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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长城区域的法律治理问题研究

2023-01-20

河北地质大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烽燧律令秦汉

唐 芳

河北地质大学 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1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国力相对比较强盛的时期,也是少数民族侵扰频繁的阶段。秦汉时期不仅进行了大规模的长城修缮和建设,而且将长城区域纳入国家法律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从建筑设置到兵士管理都遵守严格的法律规定。史记中记载,秦始皇时命人在西北地区斥逐匈奴,“以为三十四县,城河上为塞。” 《史记·匈奴列传》载:“汉遂取河南地,筑朔方,复缮故秦时蒙恬所为塞,因河为固。” 《后汉书·乌桓传》载:“秦筑长城,汉起塞垣。” 东汉时修筑长城的活动依然是国家重要的边防治理措施,《后汉书·马成传》中记载 “善治障塞,自西河至渭桥……中山至邺,皆筑保壁,起烽燧,十里一堠”“越安定以容与兮,遵长城之漫漫”,这是班固在《北征赋》中对东汉时期长城的描述。

秦汉长城建筑主要由关隘、城墙、敌楼和烽燧四部分组成,其中烽燧俗称烽火台。汉代为了切断匈奴和羌人的联系,在居延地区修筑长城和烽燧,以此来保卫汉通西域的交通要道即河西走廊。根据出土汉简记载,汉代烽火台建置和管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烽火台一般高5 丈余,烽台间相距平均40-50 公里,烽火台上有戍卒驻守,轮班守望,燧卒4-30 人不等,设有燧长和堠长统领。

1 秦汉长城区域法律调控与传统法治文明

秦汉修筑长城不仅是法家思想和“外儒内法” 治国策略的直接体现,也是服务于大一统国家策略的重要举措。

首先,秦汉时期在长城区域治理过程中广泛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大量的律令方针,既是传统法治文明进程中道、墨、儒等学派自然法思想的展现,也是法家、兵家学派中丰富法治思想的诠释和实践。古代中国是一个法治文明较早发展起来的国家。先秦法家思想的代表韩非曾系统论述过法律手段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中的作用,《韩非子·心度》中讲“治民无常,唯以法治”。长城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最初是各诸侯国彼此防御的工具,秦、燕、赵等国相继在自己的国界处修筑长城。长城的修筑和长城区域的治理是各诸侯国在法治思想下维护自我生存的选择,也是先秦法家一派政治家法治思想的体现。特别是秦国在修筑长城之后实现了对北方匈奴的有效抵御,大将军蒙恬“……北击胡,悉收河南地,因河为塞,筑四十四县临河,徙谪戍以充之……因边山险,堑溪谷,可缮者治之,起临洮至辽东万余里”①,为秦国的统一扫除了外患。秦修筑长城是法家治国思想的践行,有效地阻却了匈奴对中原地区的侵扰,使得秦这一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建立起来,厉行法治在长城治理活动中得以发挥,对后世封建法制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其次,修筑长城的行为虽然是法家治国思想的直接体现,然而中国古代的法治实践从来不是孤立发展的,它是在与先秦儒家“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思想的交锋中发展起来的。儒家思想倡导“德治” “礼治”,以血缘等级性作为立论之本,伦理色彩浓厚,“德礼之治” 在以“重刑轻罪” 为显著特征的法家思想中注入了一种追求人性、倡导和谐的价值观,二者共同成为秦汉长城区域法律调控的合力。长城作为中国古代最大型的军事防御建筑体,在它修筑之后,历代王朝并没有借助长城发动大规模进攻,而是驻军、移民以防守,同时颁布各项律令进行法律调控,进而维持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可见,秦汉长城区域的法律治理活动是古代“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思想的一种表达,是传统法治文明的充分体现。

2 秦汉长城军事行政法律制度

秦汉在长城区域构建了周密和完善的军事法律制度,实施对长城区域的法律调控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决策的延伸,是对传统法治实质意义上的一种表达,体现了传统礼法结合的治国思想、教与罚相结合的多元治理手段以及追求和谐的秩序目的。

