在全面考虑相关的情况、资料、数据的基础之上。第四,避免陷入所谓 “独立第三方评估”,甚至评估必须“由独立的、非营利性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实施才客观公正”的话语陷阱。其实,只要评估主体与评估组织者、委托者、对象没有隶属关系,评估活动遵循法治发展规律,基于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设置指标、客观分析,评估结果的公正可靠性就不太会受到负面影响。5法治评估在这方面也有类似情况和要求,参见吕艳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法治评估及其风险防范》,载《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8期,第97—104页。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偏见和私利会“特意”把视线引向对评估对象不利的方面,而忽视对评估对象有利的方面,6参见侯健:《人权评估的若干问题研究》,载《人权》2017年第5期,第86页。结果就可能导致简单地把人权问题政治化,把它变成政治上进行指责、贴标签的工具。例如,美国国务院的“国别人权报告”将中国作为主要攻击对象,对中国为促进人权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视而不见,脱离公正性、科学性、可比性原则,收集一些所谓“个案”,凭借各种道听途说和谣言,甚至拼凑所谓“事实”作为“证据”,多方罗织罪名,把中国的人权状况描绘得一团漆黑,并以中国“一贯地大规模侵犯人权”进行定性指责,显然违背事实,意识形态偏见昭然若揭。“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John Naisbitt)曾经说:“我们的宗旨就是抛开西方人的视角和态度,用中国人的眼光看待中国。正视中国的短处,但是绝不根据我们自己的价值观和标准评价中国。”7[美]约翰·奈斯比特、[德]多丽丝·奈斯比特:《中国大趋势:新社会的八大支柱》,魏平译,吉林出版集团、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9年版,“序言”第3页。“用中国人的眼光看待中国”,认真尚且不易做到,8参见畅广元:《全球化语境下的国情互识原则——读〈中国大趋势〉》,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第154—155页。更遑论戴着“有色眼镜”来观察世界。由此可见,美国的“国别人权报告”带有强烈的西方价值观色彩,是典型的“鸡蛋里挑骨头”,其狭隘视角与公正性原则大相径庭。

确实,人权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并通过特定时代的特定国情来体现。正如联合国人权专家指出,“对所有国家适用同样的行为标准,仿佛所有国家都有相同的基础设施、制度和资源,这么做不仅不公平,而且忽视了人权领域国际合作的主要目标之一——促进人权”1Katarina Tomasevski, Indicators, in Asbjörn Eide, Catarina Krause & Allan Rosas eds.,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 Textbook, Second Revised Edition,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01, p. 532.,所以“适用针对具体情况的指标应优于适用普遍性指标”2Sital Kalantry, Jocelyn Getgen & Steven A. Koh, Measuring State Compliance with the Right to Education Using Indicators: A Case Study of Colombia’s Obligations under the ICESCR, Cornell Law Faculty Working Papers, 2009, p. 43, http://scholarship.law.cornell.edu/clsops_papers/52/.。

(四)可比性维度

前文所述全面性维度主要针对被评价对象自身状况而言:现时成绩与问题相比,何者为主流,何者为细枝末节;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相比,是畸轻畸重,还是彼此兼顾、相互促进;自身纵向比较,总体上是在进步,还是在倒退。其实,更进一步,若想做到评价尽可能客观公正,还有必要在对评估对象本身多维比较的基础上,再进行横向比较。“人权神坛”不能自塑,“人权模范”也不能自封。只有增加横向比较维度,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鉴别一种具体人权状况,“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

人权评估只有符合实际情况,才更有可能体现其价值和意义。考察一国人权状况,应该选择最适合每个特定国家情况并且与有关条约规定最相关的指标,考虑各国可利用资源以及一国国内不同时期的差别。“不论发展到什么阶段,我们的人权事业都要按照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来发展,达到了我们确立的目标和水平就是好的……。”3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13页。

