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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

2023-01-13吴馨童唐安妮

研究与发展管理 2022年6期
关键词:三审合一知识产权

周 洲,吴馨童,唐安妮

(1.重庆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044;2.重庆大学 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重庆 400044)

0 引 言

由于基础创新能力薄弱,我国的创新质量与发达国家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严重制约了我国创新驱动型经济发展模式的效率水平,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主要途径。随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的不断增强,亟需跨学科、跨领域的专业技能,这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性要求,然而,在审理民事、行政与刑事交叉案件时,传统的“三审分立”审判模式使得法官难以做出正确的判决,且案件审判过程不畅通,审理效率低下[1]。2008年,国务院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正式提出“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明确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模式的改革方向。随后,最高法院同意多个地方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改革试点(以下简称“三审合一”)。“三审合一”改革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专门化改革的主要方向。然而,这一改革的实际效果,特别是能否促进企业创新质量提升还缺乏实证检验。

现有文献主要对“三审合一”的背景与现实意义以及发展轨迹与经验教训[2-4]等进行了理论分析,但结论不一。部分学者强调“三审合一”有助于形成统一、立体、全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然而,处于探索阶段的“三审合一”改革仍受到诸多资源和体制的束缚,其实际效果也引发了一些学者的质疑[5]。首先,单纯地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将难以发挥3类诉讼的异质性功能,可能抵消或减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意义[6]。其次,“三审合一”模式虽然在审判人员和机构方面实现了形式上的“合一”,但合议庭成员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与沟通[7]。最后,民事诉讼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模式[8],三类诉讼案量分布不均,“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下的法官可能更熟悉民事诉讼,难以维持刑事、行政诉讼应有的司法理念和原则。由此可见,“三审合一”的实际效果还存在较大争议,仅停留在具体政策设计与理论梳理层面无助于相关研究的推进。当“三审合一”改革在实践层面上已由设立知识产权庭深化为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时,学术研究层面仍然缺乏“三审合一”模式对于创新促进的量化评估,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截至2017年,我国已有数十座城市实行了“三审合一”改革,为深入考察“三审合一”的实际效果提供了较好的样本条件。

本文以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改革作为准自然实验,利用2010—2017年我国制造业A股上市公司数据,采用PSM-DID 模型系统评估了“三审合一”改革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微观效果。本文试图阐明以下3个问题。①“三审合一”改革的实施是否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质量?②“三审合一”改革影响企业创新质量的具体机制是什么?③“三审合一”对不同类型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是否有所差异?本文研究发现:“三审合一”与企业创新质量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分析师关注度与研发投入强度发挥着部分链式中介作用;“三审合一”对大型企业、非国有企业和非高技术企业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

本文主要的边际贡献如下。①不同于王海成和吕铁[9]的研究仅仅以广东省企业为对象,本文不仅将研究范围扩大至全国范围,而且将研究跨度调整为2010—2017年,更加契合“三审合一”改革的实施进程,为评估“三审合一”的实际效果、厘清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影响我国企业创新质量的作用机理提供了更加准确的经验依据。②庄佳强等[10]和黎文靖等[11]以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刻画,而本文首次以各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审合一”改革这一外生政策冲击表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变化,不仅缓解了内生性问题的干扰,也更符合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际,使得研究结论更加可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证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1 文献回顾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之间关系的研究虽然十分丰富,但仍存在较大争议,这种现象主要是由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衡量方法不统一造成的。客观的知识产权保护变量主要有早期的RR指数、GP指数及其拓展[12]以及地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13],主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标来自主观调查数据[14],但这些指标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度量并不准确,容易导致内生性问题。部分学者使用2001年实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代理变量[15-16],然而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严重的立法和执法“分离”现象,立法指标所反映的保护强度与实际保护强度可能并不一致。

“三审合一”改革作为外生政策冲击为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提供了新的手段,王海成和吕铁[9]首次以2006年广东省内广州市天河区、深圳市南山区和佛山市南海区3个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三审合一”试点地区为例,开创了以“三审合一”改革刻画知识产权保护的先河,但2006年“三审合一”改革并未在全国开展,局限于个别发达地区少量企业的研究结论可能不具备普适性和代表性。庄佳强等[10]和黎文靖等[11]则以2014年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设立专门化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准自然实验,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三审合一”改革的“高级版”,不一定适合所有地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主力仍然是各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而且北上广地区在经济、法律环境等方面与其他地区差异较大,使用北上广地区的企业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难以有效剥离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净效应,其结论的误差较大。例如,两者使用相似的企业样本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投入或创新产出的关系,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本文创新性地以我国各城市是否实施“三审合一”改革作为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的刻画,一方面避免了构造指数类知识产权保护指标所产生的数据测量误差,缓解了变量间的内生性问题,另一方面更能真实反映各城市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提高了研究结果的可信度。

