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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2023-01-21王怡敏涂文姬张雁辉

林业调查规划 2022年6期
关键词:重点保护保护法栖息地

王怡敏,刘 波,肖 军,涂文姬,张雁辉

(云南森林自然中心,云南 昆明 650224)

2021年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公布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这是我国自1989年名录颁布以来第一次进行的大规模、系统性的调整。由于名录的制定是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和核心,名录作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其调整必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各项工作产生影响。为此,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调整情况进行阐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梳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并对名录调整后各项职责相关工作发生的改变及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为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

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调整情况

1.1 我国野生动物的分类分级管理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我国于1988年11月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提出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17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调整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动物),并对3个等级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定及公布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七条明确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因此,在保护法立法之初,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即是遵循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开展。

“分类”指野生动物分为陆生和水生两类,林业草原部门和渔业部门分别负责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分级”指野生动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又分为一级和二级)、地方重点保护、“三有”几个等级。实行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有利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开展。(1)明确了不同种类动物的主管部门,职责清晰;(2)从我国实际出发并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形成一定的优先保护体系,在研究、保护、管理、执法及宣教等方面向重点保护物种倾斜,实现对“珍贵、濒危”物种的重点保护;(3)按照普遍保护、突出重点的原则,3个名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并分别实行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1]。

1988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原名录”),并于1989年1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林业部和原农业部颁布施行。该版名录共列入476种野生动物,分属5门12纲57目110科。其中130种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46种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随后,各地相继制定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颁布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体系。2017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的原则,并规定每5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

1.2 历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情况

自1989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颁布以来,除2006年国务院批准将麝所有种(Moschusspp.)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调整为一级重点保护动物,2020年6月将穿山甲属所有种(Manisespp.)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调整为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外,其他物种的保护级别未曾调整,也未增补新发现的种类。而在此期间,我国的社会、自然环境状况和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与栖息地均发生了显著变化,原名录已严重滞后于部分物种种群的变化[2],同时动物分类学的进步致使新物种不断被发现,原名录也无法客观反映我国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整体状况,给保护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对其进行科学调整不仅十分必要,且极为迫切,学术界[2-3]和公众要求对其修订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1.3 新名录概况

2021年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公布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新名录”)。新名录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共8类,分属5门17纲75目199科。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及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及7类。名录包括686种陆生野生动物,294种及8类水生野生动物。

1.4 新名录调整情况

与1989年发布的原名录相比,新名录最大的变化是物种数量增加一倍以上。具体主要有两方面的调整:(1)在原名录所有物种均予以保留的基础上,将豺(Cuonalpinus)、长江江豚(Neophocaenaasiaeorientalis)等65种野生动物由国家二级升为国家一级;熊猴(Macacaassamensis)、北山羊(Caprasibirica)、蟒蛇(Pythonbivittatus)3种野生动物因种群稳定、分布较广,由国家一级调整为国家二级。(2)新增517种(类)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大斑灵猫(Viverramegaspila)等43种列为国家一级,狼(Canislupus)等474种(类)列为国家二级。

另外,新版名录中有63个物种标注了“仅限野外种群”。

1.4.1原名录物种的升级情况

原名录中的物种由国家二级升为国家一级的有65种。从目级分类阶元来看,鲸目(Cetacea)升级的物种数最多,为12种;在陆生野生动物中,鹈形目(Pelecaniformes)升级的物种数最多,为9种。另外,食肉目(Carnivora)、偶蹄目(Artiodactyla)、龟鳖目(Testudines)、鹰形目(Accipitriformes)和犀鸟目(Bucerotiformes)升级的物种数较多,均至少有5种升级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

1.4.2新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况

新名录中新增国家一级物种43种。从目级分类阶元来看,雀形目(Passeriformes)新增为国家一级的物种最多,为11种;有鳞目(Squamata)和有尾目(Caudata)新增为国家一级的物种也较多,均为6种。另外,食肉目灵猫科(Viverridae)调整较大,新增3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

1.4.3新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况

新名录中新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74种。从目级分类阶元来看,雀形目新增为国家二级的物种最多,为68种,其中噪鹛科(Leiothrichidae)、鹟科(Muscicapidae)和莺鹛科(Sylviidae)调整较大,分别新增16种、11种和8种;有鳞目、有尾目和鲤形目(Cypriniformes)新增为国家二级的物种也较多,分别为62种、52种和43种。