但在同一时期,特别是关乎最基本人权的关键时刻,通过各国对待同一问题的立场、政策、举措,还是可以看出治理绩效对于人权发展的长远影响。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放在第一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重大成果,充分彰显“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疫情防控必须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这是判断防疫成效的首要标准,也是中国同美欧等一些国家选择不同道路的根本原因。中国从“武汉保卫战”开始,始终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疫情防控的前提,所采取的措施都是为了尽可能保护易感人群、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受疫情影响,西方一些国家人均预期寿命出现下降。中国的人均预期寿命却从2019年的77.3岁提高到2021年的78.2岁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2022年7月12日,http://www.nhc.gov.cn/cms-search/xxgk/getManuscriptXxgk.htm?id=51 b55216c2154332a660157abf28b09d。,不降反升。至少可以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说,特别是对于疫情前期致病毒株毒性弱化变异之前的阶段来说,中国之所以能够防住疫情、稳住经济、安全发展,与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根据病毒变异、疫情传播特点精准施策,采取符合国情、不断优化的防控方案直接相关。12022年5月10日,《自然》杂志系列之《自然医学》(Nature Medicine)发表了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有关团队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印第安纳大学公共卫生研究院专家的联合研究报告。该研究模拟“2022年3月1日境外输入20例奥密克戎感染者”,其病毒传染指数为3.4,结合中国疫苗接种情况、疫苗保护效力等指标进行测算,结果显示,在不实施大规模严格NPIs(即非药物干预措施,包括关闭工作场所、学校、戴口罩、隔离等措施)情况下,6个月模拟期内将出现1.122亿例感染者(每1,000人有79.58例),508万人次住院(每1,000人有3.60例),267万人次入住ICU(每1,000人有1.89例),ICU的峰值需求是现有能力(现有6.4万床位)的15.6倍。且ICU床位短缺期将持续44天,造成155万人死亡(每1,000人有1.10例)。74.7%的死亡病例来自60岁以上未接种疫苗人群。该研究报告指出,任何单一措施都无法有效降低奥密克戎流行的冲击,必须“多管齐下”,在积极加快提供抗病毒治疗,加强重症医疗资源储备,研究新型高效疫苗,提供更持久免疫保护力的同时,进一步防治医疗系统崩溃、降低死亡人数,最有效的策略仍然是严格实施NPIs。See Jun Cai et al., Modeling Transmission of SARS-CoV-2 Omicron in China, Nature Medicine (2022), https://doi.org/10.1038/s41591-022-01855-7.2020年5月6日,新加坡独立民调机构“黑箱研究”(Blackbox Research)发布一项各经济体民众对政府“抗疫”满意度的调查报告。报告结果显示,在全球23个经济体中,中国大陆民众对政府“抗疫”的满意度最高(85分),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德国、英国和法国综合得分均低于全球平均水平(45分),日本则得分垫底。2刘洋等:《23个经济体抗疫表现民调结果:中国85分第一,美英法等国均在45分以下》,载环球网2020年5月8日,https://world.huanqiu.com/article/9CaKrnKqQi0。上述调查结果至少阶段性显示出各国政府在重大公共健康危机面前治理能力的差别或高下,也反映出民众评价本国政府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的表现首先立足于生命权、健康权的价值。

上述几个基本方面不仅反映出正确看待人权状况的价值尺度,也体现了人权状况评价这一行为的严肃性。这几个方面内在关联、相互作用,有机构成公正客观反映和评价一国人权状况的基本维度。

四、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价值效能对全球人权治理具有普遍性意义

现代化是标识人类文明演进逻辑和发展趋势的核心表达。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3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22—23页。这五个特征都统一于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最高原则,其根本出发点是维护人的利益,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美好生活,促进每个人的发展,与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相同的生成与演进逻辑。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以国家治理的人权价值效能和人民的满意度去检验中国人权保障状况和水平,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命题,也是关乎全球人权治理的全新视域。这一命题的价值的核心是客观公正,对于解决国际人权话语秩序的公平性、正义性与合理性问题,促进全球人权治理的包容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价值效能语境下的人民满意度标准,应当是一个以人为核心的综合体系,既要符合科学标准,又要符合价值标准。第一,从人的需要满足的角度看,这一标准着眼于满足绝大多数人需要的同时,也重视和关注少数人的需要;第二,从人权保障成果的角度看,这一标准体现了正当性、整体性和全面性;第三,从与人权内容和范围契合的程度看,这一标准具有多维性和系统性,真正反映被评价对象的内在规定性和实然状态,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尺度;第四,让人民群众满意是持续发展的动态的过程,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要求、新期待。把人民满意度作为衡量人权保障水平的尺度,就是把人权的内容以及实现、发展和保障程度当作国家治理能力的评价尺度,以公平与效率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改写了现代化的内涵体系、发展定式,体现了中国人权事业的人民性和公平性、丰富性和全面性、持续性和发展性、和平性和开放性,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宽广途径,为世界人权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深刻影响着全球人权治理的基本版图。中国人权发展的道路和模式,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进程,是诠释人权状况与国家治理相互关系的典范蓝本。通过上述讨论,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支持,是中国人权建设的底气,是中国人权保障水平持续进步的不竭动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注重实质与形式统一,强调根据实质决定形式,反对把特定的政治模式绝对化,既满足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又始终保持人权事业的发展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指出,“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1黄坤明:《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载《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编写组编:《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125页;常青树:《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载广西新闻网2021年5月6日,http://news.gxnews.com.cn/staticpages/20210506/newgx60932d4f-20249011.shtml。。全体人民共享,是过程导向、目标导向与结果导向相结合的人权价值观。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中国共产党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史最本质的特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夯实了人权基础,丰富了人权内涵,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各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前途愈加光明。“在人权问题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没有最好,只有更好。”2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3页。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奇迹,不仅为“四个自信”进一步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也必将鼓舞人民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支持,是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全球人权治理的基本条件。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一个价值取向,更是一种现实选择。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支持”人权评价原则,是全球人权治理中国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超越了西方狭隘人权观,是在比较中寻求人权价值最大公约数的必然逻辑。一个国家走的(人权发展)道路行不行,“关键要看是否符合本国国情,是否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能否带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社会稳定,能否得到人民支持和拥护,能否为人类进步事业作出贡献”1习近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五十周年纪念会议上的讲话》,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475页。。在全球人权治理中,世界好中国才能好;中国好,世界才更好。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践道路、模式和成就,体现了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和重要贡献。