首先,立法设置专门的军事管理机构都尉府,并根据战事适时调整。周朝时诸侯强而天子势衰,秦在统一六国后,秦始皇在丞相李斯的建议下,汲取周的教训建立郡县制。汉承秦制,汉初吸取秦亡教训,郡县与分封制并存,在北方大量修筑长城以巩固国防,一般来看长城在修筑之后因其重要的战略地位,所属区域不为县令治所,而主要隶属于郡的管辖。在抗击匈奴的过程中,秦时主要在长城地带设置北地、陇西两郡。汉武帝时派大将军卫青收复河套地区,解除了匈奴对长安城的威胁,国家威力大震,之后霍去病大败匈奴,致使匈奴出走漠北,在河西之地相继设置武威郡、酒泉郡、敦煌郡和张掖郡,即河西四郡,保障了汉通往西域的交通要道。秦汉长城区域的郡,除了法律规定设置有太守以外,主要由都尉府掌管军事力量。都尉府的最高长官称为都尉,掌握每一个郡的军队指挥和调度大权,但是隶属于太守。这也体现了中国古代没有独立于行政的军事和司法系统,太守兼理军事和刑事制裁的传统。因为北方战事频繁,为保障调兵遣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汉中期特别是汉武帝时对长城区域的建置进行了针对性的改变,长城所属郡的太守由武官来担任,都尉可以开府置吏,下设掌管兵马的属官——长史,下级县按照军事编制设置燧,守边士兵称为“卒”。居延汉简中记载 “建武三年……领河西五郡大将军,张掖属国都尉融,移张掖居延都尉……从史田吏,如律令”[1]。

其次,适应战争需要,扩充长城区域军事行政机构的规模。长城隶属区域的郡在设置上和内地不同,以满足战争的需要。汉朝内地一般每一个郡设置一个军事主管官吏都尉,而长城区域则设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都尉。据史料记载,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如敦煌郡设置了4 个都尉,分别是宜禾、阳关、玉门和中部都尉。酒泉郡设置了3 个都尉,分别是东部、西部和北部都尉,武威郡和张掖郡设置北部、居延和肩水都尉等[1]。大致看来,长城区域的都尉按照它们的主要职责不同可以分为农都尉、属国都尉、都郡尉、部都尉和关都尉5 种类型。这些军事机构的设置既加强了战事攻防的作用,有的还兼理和平时期屯田的事务,例如“农都尉”,是汉代推行实民徙边政策的很好践行。都郡尉、部都尉和关都尉主要发挥的是军事防御功能,属国都尉则主要管理战败的或者是投降的匈奴人。

根据出土文献资料考证和历史资料记载,都尉的属地在城,都尉直接管辖的下一级军事机关为侯,侯的属地称为障,设置侯官作为主管官吏,专门负责长城区域的警戒事务。侯的下一级军事机关称为部,设置主管官吏侯长。部的下一级军事机关称为隧,是最低一级的监视哨所,设有隧长,管辖戍卒。由此,按照法律规定,汉代长城区域的军事组织结构由“都尉——侯官——侯长——隧长” 构成,形成一套严密的侯望系统。

3 秦汉长城烽隧管理律令

烽火台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军事警备和通讯制度及设施。《墨子》一书记载“与城上烽燧相望,昼则举烽,夜则举火”。古代长城上以燃燧、举烽的次数来表示军情的制度,始于周,形成于秦汉而完善于明代。烽火台自秦汉以后与长城密切结为一体,构成了长城防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把长城内外、前线与内地连通,快捷准确地传递军情,为长城防御作战创造了有利战机。《汉书·匈奴传》记载汉武帝以后,“边郡烽火侯望精明”,前沿阵地的军事信息通过烽传信号会很快逐级报告到中央,将士们以举烽火作为进军号令,由于遵守严格的烽燧管理律令,军事信息和预警信号能够迅速而准确的传递,保证了前线作战的胜利。

汉代抗击匈奴能够取得赫赫战果是与其对长城烽燧实施严格的法律调控分不开的。在汉代,“品” 也是一种法律形式,属于律令范畴,特别是“品约” 涉及军事制度具有秘密性[2]。《塞上烽火品约》出土于汉简——居延新简中,是由居延都尉府发出的关于烽隧管理的律令,从其中内容可以看出,汉代对长城烽燧这样重要的军事设施进行严格的法律调控,特别是在烽火传递预警、烽燧巡视管理和违反律令的惩罚机制等方面制定有许多法律规则。

首先是律令明确规定了预警机制。当出现军情时,戍卒应当及时将长城墩台上提前准备好的干柴或枯草点燃示警,一般来说白天燃烟称为燧,夜间放火称作烽。根据汉代律令规定,长城的每座墩台上安排十名左右戍卒,每天必须进行墩台烽燧材料的准备、把守和瞭望工作,如果有敌人侵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预警,根据敌情的远近、多寡、缓急,都有明确的信号规定。烽火品约是戍卒行事的基本准则,法律要求戍卒必须对烽火品约的具体内容熟练掌握。汉代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长城区域的法律治理,规定了由上级职官对下级侯长、燧长等的检查管理制度——行塞。官吏行塞期间要对侯长、燧长和戍卒对烽燧材料器物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对烽火品约内容和预警信号的掌握情况进行考核,不达标者要做相应处分[3]。

