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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种业科企合作逻辑动因及推进机制研究*

2023-01-15虞国平秦伟红李国荣

农业科研经济管理 2022年4期
关键词:科研单位种业企业

虞国平,秦伟红,李国荣

(1.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杭州 310006;2.三亚中国农业科学院国家南繁研究院,海南三亚 572025;3.海南省农业科学院,海口 570100)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种源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必须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要打好种业翻身仗,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既需要科研单位强化基础性、公益性、原创性和引领性的创新能力,也需要种业企业发挥市场运营、资金投入、人才技术、资源整合以及成果转化等方面作用。因此,强化种业科企合作,有助于科研单位强化面向生产主战场的有效科技成果供给,也有利于种业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扩大种业国际竞争力,从而达到互促共进的双赢效果。

目前,对于“科企合作”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从内容上看,其实质是促进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在资源和技术上的协同与集成,是促进上、中、下游科技与技术的对接与耦合。由于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在发展理念、运行机制、行为准则等方面上存在差异,更由于种业科企合作在实践上的紧迫性、发展上的战略性和理论上的创新性,使得如何促进农业科企融合发展,成为当前我国农业领域甚至国家安全领域的热点与焦点问题,吸引了众多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学术界在科企合作的合作原因、合作模式、体制机制等方面已有深入的研究。文章通过分析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产学研方面的做法,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和大市场理论分析了科企合作的逻辑动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科企合作推进机制、关键环节、实施路径和推进建议。

1 我国科企合作的发展历程

1.1 萌芽阶段(1970—1991年)

该阶段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性育种阶段。20世纪70年代袁隆平先生育成了杂交水稻,实现了水稻育种史上第一次突破。杂交水稻成果的应用,给我国水稻生产带来了一次飞跃。1985年的科技体制改革和1986年实施的“863”计划,从政府层面明确了产学研协同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这有力推动了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

1.2 试点阶段(1992—2000年)

1992年原国务院经贸办、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3家单位联合推出了“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有力推动了产学研三方的改革创新,加速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期间,《种子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种子法》相继颁布实施,特别是《种子法》明确规定,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单位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建立以市场为导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这些政策措施对于促进农业种业领域科企融合发展、实现种业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1.3 发展阶段(2001—2010年)

《种子法》全面实施,中国种业市场化开始,成立了许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把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突破口,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企之间开始探索多种合作模式,共建创新平台、协议约定任务、组建联合体、科研单位与企业合并等模式开始实施。2008年国家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概念内涵、构建条件、鼓励措施,并决定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了科企合作的稳步有序发展。

1.4 突破阶段(2011年至今)

2011年后,国家出台了国办发[2011]8号、国办发[2013]109号、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等一系列推动科企合作的指导性文件,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表1 推进科企合作相关文件

2 现代种业科企合作逻辑动因分析

2.1 种业科企合作的内在动因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交易的专用性、生产和转移成本直接影响企业参与科企合作的意愿[1],交易的专用性越强时,企业选择科企合作的意愿越强烈,建立科企合作是降低双方合作交易费用的有效方式。当前,我国种业发展严重依赖于生产技术的发展,种业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而科研单位则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双方利益虽不尽一致,但通过市场化的合作方式可以消除由于市场的失灵所带来的风险,从而降低交易费用,实现共赢。因此,科研单位和种业企业合作是实现优势资源互补和提高双方竞争力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2.1.1 优势资源的互补性

要立足资源禀赋、区位环境、产业集聚等比较优势,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做大做强传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元性[2]。科企双方需要通过合作,实现关键资源的优势互补。科研单位需要企业作为展示国家及区域现代科技创新的重要窗口、推介最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平台、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区、乡村振兴示范样板区,企业需要通过与科研单位合作审定品种和获取科研单位育种材料、智力支持,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2.1.2 核心能力的驱动性

对资源进行整合,特别是对外面资源进行整合,是科企战略推进的核心驱动。解决好“由谁来创新”“动力哪里来”“成果如何用”的3个基本问题[3],科研人员潜心做科研,企业潜心做好推广应用,把自己不擅长的工作交给合作伙伴来完成,培育上中下游衔接,产学研结合。

2.2 种业科企合作的外在动因

大市场理论的研究者们认为,通过国内市场向统一的大市场延伸,扩大市场范围获取规模经济利益,从而实现技术利益。随着育种技术的迭代升级和生物多样性合作的发展,加剧了种业市场竞争,迫使科企双方从小规模发展方式转向协作发展方式,从而实现种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2.2.1 种业研发投入与技术迭代升级的需求

随着进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育种4.0时代,势必会推动研究经费投入的快速增长,我国前50强种业企业年研发投入经费不足15亿元①新华社《瞭望》周刊曾援引相关调研数据,不如美国科迪华一个公司的同期的投入规模(2021年上半年的研发经费投入5.74亿美元,折合人民币37.31亿元)。这就需要科研单位与种业企业按照一盘棋的思路,采取融合发展的紧密型合作模式,来补齐研发经费不足的短板。