另外,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立意方向呈现多样化,探讨维度呈现纵深化。既有研究一般关注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和创新效率等方面[17-19],但近年来部分学者开始从专利价值[14]、专利被引用情况[20]等视角深入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我国的创新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大量非发明专利仍有较大的市场价值,因此本文从经济价值、原创性角度衡量企业创新质量大小,凸显国家创新战略转变的大背景下创新质量的重要地位,使得研究结论更加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本文深化了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知以及对企业创新质量影响机制的理解,不仅丰富和拓展了“法与创新”领域的实证研究,也深化了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创新效果研究,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决策参考。

2 研究假设

创新活动往往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对于投入更多、周期更长、不确定性更大的高质量创新活动,其外部性往往更加显著。虽然高质量创新的经济价值更大,但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的创新成果极易被竞争对手剽窃或模仿,创新者的收益难以弥补创新成本。于是,企业可能会主动选择成本较低、风险性较小、创新质量较低的模仿创新模式[21]。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是影响企业高质量创新决策的重要外部因素。一方面,“三审合一”改革作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司法手段,能够优化审判组织,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充分发挥审判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确保执法尺度的统一[22]。即使“三审合一”改革对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质量的贡献还有待进一步考证,但“三审合一”对法律执行效率的提升是毋庸置疑的,而法律执行效率是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果主观期待的关键要素[23],法律执行的高效率能够显著降低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如果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增强,相信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够保障企业创新收益的排他权,就会激励企业通过创新的提档升级来提高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根据信号理论的观点,“三审合一”改革本身就会向市场传递出我国“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图信号,增强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信心,推动企业的创新行为偏好由创新数量转向创新质量。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 “三审合一”能够提升企业的创新质量。

2.1 “三审合一”、分析师关注度与创新质量

从资源的角度看,提高创新质量需要知识和资金两类资源。“三审合一”改革除了增强企业高质量创新的主观动力之外,还可能增加企业创新资源,从而增强企业高质量创新的客观能力。

知识基础观理论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来自企业内部的知识创造,而高质量创新的本质就是创造能带来经济价值的新知识。企业获得新知识的途径除了内部创造以外,从外部获取也是一条有效途径。高质量创新的复杂性使其所需的知识组合不可能源于单个想法的线性发展,而是呈现出非线性的动态“分形”发展态势。高质量创新的实现必须借助外脑,打破知识流动与信息交换的壁垒,重塑创新网络中的知识创造、共享和整合,将不同的思想、技术、参与者和专业知识组合在一起。因此,在开放式创新背景下,协同创新成为企业实现知识积累和技术学习的一种重要手段[24]。协同创新能够促进企业动态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加速高质量创新和成果转化进程。然而,协同创新主要的制约因素之一就是企业内外的信息不对称。研发的相关信息不属于强制披露内容,研发信息披露过多可能使竞争对手获得有价值的技术知识[25],因此,企业倾向于将研发信息隐藏在企业内部,有价值的研发信息通常被排除在会计报表之外,使得潜在的创新合作者无法了解研发项目详细信息,抑制了企业间进行协同创新的意愿[26]。而“三审合一”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不受侵害,增大创新成果实现高经济价值的可能性,增强了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对企业研发信息的关注,市场对企业创新的分析师信息服务需求也随之增加,强化了分析师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关注动机。解读理论[27]认为,作为企业外部信息的解读和监督者,分析师对企业关注度的增加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缓解创新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28],有助于为企业吸引更多协同创新的合作伙伴[29],扩大企业的协同创新网络,拓展协同创新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企业创新质量。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 “三审合一”通过提高企业的分析师关注度来缓解信息不对称,从而促进协同创新,提升企业的创新质量。

