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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家庭政策建构的基本伦理价值理念

2023-01-21李桂梅邓玉荣

伦理学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公正福利公民

李桂梅,邓玉荣

家庭政策涉及国家与家庭、国家与个人、家庭与个人之间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它内在包含着目的理性或价值理性,具有一定的道德规定性。政策的道德性具有内生性特征,贯穿于家庭政策的制定、执行等全过程。家庭政策的道德性主要体现为三个基本的伦理价值理念:权利、公正和福利。社会权利理论提供了现代家庭政策和家庭福利的政治道德上的理论依据,使家庭福利跳出了纯粹慈善救济的局限,转变成一种权利,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公正的伦理价值导向。福利作为家庭政策建构的伦理价值主旨,是权利平等与公正价值导向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权利:家庭政策建构的伦理价值基础

权利是一个关乎人们生活幸福的概念,在一般意义上是指为保护人的平等、自由,维护人们的需要和追求美好生活愿望而采取的社会性措施。权利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道德的产物,它是具体的、历史的。各个时代人权的主体不同,权利内容也有不同,但权利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和需要。这些利益要求包括经济、法律、政治、文化和道德利益,它们是由一定国家的法律形式或者其他制度确认的。

在现代社会中,权利是从“受益关系”来理解的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本质上是福利权利[1](103)。因为“任何法定的权利都会与福利必然具有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性质存在着关联,因为权利存在于那些可以被期待带来福利的利益,以及就平均的计算而言,那些将会带来福利的利益”[2](52)。福利权利究其本质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生活安全和幸福,而福利权利的现代理论形式就是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的前提是公民身份。公民权利和公民身份成为建构福利权利及家庭政策的价值基础和前提。“公民资格是第一个公职,是至关重要的社会和政治‘地位’,是所有其他职位的先决条件。”[3](187)作为一个公民而存在,就意味着会被授予某些权利和承担某些责任。“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4](444)公民身份是国家共同体内成员具有的一种平等的普遍性身份,这一身份使所有公民在权利享有上具有平等性和一致性。个人有资格要求国家或社会对他承担责任,使他能够分享社会善带来的各种好处,享有与社会其他成员一样的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使他能够拥有自由合法支配的社会资源以满足自己的需要。

马歇尔(T.H.Marshall)是从公民身份角度系统阐述公民权利理论并以公民权利理论解释社会政策的第一人,其《公民权与社会阶级》是公民权理论的经典之作。他认为“公民权是给予那些一个共同体的完全成员的一种地位(status),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就这种地位所授予的权利和义务而言是平等的”[5](18)。在他看来,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公民权利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扩大的历史过程,从最初的内涵即自由权利发展到政治权利,再不断拓展到社会权利,社会权利的产生就是公民权利的最终和全面的实现。第一个阶段的公民权利是18 世纪末19 世纪初出现的得到法律保障的人的言论自由、迁徙自由等公民的基本的自由权利。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公民权利中的政治自由权出现,它是以公民的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以及政治参与为标志的。20 世纪公民权利以基本的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为基础实现了其最终的形式,即体现为社会权利,它是公民具有的平等享受国家提供的普遍性福利的基本权利,即公民享有国家的教育、医疗和养老等基本生活保障。这种社会权利是通过失业保险和社会政策等方面的制度化实现的。马歇尔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把社会政策定义为“政府用以直接影响市民福利的政策,其行动是提供服务或收入予市民。其核心因而包括社会保险、公共(或国民)援助、保健及福利服务、房屋政策等”[6](14)。可见,社会政策及家庭政策的目的是让人人都能享有有尊严的生活,即在满足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基础上,在社会和文化上得到发展,同时不断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民权利理论和观念的建立,是社会福利思想的重要变革,它提供了现代福利国家发展的政治道德上的理论依据。社会福利从此摆脱了慈善救济的人道主义关怀的局限,成为人人拥有的经济与社会权利。福利救助也不再仅仅是依靠人们的怜悯与同情,依靠人们的善心,而是变成了一种制度保障,从而消除了福利救助中的社会歧视和社会排斥。这也说明以人道主义思想观念为基础的自然权利,尽管诉诸人性和人的道德要求,宣传人的自由、平等和幸福,但并不能使人的平等幸福权利得到保障,反而使人的权利等级化,使之成为对社会不平等和不公平现象进行掩饰的虚假意识形态,甚至成为深化剥削和压迫的巧妙手段。要改变这种人道主义理想的异化,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必须彻底改革社会不合理的经济政治制度,真正将纯粹的政治理想变为人人都享有的平等经济社会权利。但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理论在强调个人生存、发展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因为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而忽略个人责任的问题,社会权利成为个体对国家的单向要求,权利成了满足个体需要的媒介,而个体“对实现这些权利所需要的义务和责任却保持沉默”[7](1)。公民权利的福利观也因此遭到质疑。即便如此,公民权利不可能取消,也不能以任何的理由被剥夺。