另一方面,全球人权治理离不开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离不开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国际人权法语境下,国际合作是人权主体广泛性和人权内容广泛性的客观要求,是一项实在的国际法义务,同时也是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方式。国际人权合作原则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并行不悖、相辅相成。2参见谷盛开:《国际人权对话与合作的法律与政策思考》,载《国际论坛》2000年第4期,第20页;谷盛开:《从国际人权法看不干涉内政原则》,载《河北学刊》1997年第4期,第49—53页。“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支持”这个人权评价原则的“定盘星”意义在于,促进人权领域国际合作,并为对话与合作创造条件,而非通过所谓“调查”找借口制造对抗。3联合国是与各国政府对话的伙伴。2022年5月28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米歇尔·巴切莱特曾表示:“这次访问不是一次调查(investigation)……。如果试图在一次发言中概括这个辽阔国家的人权状况的全部复杂性,那我就太冒昧了(presumptuous)……。因此,此声明并非旨在进行全面评估……。”See Statement by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Michelle Bachelet after Official Visit to China, OHCHR (28 May 2022), https://www.ohchr.org/en/statements/2022/05/statement-un-high-commissioner-human-rightsmichelle-bachelet-after-official.因此,必须要正确认识这种人权文化现实中人的生存习性,并对他们的追求与向往有理性认知和感性体悟;对这种人权文化的传统和演变、发展有着相当的把握和真诚的理解。4参见畅广元:《全球化语境下的国情互识原则——读〈中国大趋势〉》,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第154—155页。只有认真坚持“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支持”人权评价原则,才能尽可能解疑释惑增信,有效防止人权问题政治化,才能更好地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人权理念,积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

第三,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支持,是中国人权话语塑造实践的不竭源泉。在一定意义上,“站起来”“富起来”分别对应“挨打”“挨饿”问题的解决,在新时代“强起来”的道路上,对解决被动“挨骂”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解决被无理责难和“挨骂”的问题,应该能够通过人权概念、人权话语以及话语体系找到战略意义的关键突破口,可以通过进一步厘清国家治理与各项人权发展的关系把其中的道理说清楚,还中国国家形象一个应有的公道。通过发布人权白皮书以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制定、实施和评估的过程科学化和机制系统化,5中国已经连续实施了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发挥了很好作用。有关分析,参见许尧:《全球视野下人权行动计划的评估及其结果利用》,载《人权》2019年第2期,第37页。2021年9月9日,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发布实施。积极开展人权教育,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转化为人权话语,提升人权舆论正能量,引领国际人权话语,对于树立中国尊重与保障人权应有的良好国际形象具有深远意义。

第四,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支持,是讲好中国人权故事的主线和“灵魂”。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奇迹铸就了“人权模范读本”,14亿中国人,每个人都是其中一页。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支持这种鲜活的“意识形态”,就是向世界说明真实中国的丰富“话语力”。在新时代传播中国人权话语,我们不仅有事实依据讲好脱贫攻坚、决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故事,也有充分理论和实践逻辑讲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故事,推演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新境界和光明前景。在传播创新中,每个人都可以做好自己的那一页,讲好自己的人权故事,让世界看到一个真实的、人权不断进步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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