2.2 “三审合一”、研发投入强度与创新质量

资金投入是企业开展大规模、高风险的高质量创新活动的重要保障。一方面,研发投入强度的增强既可以帮助企业购买先进技术设备,建设完善的研发基础设施,营造良好的创新硬件环境,也能够为企业吸纳高素质的研发人员,提升创新活动的人力资本。另一方面,资金的“聚集效应”使得企业能够集中攻克行业前沿的技术难题,更容易产生高质量的创新成果[30]。“三审合一”改革的实施增强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有利于企业创新成果的产权保护,使得创新成果被非法模仿的可能性下降,高质量创新成果能够产生更高的预期利润,从而激励企业将更多资金资源用于高质量创新活动[31]。另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提高了企业的模仿成本和侵权成本,导致技术价格上涨,技术引进成本增加[32]。当企业难以通过技术引进和模仿获得其他企业的创新成果时,将迫使企业加大研发资源投入力度以推进高质量的科研创新。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 “三审合一”通过增强研发投入强度提升企业的创新质量。

2.3 分析师关注度与研发投入强度

如前文所述,“三审合一”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提高了企业创新成果的经济价值,引起了投资者的关注,提高了分析师关注度,从而缓解了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的缓解又可以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首先,企业高质量创新不能仅仅依靠内源融资,而信息不对称是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障碍。分析师的关注能够披露更多有关企业价值的信息,揭示企业的创新潜力,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长期风险性项目的盈利态势[33],缓和企业创新的融资困境,继而为科技创新供应资金活水。其次,分析师往往格外关注研发等关乎企业未来价值的项目,可能通过实地调研、直接沟通、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对企业创新过程及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重点监督,防止管理者利用创新活动攫取私利[34],提升了创新资金的使用效率,抑制了资金的浪费和无效配置,间接保障和提高了企业对创新活动的资源投入。结合前述假设的推导,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 “三审合一”通过提高企业分析师关注度,增强研发投入强度,进而提升企业创新质量,即分析师关注度与研发投入强度在此过程中发挥链式中介效应。

本文具体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三审合一”影响企业创新质量的作用机制Fig.1 Mechanism of “three trials in one” affecting the quality of enterprise innovation

3 研究设计

本文将2010—2017年全国各城市的“三审合一”改革作为准自然实验,通过考察非“三审合一”城市企业成为“三审合一”城市企业后对其创新质量的影响来揭示“三审合一”与企业创新质量的因果联系。选择2010—2017年作为研究窗口期的原因在于:①以2012年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为标准,采取两位代码行业分类,将制造业分为了29大类。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审批同意全国多地法院实施“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因此2010年可以作为“三审合一”大规模实施的起始年份;②多数城市的“三审合一”改革始于2014年前后,实施年份的相对集中有利于排除时间维度的干扰。

3.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制造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本文以我国制造业A股上市企业作为研究样本①以2012年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为标准,采取两位代码行业分类,将制造业分为了29大类。。企业创新产出数据、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以及企业性质等来自中国专利数据库和CSMAR 数据库,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本文对样本进行了如下处理:①删除ST或*ST企业;②剔除主要变量缺失的样本;③剔除在研究窗口期内存在时间间断的样本。通过网络搜索、新闻媒体、地方年鉴等各种途径,手工收集并整理了288座城市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模式的具体信息,并对相关数据做以下处理:①由于直辖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普遍较高,且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等方面也与其他城市存在差异,另外,考虑各城市行政级别的对等性和可比性,参考罗煜等[35]的做法,剔除直辖市的企业研究样本;②剔除所有“三审合一”实施时间早于2010年的城市样本。

本文最终选取了197座城市的837个在样本期内持续经营的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并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缩尾处理,共计得到6 696个年度—企业观测值。相比以往研究,本文的样本在数量、行业分布以及观测期区间都更加丰富。

3.2 变量测量

3.2.1 企业创新质量 由于企业需要通过一定的时间成本与资金支撑才能获得专利授权,其结果具有时滞性与不稳定性,所以专利申请数量相较于授权数量更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本文参考GU 等[36]的做法,以专利申请数量来度量企业各类型专利的数量;借鉴虞义华等[37]的做法,依据专利的分类与效益,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5:3:1的权重,加总得到各企业每年的创新质量得分(CXZL)。为了缓解专利指标呈现出右偏特征的问题,本文对企业创新质量得分加1并取自然对数。