建立在公民权利基础上的社会福利理论在实践中出现问题,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福利国家的福利权利更多的是为达到政治利益而采取的策略,福利权利成为国家政党竞选和谋求执政党合法性的工具,也使得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理论的政治目的与道德前提相脱离。尤其是公民权利政治化以后,社会福利的道德本质被政治的要求所掩盖,导致它的道德本质被忽略,福利实践出现盲目性,人们对社会福利产生误解。因而公民权利理论必须回归其应有的道德基础。即公民权利的基本的价值在于它是以社会福利的实现为基本目标的普遍人权的表达,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赋予了法律、政治和社会平等的角度的充分论证。它所内含的民主、平等的政治道德理想具有基本的价值意义,它提出的社会权利也被国际社会接受和认可,社会权利成为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理念基础。

现代中国家庭政策建构的基本伦理价值基础就是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所有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共担发展的责任。权利平等首先是主体资格平等。这是指在法律赋予的权利面前平等享有,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时,每一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法律主体资格。权利就是一种资格,“拥有权利就被赋予力量来坚持权利要求,这种要求通常比功利、社会政策以及人的活动的其他道德或者政治基础更加重要”[8](3)。它确保我们可以向国家、社会或其他责任承担者提出相应的权利要求,其唯一的依据就是个体的公民身份,公民身份内含的就是权利平等原则。在这一身份面前,每个公民都拥有平等的权利。

对公民权利的确认与保障一般是在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体现的。我国宪法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全面的规定,并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宪法规定的社会权利主要有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和教育权等。在我国,这些社会权利的下位立法也较为完善,如相应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明确了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有利于权利的实现。具体与家庭政策相关的社会权利的条款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9](24-25)这表明我国对公民平等的社会权利的高度重视和认同,它是对权利作为家庭政策的伦理价值基础的确认。

但理论上的应有权利、法律上的法定权利不等于现实的权利,真正实现权利平等还任重道远。目前中国的家庭政策因其具有复杂的社会身份特征而呈现出公民权利的差别化。为实现公民平等的社会权利,必须修改我国家庭政策中还存在的因城乡二元结构和因所有制身份、行业身份、职业身份、行政身份等因素导致的差异化的政策体系,消除政策体系中的某些带有排斥性的成分,逐步缩小城乡、地区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家庭福利权利的不平等和实际的福利差距,真正实现家庭政策的均等化,建构起一个基于统一公民身份的以满足公民基本需要为目的的家庭政策体系,为公民提供较为完善的社会保护。

权利平等表现为利益共享,在今天体现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10](57)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的社会权利也不断扩大和得到落实。但是发展成果的分配不公,造成了社会的贫富分化,冲击权利平等的底线。这需要通过完善家庭政策保障所有家庭、家庭内部的所有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达成家庭之间、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和谐。对于一些影响家庭之间、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利益共享的家庭政策要适时加以修改。尤其要发挥家庭政策合理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特别保护弱势家庭及弱势家庭内部成员的利益,不断完善和优化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的权益保障政策,在高质量发展中不断提高民生福祉水平。

二、公正:家庭政策建构的伦理价值导向

公正最初只是被认为是一种个人德性,作为个人行为的正当品德被称为美德。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所谓公正,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使他们成为做公正事情的人。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11](101)作为个人美德的公正是古希腊人崇尚的“四德”(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之首要美德。同时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公正关乎社会财富分配的问题,“正直一词还有比较普通的意义,即给予每一个人他所应得者,这是分配上的正直”[12](96)。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公正也是社会德性,即公正是指给予每个人所应得,换言之就是社会成员应当“得其所应得”。英国学者米尔恩(A.J.M.Milne)认为:“公正如果表现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种基本的形式,那么它在任何社会共同体中都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道德原则。它要求每一个成员依其成员的身份,给予伙伴成员们应得的东西,并从他们那里获得他所应得的东西。”[13](58)因而公正既是个人德性又是社会的制度德性。