1.4.4物种所属分类阶元的调整情况

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颁布以来,已历经30多年,物种分类法也发生较大变化,新名录采纳了一些分类法的变化,对某些物种的所属分类阶元及种名作了相应的调整。例如:沙鸡科(Pteroclididae)提升为沙鸡目(Pierocliformes),黑腹沙鸡(Pteroclesorientalis)由原鸽形目(Columbiformes)调整到沙鸡目;长臂猿由猩猩科(Pongidae)长臂猿属(Hylobates)升级到长臂猿科(Hylobatidae);3种白眉长臂猿由长臂猿属调整到白眉长臂猿属(Hoolock),3种黑长臂猿由长臂猿属调整到黑冠长臂猿属(Nomascus);豚尾猴(Macacanemestrina)调整为北豚尾猴(Macacaleonina),拟兀鹫(Gypsbengalensis)调整为白背兀鹫(拉丁名未变)等。

2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职能职责及名录调整后受到的影响

此次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是我国自1989年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系统性的调整。由于名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此次调整幅度如此之大,虽有长期未作调整的因素,但也反映出野生动物保护观念的重大改变以及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大幅提升,不可避免地对野生动物保护产生深远影响。现就2017年版《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梳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并对名录调整后各项职责相关工作发生的改变逐一进行分析。

2.1 分类分级管理

《保护法》第十条明确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的原则。在此原则下,各类各级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制定、调整、公布成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点。此次名录的调整,打破了我国自1988年原名录颁布至今30多年无较大调整,对实际工作指导不足的瓶颈,初步实现名录的动态更新,随之而来将有大量工作需要开展。

名录调整后,新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17种(类),其中除增加了如白颊猕猴(Macacaleucogenys)、贡山麂(Muntiacusgongshanensis)等新物种外,更多的是原列入“三有”动物名录和地方保护名录的物种被纳入。相应地,在国家层面上对“三有”名录的调整及重新颁布应列入工作日程;而在省级及以下层面,辖区内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统计发布应及时开展,地方保护名录也应作相应调整。

此次调整,名录新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倍以上,其中一些不为人们熟知却很珍贵、濒危,以前未给予足够重视的类群增加种数较多,例如雀形目、有鳞目、有尾目和鲤形目,以及食肉目犬科(Canidae)、啄木鸟目(Piciformes)啄木鸟科(Picidae)、鸻形目(Charadriiformes)鹬科(Scolopacidae)、佛法僧目(Coraciiformes)蜂虎科(Meropidae)、雁形目(Anseriformes)鸭科(Anatidae)和鸡形目(Galliformes)山鹧鸪属(Arborophila)等,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者应尽快了解熟悉新增的物种,及时转变观念,对之前较为陌生但濒危的物种给予足够的关注,按分级保护的原则尽快规划实施相应的保护策略和措施。

2.2 监测和评估

通过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开展调查、监测及评估,获取野生动物生存状况、种群数量、濒危程度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提供基础数据,进而为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方案、制定并调整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这是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重要基础,也是《保护法》第十一条赋予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我国于1995—1999年开展了全国第一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野生动物监测体系[4];2011年又启动了全国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近年来,各地也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开展了大量的专项调查和监测工作[5-7]。在保护法重新修订及新名录颁布、实现动态更新后,该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工作任务也将更为紧迫艰巨。名录调整后新增物种也应纳入调查监测范畴,从而增加了调查监测对象的种类;名录的动态更新则要求定期对野生动物开展评估,密切关注物种濒危程度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形势的变化。通过评估,对名录中的物种进行升级、降级、维持、纳入、剔除, 实现野生动物保护等级的动态管理[8]。

2.3 重要栖息地名录及栖息地划定和管理

野生动物栖息地是野生动物种群分布、活动、迁徙的区域,是其赖以生存、繁衍的空间。从生态价值及保护优先程度来讲,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或大量野生动物生存、繁衍、集群活动的特定区域被视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其保护状况直接关系到濒危物种的生存或野生动物重要种群的消长,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具有重大意义,需要加以重点保护[1]。《保护法》第十二条明确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确定、发布程序及保护管理方式。