3.2.2 “三审合一”虚拟变量 如何准确界定某城市是否实施“三审合一”是本文使用双重差分法的关键。参考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的实施意见》,本文将是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或综合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作为实施“三审合一”的标准。若企业所在城市当年实施了“三审合一”改革,则“三审合一”虚拟变量(treat × time)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3.2.3 中介变量 通过计算跟踪企业的分析师人数加1取对数来衡量分析师关注度(LgAF);采用企业研发投入与总资产的比值作为研发投入强度(RDA)的代理变量。

本文主要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Tab.1 Definition of variables

3.3 估计方法和模型设定

通常情况下,如果“三审合一”的实施可以被视为准自然实验,那么通过比较“三审合一”城市企业(处理组)和非“三审合一”城市企业(对照组)在创新质量方面的差异就可以了解“三审合一”是否产生了创新质量的促进效应,但该做法得到的结果并不完全准确。一方面,在“三审合一”实施前后,除了“三审合一”改革之外,可能存在其他因素同时影响该地区企业的创新行为;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特征变量较多,若仅通过个别维度对企业进行匹配,可能导致部分企业无法成为合适的控制样本[38],从而干扰“三审合一”的评估结果。因此,本文为缓解样本选择性偏差,选择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PSM)以寻找与“三审合一”城市企业类似的对照组,同时整合双重差分法(difference in difference,DID)评估“三审合一”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净影响”,进而提高估计结果的精确性与可信性。

3.3.1 倾向得分匹配 匹配旨在改善样本选择偏差,基本思想是通过匹配构建一个与处理组在尚未受到政策冲击之前主要特征尽可能一致的对照组,使得匹配后两个样本组的配对企业之间仅在所在城市是否实施“三审合一”方面有所不同。具体操作如下。首先,将所有企业分区分为两个组别,处理组(T)代表“三审合一”城市企业,对照组(C)代表非“三审合一”城市企业。令A={T,C},以涵盖所有研究对象。其次,将对照组(C)作为样本库,利用样本的倾向得分以筛选出与处理组基本特征最相似的样本,进而消除选择性偏差。假设企业成为“三审合一”城市企业的概率公式为

其中,P为企业成为“三审合一”城市企业的概率,N{·}表示正态累积分布函数。Xit代表可能对企业进入实施“三审合一”城市产生影响的特征变量。根据倾向得分值,选择具体的匹配原则,对处理组的企业i,从对照组中寻找与其倾向得分最接近的若干企业作为其对照组,以Cp表示。

3.3.2 “渐进式”双重差分 本文通过倾向得分匹配,获得样本组AP={T,CP},其中,T表示“三审合一”城市企业,Cp表示匹配后的非“三审合一”城市企业。

一方面,构造虚拟变量treatit,当企业属于“三审合一”城市企业时取值为1,否则为0。另一方面,对时间虚拟变量timeit进行界定,“三审合一”实施前的时期为0,实施后的时期为1。由于每个城市实施“三审合一”的年份不同,这意味着样本中“三审合一”改革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不一致,传统“一刀切”的双重差分法对本文并不适用。同时,在“三审合一”改革实施前后,一些难以观测的因素不免会发生变化,而这些干扰因素可能会对企业创新质量产生影响,而“渐进式”双重差分法可以有效缓解这个问题[39]。因此,本文参考卞元超等[40]的研究,采用“渐进式”双重差分法,设定模型(2)来检验“三审合一”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效应。

其中:CXZLit为企业i在t年的创新质量;α表示截距项;treatit×timeit表示企业所在城市实施“三审合一”的虚拟变量;β为估计系数,表示“三审合一”对企业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若其显著为正,则表明该促进作用存在;控制变量集Xit包括现金资产比率、行业竞争度、企业资本密度、账面市值比、企业年龄与企业资本结构;ηi代表地区效应,Indi代表行业效应,Yt代表时间效应。

3.4 描述性统计

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2010—2017年期间,企业创新质量平均值为2.750,标准差为2.141,且最大值是平均值的3.714倍,说明企业之间创新质量差异较大。此外,各控制变量的差异也较为明显。

表2 描述性统计Tab.2 Descriptive statistics

4 实证分析

4.1 倾向得分匹配

为最小化均方误差,本文采用一比四最近邻匹配方法进行PSM分析,并选择现金资产比率、行业竞争度、企业资本密度、账面市值比、企业年龄和企业资本结构作为匹配的特征变量,借鉴BLUNDELL 和DIAS[41]的做法,逐年为处理组匹配相似的对照组,并检验得分匹配的平衡性假设。受篇幅限制,此处仅报告2017年检验结果(见表3),处理组与匹配后的对照组,其变量的标准偏差的绝对值均小于5%,t统计量均不显著,说明本文不仅选取了合理的特征变量和匹配方法,且匹配后样本是否实施“三审合一”独立于特征变量。因此,通过倾向得分匹配能够对原始样本进行科学的随机性处理,使得估计结果的可靠性得到有效提升。