无论公正是个人德性还是制度德性,它们都具有社会性和时代性的特征。离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无法说明公正的内涵和实现形态。马克思主义认为公正源于人们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 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14](323)资产阶级的公正只是形式上的公正,不断扩大的生产和再生产“引起生产过剩,并且是产生贫困的极重要的原因”[15](242)。社会主义社会尽管克服了其他社会的诸多弊端,但也没有完全实现公正,没有能够保证社会资源或社会发展成果在社会成员之间完全实行公正分配。公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价值目标。中国共产党强调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0](57)。公正也是政府制定和执行家庭政策的伦理原则和导向。公正要求家庭政策对社会资源和社会价值进行合理安排。“与政治决策相关的道德选择,是以这样的原理为基础的,即作为处理安排人力、物力的政治秩序,必须反映出对公正的某种理解。”[16](296)我国政府要求“科学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和改革举措,在涉及就业、就学、住房、医疗、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问题上,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17],并要求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同样是家庭政策建构的伦理价值导向的要求。

权利公正是实现公正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也是家庭政策建构的伦理基础。它是指每个公民都是权利主体,每个公民都有享有基本权利的平等。基本权利是指政治权、财产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等。所有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和藐视人权的现象,都是社会不公的表现。家庭政策要保护所有家庭及其成员尤其是弱势家庭及其成员的基本权利,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权利、儿童的受教育权,家庭中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和就业权等。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要保障未成年人有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的权利。

机会公正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指应该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平等机会。具体而言,就是公民能够参与家庭政策制定的过程,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的机会,他们提出的建议会得到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公民的参与权只有在公正的程序中才有保障。这要求家庭政策建构的程序符合规范,家庭政策制定的每一个环节的设置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可任意改变和删减。除要求保密的信息外,其他有关家庭政策的信息一律向公民开放和公开。公民享有知情权和话语权,才能使家庭政策代表和满足公民的公共利益,提升家庭政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是指家庭政策建构要确保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有机会获得生存和发展的资源,确保每个公民(每个家庭)的基本生存需求和尊严得到满足。“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18](235)公正的家庭政策要求在分配资源与福利时,必须排除出生地、性别、民族、宗教背景等先赋性因素和职业、行业、权力等后致身份的影响,保证每一个家庭及其成员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福利。

规则公正是指家庭政策要保证在获得生存和发展资源的过程中,所有主体都遵循同样的规则,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规则对所有参与同一活动的人具有同等效力,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规则公正是实现公正的必要保障和重要环节,它反映的是主体地位的平等和面临机遇的均等,以保证社会公正竞争的顺利进行。但现阶段女性就业却因为生育和家务劳动等原因遭受各种隐形歧视,需要家庭政策在相关方面作出修订和完善以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如规定生育福利的承担更多地由国家负责,对于雇佣女职工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推动父母育儿假的实施执行等。家庭政策在价值导向上要发挥纠偏的作用,推动女性与男性在就业市场上公平竞争。

分配公正并不是指家庭政策要保证所有人和所有家庭都应该有一样的生活,大家在财产分配数量上都完全一样,而是承认不同的工作能力是个人天然的特权,维护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权威性,并以此作为初次分配的依据。与此同时,家庭政策又要通过合理的再分配,限制人们在财富占有方面的过大差距,使所有人在政策的关照下能够趋向更加平等,而不是加剧贫富两极分化。家庭政策要保证全体成员平等地获得社会保障和其他各项福利待遇,更加有效保证弱势家庭及弱势家庭成员的基本的生存、发展所需的资源,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和发展。分配公正是公正的本质,也是公正的核心要求和最后的归宿。分配公正需要家庭政策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其实现也需要个体的良好德性,使其形成合理的分配公正感,具有分配公正的品质。在家庭这个共同体中,既有情感需求,也有经济功能,既需要爱的支持,也存在资源分配的问题,因而涉及分配公正的问题。家庭政策的公正关乎国家与家庭、家庭与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公正原则和关怀原则同时体现在家庭政策的安排中。