2.2.2 交叉学科与技术融合的需求

随着国家重大需求的驱动和育种4.0的推进,多学科交叉会聚与多技术跨界融合将成为未来农业发展方向,组学技术BT(转基因、合成生物、基因编辑、杂种优势固定、全基因选择、干细胞育种技术),数据技术DT(深度学习、高性能计算),智能技术(农业传感器与泛在感知、农业物联网、农业遥感与立体监测、农业机器人与智能终端),“BT+DT+IoT”等数字科技不断催生新学科前沿和新创新形态,某一个单位或某一个企业很难支撑日益变化的新科技领域,这就要求加强科研单位之间、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协同研究和联合攻关。

2.2.3 抢占国际市场与跨界拓展需求

随着CPTPP和RCEP等世界经贸协定相继出台,对我国种业企业和科研单位剔除了更高的要求,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对推动科企合作抢占国际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仍旧以科研单位为主体,大部分企业尚未具备这一能力,需要科研单位和企业之间协作发力,在创新、应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上扭转各自的错位,实现种业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根据Kynetec统计的全球种子公司市场占有率及公司公报数据,2020年全球种子公司市场份额排名依次为拜耳20%、科迪华16.8%、先正达6.9%、隆平高科5%、巴斯夫4%、利马格兰3.4%,垦丰种业2.4%、苏垦农发2.4%、荃银高科2.1% 。国内一些企业已经在种业市场崭露头角,但在抢占国际市场份额方面有待深入挖掘。

2.2.4 全球化交流和遗传多样性的需求

随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签订,种质资源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正在加强。一个国家,一个单位仅依靠自己的种质资源开发和培育新品种,已经无法适应全球种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种质资源的交换和共享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

3 种业科企合作推进模式及推进机制

3.1 国内外科企合作典型做法

3.1.1 中国模式

随着商业化育种的兴起,育种主体由科研单位选育为主转变为科研单位与企业合作选育以企业为主导。这种转变主要与企业自身的研究实力和资金实力相关。按照资金投入方式的不同,现代科企合作的模式逐渐丰富多样,大致可归纳为6种模式。一是由企业出资收购科研成果模式,有直接买断、部分买断+售种提成(收益分红)等方式。二是协议约定任务模式,企业负责提供资金,新品种的研发任务交给科研单位完成,新品种由企业优先转让开发,开发的利润按照双方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成。三是科企双方组建联合体模式,以某种育种材料为纽带,与企业组建联合体进行合作研究,这种模式研究任务和合作方向明确,减少资源浪费和人才的重复投入。四是企业注资入股模式,大企业通过注资入股科研单位下属企业的方式,开展深层次战略性的合作。五是国家现代产业园模式,通过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带动。六是科研单位整体并入企业模式,代表性有湖北荆州农科院整体并入湖北荆州种业、吉林农科院玉米所整体并入吉林农业高新种业公司。

3.1.2 美国模式

美国作为产学研发展的发源地,已经形成了多种合作模式。一是科技工业园区模式。最著名的是斯坦福工业园。由政府、大学或者企业来组建,由产业与大学进行共同研究,大学与企业间技术和成果进行有效转移。二是企业孵化器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为新产品和小企业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4]。三是技术转让模式。大学和研究机构作为技术成果的所有者,通过转让技术和成果的方式来促进合作。四是高技术企业发展模式。这种模式最典型的方式是技术成果所有者投资创办企业。五是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通过鼓励大学建立分支机构和工程研究中心。

3.1.3 德国Fraunhofer联合体模式

Fraunhofer联合体是德国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形式为:一是德国政府每年设立前瞻性的战略项目,提供大量的研发基金,联合体一般会优先得到这笔研发经费;二是获取资金后,联合体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建立合作研究所;三是实现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联合体把合作研究所研发的成果转让给中小企业,让中小企业享受国家前瞻科研的创新成果;四是联合体还为企业提供战略咨询服务,让中小企业保持竞争力。

3.1.4 日本国立大学模式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主要采用以政府推动为指导、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企业发展为主体的日本国立大学模式。一是日本政府制订产业规划和制度,指导产学研实践的重点产业和促进机制;二是设立重点项目,保障高校充足的研发经费;三是制订相关法案和调整考核指标,推进高校科研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四是主要采取了共同研发、委托研究和建立共同研究中心等模式。

3.1.5 韩国模式

韩国模式侧重于发挥合作各方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开展共同研究。一是产学研共同研究体。该研究由政府提供资金,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促使各方进行合作。二是委托开发研究。由企业确定研究任务,通过合同形式采取委托科研单位或大学进行研究[5]。三是成立技术联盟。企业与企业之间成立技术联盟,以会员制形式进行正式合作,与大学之间采取非正式合作。四是建立大学科技园。合作各方在大学科技园内紧密合作和技术开发。五是产学研合作研究中心。利用各自的优势和资源,以大学为基地,企业为会员集资建立中心。