其次是律令明确规定了对长城烽燧的巡视责任。居延汉简中载“第三隧,卒吕弘二月壬午迹尽丙申积十五日,凡迹廿九日,毋人马兰越塞天田出入迹”,“侯长富昌八月丁酉尽乙卯积十九日日迹,起吞远隧南界北至不侵隧,毋兰越塞天田出入迹”[4]。可以看出,戍卒和侯长都有巡视检查自己所管辖区域内长城烽燧的责任,同时基层的隧长需要向上一级的侯长上报每个月戍卒巡视长城烽燧的情况。具体在上报的日记簿中要载明烽燧的序号名称,巡视戍卒的姓名、巡视时间和从事具体工作的总结。

最后是律令规定戍卒不得失职和擅离职守,否则将要受到严厉的制裁。长城关隘的作用一方面抵御以匈奴为主的外族侵扰,另一方面追缴内地逃亡的奴婢、罪徒等,发现逃亡者要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居延汉简载“日迹,行廿三里,久视天田中,目玄,有亡人越塞出入它部界中,侯长、侯史直日迹,卒坐匿不言迹”[5]“熹醺迹逐到第十隧” 等。可见,如果戍守烽燧的吏卒失职、擅离职守或者逃亡的,将会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如敦煌汉简《捕律》中记载“亡入匈奴外蛮夷、守弃亭障烽燧者,不坚守降之,及从塞徼外来降而贼杀之,皆要斩,妻子耐为司寇,作如”[6]。

4 秦汉长城屯戍法律制度

自秦汉时期,中国古代军队便实行了屯田戍守的制度,是后来三国曹魏屯田制的源头。《史记·傅宽传》记载“谓勒兵而守曰屯。” 长城区域的屯田戍守一般是派军人平时戍边和种田,战时参加作战,既寓兵于民,充实了戍边军队的自身物质供给,进而提高战斗力,又可以减少国家军费开支,减轻国家的负担。

根据秦朝法律规定,男子年满23 岁要将姓名和基本情况在官府进行登记,每年须在郡县服役一个月,称为“更卒”,一生中要到京师服役一年,称为“正卒”,屯边一年称为“戍卒”。此外,征发罪徒、赘婿、商人以及商人子弟去戍边,称为“谪卒”。汉承秦制,根据汉朝律令,驻守长城区域的兵役有两类,一类是“正卒”,凡男子年满23 岁,要充正卒一年,由所在郡的都尉集中操练,也称为“骑士”。二是“戍卒”,成年男子到长城附近屯戍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如果不愿戍边者可出钱雇人代戍,每月300钱。体现汉代赋役制度的律令主要有《尉律》《戍律》《兴律》,居延汉简中出土的《捕斩匈奴虏及反羌购赏科别》和敦煌汉简出土的《击匈奴降者赏令》等。汉文帝时,晁错在《论募民徙塞下疏》中劝谏中央实行募民徙边,“陛下幸忧边境,遣将吏发卒以治塞,甚大惠也……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古之制边县以备敌也……故卒伍成于内,则军正定于外……如此而劝以厚赏,威以重罚,则前死不还踵矣”[7]。到达长城区域屯戍者一般由军事长官按照职事分为戍卒、燧卒、亭卒、鄣卒、田卒、河渠卒和守谷卒,前四者从事戍守长城沿线烽火燧亭堠,后三者从事长城沿线垦田耕作,河渠卒管理水利灌溉,守谷卒保管谷物仓储。在长城沿线屯戍的士兵根据汉代律令,除了戍卒外,还有良家子、应幕士、徒、驰刑士和谪卒。其中良家子的身份比戍卒高,应幕士是招募而来的,徒是因罪没官的徒隶,驰刑士是囚。

对于屯戍卒,须遵守严格的军功奖赏和逃亡制裁律令。《史记·平准书》记载:“将六将军仍再出击胡得首虏万九千级,捕斩首虏之士受赐黄金二十余万斤。” 孙家寨汉简中记载“各二级,爵毋过左庶长,斩首捕虏,拜爵各一级,车□□□□□斩捕首虏二级,拜爵各一级……斩首捕虏,毋过人三级。拜爵皆毋过五大夫,必颇有主以验不从法伏”[8]。严禁戍边者逃亡,“当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戍盗去署及亡盈一日到七日,赎耐;过七日,耐为隶臣;过三月(日) 完为城旦”②。《汉书·食货志》载“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9]。汉代长城沿线的屯田对解决边防戍军粮食及其它军需用品的部分自给,减轻国家负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5 秦汉长城区域的边塞贸易律令

秦汉时期长城所经过的地方沿线,在长期的历史积淀中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关口要塞。例如,“鸡鹿塞”的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大约在汉武帝元朔年间取得河南地后修筑而成,是古代连通阴山南北的咽喉要地,也是掌控汉匈之间交通往来的重要关塞。史记中记载秦始皇时任命大将军“蒙恬渡河取高阙、阳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修筑“高阙塞”。《水经注》中对高阙塞的描述“山下有长城,长城之际……两岸双阙……望若阙焉。即状表目,胡有高阙之名也。自阙北出荒中,阙口有城,跨山结局,谓之高阙戎。”此外,汉代长城上还有许多重要的关隘,如居延塞、玉门关和阳关等,是军事意义险要的长城障塞和汉通西域的重要关口。