在当今社会利益剧烈分化的情况下,中国家庭政策公正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普遍利益需求和基本价值取向,这就是人的基本尊严及生活底线的平等对待和人的多样化需求的自由发展[19](2)。中国的家庭政策要努力消除社会排斥,更多地使弱势家庭及其成员通过政策的关照融入社会共同体中,让每一个人都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2015 年我国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就是典型的政策,它把解决家庭贫困、救助低收入家庭等问题纳入国家中心工作。同时,国家“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20](3)。家庭政策再分配的正当性就在于它既能为弱势家庭及其成员提供有尊严的生活,确保社会的基本秩序和平稳发展,又能保护先富家庭的利益,确保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因此,必须建构和实施以公正为伦理价值导向的家庭政策,促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分配更加公平,社会利益的矛盾得到更好的调节和控制,民生状况得到改善。所有人都得到基本的民生保障,所有阶层的家庭生存、发展底线都不断提升,所有家庭的生活质量都得到提高。不同家庭群体之间互惠互利,各个家庭及成员的潜力得到挖掘,所有家庭成员创造财富的热情和积极性得到激发,整个社会发展保持不竭的动力。

三、福利:家庭政策建构的伦理价值主旨

福利的英文是welfare,意思是“好的生活”。《韦伯斯特新世界大学词典》对福利的解释是“一种健康、幸福和舒适的良好状态”,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也指出:“福利在本质上不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而是一个心理学的概念,它关乎到人的幸福。”[21](121)从广义来看,社会福利一般指不以直接的商业交换为原则,而是按照人们的实际需求来提供物质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它在社会公共资金的支持下向个人和家庭无偿或低偿提供物质产品和服务。狭义的社会福利指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目的的资金、实物和社会服务。社会福利的直接对象就是个人和家庭,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社会福利也可以说是家庭福利的主要来源。社会福利的直接目的在于满足家庭及其成员的生活需要和增强其社会能力,创造一种安康的生活环境,实现社会公平,提高个人、家庭的生活质量,其最高目标是促进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从历史来看,家庭政策建构的过程就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确定家庭福利的过程。家庭政策是现代社会的产物。19 世纪80 年代的工业化、城镇化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贫困、疾病、失业、养老,以及教育、就业、医疗等困扰着个人和家庭。家庭作为最古老的社会制度,遭受了现代化的严峻挑战,家庭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弱,失去了传统的福利保障功能。最初的家庭政策就是在家庭出现福利功能缺陷时对家庭提供的帮助,它是补缺和应急性的政策,针对的是特殊的问题家庭,主要集中于儿童照料和妇女权利,如第一次引入产假制度,建立妇幼福利中心,首次对有需要的以及孤儿寡妇等弱势人群采取现金补贴。这一时期的家庭政策处于初级阶段,呈现家庭主义特征,但家庭政策从一开始就以改善公民福利为主旨。

二战结束后,西方国家在恢复经济和国家重建中开始重视普惠式国民福利,20 世纪60 年代欧美国家就普遍建立了高水平的普惠福利,同期家庭政策实现制度化,“去家庭化”特征显著。家庭政策的实施从选择主义走向普遍主义,从事后补救走向事前预防,家庭政策以普及化的方式对家庭进行各种津贴补助。这种对家庭福利的盲目和过度介入,也是20 世纪70 年代福利国家发生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学界普遍认为福利国家的最大弊端就是权利和责任的脱节,导致公民形成福利依赖,降低了人们的工作意愿和自我责任能力,人们家庭观念淡漠,道德水准也开始下降。这是因为“它削弱了个人的进取和自立精神,并且在我们这个自由社会的基础之下酝酿出某种一触即发的怨恨”[21](14)。于是西方国家开始社会福利改革,强调将权利与义务、能力发展与福利享受结合起来,家庭政策进入发展型家庭政策阶段和“积极福利”理论阶段。改革后的家庭政策表现出积极的“再家庭化”趋势,在强调家庭责任的同时,注重对家庭的投资与支持,希望受助者通过积极学习和工作,重新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培养个人和家庭的福利责任,不能把集体的福利当作“白吃的午餐”。政府在给予帮助时须附带一定的条件,即受助者必须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参加工作,这也是公民在享受福利权利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从家庭政策的发展来看,家庭政策具有深厚的福利意涵,始终把福利作为自己的伦理价值主旨。家庭政策从最初只是填补家庭福利的空白,到积极关注家庭的福利功能变化并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家庭福利功能;从只是把个体作为福利客体,到主要聚焦家庭的整体福利和担任家庭角色的个人福利;从宏观的家庭福利设计,到关注家庭内部的工作与家庭平衡关系、两性关系和代际关系的具体制度安排;从只是替代家庭承担福利功能,到考虑通过政策提升家庭生存发展能力[22](54)。家庭政策是依据家庭福利的变化发展而建构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与家庭及其他主体的责任界限逐步清晰,福利多元主体责任框架形成。

