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赛事多元主体协同机制研究
2023-01-18朱洪军朱文苏
朱洪军,朱文苏
(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在中央“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在多重利好政策的影响下,体育赛事市场被有力激活,计划经济时代由政府单一主导的赛事运营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审批权取消后体育赛事发展的实际需要。高效的大型赛事组织运营离不开政策服务主体与其他运营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赛事审批权取消之后,众多主体的利益与矛盾交织在一起,协调机制的不健全引导体育赛事市场多元主体的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因此必须明确赛事主体利益诉求以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顾及并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机制体系。
1 大型赛事多元主体协同的内涵
协同即相互协调,共同作用。利益诉求与矛盾冲突的平衡是大型赛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前提,协同要求赛事所有主体发挥各自专业优势,通过统筹协调,采取共同参与的联合行动模式,弱化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逐步达致赛事个体与整体利益平衡的“满意解”,形成一个由多元主体构成的具有开放性的赛事协同运营链条。赛事协同治理思想蕴含着以系统整体利益为前提,在共同的愿景下发挥各自优势、互相监督和制约的理念,可进一步分为内部协同和外部协同两种形式。内部协同是一个独立主体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共享主体内部资源的行为,旨在高效完成赛事组织运营或承担部分赛事任务,而外部协同是多元主体基于理性选择而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各主体都拥有自身独特的赛事专有资源和比较优势,且彼此需求度高,从而形成大型赛事资源互补、信息共享、行动联合的运营模式,[1]多元主体角色定位与专业优势如表1所示。
表1 多元主体角色定位与专业优势
2 大型赛事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与矛盾冲突
当前我国体育赛事市场被充分盘活,释放出前所未有的办赛热情,多元主体参与大型体育赛事程度日趋活跃,但同时也伴随着主体间合作与协同的诸多利益障碍。
2.1 大型赛事多元主体内部角色模糊、职责不清
目前大型赛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存在主体内角色模糊、同向发力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赛事主体任务职责的落实以及体育赛事活动的有效推进。梳理赛事主体内部职责关系和矛盾冲突,有助于充分发挥赛事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为大型赛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奠定良好基础。
2.1.1 政策服务主体分工不明、机制缺失
赛事政策服务主体是指为大型赛事提供政策支持、准入标准,对大型赛事实行审批和监督的政府部门。一项政策的制定,是多种力量相互博弈的过程,大型赛事的运营作为一种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的执行,政策服务主体内部的冲突既存在于中央政策服务主体与地方政策服务主体间的冲突,也存在于政策服务主体不同职能部门间的冲突。体育赛事被称为城市“流动的风景区”,一场大型赛事的成功举办,具有显著的外溢效应,地方政策服务主体鉴于赛事的巨大溢出效应,极力为赛事社会运营主体寻求政策空间,从而更好地服务赛事。可是,用于支持赛事发展的资源总量往往是相对恒定的,中央与地方的决策者对赛事利益的诉求不尽相同。尽管地方政府具有相应的职权和责任,在生态保护工作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在缺乏外部强迫或激励的情况下,面对财政压力,他们往往会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断通过举办赛事来扩大影响力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由此造成中央政策服务主体与地方政策服务主体间生态与经济之间的冲突。在公共体育需求日益激增的趋势下,单靠体育行政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已经无法满足广大社会公众的需要,多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成为必然的趋势,由此也必将产生体育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分配。[2]当前政策服务主体各部门之间任务分工不明确,常常造成“东周欲种禾,西周不放水”的局面,大大降低了赛事运营服务的效率,在补偿机制缺失的情况下,体育职能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便逐渐显现。
2.1.2 技术服务主体定位模糊、职能不清