名录调整必然导致栖息地格局发生变化。新增物种分布较多的地区需要调整或规划相应的栖息地:已设立栖息地的地区可能需要提升栖息地保护级别或扩大面积;尚未设立栖息地的地区需要新规划相应的栖息地;许多名录新增物种的栖息地可能被划为重要栖息地。因此,在栖息地的划定、管理上亟需开展大量工作,而名录的动态更新相应也会影响到重要栖息地的调整,重要栖息地调整将成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常规工作。

2.4 应急救助与收容救护

根据《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国家及地方政府承担野生动物的应急救护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目前我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遵循的是国家林业局2017年颁布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按照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的对象,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地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的物种,名录调整后收容救护的动物种类随之增加;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对救护治疗但仍不适宜放至野外的野生动物和死亡后经检疫合格、确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调配处理”,某些物种如其保护级别因名录调整而发生改变,收容救护动物调配的审批机关也会发生改变。例如:名录调整前豹猫(Prionailurusbengalensis)为“三有”动物,收容救护的活体或死体、产品调配由县级审批;而名录调整后豹猫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调配由省级审批。

2.5 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根据《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从而明确了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办法》对工作的组织实施进行具体规范。

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涉及的野生动物是所有野生动物,看似名录调整对该项工作无影响。但从《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办法》中“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制定本办法”的表述来看,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是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重要目的,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疑是重要的野生动物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安全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名录调整后增加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会成为疫源疫病监测的重点关注对象,而随之扩展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也将成为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重点区域,在疫源疫病监测整体布局、站点设置和监测资金、人员投入等方面必将作出调整。

2.6 野生动物损害补偿

根据《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对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因此,开展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是法律赋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从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国家法律规定予以补偿的,是保护法第二条提到的“珍稀、濒危的”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而非指所有的野生动物。

1989年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出台了诸多管理野生动物冲突的政策法规,经多年实践,一些省市先后制定和颁布了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推动补偿工作规范化[9]。从目前各地制定和颁布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来看,云南、山西、吉林、西藏、北京、青海等出台补偿办法较早的省区规定予以补偿的为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而制定补偿办法较晚的甘肃、安徽、贵州等省则在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动物之外加入了“三有”动物。但无论哪种情形,名录的调整扩大了各地在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工作中需要补偿的动物范畴,该项工作对投入资金和人力的需求将极大增加。

2.7 野生动物管理及行政许可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重要资源,行政许可是对野生动物资源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保护法》第三章“野生动物保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各地方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确定了与野生动物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并规定了不同级别野生动物在各事项的审批层级。

名录调整后,许多物种的保护级别发生了变化,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也发生了改变。例如,豺在名录调整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层级为省级,调整后级别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变为国家级;又如鸿雁(Ansercygnoid)在名录调整前为“三有”动物,在云南省“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层级为州市级,调整后级别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变为省级。在我国,申请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活动需按照相应级别经审批后才可进行。名录调整后,对梅花鹿(Cervusnippon)、马鹿(Cervuscanadensis)、平胸龟(Platysternonmegacephalum)、大鲵(Andriasdavidianus)等名录中标注“仅限野外种群”的物种,在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种群及产品时,无需进行行政许可申请。

从事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人员应尽快熟悉调整后的名录,按正确的审批层级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并对申请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就名录的调整情况及对审批带来的影响进行告知。

2.8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

保障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依法查处违反保护法有关行为是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保护法》第四章“法律责任”针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不同行为及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法律的执行予以保障。名录调整带来的大量物种等级变化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执法部门查处违反保护法行为的影响非常大。

2.8.1 在行政处罚中对涉及罚款这一行政处罚类型产生较大影响

2017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中规定,野生动物整体价值是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为基准价值的10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为基准价值的5倍,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按照基准价值核算。《保护法》针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了没收、吊销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类型,其中罚款幅度多以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猎获物价值为基数,设定其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2倍以上10倍以下”等不同等级罚款。名录调整后,许多保护级别调高或新增的物种在案件中涉案动物价值增加,罚款金额也相应增加。如画眉(Garrulaxcanorus)在名录调整前为“三有”动物,一只涉案画眉的价值即是基准价值1 000元,名录调整后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价值为基准价值的5倍,即为5 000元,在同一性质案件中罚款金额成倍数增加。

2.8.2级别升高的保护动物对案件的性质产生影响

在许多案件中,涉案动物从“三有”或其他动物上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会影响案件的性质,甚至可将行政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因此,从事保护管理及执法人员对调整后的名录需要认真研究,尽快掌握,才能保证工作中做到违法行为处罚尺度确定合理,执法公正准确。