西方家庭政策建构福利这一伦理价值主旨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家庭政策建构要有正确的福利观,必须将福利发展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结合,将政府福利责任与其他福利主体责任相结合,在此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基于发达国家的启示和我国的实际,新时期我国要建构的是发展型家庭政策和积极福利,它既不同于中国传统的补缺型的家庭福利,也不同于西方福利国家的统一均等的高津贴和服务的家庭福利制度。它注重保护公民的基本需要和权益,尤其是弱势家庭的需要和权益,强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的统一。

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努力,已逐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家庭政策和福利体系。进入21 世纪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家庭政策更加注重保障家庭福利,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最大的成就就是消除了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但从人民美好生活的愿景来看,中国的家庭政策还有待完善,福利水平还有待提高。目前中国的福利水平是处于从基本解决兜底问题进入适度普惠的阶段。这一阶段是中国社会补缺型福利到普惠型、制度型福利的中间阶段,其适度指的是我国的福利发展要立足于具体的国情,要与国家的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目前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发展不充分和不平衡,收入差距大,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高水平的普惠还不具备条件,但不能因此忽略人民的福利需求,也不能只强调创造和积累财富而忽略财富的合理分配,更不能只是把福利当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而忽略它本身也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基本价值。我们必须认识到建设福利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人类共同的价值目标。社会和家庭福利水平作为衡量国家现代化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和优越性所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不断扩大、提高家庭的福利范围与水平。因而政府还必须以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为现实目标,花大力气加强家庭政策建设,完善家庭福利,满足家庭及其成员的美好生活需要,真正让人们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建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必须在家庭政策建构中强调国家主导和多方参与。现代家庭政策和家庭福利的主体是现代国家,这是政府管理职能扩大的结果,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福利责任的体现,更是国家和政府职责范围的核心任务和主要目标。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自承担所有的福利责任,因而,一个国家良好的福利发展体系是国家、市场、社会组织、家庭、社区等多个主体协同参与和不同主体各自履行自己责任的体系。同时,我们需要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助、互惠和友爱的人际关系,鼓励人们树立自立意识和自主精神,积极参与社会劳动,在个人与集体的互动中实现家庭福利的目标。

政府是家庭福利的主要决策者、规划者、提供者和管理者。它是社会公共物品的最大提供者,也是向公民提供福利的主要责任人,任何国家的福利制度建构都不能忽视政府的作用,但它不是唯一的责任承担者,企业、家庭、社会组织等也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这也是对欧美国家福利制度建设的有益借鉴。对于企业来说,承担员工的福利责任,保证员工享有职业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他免除陷入贫困之忧。如果企业能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慈善和公益方面有所投入,就是对福利制度的有力支持。我们要把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与单位福利制度的传统优势结合起来。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本身是以家庭福利为基础的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社会基本结构的一种设计。中华文明一直以来重视家庭和家庭责任,强调个人与家庭的一体关系,强调家国一体和家国情怀,这是我们建构家庭政策和发展家庭福利可以传承的珍贵的文化传统。现代家庭政策和福利制度的建构只是对家庭福利的支持,无法替代也不可能替代家庭的福利功能。适度普惠型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家庭福利的增进,有利于激活家庭及其成员的福利责任,从而培育家庭自身应对社会风险的能力,发挥它对家庭互助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家庭也有失灵的时候,它需要社会组织的帮助。因为政府无法实施细致的社会服务,家庭政策所涉及的福利服务需要社会福利机构以其专业化的服务理念和方法来完成,而福利服务具有的预防、补救和发展家庭功能的作用,是对家庭成员的支持和慰藉。社会福利机构是我们在建构家庭政策的福利伦理价值主旨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建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必须在家庭政策中重视福利的积极作用,提升家庭的能力。从实质上而言,发展型家庭政策和积极福利理论都认为福利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纯粹的社会支出及损耗,它同样是一种社会投资,通过提升个人、家庭、社区、企业、社会组织等的能力来提高人力资本,提升家庭和个体成员的发展能力,实现家庭成员的自立、自强和自我完善,降低他们对福利政策的依赖。因而,家庭政策制定要注重通过再分配的手段将社会资源投资于人力资本,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家庭政策和福利制度被认为是生产力。我们在建设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时,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发展、经济发展与家庭福利、经济政策和家庭政策之间的关系,把能力建设和多元参与发展纳入社会福利资源体系建设中,逐步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福利享受水平同步的目标,提高家庭及其成员的福利享受水平[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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