汉代在控制河西走廊和开发西域的过程中,与其他国家交往日益频繁,制定了一系列对外贸易法令,对私自出入长城关口和要塞的行为进行控制。

首先,出入关塞时要遵守严格的符传规定。凡过关塞者必须持有过关凭证。普通人过关要持有长六寸的竹简,称为“符”,这种符一式两份,过关者所持有的符要与守关者所持的另一半相符并能够合为一个整体的才允许过关。如果过关者持有的是官府颁发的过关文书,则称为“传”,上面要写清楚过关人数、年龄和所带货物等,防止挟带逃亡者、罪徒和违禁物品过关。

其次,无符传或伪造符传过关者要被追捕、定罪并处以重刑。张家山汉墓竹简中记载“御史言,越塞阑关,论未有……,请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寒;斩左右趾为城旦。” 这是汉代重要的津关律令条目之一,也就是凡是没有过关符传而擅自跨越长城边塞私入者,即使未得过关塞,按照阑出入津关令,处以黥刑并处城旦舂五年的徒刑;凡以越塞而被抓捕者,处以斩左趾刑并为城旦舂的五年徒刑,以上构成“阑出入塞及津关罪”。

第三,驻守长城关塞的戍卒和各级主管官吏要严格对符传进行查验,违令的戍卒也要受到刑事制裁,失职官吏要处以连带刑。张家山汉墓竹简:“……吏卒主者弗得,赎耐;令丞、令史罚金四两。知其情而出入之,及假予人符传,令以阑出入者,与同罪。非其所为而擅为传入津关,以传令阑令论,及所为传者……”[10],负责看守关塞的官吏和戍卒如果没有捕获越塞者,处以可赎的耐刑,主管的令丞、令史分别处以罚金四两。明知没有符传而擅自违令放任其出入关塞的,以及为其提供符传使他们出入关塞的吏卒,与他们同罪。过失使得无符传者出入关塞的以过失出入塞及津关罪论。

最后,法律严格禁止携带违禁品出塞。汉代律令主要限制两类物品出长城边塞,一类是黄金和铜器,另一类是马匹。法律禁止私自携带金器和铜器出关,“制诏御史,其令……函谷关、临晋关及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黄金,诸奠黄金器及铜,有犯令”③。对此类物品出入关塞遵守严格的法律规定,“其以金器入者,关谨籍书,出复以阅,出之”③。当有人携带金器入关塞的,要谨慎检验并进行登记,等到该人再出关时查阅入关记录,如果符合则准其出关。马匹既是古代国家的生产劳动资料,也是重要的战略物资。汉代津关令中有禁止马匹出关塞的规定,“御史请诸出入津关者,诣入传□□吏,里年长物色瑕疵见外折及马识物关舍人占有,津关谨阅,出入之。县官马勿识物,与出同罪”③。私人或官吏带马匹出关塞者,还要带马匹入关,否则按照法律制裁,“马当复入不入,以令论”③。如果马匹在关塞外死亡的,应履行告知义务,由县官按照律令进行查验和登记,“诸乘私马出,马当复入而死亡,自言在县官,县官诊及狱讯审死亡,皆津关”④。官府公用和购置驿站用马出入关塞时也要遵守法律规定,“其买……吏乘、置传马者,县各以所买名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各以马所补名为久久马,为致告津关,津关谨以籍、久案阅,出”⑤。

6 结语

通过对简牍文献资料的研究发现,秦汉对长城区域的法律调控,由律、令、格、品约等多种法律形式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法律内容中增设了许多与此相关的罪名和条目,如阑出入塞及津关罪,“匿不言迹”“乏军兴” “不循行部” “不知烽火品” “不举烽火”“焚举不如品约” 等。完善了长城边郡的行政法制,制定了详细的边塞贸易律令法规,构建了比较完备的屯田戍守制度等,全面提升了封建王朝中央的治理能力。总之,秦汉时通过制颁和实施一系列律令加强对长城区域的调控和治理,是古代国家“以法治国” “外儒内法” 统治策略的延伸,是汉代“霸王道杂之” 治理手段的体现,不仅使封建王朝的法律体系愈加完备,而且对巩固边防,安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注释:

① 史记·匈奴列传。

②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兴律” 第三九八简。

③ “津关令” 第四九二简,第四九三简,第四九九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

④ 张家山汉简“津关令” 第五〇五简。

⑤ 张家山汉简“津关令” 第五〇八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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