表3 2017年倾向得分匹配平衡性检验结果Tab.3 Balance test results of trend score matching in 2017

4.2 双重差分估计结果与分析

表4为模型(2)的全样本回归结果。其中,列(1)单独检验了“三审合一”的影响,列(2)和列(3)依次考察了控制变量以及地区、行业和时间等固定效应,结果表明核心解释变量“三审合一”的系数始终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验证了H1,说明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的创新质量。

表4 “三审合一”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Tab.4 Influence of “three in one” on the quality of enterprise innovation

4.3 稳健性检验

本文进行了以下稳健性检验②囿于篇幅原因,稳健性检验结果留存备索。。①对处理组企业创新质量进行平行趋势检验。②排除其他干扰因素对“三审合一”改革或创新质量的影响,包括:将处理组进行随机化进行安慰剂检验;为了排除“三审合一”改革的实施是城市创新能力落后“倒逼”出来的可能性,通过构造假想处理组进行反事实检验;考虑到“创新型城市”试点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可能对估计结果产生干扰,添加相应政策虚拟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增加宏观发展环境和宏观创新环境层面的遗漏变量。③更换被解释变量的衡量方法。采用授权专利数量重新计算各企业的创新质量得分;使用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加1并取对数作为创新质量的代理变量。④改变PSM的匹配比例。采用1∶1有放回近邻匹配和核匹配的倾向得分匹配方法重新估计“三审合一”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⑤控制地级市所在省份的时间趋势效应。以上检验结果与本文的主要结论基本一致。

5 进一步分析

5.1 机制分析

“三审合一”对企业创新质量不仅有直接效应,还可能通过分析师关注度与研发投入强度对企业创新质量产生间接影响。参考柳士顺和凌文辁[42]做法,使用链式中介效应分析方法构建如下结构方程模型。

其中,中介变量分别为分析师关注度(LgAF)和研发投入强度(RDA)。

根据温忠麟和叶宝娟[43]的做法,采取逐步回归法对链式中介效应进行分析,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首先,依次检验列(1)与列(5)中“三审合一”的系数,两者均显著为正,且列(5)中“三审合一”的系数小于列(1),表明存在部分中介效应。列(2)中“三审合一”与分析师关注度在1%的水平下显著正相关,列(5)中创新质量与分析师关注度之间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三审合一”可以通过提升企业的分析师关注度提高创新质量,其中分析师关注度发挥部分中介作用,支持并验证了H2。其次,列(3)中研发投入强度与“三审合一”在1%水平下显著正相关,列(5)中创新质量与研发投入强度在1%的水平下显著正相关,表明“三审合一”可以通过增强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提高创新质量,研发投入强度发挥了部分中介作用,支持并验证了H3。最后,列(4)中研发投入强度与分析师关注度在1%的水平下显著正相关,表明分析师关注度可以有效增强研发投入强度,“三审合一”可以通过提升分析师关注度、增强研发投入强度进而提高企业创新质量,分析师关注度与研发投入强度发挥了链式中介作用,支持并验证了H4。

5.2 异质性分析

由于企业初始资源和发展战略不同,“三审合一”对不同类型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也有所差异。为进一步考察“三审合一”在激励企业提升创新质量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本文分别从企业规模、企业控股属性和企业技术水平3个方面对样本进行分组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三审合一”对企业创新质量影响的异质性检验Tab.6 Heterogeneity test of the impact of “three trials in one” on enterprise innovation quality

首先,本文采用2017年国家统计局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③该标准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两项指标作为对制造业企业规模的划分依据,相较于单独使用其中一个指标进行划分更为全面。,将样本划分为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列(1)和(2)的分组回归结果表明,相对于中小型企业,“三审合一”对大型企业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可能的原因在于:以熊彼特为代表的大企业优势论认为,大型企业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高质量创新人才和相关技术支持,具备开展高质量创新活动的条件,并且能够承担巨额的研发费用和抵御技术创新的风险,而中小型企业由于资源约束较大、创新能力不足,其创新活动往往面临着较大的风险,难以承受大量的固定成本和沉没成本,因此,当“三审合一”的实施改善了企业的创新收益预期时,大型企业相较于中小型企业会表现出更强烈的创新动机,且更有能力进行高质量的创新活动。