3.2 我国种业科企合作路径选择

3.2.1 政府应在科企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最大的优势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这是我们成就事业的重要法宝[6]”。这也是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最大的优势所在,通过政策和项目引导,开展“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有突破性的技术和新品种。一是政府对先发优势的关键核心技术、引领未来的基础前沿技术、解决农业卡脖子问题等设立专项资金,依托现有产业体系,建立专业协同攻关联盟协同攻关;二是要发挥好重要的农作物资源的公益性特征。

3.2.2 坚持企业在科企合作中的主体地位

科企合作的重心应该从科研单位向企业转移。企业作为研发投入、项目组织、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是科企合作的出题人和阅卷人,要充分发挥好企业在科企合作中的主体地位,推动更多任务由企业提出,更多经费由企业投入,研发和解决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经济主战场和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破性品种和技术。

3.2.3 坚持创新在科企合作中的支撑地位

以创新团队建设和国家重大科研设施平台建设为抓手,充分利用科研单位的创新资源、人才资源,解决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工程技术难题,促进关键科学问题交叉融合研究,谋划重大项目、培育重大品种、培养一流人才,提升科技在科企合作中的智力支撑,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最终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种源自主可控。

3.2.4 推进科企合作体制机制设计

(1)建立合作共建机制:科技创新的强劲驱动力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推动作用是提升产业融合深度和综合效益水平的关键所在[7]。统筹双方资源,组建科企合作工作专班,旨在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和专家的特长,为企业发展提出建议、提供咨询,形成科企联动,相互协调的创新格局。构建以“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科技支撑”三方联动的科企合作模式和科企合作背景下的农业产业竞争力平台[8],从国际环境变化、国家战略驱动、卡脖子技术攻关等因素,推动多元素的协同创新,为科企合作提供新的建设思路(图1)。

图 1 科企合作背景下农业产业竞争力

(2)优化人才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科研院所人才培养能力及教育培训资源,协助企业设立高端人才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等,打造教育培训课程体系,强化复合型人才培养。研究和建立业务骨干派驻企业相关制度,参考挂职和外派干部形式,推动智力输送。

(3)协同创新保障投入:推动科企合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项目实施运行。一是创新工程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经费支持;二是承接国家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任务;二是企业自筹经费,以企业投入经费为主,科研单位以人力、物力和成果等方面给与支持;三是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和社会资源;四是争取国际合作项目经费;五是其他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等收入。

(4)完善激励评价机制:在给科研人员物资激励的同时,建立一套激励评价体系,建立与职称晋升、待遇保障等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健全分类考核评价机制[9],制订成果转化与利益分享制度,完善科研成果向企业流动政策,实现创新成果与企业对接。

(5)知识产权保护分配:企业推广运用的成果,若是合作项目产生的,则由双方共享,共同推广运用后产生的效益,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进行分配。合作研究的成果,按各方实质性贡献和资金投入情况等确定知识产权归属,明确权益分配机制。

4 推进种业科企合作的对策建议

4.1 探索科企合作模式,为科企合作提供样板

本着“立足国家需求、坚持市场导向、促进优势互补、强化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探索院地融合发展新模式。通过紧扣“技术成果转化运用、重大任务联合攻关、共建科技创新平台、拓宽海外农业市场”等主题,在已有合作模式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布局海外研发中心”等新的科企合作模式。

4.2 促进种质资源共享,搭建好公益性合作平台

按照惠益分享机制开放共享双方的优异种质资源和关键育种材料,建立种质资源分享和交换机制,合作建立作物种质资源通用身份证系统。联合农业科研优势力量,构建覆盖全球的农作物资源解析研究网络,绘制重要性状基因地图,创制高产、优质、抗逆新型基因资源,实现基因资源、大数据、设施平台等共享,为全球粮食安全提供科技解决方案。

4.3 开展品种联合培育,解决卡脖子关键技术

针对多样化农作物品种产出不足、部分作物品种对外依存度高等,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构建国家重大作物良种联合攻关体系,加快农业产业自身结构调整与升级,实现从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的跃升[10]。培育高产优质、抗逆高效、功能专用、宜机化等农作物,以及优质高产、抗病环保等突破性新品种。集合科研单位和企业之间科研优势资源交叉融合,产生交叉学科成果,增加创新驱动力。

4.4 加强产权保护,增强科企双方创新驱动力

探索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DNA指纹信息数据库,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核心数据支撑。为进一步鼓励原始创新,在实施实质性派生性品种保护制度(EDV协议)基础上,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新品种保护上尽快启用UPOV公约91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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