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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发事件中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更好地监督问责

2023-01-20吴腾

清风 2022年8期
关键词:问责突发事件纪检监察

文_吴腾

突发事件发展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征兆期、发作期、高峰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如果能在征兆期就妥善解决,避免事态的扩大,对于节约行政资源、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风险都具有积极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责监督机关,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有监督问责的法定职责。在面对突发事件,特别是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成立调查组,深入一线了解情况,积极处置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贻误突发事件有效应对的腐败行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树立反腐权威,与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的互动互信关系,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突发事件的特性决定了监督问责必须坚持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 条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目的是有效预防、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使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因此,对突发事件的监督也要重在预防,特别是对征兆期的预防监督。突发事件发展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征兆期、发作期、高峰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如果能在征兆期就妥善解决,避免事态的扩大,对于节约行政资源、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风险都具有积极意义。纪检监察机关要重视对责任主体预防预警措施的监督。

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由于突发事件往往是群体性事件,因而容易引起媒体和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面对突发事件,纪检监察机关应该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门户网站发布舆情通知等方式将监督过程和问责结果进行公开,让公众及时了解监督问责情况,进行正确的舆情引导,避免因监督问责过程封闭而引发社会舆论,以防止引发社会恐慌和系统性风险。

与此同时,突发事件具有紧迫性、社会性等特点,决定了突发事件的发生必定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社会对突发事件的关注度越高,社会舆论的呼声就会越高,而一旦突发事件应对责任主体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产生社会纠纷,冲击社会正常运行秩序,也无益于事件的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对重大舆情予以回应,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处置,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

此外,法治是增强社会免疫力,提高整体战斗力的良方。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要注重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权力也要依法而行。纪检监察机关对突发事件依法监督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纪检监察机关依法问责制度依据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上述法律制度框架下,依法监督、依规执纪,而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要加强突发事件中相关人员的监督问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突发事件应对中的领导者和决策者,对决策的结果负有政治责任,要实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加强对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严格监督。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强化领导干部的监督,可以保证有效执行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负有法定职责,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之一,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消极履职的,也要严肃问责,以在推动全力应对突发事件的同时,减少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害。

当然,积极应对突发事件不仅是政府的职责,同时也需要基层社会组织的动员与参与,纪检监察机关在疫情中要强化公共管理人员的严肃问责,保证基层社会组织的组织力和战斗力,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奠定群众基础。

问责是监督的落脚点,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的目的是增强相关责任人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这既是一种结果导向的突发事件管控方式,也是一种激励约束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不同,其问责方式同样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首先,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在党内,问责有对党组织的问责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对党组织而言,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的问责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而言,可以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问责方式。

其次,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监察法、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来说:一是对于行政机关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二是对于相关公务人员,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法定程序做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涉嫌犯罪的,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后,对于从事公共管理的人员,则可以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的方式,或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或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等。

加强突发事件监督问责须行之有效

监督问责制度应该是一种侧重于预防的管理制度,旨在实现危机源头的及时发现和发生后的妥善应对。突发事件一般可以通过事前的监测进行预警,重点就在于相关责任主体有无予以重视并履行职责。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忽视对相关责任主体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初期监督,要对相关责任主体是否履行对突发事件的事前预警、监测以及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进行排查等事前预防措施进行监督问责,从而提高突发事件的防范能力,让事件止于萌芽。

纪检监察机关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监督问责应当规范化,在督促政府履行公共责任的同时,对典型问题案例进行通报曝光,既可以发挥警示作用,又可以唤醒政府的责任意识,激发政府培养勇于担当的精神。

纪检监察机关要细化监督问责过程,应考虑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在责任追究上,应明确集体与个人的边界,厘清有责与无责的界限,根据责任主体在决策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分解决策责任,做到权责匹配,拧紧权力与责任的链条,确保精准问责,防止追责过轻或问责泛化。抓住责任重点,对问题进行合理定性,确保量纪平衡、纪法平衡,防止量纪畸轻畸重;保证处罚得当,援引条规准确,问责表述规范严谨。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遵循严格的问责程序,通过程序的设定对监督问责过程进行有效制约,保障被问责主体陈述、答辩的基本权利,从启动、调查、决定再到申诉程序都要符合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对突发事件的监督仅依靠问责是无法达到最佳效果的,督查问责与教育激励需要相辅相成,更重要的是善于在执法执纪的过程中教育和激励广大干部,通过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正向激励,对基层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对于虽然客观上犯错,但是主观上想要努力担责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应做好解释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处分,一方面有利于减轻和消除被问责干部的思想负担,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激励他们继续战斗,最大限度避免挫伤其他有类似情况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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