其次,以实际控制人属性是否为国有作为划分标准,将样本分为两类。列(3)和列(4)的分组回归结果显示,相对于国有企业,“三审合一”对非国有企业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更加显著。可能的解释是:相比企业的长期利益,以官员为主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更关注与自身政治绩效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短期收益[44]。由于高质量创新本身具有高投入高风险且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对国有企业而言,更具吸引力的创新项目始终是能在短期内带来收益、显示政绩的低质量创新项目。而非国有企业拥有明晰的产权结构,权责相对应,企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选择创新项目。“三审合一”可以强化非国有企业为了追求资本效益最大化和企业长期竞争力,从而进行高质量创新活动的内在激励,因此,“三审合一”对非国有企业创新质量会产生更大的边际作用。

最后,根据2017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本文将企业样本分为高技术企业和非高技术企业。列(5)和列(6)的分组回归结果表明,相较于高技术企业,“三审合一”对非高科技企业提升创新质量具有更强的激励作用。可能的原因是:高技术企业属于知识高积累和快速创新兼备型企业[45],其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关键在于创新能力,对提高创新质量的意愿“天然”强烈,“三审合一”所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对高技术企业进一步提升创新质量的促进效应有限。随着时代发展和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提出,创新已然成为所有企业应对市场竞争的共识,由于非高技术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传统途径是增加劳动力、资本等要素投入,致使其创新基础普遍较差,因此,“三审合一”改革等外部创新环境的优化对非高技术企业的创新意愿强化及创新质量提升的弹性系数相对更高。

6 结论与探讨

6.1 研究结论

“三审合一”改革是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制度创新。本文以2010—2017年我国制造业A股上市企业为研究样本,利用“三审合一”的实施作为准自然实验,运用渐进式PSM-DID实证分析了“三审合一”对我国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具体得出以下结论:①“三审合一”的实施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的创新质量,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均表明该结论稳健且可靠;②“三审合一”的实施能够通过提高分析师关注度、增强研发投入强度进而间接提升企业创新质量,其中,以提高分析师关注度为代表的缓解信息不对称是“三审合一”影响企业创新质量的重要传导机制;③“三审合一”可以更显著地提振大型企业的创新质量,同样的促进作用在非国有企业与非高技术企业也更加显著。

6.2 理论贡献

本文的理论贡献如下。①拓展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衡量方式。如何合理准确地度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始终是相关实证研究的重大挑战,本文创新性地将“三审合一”改革作为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的刻画,缓解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衡量指标所固有的内生性问题和主观性问题为法与创新领域的实证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②对“三审合一”改革效果进行了全面的实证检验,拓展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研究内容。相较于王海成和吕铁[9]与黎文靖等[11]的研究,本文将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的研究范围扩大至全国范围,研究对象和研究跨度更符合“三审合一”改革实际,有助于更科学准确地评估“三审合一”的实际效果。③拓展和加深了创新促进的文献。既有文献大多从企业创新投入和产出数量的角度进行了探讨[17-18],关于创新质量的研究比较有限,忽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影响。本文丰富了创新质量影响因素领域的相关文献,凸显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质量的重要性。

6.3 政策建议

在我国创新活动面临“量大质低”的严峻背景下,本文的研究结论对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企业创新质量和创新能力,进而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①“三审合一”对企业创新质量有显著的提升作用,应进一步通过自上而下的引导,全面推动“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改革,提高“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覆盖范围,营造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②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企业所处的创新发展阶段,将“三审合一”改革的顶层设计与地方实际有机结合,实行差异化、个性化的“三审合一”具体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三审合一”的司法政策效用,有效降低企业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成本、提高维权效率。③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推出更多、更符合我国创新发展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举措,例如,设立技术法官辅助审判的制度、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和审级重新区分等,进一步提高万众创新意识,不断积累高质量的创新成果,实现我国创新的提档升级。

6.4 研究局限与展望

一方面,本文的样本仅选择了制造业上市企业,研究结论的普适性有待提高;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同,“三审合一”的实际推行模式可能存在差异,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不同类型的“三审合一”对不同类型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差异,从而更好地为“三审合一”改革的优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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