赛事技术服务主体指的是为大型赛事提供技术指导的机构,主要为运动项目体育协会,他们具有沟通和管理的功能。各个单项运动协会尤其是奥运项目的单项运动协会,是我国竞技体育奥运战略最重要的实施者和执行者。由于运动项目协会原有资源仅服务于竞技体育赛事,脱钩后的运动项目协会需要同时服务于竞技赛事和群众赛事,这从一定程度上将造成技术服务主体内部服务资源严重不足。此外,我国单项体育协会的组织结构、行为方式等与体育管理部门呈现复杂的交织关系,定位模糊、职能不清,协会俨然成为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延伸。[3]在实际运作中,协会既负责具体事务的运作,又对相关工作进行管理,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这种过分的依赖性和工作职能上的模糊性,难免招致赛事运营中技术服务主体的内部矛盾和冲突。
2.1.3 社会运营主体高质量赛事与低成本消耗难以权衡
赛事社会运营主体包括赛事核心运营主体和赛事要素服务主体。赛事社会运营主体参与所形成的广泛竞争不仅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益,也使得社会公众容易获得更多和更高质量的大型赛事产品与服务。大型赛事的成功举办离不开信息、资金、人力等赛事资源的有力支撑,赛事组织运营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组织结构复杂,需要众多要素服务保障主体,各类要素保障主体出现问题都会给赛事运营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产生恶性事件。[4]在赛事社会运营过程中,要素服务保障主体只负责保障赛事期间各服务链条上的安全、卫生、广告等专业服务,而赛事核心运营主体希望打造高质量赛事以增强赛事影响力、进而提升企业形象,二者存在明显的利益差异,导致社会运营主体内部经常难以协同。
2.1.4 社会大众主体赛事举办数量与生态破坏难以协调
社会大众主体包括赛事消费者、赛事志愿者和社会公众。一场大型赛事的影响就像一把双刃剑,在给举办城市和公众带来一系列价值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风险和冲突。大型赛事规模大、人数多,比赛期间造成大量人流、物流和信息流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聚集,使得赛事举办城市的社会环境系统从相对均衡转向失衡状态,造成生态破坏和建筑污染等负面效应。各主体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关系且难以协调平衡,最终造成社会大众主体内部的利益矛盾不断冲撞叠加。
2.2 大型赛事多元主体之间利益交叉
大型赛事协同治理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支持和参与,不仅要明确多元主体内部的履职范围,解决主体内部矛盾,而且更重要的是理清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交叉与冲突,这些主体通过为赛事运营服务承担责任而联系在一起,如图1所示。
图1 多元主体之间利益诉求与矛盾冲突
2.2.1 政策服务主体与技术服务主体管理过程形式化
赛事技术服务主体提供双向服务,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反映行业诉求、规范监督行业行为等职责,既是赛事企业走向市场的向导,也是企业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者。运动项目协会对赛事的运营存在资格审查、建立场馆设施及技术标准等职责,但这些权利都需要政府完全授权以后才能够真正展开,尤其是当出现“第三部门失灵”的情况时,不得不求助于赛事政策服务主体的共同监管和政策扶持。针对运动项目协会发展中的问题适度介入,是政策服务主体本应履行的职责,然而政策服务主体对行业协会发展事中、事后监管的忽视,以及具体监管过程中的形式化主义,造成体育赛事监管的真空。[5]在技术服务主体行业内部自治管理和政策服务主体行政管理的双重管辖下,时常陷入资源要求与资源使用的各种冲突和矛盾之中。
2.2.2 政策服务主体的管控性与社会运营主体的利益扩张性形成利益冲突
在大型赛事运营过程中,政策服务主体和社会运营主体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两大平等主体,前者依法管理,后者依法经营。由于缺乏有效互动的组织形式和信息机制,政策服务主体与赛事社会运营主体之间经常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大型赛事公共资源需求激增与政府公共资源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成为赛事运营的桎梏。尽管体育赛事市场化、商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是众多社会资源的“实际拥有者和控制者”,所实行的一系列调控与管理措施在无形中剥夺了赛事社会运营主体的市场开发权益。因此,赛事社会运营主体市场利益诉求的无限扩张性和政策服务主体公共政策的长期管控性,形成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2.2.3 技术服务主体的高标准与社会运营主体的低成本造成利益冲突
赛事社会运营主体是大型赛事的具体承办机构,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在当今新形势下,一方面,脱钩后的运动项目协会依然与政府机构存在复杂的利益勾连,既不能做到真正代表赛事核心运营主体的利益,也不能成为行业内部利益表达和化解冲突的平台机制。另一方面,赛事技术服务主体肩负赛事运营质量监管与保障的职责,建立了一系列赛事社会运营标准体系,由于赛事社会运营主体的经济效益诉求强,在赛事运营过程中秉持以最小的成本输出达到赛事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理念,难以达到技术服务主体为其建立的运营标准,造成赛事运营质量中技术服务主体高标准与社会运营主体低成本的矛盾和冲突。
2.2.4 社会运营主体的驱利性破坏社会大众主体的生活环境