2.9 宣传教育

随着全球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和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张,野生动物的生存面临诸多威胁,提高公众意识是实现野生动物保护目标的治本之策。通过开展野生动物宣传教育,能够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培育公众可持续的保护行为,提高公众对保护政策及活动的支持力度,增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主动性等[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的职责,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作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的核心和基础,大规模、形式多样的宣传,有助于公众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对象有具体的认知,了解保护工作的新动向,营造野生动物保护的良好氛围;同时,以保护名录调整为契机,通过大力宣传名录制定的意义、变更情况及依据,引导全社会了解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为推动名录的动态更新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科学开展打下群众基础。

2.10 国际合作与部门协调

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国际间无论在保护理念、战略对策还是科研技术、制度借鉴、信息共享、执法协同配合等方面均需要进行交流协作,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执法活动效果。同时,保护野生动物、防范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涉及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外的海关、边防、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物流、宣传等多个部门,建立部门间交流协调机制必不可少。《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对野生动物保护及执法国际合作与国内协调机制作出了规定。

名录调整作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重要事件,需要在国际交流中广泛宣传,让相关国家及组织了解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动态,有利于相关合作的开展;另外,此次名录调整,将一些可能出现于中国近海的全球性洄游的物种升级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如所有大型鲸类和一些大型鲨鱼[11],这体现了我国积极参与全球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责任担当。可以预见,今后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力度必将极大加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也应就名录修改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宣传告知,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筑牢野生动物保护协调机制。

3 名录调整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策略

名录调整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产生的影响范围较大、程度较深。究其原因,野生动物物种是否列入《名录》, 对物种的调查监测研究、保护政策、管理实践、执法司法、公众教育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 包括物种保护项目的设置与投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或升级、国家公园规划、重要栖息地划定、打击盗猎和非法贸易、相关案件的认定和判罚, 以及公众环境意识和科学普及宣传等[3]。鉴于此,提出如下策略供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借鉴。

3.1 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变化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名录调整这一事件予以高度重视,充分了解名录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中的指导意义,认识到名录的调整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影响。一方面,名录调整体现出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视,是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难得机遇,应积极筹划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跨上新台阶;另一方面名录调整也确实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各个方面带来改变和影响,应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及部署,积极应对。

3.2 主动汇报沟通,争取各方支持

1)充分向政府部门汇报名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指导意义、此次名录具体的调整内容及可能对下一步保护工作产生的影响,争取政府及上级部门在政策、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

2)在国际合作和部门协调中,通报交流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调整情况及可能对实际工作产生的影响,争取国际国内各方面的支持及配合。

3.3 梳理工作重点,完善工作布局

名录调整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影响几乎涉及到法律法规赋予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的所有职能职责,管理部门应对每项职责可能发生的变化详细研究、梳理,确立新形势下的工作重点,在工作中加强和补充薄弱及遗漏环节,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布局进行完善,重新构建工作体系。

3.4 重视调查监测,摸清资源本底

规划所辖区域保护物种的调查、监测工作,并积极推进工作开展。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了解辖区内野生动物分布及种群数量、栖息地状况、受威胁因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现状等,从而掌握野生动物尤其是名录新增物种的资源本底,为进一步开展的自然保护区建设、重要栖息地划定、物种保护计划制定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对物种及栖息地状况、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估,为保护名录的调整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

3.5 加强队伍培训,提高专业素质

由于此次为国家设立保护名录以来首次调整,间隔时间长、调整力度大、增加物种多,因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需要通过大量的学习培训,熟悉了解保护动物及栖息地状况、生物学属性、识别特征、分类地位等专业知识,以及名录调整后有可能对涉及的具体工作产生的影响,从而提高整体专业素质,满足新形势下工作需求。

3.6 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认知

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各种渠道,结合“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活动的开展,对新名录进行大力宣传,使公众了解其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的指导作用,以及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印制图文并茂的宣传材料介绍名录中的物种,尤其是此次增补入名录但以往公众对其认知度不高的物种,增强公众认知,引导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采用典型案例的方式,对因名录调整保护级别发生变化的物种在行政许可办理以及作为违法案件涉案动物处理上的变化进行详细解说宣讲,达到直观、易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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