社会大众主体角色多元,包含消费者、志愿者和公众参与者。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和体育赛事价值观的转变,社会公众的体育赛事消费意识越来越强,对大型赛事的观赏需求越来越多。[6]但是,由于赛事社会运营市场本身的驱利性原则,赛事消费者在享受赛事带来乐趣的同时,也要面临赛事社会运营主体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冲突问题。赛事社会公众的支持是大型赛事如期举行的重要因素,而赛事社会运营在给举办城市居民带来归属感和自豪感的同时也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交通堵塞和噪音污染等问题,社会运营主体在追求赛事经济效益的过程中选择性地忽略这些隐患,势必影响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因此,赛事社会运营主体在逐渐转向追求赛事经济收益和扩大影响力的道路上,将不断产生与社会大众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2.2.5 技术服务主体监管缺失损害社会大众主体的利益
当前,政府扶持运动项目协会发展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造成运动项目协会在体育赛事公共服务的实际工作中运行机制不畅,制约了协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发挥。在大型赛事实际运营过程中,运动项目协会存在自律意识不足、监管能力较弱等弊端,赛前、赛中缺乏相应的质控措施,致使赛事运营市场恶意经营、盲目竞争,严重扰乱了赛事运营公平竞争,损害赛事消费者的权益。[7]因此,赛事技术服务主体对赛事运营市场的监管缺失导致社会大众主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运动项目协会为了规范赛事秩序制定技术标准和观赛礼仪进而限制了社会大众的自由,造成了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3 大型赛事多元主体协同机制的构建
通过上述关系分析可知,当前我国赛事多元主体运营过程中存在诸多利益矛盾和冲突,其中,协同机制不完善、协同程度比较低等问题严重制约大型体育赛事的协调发展,所以,必须正视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构建稳定的多元主体协同机制,如图2所示。
图2 大型赛事多元主体协同机制构建
3.1 大型赛事多元主体标准规范整合
认知是行动的先导,公共理性自觉是标准的基础,发达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会治理的决定性因素。赛事运营标准规范的整合意味着赛事多元主体共同商讨、建立标准并统一遵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明确入选大型赛事多元主体的基本资质与标准。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赛事备案登记和监管职能。相关部门严把审核登记关,构筑赛事运营市场准入的“第一道防线”。(2)规范赛事运营行业标准。大型赛事的特殊性决定了赛事运营多元主体在满足基本资格要求的基础上,形成相应的大型赛事运营标准规范体系。只有将不同维度的赛事运营标准都纳入一个完整的系统进行整合规范,才能为大型体育赛事组织运营的多元主体提供有效指导,进而实现赛事运营规范化。
3.2 大型赛事多元主体利益协调整合
在利益相容的前提下,多元主体关于利益取舍的价值观以及利益的相互协调是影响大型赛事运营服务的重要因素。[8]赛事主体多元化并不代表着简单的拼凑和相互割裂,而是要建立一个稳定的动态系统,使大型赛事多元主体的利益协调与整合更为可靠和有效。(1)完善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协商对话机制,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打破话语阻隔。加强赛事多元主体之间的联系,努力发挥技术服务主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扩大赛事运营主体利益表达的渠道,实现赛事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合理有序表达。(2)建立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以利益为中心,以补偿为纽带,遵循“谁受益谁支付”的市场化补偿原则。(3)建立多元激励机制。结合公共治理理论,在充分尊重多元主体地位和利益的基础上,设置不同的绩效考核指标,激发多元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3 大型赛事多元主体角色定位整合
大型赛事多元主体之间因职责不清、职能交叉造成的管理重叠、管理盲点以及推诿扯皮的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影响了大型赛事的协调运转和高效运作。协同治理需要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并公布多元主体的“责任清单”和“权利清单”,划分泾渭分明的权利义务边界。政策服务主体是大型赛事运营的核心主体、管理主体,是赛事公共资源的调配者和赛事组织的监管者。技术服务主体是大型赛事运营的技术服务主体和技术监督主体,是赛事专业化服务的提供者和多元化需求的服务者,应成为赛事运营过程中协调多元主体关系的“润滑剂”。社会运营主体既是赛事运营的责任主体,也是赛事运营的组织承担者,需全方位做好赛前、赛中及赛后的赛事运营工作。社会大众主体是大型赛事运营的辅助力量,具有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大型赛事多元主体间相互尊重理解和角色定位明晰,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大型赛事多元主体运营中存在的职能交叉点、空白点等问题,调动多元主体积极投入到赛事运营工作中,提高多元主体治理的权威性、灵活性和协同性。[9]
3.4 大型赛事多元主体信息共享有机整合
大型赛事信息共享的有机整合是实现赛事综合管理的重要信息保障,及时的信息共享与交互有助于多元主体参与赛事运营活动的有效衔接,实现多元主体相互依存与主动协同。应搭建公众信息网,依托当地政务服务平台,通过赛事运营网络和各种大众媒体打破组织界限和时空阻隔,向赛事多元主体及时发布最新动态。还应加快建设统一的赛事运营实时在线监控系统,结合物联网技术,实现赛事管理可视化,使其成为大型赛事运营的有力推手。除了线上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线下还需开设信息沟通渠道和机制,例如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成立赛事协调机构等。由于赛事多元主体之间不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赛事运营信息共享和整合的操作具有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制定一套标准化的信息共享方案,提高多元主体在赛事服务认识、信息描述上的一致性和互操作性,制定信息共享评估体系,以多元主体对赛事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为考核指标,激励和鞭策信息共享机制的顺利实施。构建整合赛事多元主体信息共享的线上网络平台和线下沟通机制,有助于形成大型赛事多元主体齐抓共管的工作作风,真正做到共建共享,协同治理。
3.5 大型赛事多元主体监测与预警防范
大型赛事中的监测和预警防范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是指对大型赛事可能发生潜在威胁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预警监测指标体系,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安全性事件。[10](1)建立赛事运营动态监测系统,包括对赛事各个运营主体的监测,场馆本体设施系统和场馆配套的硬件设施系统监测,赛事举办城市的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状况的监测。[11](2)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赛前定期检查场馆内的基础设施、配套体育器材和消防器材等,赛中加大巡查频度和力度,控制人员出入,赛后针对运营环保、赛风赛纪等进行质量检测,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对多元主体监管,不断增进考评中的科学性和客观性。(3)利用好“互联网+监督”的政务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多元主体在赛事运营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敷衍塞责等问题线索,以及改进和加强大型赛事运营工作的意见建议,切实发挥监督的利剑作用。
3.6 大型赛事多元主体政策法规保障
健全的政策法规保障机制是维系大型赛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关系的强力支撑,制定系统完备且具有政治导向作用的法律监管机制是维系体育赛事健康有序的重中之重。要积极转变立法观念,适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方式清晰地界定赛事多元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直面制约赛事运营法治化建设的难点,使大型赛事多元主体的权限在法律范围内使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政府内部既要协定好中央与地方在赛事治理中的权力与责任,又要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赛事治理工作中的职能进行划分,并对权力使用进行监督制约。应建立健全赛事运营实施机制,完善赛事运营监管体制,加强跟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沟通协作,联合执法,有力打击赛事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政府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将大型赛事多元主体运营过程中的矛盾与问题纳入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针对抽象的、宏观的法律法规,体育行政部门应将其具体化、细致化,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为多元主体参与大型赛事提供引导服务。[12]在大型赛事多元主体庞杂的运营关系里,运用法律手段能够营造良好的赛事社会运营环境,促进赛事治理与决策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4 结论
在体育赛事审批权取消后,出现赛事质量良莠不齐、赛事组织无序混乱、赛事运营风险不断增加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运营中多元主体的无序参与。本文在对大型赛事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与冲突进行系统剖析后,通过建立规范赛事运营标准,加强角色定位和利益协调整合,完善赛事信息共享渠道,健全监测预警和政策法规保障等机制,提出大型赛事组织运营多中心互动协作治理的思路,不仅有效克服了传统赛事运营中以政府作为唯一治理主体的政府失灵现象,打破政府与其他运营主体的治理边界,同时还能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专业资源优势,实现赛事运营中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大型赛事多元主体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